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六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的议案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五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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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 或者评估报告。对于第六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 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1、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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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3、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4、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5、配偶的兄弟姐妹; 6、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等。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 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 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办法第 条或者第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 情形之一。
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认定的与上市公司存在利益冲突可 能影响其独立商业判断的董事。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一)交易对方;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关联交易行为,防止关联交易对企业利益造成伤害,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资产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厉害关系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开展的关联交易活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关联交易管理机制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包括: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设立关联交易审议机构、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
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审议机构,负责审议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全体股东提交审议结果报告。
第七条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第八条关联交易应当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审批。
企业应当制定关联交易审批办法和程序,并明确主管部门、审议机构、决策者、具体流程和结果公示方案。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审议流程,确保审议程序透明公开,审议标准严格规范,决策程序合法公正。
第十条关联交易审议机构应当按照程序要求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对审议结果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公开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性质、范围、金额、关联方身份等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存在的所有关联交易事项,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关联交易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应当按照监管要求纠正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档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关联交易: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资产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厉害关系的经济活动。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前言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效能,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合营企业及其它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
三、定义1.关联方:指直接或间接拥有对公司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的个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2.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
3.控制权:指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拥有企业的控制权或重大影响权。
4.关联方交易管理委员会:指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关联方交易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督。
五、关联交易原则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以公平、公正和透明为原则,遵循市场化、经济效益和风险控制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
六、关联交易申报、审批与公示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和公示。
1.关联方交易申报涉及到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提前告知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交易方名称及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2)交易的内容及金额;(3)交易的时间及执行方式;(4)交易的有关情况。
2.关联方交易审批(1)公司应当设立关联方交易审批机构,负责对关联方交易行为进行审批,确保交易内容符合市场条件和公司经营需要;(2)在关联方交易审批机构审批前,须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报告以及有关文件等;(3)关联方交易审批机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审批,确保审批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3.关联方交易公示(1)公司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关联方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方名称、交易时间、交易内容和金额等信息。
(2)公司应当定期公布关联方交易信息的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的执行情况、审批程序和决策程序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3)公司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到期情况、金额和收益等情况。
四、关联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按照公平、公正、合理、透明、有保障地处理。
补充关联交易的议案

补充关联交易的议案一、背景关联交易在公司经营活动中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公司利益的不公平转移,所以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对于关联交易的监管和审查非常严格。
因此,公司需要补充关联交易的议案,确保公司运营的合规性,并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关联交易概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资金拆借等。
关联交易可以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但是一些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公司利益的不公平转移,损害投资者利益。
三、补充关联交易的原因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公司需要补充关联交易的议案,以适应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
具体原因如下:1. 扩大市场份额:通过与关联方合作,公司可以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竞争力。
2. 降低成本:通过与关联方合作,公司可以降低采购成本、物流成本等,提高盈利能力。
3. 提高运营效率:通过与关联方合作,公司可以提高运营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4. 增强技术实力:通过与关联方合作,公司可以引进先进技术,提高技术实力和创新能力。
四、补充关联交易的方案为了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平性,公司需要制定补充关联交易的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关联方的确定:公司需要明确关联方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确保关联方的合规性。
2. 关联交易的种类和规模:公司需要明确关联交易的种类和规模,制定合理的交易限额。
3. 定价机制:公司需要制定合理的定价机制,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和合规性。
4. 风险控制: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关联交易的风险可控。
5. 信息披露:公司需要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
五、结论补充关联交易的议案对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补充关联交易,公司可以适应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提高市场份额、降低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增强技术实力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同时,公司需要制定合理的方案,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利益。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是指在一家企业中,与该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企业或关联关系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的交易行为。
由于关联交易涉及到利益输送和资源配置的问题,容易引发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损害股东利益等问题,因此,建立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于维护公司治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背景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制定是基于对企业治理的要求和对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旨在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同时,该制度的制定也是为了规范和约束关联交易行为,减少潜在的违法违规风险,防止关联交易对企业造成损失和危害。
二、适用范围该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子公司,以及与本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
其中,关联方企业是指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合资、合作、品牌授权、投资等关联关系的企业。
三、关联交易的界定和报备1. 关联交易的界定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购销商品或接受服务;租赁及融资租赁;担保和抵押;资金借贷;资产转让;产权收益和知识产权许可;人员调动和协作;劳务外包等。
2. 关联交易的报备为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公司要求各涉及关联交易的部门、项目或子公司需要向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报备。
报备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性质、金额、方式、对象、市场价格依据等关键信息。
四、相关制度和要求1. 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明确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关联交易的决策和执行符合公司治理原则和规定。
公司治理结构应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并明确各层级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2.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涉及的决策程序应规范和透明,确保对关联交易的决策具有公正性和合法性。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关联交易决策委员会,负责审查、决策和监督关联交易事项。
3. 关联交易定价和市场原则公司应遵循市场原则进行关联交易的定价,确保交易价格公平合理。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确保关联交易行为合法、公平、透明,保障各关联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相关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以及其他有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分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包括集体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服务等交易行为。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公司关联交易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
XXX全面管理、协调、监督公司内部XXX行使下列职权:1、根据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签订的关联交易总体协议和有关指导意见,签订分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协议;2、对公司三个板块之间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进行决策;3、裁定公司三个板块之间日常关联交易争议;4、办理团体公司下达的其他关联交易工作。
第六条在协调委员会的带领下,关联交易的日常具体工作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企业管理策划部,成员由相关部分负责人构成,职责如下:1、组织起草、签定、变更三个板块之间的关联交易具体协议,监督关联交易的执行,定期汇总关联交易的数据,编制《公司关联交易月报》,上报公司协调委员会;2、根据需要组织起草三个板块之间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报请协调委员会决策;3、对日常出产经营活动中三个板块之间互供产品、原材料、能源、劳务的数量、价格及结算等方面的关联交易纠纷举行调研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报请协调委员会判决;4、其他关联交易日常工作。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范围和分类第七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关联交易的范围和分类;2、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原则、依据和程序;3、关联交易的年度、月度计划;4、关联交易的统计及结算;5、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八条公司关联交易的范围包括:1、分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2、分公司、股份公司与团体公司及其他所属的存续企业之间的交易;3、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及其他分立的股份分(子)公司之间的交易;4、分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与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5、公司主体与集体企业的交易视同关联交易管理。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制定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下面是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指的是在一定的关系或利益相关性下进行的交易,例如同一个公司内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控股股东与被控股公司之间的交易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等。
由于关联交易具有一定的内部性质和可能存在的利益纠葛,容易产生不公平交易等问题,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监管和规范。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市场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下面就这一法规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法规适用范围《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其下属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该办法不仅适用于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主板市场,也适用于新三板市场。
二、关联交易保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管理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措施,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合规性管理1. 安排专人负责监管关联交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 制定合规性管理程序,确保合规性管理的有效实施。
3. 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程。
(二)公平交易原则1. 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得操纵市场,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2. 允许关联交易,但须遵循报告制度并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和公告等方式公开披露。
(三)风险控制1. 禁止关联交易增加对公司的风险,以及操纵公司账面利润数据。
2. 禁止关联交易违反合同规定,损害企业形象。
三、管理措施《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关联交易的报告制度以及审议和公示流程。
(一)报告制度1. 上市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前向股东大会报告,包括关联方关系、交易种类、交易对象等内容。
2. 上市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后,及时公告关联交易的有关情况。
(二)审议和公示流程1. 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关联交易事项。
2. 公示报告制度。
以上,就是《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该法规的出台和实施,能够有效的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广大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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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的议案关联交易管理规定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有关证券监管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高于形式原则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事项:(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四)委托或受托销售;(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提供财务资助;(七)提供担保;(八)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九)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十二)债权、债务重组;(十三)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四)购买原料、燃料、动力;(十五)销售产品、商品;(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十七)证券监管部门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十二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本款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十二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第五条关联交易价格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价格。
第六条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
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七条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结算周期、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三)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批准第八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协议,或者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十二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协议,由总裁报董事长批准,经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但董事长本人或本制度规定的有关家庭成员为关联交易对方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不属于本制度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董事长和股东大会权限的,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批准。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或者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十二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将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需予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履行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监事会出具意见等程序;就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司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如适用),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规定的事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有关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第十三条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回避;(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第十四条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议为终局决定;(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第十五条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对涉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对涉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应在签订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十七条对涉及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必须在作出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告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公司对涉及本制度第十条的关联交易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在股东大会上应当放弃对该决议案的投票权。
公司应当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特别载明:“此项交易需经股东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对于此类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同时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及考虑因素。
公司应当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的交易,可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必须在重大关联交易完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比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及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完成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