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一、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定义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在遵循相关规章制度、政策和流程的前提下,对特定情况进行暂缓或豁免的管理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应对企业运营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使企业的运作更加灵活和高效。
二、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要点1、暂缓与豁免的适用范围: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政策和流程。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人力资源、风险管理、合规等方面。
2、暂缓与豁免的申请流程:员工或部门在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暂缓或豁免某项规定时,应当向相应的主管领导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的理由、具体情况和影响等内容,并经过审核后再进行决策。
3、暂缓与豁免的审批权限:企业应当设定明确的暂缓与豁免的审批权限,以确保每一项暂缓与豁免的决策都经过了合理的审批程序。
4、暂缓与豁免的执行和监督:企业应当设定相关的执行和监督机制,对暂缓与豁免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并及时进行反馈和调整。
5、暂缓与豁免的记录和报告:企业应当建立暂缓与豁免的记录和报告制度,对每一项暂缓与豁免的决策进行记录和报告,以备查阅和审计。
三、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建立目的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建立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灵活应对特殊情况:在企业运营中,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暂缓或豁免某些规定,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建立目的就是为了使企业能够更加灵活地应对这些特殊情况,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
2、提高运营效率:通过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缩短决策时间,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使企业更加顺畅地进行各项业务工作。
3、规范管理程序: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可以规范企业的管理程序,使企业在暂缓与豁免的决策上更加合理和公正。
四、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建立步骤1、制度的确定:企业的领导团队应当决定是否需要建立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建立目标和内容要点。
2、制度的制定:企业应当成立专门的小组负责制定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包括建立目标、内容要点、申请流程、审批权限、执行和监督、记录和报告等方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本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本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前款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所及公司网站披露。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指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致远互联: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暂缓披露。
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按《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吉林高速: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经2019年3月7日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不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
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东鹏控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指引》)以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及条件第三条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精品模板)

(精品模板)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披露:(一)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二)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可以暂缓披露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豁免披露:(一)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二)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可以豁免披露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四)符合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模板)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第三条本**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四条本**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已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将该信息保密;(二)相关信息尚未泄漏;(三)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四)本**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第六条本**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滥用暂缓、豁免流程,规避依法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本**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任何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第九条董监事会办公室作为本*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向董监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向董监事会办公室提交填写完整并签章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申请表》(附件),说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书面保密承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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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