交通事故民事纠纷处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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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死亡案件调解案例经验和做法

交通死亡案件调解案例经验和做法

交通逝去案件调解案例经验和做法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涉及到人员伤亡,特别是逝去,往往会引发复杂的纠纷和争议。

在此背景下,调解成为解决交通逝去案件的一种重要途径。

我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来探讨交通逝去案件调解的经验和做法。

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我希望能为该领域的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和启示。

1. 案例分析1.1 案例一:交通意外导致逝去的民事纠纷在某城市,一起交通事故导致一名行人不幸身亡。

死者家属提出了巨额赔偿要求,而肇事驾驶员及其家属则拒绝承担全部责任。

在此情况下,调解员如何处理这样的案件?调解员需要深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原因以及死者家属的诉求等。

调解员需要冷静客观地分析案件,梳理双方的主张和理据,寻找可能的调解途径。

调解员还需要在充分尊重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推动双方达成共识,最大限度地满足双方的合理诉求。

1.2 案例二:交通意外导致逝去的刑事纠纷在另一起交通事故中,一名行人被肇事司机撞倒,导致逝去。

警方对肇事司机提出刑事指控,而死者家属也提起民事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如何进行案件处理?对于这样的案件,调解员需要敏锐地把握刑事和民事纠纷的关系,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适用。

调解员需要与警方和法院进行有效沟通,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相关证据;并协助双方当事人理性面对诉讼,寻找调解的可能性。

调解员需要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推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2. 调解经验与做法在处理交通逝去案件调解时,调解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人文关怀,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做法,有助于提升调解效果。

2.1 深度调查:调解员需要充分深入地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事故现场勘察、证人证言、相关法律法规等,为调解提供充分的依据。

2.2 全面沟通:调解员需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全面和深入的沟通,了解双方的诉求和意见,梳理双方的利益诉求,推动双方理性协商。

2.3 法律引导:调解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面对诉讼,协助双方依法解决纠纷,并在调解协议中注明相关法律责任。

交通事故调解的原则与方法

交通事故调解的原则与方法

交通事故调解的原则与方法导言:交通事故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意外事件之一。

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调解能够有效解决争议,缓解不必要的纠纷,提高社会交通安全水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交通事故调解的原则与方法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交通事故调解的基本知识。

一、交通事故调解的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在交通事故调解中,公正公平是首要原则。

调解员必须保持中立立场,不偏不倚地处理当事人间的纠纷。

调解应基于事实和法律,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 自愿自主原则交通事故调解必须依据当事人的自愿和自主意愿。

调解员在保护当事人自主选择权的前提下,协助当事人明晰矛盾焦点,推动双方根据自愿原则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在理智明确的情况下签署。

3. 公开透明原则交通事故调解应当公开透明,使当事人了解整个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

调解员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介绍调解程序、调解权威,将调解过程记录并保存备查。

同时,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有疑问时,调解员应耐心解答,确保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理解和认可。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方法1. 调解庭审法方法调解庭审法是一种公开透明的调解方式。

通过模拟法庭庭审的方式进行调解,由调解员主持庭审,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证据,并进行交叉质询。

调解员在听取双方意见和证据后,做出具体调解意见,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 调解对话法方法调解对话法是一种基于对话和互动的调解方式。

调解员在将双方当事人引导到对话平台后,通过主持对话、疏导情绪、缓解矛盾,促进双方沟通和理解。

调解员在对话过程中注重废止对抗、强调合作,协助双方达成共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3. 调查取证法方法调查取证法是一种基于调查和证据收集的调解方式。

调解员会仔细了解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的描述,并通过调查取证的方式,收集相关证据。

调解员在充分了解事实情况的基础上,推动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方案并签署调解协议。

交通事故案件法律谈判(3篇)

交通事故案件法律谈判(3篇)

第1篇一、引言交通事故案件作为常见的民事侵权纠纷,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因为赔偿金额、责任划分等问题产生争议,进而引发法律诉讼。

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法律谈判成为一种重要的解决途径。

本文将围绕交通事故案件法律谈判的要点进行探讨。

二、交通事故案件法律谈判的背景及意义1. 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逐年增加,交通事故案件也随之增多。

由于交通事故案件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处理不当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因此,如何妥善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2. 意义(1)降低诉讼成本:法律谈判可以避免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减少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

(2)提高诉讼效率:法律谈判可以在短时间内解决纠纷,提高司法效率。

(3)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法律谈判,可以使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促进社会和谐:妥善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交通事故案件法律谈判的要点1. 谈判前的准备工作(1)收集证据:收集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用单据、误工费等相关证据。

(2)了解法律法规: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分析案情: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详细分析,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

(4)制定谈判策略:根据案情制定谈判策略,明确谈判目标。

2. 谈判过程(1)确定谈判代表:双方当事人应指定具有法律知识、沟通能力、谈判技巧的代表参与谈判。

(2)沟通与交流:谈判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与交流,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

(3)证据展示:谈判过程中,双方可以展示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4)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明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5)赔偿金额确定:根据事故责任、损失情况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交通事故赔偿的争议解决

交通事故赔偿的争议解决

交通事故赔偿的争议解决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和道路交通量的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也不可避免地上升。

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争议成为司法领域中的热点问题。

在我国,交通事故赔偿的争议解决主要通过三种途径:民事诉讼、仲裁和调解。

本文将就这三种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详细探讨,并提出对应的建议。

一、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法院对交通事故赔偿争议进行审理、裁决的一种方式。

相对于其他两种方式,民事诉讼在程序上更加正规、公正,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充分的辩论和证据交换,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和裁决。

然而,民事诉讼也存在一些弊端。

首先,它的程序相对较长,在等待判决期间,当事人可能面临长时间的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压力。

其次,诉讼的结果往往是以胜败为标志,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可能并没有达到最好的赔偿结果,而且诉讼结果可能会根据法官的个人喜好和主观意愿有所偏颇。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考虑引入调解和仲裁这两种替代纠纷解决方式。

二、调解调解是指由法院或者调解机构通过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促使他们就赔偿数额等纠纷问题达成一致的一种方法。

相比于民事诉讼,调解具有时间短、费用低、灵活性高等优势。

在调解中,调解员会采用一系列的调解手段,如耐心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协助当事人重新评估纠纷的利害关系,引导他们就争议的解决方案进行积极的讨论和沟通。

然而,调解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调解员的素质和调解技巧的不同,调解结果可能会因人而异。

一些调解员可能过于追求调解的速度,而忽视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调解中,一方当事人可能会感到受到压力,面临与对方达成妥协的困境。

三、仲裁仲裁是指按照当事人的协议或者依法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解决的一种方式。

仲裁具有程序简便、成本低廉、保密性强等优势。

当事人可以选择专业性较高的仲裁机构,并委托一名独立的仲裁员对纠纷进行调解。

仲裁员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公正、公平、合法的裁决。

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

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小编为您带来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该法条主要是讲就该争议如何解决的两种法律途径,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其目的还是为了交通事故在民事赔偿的范围内可以顺利快速的解决,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希望一下内容能够给您带来帮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条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如何解决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有以下两种解决方式:一、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调解具有重要的作用。

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并对调解的期限及协议的执行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形成了一种制度化、经常化和专门化的纠纷调解机制,在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因而有着广泛的可适用性。

首先,当事人之所以愿意接受调解,是因为这种解决方式能够较快地解决争议,有利于当事人尽快摆脱交通事故造成的纠纷,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双方当事人提供解决意见,分析纠纷的症结所在,提出可供讨论的解决方案,并为他们之间开展谈判进行协调和疏通,以及时解决争议,免去了他们的诉讼之累。

其次,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帮助和协调下,当事人能够更好地了解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双方的责任大小,并据此对事故的处理作出较明确的预期。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诉讼类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诉讼类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诉讼类深圳市律师协会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操作指引,虽然我无法提供具体到2024年最新的版本内容,但可以概括性地说明此类操作指引通常会包括以下关键点:1. 案件受理与委托1)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前应进行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初步评估,了解案情、证据材料及损害情况。

2)确认管辖法院,并指导当事人准备相关诉讼文件和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2. 证据收集与固定1)指导当事人收集和保存事故现场照片、视频、报警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直接证据。

2)协助当事人申请调取医院治疗记录、医疗费用单据、误工证明、伤残鉴定意见等间接证据。

3. 责任认定与赔偿计算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分析各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

2)计算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项目。

4. 起诉准备1)起草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2)整理证据目录并附带证据材料副本,确保符合法定格式要求。

5. 庭审程序1)准备庭审提纲,参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

2)对于涉及保险公司的案件,应当确定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并处理好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确认和执行问题。

6. 调解与判决执行1)积极参与诉前调解、庭前会议或庭审后的调解工作,争取达成和解协议。

2)若案件判决后,协助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确保赔偿款项得以实际履行。

7. 专业服务规范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尊重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总之,深圳市律师协会的此类操作指引旨在为律师提供一套标准化的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确保律师在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能够依法、规范、高效地开展业务。

交通纠纷调解流程

交通纠纷调解流程

交通纠纷调解流程
1、提出调解申请
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应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提出书面调申请。

提出调解申请的期限为十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交通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算。

2、确定调解的参与人员
下列人员可参加调解,但任何一方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3、确定调解开始时间
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同,调解的开始时间也不同: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4、按调解程序进行调解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5)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浅析交通事故引发的后续民事纠纷处理(诸珠)

浅析交通事故引发的后续民事纠纷处理(诸珠)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交通事故引发的后续民事纠纷处理专业法学年级12秋学号123210451192学生姓名诸珠指导教师储海平论文完成日期2014 年10 月目录引言 (3)一、当前交通事故后引发的后续民事纠纷的现状 (4)(一)交通事故的概述 (4)(二)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解决的法律依据 (4)(三)当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5)1、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所作的认定 (5)2、法院对事故责任所作的认定 (6)二、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存在的问题 (8)(一)行政认定程序问题 (8)(二)交通事故处理一般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8)三、交通事故民事纠纷管理对策 (10)(一)转变民众对道路管养职责的认识误区 (10)(二)修订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10)1、关于《公路法》 (11)2、关于《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11)3、关于限速的法律条文 (12)(三)加强关联部门协调合作 (12)(四)增强管养部门举证能力 (13)四、结语 (13)参考文献 (15)浅析交通事故引发的后续民事纠纷处理【内容摘要】本文通过了解交通事故带来民事纠纷的现状,分析解决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以期望能对交通事故后续民事纠纷的解决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关键词】交通事故后续民事纠纷现状引言随着人类科技的发展,快捷的交通缩短了世界的距离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加便捷,但同时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加。

交通事故的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人身的伤害和财产的损失,很多恶性的事故还会带来生命的逝去,后果令人痛心。

与此同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后续民事纠纷也成上升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

交通事故产生的后续民事纠纷的解决涉及到相关责任的认定和相互的赔偿问题十分复杂,是一个社会性问题,涉及百姓的切身利益,需要立法,司法,行政,个人各个层面的相互配合,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

一、当前交通事故后引发的后续民事纠纷的现状(一)交通事故的概述对于交通事故的定义,学术界存在着各种争议,不同国家和地区也有不同的标准,在本文所说的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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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交通事故民事官司我们站在街上放眼望去,在车水马龙中,会发现许多贴着“新手,请多关照”、“磨合”等字样的崭新轿车。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更多的人加入了有车一族,但随着机动车的增多,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变得频繁起来。

真的发生了交通事故,该怎么处理?出了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报案。

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勘验现场,查明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后,根据双方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认定事故的责任,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如果当事人认为责任认定不合理,对此不服,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此为终局决定。

公安机关对责任认定后,将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事实、事故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的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将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双方当事人都愿意自行协商解决争议,有时也在交警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最终使双方在赔偿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

但如果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坏比较严重或有人员伤亡,赔偿问题就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提起诉讼也就在所难免。

打官司时,原告请分“三步走”:第一步:明确要“告谁”打官司中,“告谁”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如果告的对象不对,不仅浪费了时间、人力、财力,还达不到要求赔偿的目的。

在“告谁”的问题上,首先要看发生事故时对方所驾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是谁,如果是肇事司机本人,那就直接起诉他。

如果车辆另有其主,可以将肇事司机与车主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

如果车主是单位,可以将单位一并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案例:老王前几天开车与一辆正在运营的出租车相撞,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

老王一纸诉状将出租车司机告上法庭。

本以为自己一定胜诉,结果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老王的起诉。

其实原因就像上面所说,出租车的车主为出租汽车公司,此辆出租车正在运营中,司机驾车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老王应以出租汽车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而不是司机个人。

如果老王不能确定究竟谁是适格的被告,就可将出租汽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乘客在乘坐出租车、公共汽车时,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到法院起诉赔偿的案件,乘客可以告出租汽车公司、公交汽车公司,也可以告对方的肇事司机。

告出租汽车公司、公交汽车公司,不仅因为它是车主,而且因为当乘客乘坐出租车、公共汽车时就等于和出租车公司签订了一份承运合同,出租车、公共汽车司机有义务安全地将乘客送到目的地。

他没有做到,就是违约。

告对方的肇事司机,起诉理由是对方的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

案例:张先生乘坐某出租汽车公司于先生驾驶的出租汽车时,出租车与贾先生驾驶的大货车相撞,张先生因此受伤。

经公安部门认定,贾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先生在出租汽车公司与贾先生之间,选择了将出租汽车公司告上了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出租汽车公司赔偿张先生8万多元的损失。

此外,从维护权益受损一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还特别规定了车主承担垫付责任的原则。

车主承担垫付责任是指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但事后,承担垫付责任的车主可向肇事司机追偿。

第二步:拿到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虽然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经当事人予以质证,不能当然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它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重要证据,在诉讼中,对于证明双方当事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义。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固然应当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对事故责任进行确认,调查范围不受公安机关责任认定书的限制,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推翻责任认定书的内容时,法院都会采信公安机关对责任的认定,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因此,当事人在拿到交通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时,一定要仔细看清责任认定内容。

如果不服,要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第三步:合理要赔偿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赔偿问题一般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修车费;车上货物损失等。

修车费:根据修车发票上的合理数额认定,如果车辆已经报废应折价赔偿;事故中车上物品的损坏赔偿,应当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

其中,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当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费,二是因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误工费。

案例:李某驾驶汽车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交通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责任。

张某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今后整容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

基于以上诉讼请求,张某提供了以下证据: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出具的鉴定书证明张某4级伤残,伤残指数为70%,需整容和手术;医院出院治疗的医嘱建议全休3个月;住院日期及费用单据;鉴定费票据;医院出具的需要1个月护理的证明;张某工厂出具的张某工资证明;张某父亲护理张某请假1个月减发工资4000元;整容医院开具的张某面部疤痕可手术的诊断书及费用;出租车票价值2000元。

法院依据证据认定张某的医疗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今后整容费均为合理损失,应予支持。

误工费根据张某提供的住院日期单据和医院开出的需要休息时间证明,再根据张某工作单位的工资证明可以认定。

对此,对方提出了异议,张某到税务单位出具的纳税单作为更有力的证据证明了他的工资收入。

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统一规定,一般参考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公务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张某的父亲请假1个月减发工资4000元,这笔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应按3倍计算相应的护理费。

交通费既包括就诊期间的交通费,即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到医院治疗和转院治疗中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还包括处理交通事故遗留问题所花费的合理费用。

张某虽然提交了相当数量的出租车票据,但没有证据证实此费用的支出为看病所必须,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交通工具的选择,应以当地普通交通工具为标准,凭票据赔付。

以北京为例,普通交通工具是公共汽车,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法院仅考虑了交通事故发生看急诊,张某乘坐出租汽车的费用。

法律上所讲的营养费和当事人一般认为出了事故多加点营养而支出的费用不完全一致。

由于张某虽然没有提供治疗医院或法医就其需要补充营养的专门证明,但是考虑到其伤残情况,法院酌情判定了住院期间和病休期间的营养费。

此外,现在到法院起诉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许多受害者都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关于是否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法院裁判这项请求的幅度,主要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当事人提出的赔偿数额和法院最后认定数额如果存在差距时,还存在一个诉讼费用承担的问题。

多提出来的不合理的费用是要自己担着的,所以当事人不可漫天要价。

与原告对应,被告应注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对方当事人一项有力的证据,如被告对公安机关认定的责任分担有异议,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

如果公安机关作出了最终决定,并且这一决定对自己不利,也不用过分担心。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还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重新认定,只要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仍然可以驳倒对方。

但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也不能证明对方当事人存在故意或过失,更不能证明车辆本身存在问题,那么被告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应当积极应诉,对原告的起诉状要十分重视,弄清其中所列明的原告与被告在主体资格方面是否合法、有效。

然后,注意辨明受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我国法律既明确规定了法院对特定案件的管辖范围,又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到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出庭应诉,且没有提出“管辖异议”,就认定法院取得了管辖权。

有些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不知道这些特殊规定,多花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被告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积极举证,有的被告自知理亏,认为不应诉或不答辩、不出庭就能逃避责任,其实,这些做法并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项证据,被告一定要认真审核。

审核书面证据是否有涂改痕迹,有没有加盖必要的印章,或者相关人员的签字;审核对方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就与自己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等。

法官提示:出了交通事故,当事人千万不要慌张,先报警,找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解决。

就赔偿问题,可以起诉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原告起诉时,一定要明确适格的对方当事人,取得相应的证据,依法合理确定赔偿的数额。

被告应诉时,关键注意审核对方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

当然撞车后再补救不如不撞车,怎么才能不撞车?那就是认真遵守交通法规。

(陈策李来生)相关搜索法律概念:道路交通事故: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适格当事人:此具有双重含义:程序上适格和实体上适格。

程序适格的当事人,是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能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且具备一定诉讼目的的诉讼当事人。

实体适格的当事人,指有权以自己名义支配诉讼的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放弃民事权利或否定、承认民事义务。

精神损害: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导致民事主体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它是侵权行为法所认可的,与财产损失、死亡、伤害、社会评价降低等相并列的,侵权行为作用于受害的自然人的人身权,尤其是人格权所导致的精神方面的不利的反常状况。

属于非财产损害的一种。

非财产损害,指不法侵害权利人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身份权和财产权等造成的非物质利益及人身利益上的损失。

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民事责任所需要件:事故当事人实施了违章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19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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