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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2020)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2020)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应按本准则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转让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申请人根据自身及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可在本准则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信息披露完整性的相关内容。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申请人不适用的,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四条申请人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及附件,并作公开转让股票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公开转让股票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公司的股票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公开转让说明书及附件披露于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供投资者查阅。

”第六条公开转让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开转让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详解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详解

公允价值
金额单位: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3
5、基金份额变动情况
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 减:报告期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 报告期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份额减少以“-”填列) 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单位:份
6、管理人报告(如报告期内高管、基金经理及其关联基金经验、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 基金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其行业走势展望、内部基金监察稽核工 作、基金估值程序、基金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所涉相关事项、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可 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
单位: 元 2016 -01-01 至 2016 -03-31(元)
4、投资组合情况
4.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1 权益投资 其中:普通股 存托凭证
2 基金投资 3 固定收益投资
金额 (××元)
金额单位: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2
序号
项目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其中:远期
2015 年 2015 年末
2015 年末
2014 年 2014 年末
2014 年末
2013 年 2013 年末
2013 年末
2.2 基金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准收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净值增长率
(选填)
益率(选填) 率标准差(选填)
当年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注:净值增长率=(期末累计净值-期初累计净值)/期初累计净值
期货 期权 权证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 货币市场工具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合计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是中国大陆的一家证券交易所,也是中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工作是上交所的重要职责之一,为了规范信息披露工作,上交所制定了信息披露工作手册。

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向投资者公开及时、准确、全面、平等的信息。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司治理水平。

上交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包括信息披露的平等原则、及时原则、真实准确原则、全面原则等。

平等原则指的是上市公司应当公平披露信息,不得为特定投资者提供独占性信息;及时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重要信息;真实准确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全面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应当全面、完整。

二、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

上交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明确规定了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

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主体,应当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交所作为信息披露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

上交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详细列举了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财务报告、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公司治理的事项等。

同时,还对信息披露的格式、披露方式、披露时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信息披露的监管措施。

上交所对信息披露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旦发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上交所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罚,并可能暂停相关公司的股票交易。

信息披露工作对于投资者的决策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也是监管部门监督上市公司运作的重要手段。

上交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的制定,是上交所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信息披露规范,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有助于提升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总之,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是上交所为规范信息披露工作而制定的重要指南。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结合万丰奥威重组案例一、基本概念与法规适用(一)定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要点1、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要点2、资产层面的购买与出售,与上市公司股权层面的重组(上市公司收购)不同,但一般情况下资产层面的重组与股权层面的重组结合进行; 要点3、达到一定比例,50%。

(二)标准指标: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比例:变化达到50%,基准:以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为基准。

(三)类型1、单纯资产重组型(1)资产出售型;(2)资产购买型;(3)资产置换型(资产购买与出售)。

2、资产重组与发行股份组合型(1)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换股吸收合并;(3)其他组合型。

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换股吸收合并的区别点:,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换股吸收合并可以;, 换股吸收合并需要设计债权人保护和异议股东选择权机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需要。

(四)发行部与上市部的分工11、所有的单纯资产重组型,都是上市部审核;2、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审核,上市部与发行部分工如下: 序号类型审核部门 1 以重大资产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2 以重大资产+25%以下现金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3 上市公司存续的换股吸收合并上市部 4 上市公司分立上市部 5 非上市公司(含非境内上市公司)存续式换股吸上市部收合并上市公司6 全部以现金认购股份的(包括募投项目为重大资发行部,但发行对象与资产出售产购买的) 方为同一方或受同一控制除外 7 非重大资产+现金认购股份的发行部 8 非重大资产认购股份上市部和发行部均有审核先例,保代培训强调的是发行部 9 重大资产+25%以上现金认购股份不明确(五)由上市部审核的部分,需要上重组委的有如下类型: 1、上市公司出售和购买的资产总额均达到70%;2、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的;3、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4、发行股份的;5、证监会认为的其他情形(六)上市部内部的审核分工审核分工原则:专业审核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并购处与监管处负责具体审核。

上交所债券信息披露1号指引

上交所债券信息披露1号指引

上交所债券信息披露1号指引摘要:1.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信息披露1 号指引简介2.指引的主要内容3.指引对债券市场的影响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信息披露1 号指引简介】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信息披露1 号指引(以下简称“1 号指引”)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为了规范债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债券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指引的主要内容】1 号指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各类债券的信息披露。

(2)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债券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的原则,进行债券信息披露。

(3)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债券发行、债券交易、债券兑付、债券受托管理、信用评级等方面的信息。

(4)信息披露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日报等指定媒体进行披露。

(5)信息披露监管:上交所对债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指引对债券市场的影响】1 号指引的实施对债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1)提高债券市场透明度:通过规范债券信息披露行为,有助于提高债券市场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了解债券发行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信息,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充分的投资决策依据。

(2)保护投资者权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债券信息披露有助于揭示债券风险,帮助投资者识别和评估投资风险,避免投资损失,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债券信息披露的规范化、标准化有助于提高债券市场的运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债券市场,推动债券市场的长远发展。

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

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

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交所主板成为了众多企业实现资本运作、融资发展的首选平台之一。

而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作为上市公司必须遵守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市场监管和公司治理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上交所主板的信息披露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基本原则。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定时间和要求发布相关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因素和重大交易等信息。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市场的公平性、透明度和合法性。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需包含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报表、业务情况、重大风险、内幕交易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信息。

财务报表是信息披露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其准确性和真实性直接影响公司信用和投资者判断。

业务情况包括公司的主营业务、战略发展规划、市场份额等信息。

重大风险是指可能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例如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等。

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须公开披露相关情况以保证市场公平。

公司治理信息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职责和权益。

三、信息披露的方式和途径信息披露的方式和途径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告和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按照指定时间披露业绩、财务状况等信息的报告。

临时报告则是在非定期报告披露期间需要披露重大事项时使用的报告。

公告是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和事项的重要方式,以保证市场的公平。

年度报告是公司每年度披露的报告,包括公司年度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公司治理情况等。

四、信息披露的程序和要求信息披露的程序主要包括信息准备、审核和披露三个阶段。

上市公司首先应按照相关规定准备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其次,审计机构会对准备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最后,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信息发布给社会公众。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股票停复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股票停复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股票停复牌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办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申请流程1.1正常申请1.1.1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票停牌、复牌、变更停牌事项或延期复牌业务,应当在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准备下列文件:(一)加盖公司公章或董事会章的《停牌/复牌申请表》(附表1)、《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复牌申请表》(附表2)、《变更停牌事项申请表》(附表3)或《延期复牌申请表》(附表4);(二)拟披露的停牌公告、复牌公告、停牌事项变更公告或延期复牌公告;(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1.2上市公司应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新建信息披露申请,添加停复牌公告类别,于交易日的8:30-16:30上传对应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申请文件,并确认停复牌事项、起止时间等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后,本所在非交易时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及时通过系统确认发布相关公告。

1.1.3本所按照上市公司申请实施停牌、复牌操作后,将通过业务系统向上市公司反馈停复牌操作结果,上市公司应于生效日8:45前在业务系统“信息披露办理-操作结果确认”处确认业务生效情况与业务申请内容的一致性。

1.1.4上市公司应当密切关注业务办理进度、生效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1.2紧急申请1.2.1上市公司不能申请其股票于当日复牌。

公司未能在T-1日(T日为停牌生效日)16:30前向本所提出停牌申请,应当做好保密工作,确需T日停牌的,应当在非交易时段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同意后,上市公司按照1.1.1条准备相关文件,于T日7:30-8:30或9:30-12:30通过业务系统提交信息披露申请,本所在非交易时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及时通过系统确认发布相关公告,并于9:05或12:50前在业务系统“信息披露办理-操作结果确认”处确认业务生效情况与业务申请内容的一致性,如发现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上交所债券信息披露1号指引

上交所债券信息披露1号指引

上交所债券信息披露1号指引摘要:1.上交所债券信息披露1 号指引概述2.指引的主要内容3.对债券市场的影响正文:【上交所债券信息披露1 号指引概述】上交所债券信息披露1 号指引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一项针对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规定。

该指引旨在加强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该指引的概述、主要内容以及对债券市场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指引的主要内容】上交所债券信息披露1 号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

2.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包括债券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债券的发行情况、债券的信用评级、债券的担保情况、债券的偿债能力、债券的违约风险等。

3.信息披露的方式:债券发行人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4.信息披露的时间:债券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对债券市场的影响】上交所债券信息披露1 号指引的实施,对债券市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提高市场透明度:通过加强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债券发行人的真实情况,降低投资风险。

2.保护投资者利益: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判断债券的投资价值,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定有助于遏制债券市场的不良行为,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从而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之,上交所债券信息披露1 号指引对于加强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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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
一.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部函[xx]07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我部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必备文件的完整性,以及独立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中出具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三.上市公司在筹划.酝酿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过程中,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按照《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最迟在向公司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前向我部提出股票连续停牌的申请,直至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复牌。

为加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管理,我部在相关股票交易时间不接受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股票停牌申请.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接收和审查。

上市公司向我部提出停牌申请时,应当提交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的停牌申请,说明停牌原因,对连续停牌期限做出明确承诺,连续停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

董事会在关于股票连续停牌的公告中应当做出如下承诺:“本公司拟在公告刊登后*天内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独立财务顾问将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股票将于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恢复交易。

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公司股票将于*月*日恢复交易,并且公司在股票恢复交易后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 若公司在承诺停牌期限内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逾期未能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向我部提交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或承诺期限届满时,向我部说明未能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具体原因,申请股票复牌并进行公告,公告中应当做出如下承诺:“公司在公告后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我部认为公司董事会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上报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连续停牌超过5个交易日的,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相关规定,至少每周一发布一次相关事项进展公告,说明重大资产重组的谈判.批准.定价等事项进展情况和不确定因素。

四.上市公司股票连续停牌前,股票价格波动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xx]128号,以下简称128号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上市公司应当将上述情况及由此产生的风险在重组预案中予以披露,并在股票停牌后向我部提交自查报告,即在股票连续停牌前6个月内,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情况的自查报告。

若公司认为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在按本规则第五条向我部提交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时向我部做出说明,并提交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法人的自查报告中应当列明法人的名称.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盖章确认;自然人的自查报告应当列明自然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股票账户.有无买卖股票行为,并经本人签字确认。

前述法人及自然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其买卖股票行为是否利用了相关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应当书面说明相关申请事项的动议时间,买卖股票人员是否参与决策,买卖行为与本次申请事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五.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已向我部申请股票连续停牌的,应当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编制重组预案,经首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申请股票复牌,同时向我部提交下列文件:1.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决议,以及独立董事的意见;2.按照《内容与格式第26号》第八条的要求编制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3.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合同或协议;
交易合同应当载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合同即应生效。

”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合同应当载明特定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者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限售期,以及目标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或者定价原则.资产过户或交付的时间安排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4.上市公司按照《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要求编制的董事会会议记录,及下列文件和说明:(1)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已取得的相应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本次交易行为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详细披露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资产出售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的说明。

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的,该企业应当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情况的说明;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
成为持股型公司的,作为主要标的资产的企业股权应当为控股权
的说明。

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并具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采条件的
说明。

(3)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包括取得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的说明。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
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说明。

5.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按照《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
要求出具的承诺。

6.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出具的重组预案核查意见和承诺。

7.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以及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前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xx]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若达到的,应
当按第四条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8.国家相关行业有权主管部
门出具的原则性批复(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银行.保险.证券.
期货.信托.传媒出版等特殊行业的资产业务注入上市公司的。

)9.我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向我部提交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后,我部将及时对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提交信息披露文件的完整
性进行形式审查。

经我部审查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指定报纸
披露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和交易对方出
具的承诺,并在本所网站披露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其它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或意见(如有)。

公告日为交易日的,公司股
票停牌一小时。

六.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首次申请停牌起,应当向我部报送已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主办人.项目协办人有关联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名称.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
顾问业务指引(试行)》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就相关问题出具
明确的核查意见和结论性意见。

七.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完成相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具体事项和股
东大会召开时间后,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我部提交下
列文件:1.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
书及其摘要;3.独立财务顾问报告;4.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
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如有)。

5.股东大会召开通知;
6.我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指定报纸披露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和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并在本所网站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和意见。

公告日为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停牌一小时。

八.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重大重组方案后,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九.证监会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审核期间及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后,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重组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申请办理股票停牌和复牌事宜.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
xx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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