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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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务难点解析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务难点解析

( ) 四 不承担责任。1因车辆 被盗 , . 破 抢等车 主意志外原因 , 导致车辆 被他人控
笔者认 为,应从 实际情况 出发 , 区分 制 , 进而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 2如果名 义车 主提供 了充分证据 证实 车辆确 已实 际移 且 真正车主 道交法) )实施后 ,车 主垫 付责任 已 转 , 名义车 主 自身没有过错 ,
只是在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范 围以内承担 但 对车 主 ( 名义车主与实际车主 ) 如何承 受益范 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车主没有上三 赔 偿责任 ,并 不会导 致其 赔偿责任加重。 担 责任 ,实务中做法就 比较混 乱了。 ( ) 道交法)实施 至今 ,相关的机 三 ) 者 险,则应在保险责任限额 内承担赔偿责
不存在 。 道交法》 《 出台后 , 大量原告 已根 偿义务人——机动车方 。 在确定道路交通 此 , 不应当仅仅根据车主的身份就确定责
据该法第七十六条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事 故人身 损害赔 偿案件 的赔 偿义务 主体 任 , 而应通过进一步的审查车主与实际使 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 时 ,要 明确一个原 则: 对肇事车辆 的运行 用人之间的关 系以及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 起控制支 配作用 、 享有运行利益并符合交 是否有过错 ,确定其相 应的责任 。具体来 围内予以赔偿 ”的规定 , 直接将保险 公司 通 事故侵 权构 成要件者 才是 赔偿 义务主 说 ,有以下几种: 作 为被告 。现行三者险应属于商业险。商 体 。 一般侵权责任基本上都是 由行为人承 ( ) 一 雇主责 任。 体情况应依据 《 具 最
( ) 险 人 无论 是 依 照 保 险 法 ) 二 保 ) 还 件 的赔 偿主体 , 为案件的 圆满解决奠定基 任 。1 . 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 间存在承包经 是 依 照 《 交 法 》 规 定 履 行 赔 偿 义务 , 础 。驾驶员即侵权人承担责任 很好理 解 , 营 ,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 ,则应在 道 的 都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理论和实务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理论和实务



发 生 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任 的 相 关 人 即 机

前 审理 类 似 案 件 主 要 依 靠 最 高 人 民 法
院的司 法解释


与 我 国 法学 界 之 运 行

动 车 损 害 赔偿 责任 的 主 体 承 担 机 动 车

作 为司 法解释 最 高人

供 用 说 相 同 即 以运 行 支 配 与 运 行 利 益
, 。

应该 依 据 对 运 行 控 制 的驾 驭 能 力程 度 或

赔偿 责 任 的 主 体

因 此 , 确认 承 担 责 任

运 行 利 益 的 追 求获 取 程 度

的 主 体 就 显 得 极 为复 杂

七 十 六 条 强 制地 《 道 路 交通 安 全 法 》

车保 有人 因 此 让 造 成 损 害 的 人 承 担 损

个 文 件 也 是 关 于 机 动 车 损 害 赔偿 责任 主
车 损 害 赔偿 责 任 主 体



必 须把握




害赔偿 是最 经 济 最 符合 经 济学理 论 的

体 的认 定 但 不 是 法 律 规 定 和 司 法 解释



原则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侵权 责任 法 》 中没 有
度 地 获得 补偿 对 于 赔 偿 人 内部 的 份额


系 的 第 三 人 都 可 能 成 为机动 车 侵 权 损 害
规 定 的 情 形 提 出处 理 意 见 。 德 国 从 2 个 方面 来 界 定 保 有 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务

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交通违法行为依《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法规规 章的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 罚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 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 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 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 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 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 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 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根据当事人的 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而定
事故处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
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收集证据;
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 故的证据 ;
处罚交通违法行为;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
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调解。
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 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 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 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 赔偿事宜;
一、交通事故现场分析
交通事故现场分析的目的
一、查明案件的性质: 刑事案件(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
罪、故意杀人罪) 行政案件 民事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与交通警察
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意外交通事故) 二、查明案件事实 三、查明事故原因
交通事故现场分析的对象
事故的基本事实 车辆 当事人 通行状态(路线、方向、速度、措施) 痕迹、物证 后果

交通事故法律法规

交通事故法律法规

交通事故法律法规交通事故法律法规一:交通事故概述1.1 交通事故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参与者在公路上因交通事务而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事件。

1.2 交通事故的分类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可以将交通事故分为车辆事故、行人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等不同类型。

二:交通事故责任2.1 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则2.1.1 追责原则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肇事者承担,即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2.1.2 共同责任原则多人共同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各方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2.1.3 违章行为责任原则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违章行为的一方承担,如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等。

2.2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2.2.1 全责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完全负有责任,需要承担全部损失。

2.2.2 主要责任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

2.2.3 同等责任多方共同负有相同比例的责任,需要共同承担相应的损失。

2.2.4 次要责任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三: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3.1 报警和现场保护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继续发生事故并确认事故责任方。

3.2 事故勘查和取证交通警察应及时到达现场勘查,并采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照片、交通信号灯记录等,以确定事故责任。

3.3 调解或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调解或协商的方式解决交通事故纠纷,减少对司法机关的介入。

3.4 管辖机关和司法程序当事人无法通过调解或协商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进行司法程序。

四:交通事故的赔偿4.1 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受害人有权获得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赔偿。

4.2 财产损失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受害人有权获得财产损失赔偿,包括车辆维修费、财产损失补偿等。

4.3 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受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疑难实务问题简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疑难实务问题简析

62医学与法学2010年第2卷第3期◆医与法自由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疑难实务问题简析王波摘要: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快速增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纠纷已成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

据统计.2007~2009年,四川省泸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分别为733、825、1121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侵权责任-a-)的颁布,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繁复杂,实务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甚多。

本文不以宏篇巨制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深入阐述,而仅从实务角度对部分问题进行简明厘清,以期抛砖引玉,助益审判。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赔偿主体;赔偿项目A B r i ef A nal ys i s on t he D i f fi cul t Pr at i c e i n A ut om obi l e,T r a f f i c A cc i de nt Li abi l i t yW ang B oA bs t r act:W i t h t he num ber of m ot or vehi c l es ow ned i nc r easi ng sha r pl y i n ou r c ount r y,com pensa t i on di s—put es c aus ed byt raf f i c ac ci de nt s has been t he m ai n t yp es of ci vi l dam age cas es a cce pt ed by Peopl e's C our t.A c—cor r di ng t o s t at i s t i cs,t he num ber of cas es de al i ng w i t h pe r sona l i nj ur y c om pens at i on due t o r oad t raf f i c a cce pt ed by L uzhou L ow e r C our t and I nt er m edi a t e C our t i n2007~2009i S733,825,and1121r e spe ct i vel y.A nd t he e n a c.t i on of t he L aw of Li abi l i t y for Infr i ngem ent pr ovi de s m or e s peci f i c l egal basi s f or Peopl e"s C our t t o t r y cas es of t hi s t ype.B ut i n t he pr at i c e t her e aye st i l l a l ot of di f f i cul t i es j us t becaus e of t he com pl exi t y of a ut om obi l e t r aff i c ac ci dent l i abi l i t y.Thi s paper ai m s at ser vi ng as a spu r and cont r i but i ng t o t he t r i al by i l l us t r at i ng s om e pr obl e m s pr act i cal l y,not t heoret i cal l y.K ey W or ds:r oa d t raf f i c acci dent;cr i t er i on of l i abi l it y;subj ect of c om pe ns at i on;com pensa t i on i t em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机动车之间发牛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一直没有改变。

定期法律实务案例(3篇)

定期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实务案例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重要载体,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提高法律适用能力。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定期法律实务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读。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9年6月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购买乙的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过户给甲。

然而,至2020年2月,乙仍未办理过户手续。

甲多次与乙协商,但乙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例分析】1. 争议焦点: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应履行合同义务?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 案例分析:(1)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自成立时生效。

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具备合同生效的条件,故合同有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因此,乙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3)法院判决:乙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三、案例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丙与被告丁于2020年3月发生交通事故,丙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丙多次与丁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达成一致。

丙遂将丁诉至法院,要求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案例分析】1. 争议焦点:丁是否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丙的损失如何计算?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很多的⼈由于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很多的事故的发⽣以及很多的⽣命的逝世,所以任何时候我们都是需要按照交通规则进⾏办事,交通事故的发⽣也是需要进⾏责任的认定,以下就由店铺⼩编对于该⽅⾯的知识进⾏介绍。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第⼀,《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调解。

⽽没有也不可能有对犯罪嫌疑⼈的刑事责任作出认定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了具体的⾏政处罚标准,如对造成重⼤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或者造成⼀般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处⼗⽇以下拘留或者五⼗元以上⼀百五⼗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第⼆⼗⼆条也规定:当事⼈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五⽇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即对该具体⾏政⾏为不服者,可依该条之规定,向上级⾏政机关寻得⾏政救济。

因此,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道路交通管理的⾏政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之间或者责任⼈与受害⼈之间的⾏政违法⾏为所作出的⾏政责任认定书。

依据它,公安机关对责任⼈予以⾏政处罚,对道路交通民事侵权案进⾏⾏政调解。

⽽且,刑事诉讼法第⼗⼆条明确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能确定有罪。

即说明,对刑事责任的认定,只能由⼈民法院决定,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体现。

所以,公安机关不能依据⾏政法规对犯罪嫌疑⼈(被告⼈)刑事责任作出认定,法院也不能依据⾏政机关作出的⾏政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的刑事责任。

第⼆,责任认定不是证据问题,⽽是法律问题对法律问题,只能由法官通过庭审以裁判的形式获得解决。

从另外⼀个⾓度讲,如把责任认定书当作证据使⽤,在实践中,作出该责任认定的警察,通常都是对该案进⾏刑事侦查的警察,本案也是这样,即该认定书的承办⼈(鉴定⼈)和本案的侦查⼈员都是相同的两位警察。

这就有违刑事诉讼法第⼆⼗⼋条,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的,不得作为侦查⼈员的规定。

龚雪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实务探析PPT文档共25页

龚雪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实务探析PPT文档共25页
龚雪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实务探析
56、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 ——西 塞罗 57、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 就不再 配享受 自由了 。—— 毕达哥 拉斯 58、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 利益, 而是为 了公共 的利益 ;一部 分靠有 害的强 制,一 部分靠 榜样的 效力。 ——格 老秀斯 59、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 ,那么 法律作 为一件 无用之 物自己 就会消 灭。— —洛克60、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个的法。 Nhomakorabea —西塞 罗
16、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华盛顿 17、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自强不息。——罗素·贝克 18、最大的挑战和突破在于用人,而用人最大的突破在于信任人。——马云 19、自己活着,就是为了使别人过得更美好。——雷锋 20、要掌握书,莫被书掌握;要为生而读,莫为读而生。——布尔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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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律实务
第一章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处理方式:
1.轻微型:
①事实、成因无争议:撤离、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

②争议较大、不能撤离:交警、交管部门
③撤离前记载事项:
时间、地点、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共同签名
2.严重型:
①抢救伤者、财产(110、120、火警119)
②保护现场:伪造、逃逸现场——全责
③报警:
报警情形:无车牌号、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酒驾,有争议无法撤离,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等。

④未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处理:
10日内提供证据等——责任认定;
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自行法院起诉
二、处理流程:
1.现场勘探、调查取证——交通事故现场图(双方签字);必要时扣车、证件。

2.责任认定:依据证据、事实——责任认定书
告知重新申请认定的权利、法律时效。

①逃逸——全责;对方有过错——减轻;
②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全责;
③保险公司第三者强制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无逃逸、伪造情形);
④过错比例分摊责任;
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无过错责任,因此,此时责任认定书并不等同与民事责任的分担。


非、行无过错————机动车全责
非、行有过错(重大过失)——适当减轻机动车责任
非、行故意————机动车不承担责任
机动车无过错————不超过10%责任
3.处罚:处罚裁决书(领导审批)——告知行政复议的权利、法律时效
4.赔偿调解:
时间:医疗终结OR确定损害后果
次数:最多两次
调解成功——《调解书》
调解不成功——《调解终结书》——告知法定时间法院起诉的权利
第二章:索赔技巧
一.交通事故认定(要件):
1.必须发生在道路上:
道路:公路、城市道路、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eg:广场、公共停车场等,桥梁、隧道、轮渡等道路附属设施。

非道路: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机关、学校单位大院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通道。

(不属于交通事故)
2.必须由车辆造成的:(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
机动车:动力装置驱动、牵引的供人员乘用、运输物品、专项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eg: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

非机动车:人力、蓄力驱动,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车轮椅,电动自行车等。

3.时间上:车辆运行过程中。

4.必须有损害后果
5.主观上:只能是过失、意外(双方均无过错)。

排除情形:
1.军用车辆野外演习中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害;
2.农机车辆在田野或场院中作业、往返作业区的途中轧死、轧死本单位参加劳动的人员。

3.汽车和汽车专用车辆在施工现场、厂矿、企业内部所发生的事故。

4.利用交通自杀、制造撞车事件。

5.机关、企业内部等交管部门无义务管理的情况下的轧死、伤事故。

6.道路、广场等临时作为集体游行、文化娱乐场所而发生的挤死、踩伤事故。

二、责任分担
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情形: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
2.逃逸的;
3.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三、赔偿责任主体(赔偿义务人)
1.交通事故责任者——行政法概念
2.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民法上的概念,可能是如下人员:
①交通事故责任者
②车辆所有人
③其他对车辆由支配权的人
④取得运行利益的人
▲车主:车辆所有人(购车后办理车辆登记的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
①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一致:
②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致:(eg:未及时过户)
▲ 肇事者:
①车主与肇事者一致:
②车主与肇事者不一致:通常肇事者要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运行支配理论:
运行利益归属理论:
▲ 保险公司:
①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
对象: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限额: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规定:
有责任:死亡赔偿限额110000,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共计122000元。

无责任:死亡赔偿限额11000,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共计12100元。

特点:强制投保、强制承包、不以被保险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

效果:被保险人在该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予以免除。

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法定(法律直接规定)、独立请求权(可单独起诉保险公司)。

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条例》24条——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垫付后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抢救费用超过限额;
肇事车未参加交强险;
肇事后逃逸
③交强险免责事由:《条例》21条
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无证驾驶、酒驾、被保车辆被盗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之后保险公司对致害人有追偿权。

④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
商业保险合同:5、10、20、30、50、100万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等不同档次限额。

(与交强险不冲突)
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仲裁诉讼费可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不超过30%责任限额)。

责任免除范围:
被保险人、本车驾驶人、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论被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无证驾驶、驾驶证与车型不符、其他无有效驾驶证的。

专业机械、特种车无国家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
驾驶营业型客车的,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件;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使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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