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兴达: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证监发[20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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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证监发[2002]55号)各上市公司、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为完善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行为的约束机制,现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有关条件作出补充规定。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不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三、发行前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
五、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份总数以董事会增发提案的决议公告日的股份总数为计算依据。
六、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占用的情况。
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不存在会计政策不稳健(如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过低等)、或有负债数额过大、潜在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等情形。
九、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为其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整改已满12个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108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108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7.24【实施日期】2018.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108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8年第108次发审委会议于2018年7月24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一、审核结果(一)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四)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一)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报告期内,发行人对美国的销售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49%、15.25%和12.88%,与深圳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等主体之间存在多项未决诉讼。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外销收入与海关记录出口数据对比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2)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相关诉讼是否涉及发行人产品的核心部件或核心技术,对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3)相关专利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是否需要计提预计负债;(4)中美贸易摩擦的具体影响及披露是否充分,发行人有何应对措施。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收入占比较高且逐年上升。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主要经销商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报告期内新增客户中有部分为设立不久即成为收入占比较大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2017年前五大经销商客户中有三个来自杭州的原因及合理性;(3)经销商体系情况,是否存在直销客户与经销商的最终客户重合情况及原因;(4)对经销商的管理情况、经销商返利制度安排、最终销售实现情况;(5)经销模式下销售价格的确定依据,经销模式、直销模式毛利率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部分产品经销均价高于直销均价的原因及合理性。
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目录1.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5)2.关于业绩承诺及披露问题 (14)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何理解? (16)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对“主要成员”的规定,是指投资者的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还是指投资者的董事中的主要成员、监事中的主要成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 17 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文化企业的,行政许可中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18)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问题如何关注? (19)7.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20)8.《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219.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23)1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事项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导致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无法提交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24)11.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哪些资产评估信息? (25)12.上市公司或相关中介机构就并购重组事项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咨询有何要求? (27)1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 (28)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 (29)1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30)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8 号 (31)17.《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 (32)1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33)19.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34)2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36)21.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37)2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38)2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40)24.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42)25.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43)2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44)27.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45)28.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46)29.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47)30.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48)31.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 (49)32.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50)33.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51)34.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53)35.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54)36.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 (55)37.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56)38.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 (57)39.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58)40.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59)41.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60)42.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61)4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 (62)4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 (63)45.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64)46.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65)1.关于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资产股权激励认定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与解答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4年04月18日来源: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中,如何认定标的资产进行了股权激励安排?应否按照会计准则将股份支付确认为费用?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如何计量?答:1.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参照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年171号)、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有关规定判断标的资产发生的相关股权变动行为是否构成股权激励。
圆通速递借壳大杨创世上市资本运作案例分析

1.2 大杨创世基本情况 ....................................................................................................7
○1 公司简介....................................................................................................................7 ○2 股权结构....................................................................................................................7 ○3 借壳前经营情况........................................................................................................7
827新政之后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情况

827新政之后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情况近年来,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一直备受关注。
2018年8月27日,我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简称为“827新政”,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这一新政策的实施对于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
一、827新政的调整内容在探讨827新政之后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情况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827新政的具体调整内容。
该政策相对于之前的规定做了一些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退出条件放宽:对于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不再要求实施完毕后三年内达到股票公开发行条件。
2. 发行对象限制放宽:取消了对发行对象资质的相关规定,允许上市公司向符合监管要求的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发行。
3. 发行方式灵活多样:放宽了定向发行对象范围,不再局限于特定类型的投资者。
4. 发行成本控制:对每股发行价格设置了相应的下限,防范抑制市场价格。
二、非公开发行情况的变化自827新政实施以来,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情况出现了一些变化。
非公开发行加快了市场的资金融通速度,帮助上市公司更快速地获取到资金,提升了资本市场的活跃度。
相比于之前的限制,取消了发行对象资质的相关规定,使得更多符合监管要求的特定对象可以成为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增加了更多的融资渠道。
通过放宽发行方式,也使得公司更能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情况选择更为适合的发行方式,提高了灵活性。
由于对发行成本的控制,对于投资者来说,获得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门槛降低,提高了参与的便利性。
三、我的观点和理解作为你的文章写手,我认为827新政的实施对于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这一政策的调整,让非公开发行更加灵活、多样化,同时也加快了资金融通的速度,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
对于投资者而言,也提高了参与非公开发行的便利性,符合市场化、规范化的发展趋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70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70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5.03【实施日期】2018.05.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70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8年第70次发审委会议于2018年5月3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一、审核结果(一)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一)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股东德拉克科技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少量同业业务。
同时,德拉克科技将发行人生产光纤预制棒、光纤的核心工艺PCVD工艺等相关专利许可给发行人使用,发行人与德拉克科技之间还存在相同的主要供应商Heraeus的情形。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与德拉克科技控制的相关企业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是否存在有可能损害发行人利益的不利情形;(2)与德拉克科技签订的《光纤技术合作协议》是否有效执行并具备可持续性,如触发协议约定的销售区域划分自动失效条款,发行人是否有足够的措施防范利益冲突;(3)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独立,是否对德拉克科技存在重大技术依赖,是否有足够的技术储备独立应对市场竞争,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4)发行人没有使用自主研发技术的原因和商业合理性;(5)发行人采购渠道是否独立,是否存在与德拉克科技共用采购渠道的情形,是否存在对Heraeus 供应链体系过度依赖的风险。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报告期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规模较大,合营企业鑫茂光通信、长飞四川、汕头奥星、鑫茂光缆、长飞上海、江苏中利及长飞信越既是前十大供应商又是前十大客户。
日沪深重大事项公告快递

日沪深重大事项公告快递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000606)青海明胶: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青海明胶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月12日召开,选举许正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审议通过《公司董(监)事、独立董事年度工作津贴方案》的议案。
(000035)ST科健:1月29日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0年1月29日(星期五)下午2:00。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5.股权登记日:2010年1月22日6.登记时间:2010年1月27日、28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至5:30)7.会议审议事项:《关于续聘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000676)思达高科:重大诉讼事项持续披露2010年1月12日,思达高科接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四初字第33-1号民事裁定书,就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一案裁定如下: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
目前,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借款已到期归还,本息结清,借款额度正常循环使用,公司资金周转正在恢复正常。
(000100)TCL集团:1月28日召开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会议地点:深圳市科技园高新南一路TCL大厦B座19楼第一会议室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0年1月28日上午10点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5.股权登记日:2010年1月21日6.登记时间:2010年1月27日7.会议审议事项:《关于变更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000100)TCL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TCL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1月12日召开,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郭爱平先生为本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通知召开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中国证监会关于扩大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试点范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关于扩大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试点范围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9.17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20号
•【施行日期】2021.09.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1〕20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关于扩大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试点范围的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9月17日关于扩大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试点范围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包容性,支持优质红筹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证券上市,助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红筹企业纳入试点并在境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除《通知》明确的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行业外,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
能源汽车、绿色环保、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红筹企业,纳入试点范围。
二、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红筹企业申请纳入试点,不受前述行业限制。
三、红筹企业申请纳入试点,应当符合《通知》《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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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达(TXD)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0)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公告编号:2020-061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0年4月21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00777),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审核,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