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证券公司年报监管工作指引第1号—基本工作要点

证券公司年报监管⼯作指引第1号—基本⼯作要点颁布⽇期:2011-01-05执⾏⽇期:2011-01-0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证券公司年报监管,包括对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审计、报送及披露⾏为进⾏监管等相关⼯作,是加强证券公司会计审计监管,提⾼证券公司信息报送质量和透明度,规范证券公司利润分配⾏为的⼀项重要常规监管任务。
为指导、督促辖区证券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年报监管相关⼯作,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等相关⼯作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年度报告相关⼯作内部职责分⼯和责任追究机制。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合规总监等相关责任⼈应当严格履⾏职责,对年度报告及财务信息等⽂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名⾼级管理⼈员及时协调并解决年报审计相关问题,指定董事会秘书办理年度报告信息报送、披露相关⼯作,并将⼈员名单及联系⽅式等情况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指南、《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报告。
1.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及其所附的各类报告。
年度报告所附的各类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及风险控制指标专项审计报告,内部控制专项审核报告,客户资⾦安全专项审核报告,资产管理业务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监管要求的专项报告。
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相关⼯作。
2.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要求稳健进⾏会计处理,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在会计核算中,应当合理确定⾦融资产分类,审慎确定公允价值,充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充分预计未决诉讼、仲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的影响,正确划分会计政策变更与会计估计变更,严格区分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
证券公司应当持续提升财务管理和内控合规⽔平,夯实会计管理基础,加强会计⼯作规范,确保会计信息质量。
06-10证券法

2010 单选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
下列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上市公司董事应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审核意见B.上市公司监事应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C.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审核意见D.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审核意见答案:D解析:见教材204页。
(1)选项AC: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2)选项BD: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8.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所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均应由第三方提供担保B.上市商业银行可以作为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人C.证券公司可以作为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人D.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财产可以为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答案:B解析:见教材191、194页。
(1)选项A: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权,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公司除外;(2)选项BC: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3)选项D:基金财产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010多选7.甲上市公司正在与乙公司商谈合并事项。
下列关于甲公司信息披露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一旦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始谈判,甲公司就应当公告披露合并事项B.当市场出现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的传闻,并导致甲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时,甲公司应当公告披露合并事项C.当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并协议时,甲公司应当公告披露合并事项D.当甲公司派人对乙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以确定合并价格时,甲公司应当公告披露合并事项答案:BC解析见教材203页。
(1)选项ACD: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上市公司应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2)选项B: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上交所现行业务规则全收录

序号
时刻
文号
名称
1
2021/9/22
上证发〔2021〕58号
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那么〔试行〕〔上交所、全国股转公司〕
2
2021/9/8
上证发〔2021〕5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那么
3
2021/5/27
上证发〔2021〕2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那么
42
2021/12/31
上证交字〔2021〕1号
会员间办理客户证券账户批量转指定业务指引
43
2021/7/15
上证公字〔2021〕7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44
2007/4/4
上证上字〔2007〕5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治理制度指引
45
2006/6/5
上证上字[2006]460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2021年修订〕
11
2021/9/30
上证发〔2021〕49号
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业务指引
12
2021/9/30
上证发〔2021〕4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13
2021/7/1
上证发〔2021〕2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讲明会指引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方法
25
2021/8/27
上证交字〔2021〕12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方法〔试行〕
26
2021/6/18
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方法〔2021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为了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制订本指南。
一、证监会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和时间依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主动公开的监管信息包括:(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二)证券期货规章、规范性文件;(三)证券期货市场发展规划、发展报告;(四)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的证券期货市场统计信息;(五)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机构和核准结果等;(六)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的批准结果;(七)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章程以及自律规则等的批准、备案结果;(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九)市场禁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十)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凡是属于中国证监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在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方式,向公众公开。
此外,部分监管信息涉及国家机密或敏感信息,在解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或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二、信息公开的方式(一)新闻发布证监会对于需要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市场各方周知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法规、政策、措施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公开。
详细内容见《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暂行办法》。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正文:----------------------------------------------------------------------------------------------------------------------------------------------------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本指南的规定,通过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包括报送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业务申请表、办理证券停复牌、收发函件等。
本指南所称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告、公告附件及备查文件、非公告上网文件。
除本指南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本所不接受上市公司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办理信息披露相关业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以下简称EKEY)登录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EKEY是上市公司通过系统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唯一身份证明。
使用EKEY的所有操作行为均代表上市公司的行为,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本所发XXX适时更新的相关规定,熟练掌握系统的各项操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第五条上市公司可以在以下信息披露时段发布信息披露文件:(一)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三)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车公告(15:30-19:00);非直通车公告(15:30-17:00)(四)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通知深证上〔2022〕1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在整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形成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引导和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适用本指引,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指引的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中登开户指南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 8
(1)证明具有开展相关业务资质的材料。证券资产管 理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批复复印件等相关证 明材料(需加盖公章);证券资产托管人取得相应证券资产 托管业务资格批复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 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
1.3【开户资格】特殊机构及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 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有关开户主 体资格要求。
特殊机构及产品可以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A 股账户、 股转系统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 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上述投资者申请开立股转系统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等账 户的,还需要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要求。
附录
附录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 61 附录 2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 68 附录 3 证券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75 附录 4 基金公司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80 附录 5 托管人名称全称简称对照表 ............................... 84 附录 6 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 86 附录 7 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 ........... 87 附录 8 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合伙人信息采集表........ 88 附录 9 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申请表................... 89 附录 10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承诺函 ......... 90 附录 11 保险产品开户确认函 ........................................ 91 附录 12 证券投资基金承诺函 ......................................... 92 附录 13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商业银行) ......... 93 附录 14 商业银行同意函 ................................................ 94 附录 15:理财产品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商业银行)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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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讲解
n 及时性——如何把握?
n 1. 首次披露的及时:最先触及以下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7.3条)
n
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n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n
知悉或理应知悉时。
•5月24日:公司披露 合作信息。预计可获 1.43亿元收益。
•5月30日:外国公司在调查 后已流露出不想合作的态度。 但公司未提示此风险,也未 披露。
•5月23日:公司申 请了临时停牌一天, 有签约仪式。
•7月18日:公 司公告终止合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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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讲解
•筹划中的事项是否需要披露?
一、监管范畴和监管依据(续)
n 监管对象
n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n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n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 n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n 破产管理人和管理人员
n 监管依据
n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 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称“本 所其他规定”)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讲解
第二部分 上市规则内容简介
重要概念、应关注事项、规则执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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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讲解
股票上市规则
n 《股票上市规则》是交易所三大核心业务规则之 一,规范在交易所市场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上市行为,规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规范保荐机构 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从 事与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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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预约、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披露、定期报告差错更正等行为,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定期报告预约
1.1上市公司进行定期报告披露时,应当通过“信息披露办理-
定期报告预约”的电子化预约功能完成披露时间的预约。
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预约时间的,上市公司应在原预约披露日5个交易日前通过“信息披露办理-定期报告预约”进行修改;在5个交易日内需要变更预约披露时间的,上市公司还应发布定期报告披露日期变更的公告。
1.2信息披露系统根据均衡披露原则,限制每日预约量以及修改次数。
预计披露日期及最终披露日期将在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布。
2.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2.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预约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如不存在预计年度业绩无法保密的情况,不强制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若后续预约时间改为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后,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2.2业绩快报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同比增减变动幅度达30%
以上的,应当说明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
2.3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对于第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预计净利润将发生重大变化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布业绩预告,其重大变化标准可比照年度业绩预告标准。
2.4上市公司出现《上市规则》第10.
3.1条规定的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发布业绩预告公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2.5若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的披露标准均触及,上市公司均应披露,且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应晚于业绩快报。
上市公司第一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应早于上一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
2.6业绩快报中的本期财务数据为具体数值,不能取区间数。
业绩预告中的本期财务数据可以取具体数值,也可以取区间数,上下限区间变动幅度一般不得超过30%,最大不得超过50%。
2.7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财务数据准确性的,上市公司应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进行风险提示,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影响程度。
2.8上市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并说明差异产生原因。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公告,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3.定期报告更正
3.1上市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6.1.11条的规定进行定期报告更正的,应单独披露更正公告。
更正公告中应明确具体更正内容,若定期报告中存在前期差错,更正公告还应包括以下内容:(1)前期差错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
(2)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
(3)前期差错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如果更正事项涉及公司资产重组相关业绩承诺的,还应当说明更正事项对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影响;
(4)若存在无法追溯重述的情况,应当说明原因、前期差错开始更正的时点,以及具体更正情况;
(5)公司董事会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更正事项的相关意见。
3.2上市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涉及前期差错更正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