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首先,租赁可以定义为一方(出租方)将资产转租给另一方(承租方)使用,承租方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一种经济活动。
租赁活动在现代经济中起
到了重要的作用,可以提供资本和资源的灵活使用,满足企业的运营需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的规定,租赁活动可以分为两类:融资租
赁和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指租赁合同的基本性质是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
承租方,并且租赁期满后承租方有权以购买这些资产的公正价值的金额获
得该资产的所有权。
而经营租赁则是指租赁合同的基本性质不在将资产的
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
在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要求根据租赁合同的性质来
决定租赁资产的确认方法。
对于融资租赁,在租赁开始时应确认租赁资产
和租赁负债。
租赁资产应按照公允价值或成本中较低的金额计量,并按照
相应的折旧方法进行摊销。
租赁负债则应根据租赁期限和租赁利率的现值
计量。
随后,租赁负债应按照借款利息结算公式计算每个会计期间的利息
费用,并按照折旧方法计算租赁资产的折旧费用。
对于经营租赁,租赁期间应按照统一租赁期的总租金,并按照所确定
的时间进行平均分摊。
租赁费用在每个会计期间应以确认方式计入当期损益。
除此之外,企业在报告期末还应披露与租赁活动相关的信息,包括租
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和租赁资产的未付款金额等。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对于企业租赁活动的会计处理提供
了明确的规定。
通过正确理解和执行该准则,企业可以准确反映租赁活动
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指南》是我国会计规范领域的重要文件,对企业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定。
本文将对该指南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指南》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取代了原有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在国内会计准则的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本准则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企业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审计的可比性。
根据该指南,租赁业务被定义为租赁方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进行授权,并且租赁方有能力支配该资产。
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是租赁业务的主要特征。
该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租赁分类。
根据租赁合同的性质和租赁资产的类型,将租赁业务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合同转让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并且租赁期限较长;经营租赁是指租赁合同只授权了租赁方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并且租赁期限相对较短。
其次,租赁计量。
根据租赁分类的不同,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对于融资租赁,将租赁资产列为资产,并在负债方面计入与租赁合同相关的借款;对于经营租赁,按照合理的价值衡量方法确认租赁资产,并在租赁期间逐期以租赁费用的形式计入损益表。
第三,租后会计处理。
对于经营租赁,租赁费用的支付方式和租赁期限的安排可能会发生变化,对于这种变化,会计处理也需要相应调整。
在租后期间,根据租赁合同内容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以准确反映租赁业务的变化和实际情况。
最后,披露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对企业租赁业务的披露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企业披露有关租赁合同的信息,包括租赁合同的性质、租金的确定方式和计算方法等。
通过合理和准确的披露,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增强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指南对企业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审计的可比性。
2019最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一)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二)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不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第一节租赁的识别第四条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除非合同条款和条件发生变化,企业无需重新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第五条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第六条已识别资产通常由合同明确指定,也可以在资产可供客户使用时隐性指定。
但是,即使合同已对资产进行指定,如果资产的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则该资产不属于已识别资产。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表明供应方拥有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一)资产供应方拥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二)资产供应方通过行使替换资产的权利将获得经济利益。
企业难以确定供应方是否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的,应当视为供应方没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如果资产的某部分产能或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区分,则该部分不属于已识别资产,除非其实质上代表该资产的全部产能,从而使客户获得因使用该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以下简称“准则21号”)是指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准委”)制定的关于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规定。
准则21号主要对租赁合同的分类、会计确认与计量以及相关的披露事项进行了规范。
准则要求企业在面对租赁合同时,要从合同的经济实质出发,根据及影响租赁合同经济成果和现金流的各种因素合理判断租赁合同是否为经营租赁。
此外,企业还需要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与租赁合同相关的信息,以提供给用户一个全面准确的企业财务信息。
准则21号对租赁合同的分类与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租赁合同的分类方面,准则规定了金融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类型的租赁合同。
企业应根据租赁合同的风险和报酬情况以及租赁资产的性质,将租赁合同分类为金融租赁或经营租赁。
对于金融租赁合同,企业应该将租赁资产和相关负债计入资产负债表,并按照准则规定的规则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
对于经营租赁合同,企业应该根据租赁资产的性质,按照不同的方法会计处理。
准则21号要求企业在确认和计量租赁合同时,应该根据租赁合同的经济实质,判断租赁合同的会计性质。
对于金融租赁合同,企业应将租赁资产和相关负债计入资产负债表,并按照正常会计处理规则进行计量。
对于经营租赁合同,准则规定了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一种是按照现行会计处理政策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即按照资产所在地的法律规定计量资产;另一种是按照准则规定的方法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
准则21号还对与租赁合同相关的披露事项进行了规定。
企业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租金支付情况、租赁资产的成本及使用年限等信息。
此外,企业还应披露租赁风险和租赁合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总的来说,准则21号的制定对于规范企业在面对租赁合同时的会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也有助于提高用户对企业财务信息的理解和信任度。
同时,准则21号的执行还对于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准则21号主要针对企业在租赁活动中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以确保租赁活动能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租赁活动包括以租赁者身份租入资产和以出租者身份租出资产两种情况。
根据准则21号的规定,租赁活动应当根据租入方(租赁者)和租出方(出租者)之间的权责发生制来分类和确认。
租入方实际支配租赁资产并从中取得经济利益的,应当将租赁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并按照租入方的会计政策进行计量。
租出方根据租入方发生的租赁活动确认收入,并根据其权利与义务向租入方提供有关租赁活动的信息。
企业在租赁活动中应当根据准则21号的规定,将租赁合同分类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租入方在租赁期间拥有资产的全部或主要经济利益,并计划在租赁期满后收回租赁资产的一种租赁形式。
经营租赁是指租入方在租赁期间没有资产的全部或主要经济利益,并计划在租赁期满后将租赁资产归还给租出方的一种租赁形式。
对于融资租赁,租入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租赁资产计入固定资产,并按照租入方的会计政策进行计量。
租入方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使用寿命计算折旧或摊销,并按照租入方的会计政策与其他固定资产一起进行报告。
同时,租入方还应当将租赁负债计入负债负债表,并按照租入方的会计政策进行计量。
对于经营租赁,租入方应当按照租入方的会计政策,在租赁期间将租赁支付计入当期损益,并提前支付的租金应当在当期确认为预付租金。
租入方应当将租赁负债计入负债负债表,并按照租入方的会计政策进行计量。
准则21号还规定了租入方和租出方在租赁活动中的会计确认和披露要求。
租入方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租赁活动的性质、租赁的期限、租赁支付的金额、租赁负债的变动情况等信息。
租出方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租赁活动的性质、租赁的期限、租金收入的金额、租赁收入的变动情况等信息。
总之,准则21号的发布和实施为企业租赁活动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有助于规范租赁活动的会计处理,提升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为各界用户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从而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2019最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一)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二)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不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第一节租赁的识别第四条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除非合同条款和条件发生变化,企业无需重新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第五条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第六条已识别资产通常由合同明确指定,也可以在资产可供客户使用时隐性指定。
但是,即使合同已对资产进行指定,如果资产的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则该资产不属于已识别资产。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表明供应方拥有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一)资产供应方拥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二)资产供应方通过行使替换资产的权利将获得经济利益。
企业难以确定供应方是否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的,应当视为供应方没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如果资产的某部分产能或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区分,则该部分不属于已识别资产,除非其实质上代表该资产的全部产能,从而使客户获得因使用该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租赁的相关会计处理
2、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租赁资产开始日公允价值 较 低 者 租赁资产 入账价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差 额
未确认 融资费用
长期应付款
最低租赁付款额
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三、租赁的相关会计处理
三、租赁的相关会计处理
(4)履约成本的会计 处理
履约成本在实际发生时, 通常计入当期损益。 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 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 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 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 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 ,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 金费用及相应的负债。 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 些费用的,承租人应将 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 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 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 进行分摊。
【例3】:A租赁公司将一台大型设备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B企业。双方签订合 同,该设备租赁期4年,租赁期届满B企业归还给A公司设备。每6个月月末支付租 金525万元,B企业担保的资产余值为300万元,B企业的母公司担保的资产余值 为450万元,另外担保公司担保金额为450万元,未担保余值为150万元。 解析:最低租赁收款额=最低租赁付款额+无关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525×8+300+450)+450=5 400(万元)
(2)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的确定具体分为下列几种情况:
将最低租 赁付款额 折为现值 来作为租 赁资产入 账价值
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 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 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
将相应
的折现
率作为 未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是我国颁布的规范企业租赁业务会计
处理的准则。
租赁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通过租赁合同,一方(承租人)以一定的租金从另一方(出租人)获得使用权。
租赁准则的制定旨在明确
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为用户提供
有价值的信息。
租赁准则规定了租赁定义、租赁分类、租赁会计处理方法、披露要求
等方面内容。
首先,租赁准则对租赁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并提出了判断租
赁的关键要素。
根据该准则,可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类,
区分了各类租赁的主要差异,并提出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接下来,租赁准则明确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对于
融资租赁,承租人应将租赁财产计入资产负债表,同时将租赁财产及其租
金分期摊销至损益表。
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应将租赁费用按照合同约定
摊销至损益表。
准则还规定了相关的折旧、计息、减值以及分期租金摊销
等细节处理方法,确保了相应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此外,租赁准则还要求对租赁业务的重要信息进行必要的披露。
准则
规定了对租赁合同的披露,包括租赁财产的类型、租赁期限、租赁费用、
可能的租赁收入等内容。
这些披露要求有助于用户全面了解租赁业务的经
营情况,为决策提供有效的信息。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了企业租赁业务的会计
处理方法,确保了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租赁准则的实施不仅有助
于企业规范经营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还为用户提供了可靠的决策依据。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解读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是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发布的新版会计准则,用于规范企业在租赁活动中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本文旨在对该准则进行解读,深入探讨其主要内容和影响。
该准则有着较大的变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定义和分类:新准则对租赁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将租赁定义为一方(称为承租人)通过合约将资产所有权的使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称为出租人),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
此外,新准则将租赁分为金融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类。
金融租赁是指承租人能够获取资产的所有权,并在租赁期结束时将资产回收;经营租赁则不具备这种权利。
2.承租人会计处理:根据新准则,承租人要将租赁权益资产和租赁负债同时计入财务报表。
租赁权益资产是指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
租赁负债是指承租人为获取租赁权益资产所支付的未来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承租人根据租赁期限及租赁费用的变动将租赁负债分为分期偿还的借款的偿还额和承租人在租赁期内的利息支出。
3.出租人会计处理:出租人需要对金融租赁和经营租赁作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对于金融租赁,出租人要将租赁资产在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并按回租合约规定的利率计量回租债权。
对于经营租赁,出租人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租金收入,将其分摊到租赁期间的各个会计期间。
新准则的发布带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1.财务报表更加准确和透明:新准则要求承租人将租赁权益资产和租赁负债同时计入财务报表,使企业财务信息更加准确和透明,减少了虚增业务规模的现象,提高了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2.影响企业的财务指标:由于租赁负债的计入财务报表,会导致企业的负债水平增加,从而对财务指标产生影响。
例如,负债率和杠杆比率可能会上升,对企业信用评级和贷款利率产生影响。
3.影响租赁市场:新准则的发布可能会对租赁市场产生影响。
由于承租人需要将租赁负债纳入财务报表,企业可能更加倾向于选择经营租赁而非金融租赁,以减少财务报表中的负债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解读一、引言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ASC 842)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中关于租赁会计的规范,旨在提供一种标准化和一致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
该准则自XXXX年X月X日起生效,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和公共利益实体自该日起必须执行。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进行深入解读,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准则。
二、ASC 842的主要变化与之前的租赁会计准则相比,ASC 842在租赁会计处理方面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租赁定义和识别ASC 842对租赁的定义进行了重新阐述,并引入了租赁的识别标准。
根据该准则,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承租人应将租赁资产的使用权作为资产确认,而出租人应将租赁资产作为一项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
此外,该准则还规定了一些排除标准,即如果合同不符合租赁定义或租赁条款非常有限,则不应被归类为租赁。
2.租赁期和续租期ASC 842对租赁期的确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租赁期是指从租赁开始日至租赁结束日的时间段,包括续租期和终止条款。
该准则要求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租金。
此外,对于续租期,该准则也明确了其应被视为新的租赁合同,并按照相同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3.折旧和利息ASC 842要求承租人对租赁资产采用适当的折旧方法进行折旧,并考虑其残值。
同时,该准则还要求承租人将租金作为费用确认,并将利息确认为一项单独的费用。
折旧和利息的计算方法应与承租人对其自有资产的处理方法保持一致。
4.租赁类型根据ASC 842,租赁被分为两种类型: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经营租赁是指不符合融资租赁定义的租赁,而融资租赁是指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的租赁。
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应将其作为一项使用权资产和租金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对于融资租赁,承租人应将其作为一项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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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一)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二)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不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第一节租赁的识别第四条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除非合同条款和条件发生变化,企业无需重新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第五条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第六条已识别资产通常由合同明确指定,也可以在资产可供客户使用时隐性指定。
但是,即使合同已对资产进行指定,如果资产的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则该资产不属于已识别资产。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表明供应方拥有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一)资产供应方拥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二)资产供应方通过行使替换资产的权利将获得经济利益。
企业难以确定供应方是否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的,应当视为供应方没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如果资产的某部分产能或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区分,则该部分不属于已识别资产,除非其实质上代表该资产的全部产能,从而使客户获得因使用该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第七条在评估是否有权获得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当在约定的客户可使用资产的权利范围内考虑其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客户有权主导对已识别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内的使用:(一)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二)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开始前已预先确定,并且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自行或主导他人按照其确定的方式运营该资产,或者客户设计了已识别资产并在设计时已预先确定了该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第二节租赁的分拆和合并第九条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合同中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进行分拆,除非企业适用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租赁部分应当分别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非租赁部分应当按照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构成合同中的一项单独租赁:(一)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二)该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第十一条在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时,承租人应当按照各租赁部分单独价格及非租赁部分的单独价格之和的相对比例分摊合同对价,出租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关于交易价格分摊的规定分摊合同对价。
第十二条为简化处理,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选择是否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
承租人选择不分拆的,应当将各租赁部分及与其相关的非租赁部分分别合并为租赁,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承租人不应将其与租赁部分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与同一交易方或其关联方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包含租赁的合同,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总体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若不作为整体考虑则无法理解其总体商业目的。
(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某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让渡的资产使用权合起来构成一项单独租赁。
第三章承租人的会计处理第一节确认和初始计量第十四条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用本准则第三章第三节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
第十五条租赁期,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
承租人有续租选择权,即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且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还应当包含续租选择权涵盖的期间。
承租人有终止租赁选择权,即有权选择终止租赁该资产,但合理确定将不会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应当包含终止租赁选择权涵盖的期间。
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六条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该成本包括:(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二)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四)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对本条第(四)项所述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
租赁激励,是指出租人为达成租赁向承租人提供的优惠,包括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与租赁有关的款项、出租人为承租人偿付或承担的成本等。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为达成租赁所发生的增量成本。
增量成本是指若企业不取得该租赁,则不会发生的成本。
第十七条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
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
第十八条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包括:(一)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二)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三)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四)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五)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实质固定付款额,是指在形式上可能包含变量但实质上无法避免的付款额。
可变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为取得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向出租人支付的因租赁期开始日后的事实或情况发生变化(而非时间推移)而变动的款项。
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包括与消费者价格指数挂钩的款项、与基准利率挂钩的款项和为反映市场租金费率变化而变动的款项等。
第十九条担保余值,是指与出租人无关的一方向出租人提供担保,保证在租赁结束时租赁资产的价值至少为某指定的金额。
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出租人无法保证能够实现或仅由与出租人有关的一方予以担保的部分。
第二节后续计量第二十条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该周期性利率,是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所采用的折现率,或者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和二十九条规定所采用的修订后的折现率。
第二十四条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租赁期开始日后,发生下列情形的,承租人应当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并按变动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一)因依据本准则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或者前述选择权的实际行使情况与原评估结果不一致等导致租赁期变化的,应当根据新的租赁期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二)因依据本准则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购买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新的评估结果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
在计算变动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重估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
第二十六条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根据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动,或者因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变动而导致未来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动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变动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在这些情形下,承租人采用的折现率不变;但是,租赁付款额的变动源自浮动利率变动的,使用修订后的折现率。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在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或因实质固定付款额变动重新计量租赁负债时,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承租人应当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八条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将该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一)该租赁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二)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