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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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一、前言首先,该指南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该指南适用于企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情况。

其中,公开发行是指向社会公众大规模发行债券,而非私募。

三、审核主体四、前期准备在申请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前,发行人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前期准备。

这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披露、信息公开、财务报告等工作。

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的编写与要求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是发行人向投资者提供的重要文件,它包括了债券的基本信息、发行目的、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利率与利息支付方式、还本付息安排、债券提前终止条件等内容。

六、审核程序1.提交申请:发行人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

2.初审: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3.公告:发行人在媒体上发布通知,以告知公众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包括发行目的、发行规模等。

4.大会审议:发行人应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包括公司债券募集说明等。

5.发行人问题解答:发行人应及时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题,并提供相关补充材料。

7.审核意见反馈: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发行人进行审核意见反馈,并告知是否通过审核。

8.上市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过公告的方式宣布公司债券是否通过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上市。

七、其他事项该指南还包括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和违规处理等相关事项的规定。

八、附则该指南在执行过程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保留对其进行解释和修订的权利,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总之,该指南的出台对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有重要的意义,并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以上是该指南的主要内容介绍,更多具体细节可以通过查阅该指南文本来获取。

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7-2007-

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7-2007-
三、 验资、上市 (一)、验资、股份登记等有关事宜 先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然后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存管部按相关规定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二)、申请增发股份上市和刊登相关公告 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申请增发新股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1、增发股份上市申请书; 2、保荐协议和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中信银行 付朝辉 25942438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518031
兴业银行 陈焕谦 82989467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518026
光大银行 赵文丽 83053512
83053513 深圳市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
4
附件 1:
上市公司公开增发新股业务时间表
(注:T 为网上申购日,L 为增发股票上市日)
序号
阶段
时间 (计算单位均 为交易日)
具体工作内容
责任方
备注
刊登《增 获取证监会核 --获取证监会核准批文,按本指南要求办理刊登 上市公司(或保
1 发获准公 准批文后两个 《增发获准公告》的有关事宜
荐机构)
告》
明书》
--办理上网披露、报刊刊登的相关事宜
上市公司 (或保荐机构)
T-2 日前
--刊登《增发招股说明书》、《网上网下发行公告》 上市公司
等公告
Hale Waihona Puke (或保荐机构)刊登增发 4 提示性公

5 刊登增发 结果公告
T-1 日 T日 T+2 日 T+3 日
--提交增发提示性公告和停牌申请
上市公司 (或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 --网上申购日,增发提示性公告在媒体上刊登 (或保荐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操作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操作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操作指南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南1、发行前准备工作(1)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改进发行人股票登记结算服务》(国证登字〔2019〕1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规定,申请发行的企业提交《发行申请书》及其相关文件等,依法申请发行和上市。

(2)发行如在尚未发行前申请发行报备,需要提交必要的登记服务文件,包括《发行资料简表》、《发行申请书》、《上市申报事项表》及相关股东信息及其他文件。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指引》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上市申报材料,内容包括相关上市登记方面的信息,如股东及其股权结构,拟发行债券的相关信息等2、发行审核程序(1)上市审核前的审核程序:在进行上市申报之前,需要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以确保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报备文件和资料真实可靠。

(2)审核过程:在上市审核进行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会按照相关的财务报表,财务数据,财务分析,发行与上市资料等进行宏观分析,股权结构分析,发行资金实现方案分析等。

(3)申报审核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会根据审核结果,决定申报企业是否通过审核,对经批准发行的债券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发放《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证明》,且受理发行申请人申请上市股份。

3、上市股份审核程序(1)上市审核前的登记程序:发行申请人在申报上市之前,需要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人基本信息及股票登记结算申请书,完成股权登记工作,并且与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件一起审核。

(2)审核过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按照《上市审核指引》及相关规定,对发行上市文件进行审核检查,核对发行申请人提交的股票登记结算材料文件,以确认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可靠。

(3)申报审核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核结果,决定申报企业是否完成上市,如经批准上市的发行人,将发放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许可文件,支付申报费,上市挂牌实施保护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履行宣传资料及披露义务等。

公司首次上市发行股票条件及流程

公司首次上市发行股票条件及流程

公司首次上市发行股票条件及流程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公司上市发行股票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决策和行动。

它不仅为公司提供了广泛的融资渠道,增强了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市场影响力,还为股东创造了更多的流动性和价值实现机会。

然而,要实现公司的首次上市发行股票并非易事,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条件,并遵循特定的流程。

一、公司首次上市发行股票的条件1、主体资格公司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 3 年以上。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财务要求(1)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独立性公司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互独立。

4、规范运作(1)公司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5、募集资金运用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说明一、本指南仅为方便有关机构及人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办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与上市业务之用,并非本所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

如本指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

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发行与上市业务,参照适用本指南。

三、本所将根据需要随时修订本指南,请及时关注本所通知。

四、本所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7月3日目录一、发行上市前准备工作 (4)(一)发行上市相关业务准备 (4)(二)提交发行与承销方案 (4)(三)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 (5)二、发行指南 (6)(一)发行方式概述 (6)(二)发行工作具体流程 (6)三、上市指南 (14)(一)股票上市指南 (15)(二)上市仪式指南 (16)四、申请文件 (18)(一)发行与承销方案相关文件 (18)(二)股票发行申请文件 (19)(三)股票上市申请文件 (20)(四)承销总结相关文件 (25)五、部分申请文件的参考格式 (25)(一)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 (25)(二)发行申请书 (27)(三)行业分类情况表 (27)(四)上市报告书 (28)(五)上市仪式人员名单 (29)六、相关机构联系电话 (30)七、发行上市流程图 (31)(一)发行流程图 (31)(二)上市流程图 (32)附件1: (33)附件2: (34)附件3: (35)为方便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做好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工作,推动创业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顺利开展,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上交所 发行上市的流程

上交所 发行上市的流程

上交所发行上市的流程一、上交所发行上市的概述在中国,上交所是最重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许多公司希望能够在上交所上市,以提升知名度和融资能力。

然而,发行上市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符合一系列的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交所发行上市的流程。

二、上交所发行上市的条件在考虑申请上交所发行上市之前,公司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以下是上交所对公司的基本要求:1. 公司类型只有符合下列类型的公司才能申请上交所发行上市: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公司类型2. 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上交所对不同类型的公司有不同的要求。

3. 公司盈利能力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通常要求连续盈利三年以上,并且最近一年的净利润达到一定的金额。

4.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上交所发行上市的流程一旦公司满足了上交所的基本要求,可以开始申请发行上市。

以下是发行上市的主要流程:1. 准备工作在正式申请之前,公司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包括: -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编制并公布招股说明书 - 进行审计和财务报告的审核2. 提交申请公司需要向上交所提交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包括: - 发行上市申请表 - 公司章程 - 招股说明书 - 审计报告 - 财务报告等3. 上市委员会审核上交所的上市委员会将对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合规性等。

上市委员会还会对公司的业务模式、市场竞争力等进行评估。

4. 发行定价和配售一旦申请获得上交所的审核通过,公司可以开始进行发行定价和配售。

公司需要确定发行价格,并向合格投资者进行配售。

5. 发行上市在发行定价和配售完成后,公司可以正式发行上市。

公司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并开始公开募集资金。

6. 监管和披露上市后,公司需要遵守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财务报告和业绩披露。

同时,公司还需要接受上交所的监管和检查。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指南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指南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08.02.目录第一章业务准备事项 (4)1.1相关参与方准备事项 (4)1.1.1主承销商、证券发行人相关申请、委托事项 (4)1.1.2证券结算银行准备事项 (5)1.1.3上证所准备工作 (5)1.1.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准备事项 (6)1.1.5中国证券业协会准备事项 (6)1.2配售对象相关信息的提供 (6)1.3发行人、主承销商发布发行公告 (6)第二章初步询价及申购 (7)2.1初始询价阶段 (7)2.1.1询价对象初始询价 (7)2.1.2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确定询价区间(累计投标询价开始前一个交易日) (7)2.2申购阶段 (7)2.3申购数据的提供 (8)第三章资金代收代付 (8)3.1资金入账 (8)3.1.1配售对象划付申购款 (8)3.1.2资金入账及合规性审查 (9)3.1.3对配售对象进行到账确认及催款 (9)3.2资金到账情况的提供 (10)3.3验资及确定配售结果 (10)3.3.1主承销商组织验资 (10)3.3.2主承销商确定配售结果 (10)3.5退款 (11)第四章股份登记 (12)4.1股份登记 (12)4.1.1证券登记与服务协议补充协议的签订 (12)4.1.2登记数据的传送 (12)第五章其他 (13)5.1特别需求 (13)5.2股票网下发行相关登记结算数据接口指引 (13)第一章业务准备事项参与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的主承销商、获得网下发行电子化结算银行资格的证券资金结算银行、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询价对象、证券发行人等相关参与方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开展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1相关参与方准备事项1.1.1主承销商、证券发行人相关申请、委托事项具备中国证监会保荐机构资格的主承销商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证所”)向符合条件的询价对象提供申购平台进行初步询价及累计投标询价,其具体申请形式及初步询价、累计投标询价业务流程另见上证所有关通知。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公司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一、项目信息1.项目名称:公司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2.项目编码:440283.子项名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二、设定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三、受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四、审核机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五、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六、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办理时限3个月(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八、申请条件1.公司法规定的条件(1)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2)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3)第一百二十七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4)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5)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2.证券法规定的条件(1)第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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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全文共1篇示例,供读者参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xx年5月18日起施行。

下文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在发行上市中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为股票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第十条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注重投资者需求,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四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五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六条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第十七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十九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三章发行程序第二十一条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发行股票时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董事会还应当依法合理制定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方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股票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对象;(三)发行方式;(四)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五)募集资金用途;(六)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七)决议的有效期;(八)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九)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二十四条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

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并分析其对成长性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建立健全对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工作底稿的检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自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超过十二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二十八条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过期的,发行人还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其间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二十九条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三十条发行人应当以投资者的决策需要为导向,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内容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便于中小投资者阅读。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分析并完整披露对其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核查结论意见。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责任主体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作出的承诺事项、承诺履行情况以及对未能履行承诺采取的约束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或者相关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二)稳定股价预案;(三)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五)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三十七条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

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三十八条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发行人申请文件受理后,应当及时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条发行人及保荐人应当对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负责,一经申报及预披露,不得随意更改,并确保不存在故意隐瞒及重大差错。

第四十一条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作如下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

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刊登时间。

第四十四条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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