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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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及防控措施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及防控措施

近年来商业银行通过对潜在目标客户群进行深入分析,并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的需求来开发设计出较多种的理财产品。

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种类较多,但基本上还是以按标价货币分类和按收益权类型分类。

随着理财产品种类的增多及购买人数的增加,当前理财市场发展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问题,从而导致理财产品风险增加。

基于这种情况下,在全面提高商业银行员工整体业务水平的基础上,还要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从而更好的实现对银行信誉的保护。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分析(一)产品设计风险在理财产品投放市场之前,需要进行理财产品设计。

理财产品设计结构的合理性、设计的新颖性及目标客户定位的精准性都与产品的市场销量息息相关。

当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设计中,普遍存在缺乏创新性、产品同质化严重、没有特色等问题,无法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求,特别是严重的同质化现象更是导致商业银行之间竞争越来越激烈,严重时还会造成募集资金的投资受损。

(二)市场运作风险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其具有风险和收益并存的特点。

由于当前理财产品投资多为市场化的资产,因此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市场运作风险。

这主要是由于理财产品市场会受国家相关政策的影响,而且其收益也与国家政策存在较大的影响。

同时国家金融环境处于不断变化的情况下,这必然会对理南的预期收益权带来影响。

另外,理财产品多是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市场运作,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公司一旦出现产品定价失误及投资失误等情况时,则会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损失。

(三)信用和监管风险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中,信用风险是最为常见的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债务人信用评级下降、债券发行方信用违约等,而且由于理财产品不同其所面临的信用风险也不相同。

对于商业银行信贷类和债券类理财产品,一旦交易方出现财务危机,则会发生收益损失。

对于投资类理财产品,其信用危机不仅来自于信用等级,还包括持有合约在剩余期内价值为负值的条件。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理财直接融资合同模版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理财直接融资合同模版

编号:【】理财直接融资合同中国【】【】年【】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融资本金 (8)第三章融资利息 (9)第四章融资本息的偿还原则 (10)第五章增信安排(如有) (11)第六章融资费用承担 (11)第七章陈述和保证 (11)第八章甲方和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责任 (15)第九章融资债权的管理 (15)第十章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16)第十一章信息披露 (16)第十二章保密 (18)第十三章合同的成立、生效和终止 (18)第十四章资产处置 (18)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19)第十六章不可抗力 (20)第十七章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20)第十八章附则 (21)本《【XX】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理财直接融资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共同签订:甲方:【XX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发起管理人、为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作为债权人)法定代表人:住所:邮编:电话:传真:乙方:【XX融资企业】(作为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住所:邮编:电话:传真:以上主体合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

鉴于:1.甲方系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商业银行,乙方系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基于乙方的资金需求,甲方接受乙方的请求,作为发起管理人发起设立“【XX】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并以该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募集的全部资金向乙方提供债权融资。

3.乙方作为融资企业,同意并确认甲方作为【XX】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发起管理人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持有人之间就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发行、认购等事宜达成的相关安排。

4.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本期理财直接融资事宜达成本合同如下:第一章总则1定义与释义1.1定义1.1.1主体的定义(1)发起管理人/债权人/甲方:【】(2)融资企业/债务人/乙方:【】(3)担保人(如有):【】(4)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持有人:系指任何合法持有本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的合格投资者。

金融市场及金融投资工具概述

金融市场及金融投资工具概述

第四章金融市场理财第一节金融市场及金融投资工具概述一、金融市场概述金融市场是指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双方通过作用工具进行交易而融通资金的市场,广而言之,是实现货币借贷和资金融通、办理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交易活动的市场。

金融市场是资金融通市场.所谓资金融通,是指在经济运行过程中,资金供求双方运用各种金融工具调节资金盈余的活动,是所有金融交易活动的总称。

在金融市场上交易的是各种金融工具,如股票、债券、储蓄存单等。

资金融通简称为融资,一般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直接融资是资金供求双方直接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也就是资金需求者直接通过金融市场向社会上有资金盈余的机构和个人筹资;与此对应,间接融资则是指通过银行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也就是资金需求者采取向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申请贷款的方式筹资。

金融市场对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都有着直接的深刻影响,如个人财富、企业的经营、经济运行的效率,都直接取决于金融市场的活动。

金融市场的构成十分复杂,它是由许多不同的市场组成的一个庞大体系.但是,一般根据金融市场上交易工具的期限,把金融市场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两大类。

货币市场是融通短期资金的市场,资本市场是融通长期资金的市场。

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又可以进一步分为若干不同的子市场.货币市场包括金融同业拆借市场、回购协议市场、商业票据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短期政府债券市场、大面额可转让存单市场等。

资本市场包括中长期信贷市场和证券市场。

中长期信贷市场是金融机构与工商企业之间的贷款市场;证券市场是通过证券的发行与交易进行融资的市场,包括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基金市场、保险市场、融资租赁市场等.二、金融市场的形成远在金融市场形成以前,信用工具便已产生。

它是商业信用发展的产物。

但是由于商业信用的局限性,这些信用工具只能存在于商品买卖双方,并不具有广泛的流动性.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又产生了银行信用和金融市场。

银行信用和金融市场的产生和发展反过来又促进了商业信用的发展,使信用工具成为金融市场上的交易工具,激发了信用工具潜在的重要性.在现代金融市场上,信用工具虽然仍是主要的交易工具,但具有广泛流动性的还有反映股权或所有权关系的股票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商品,它们都是市场金融交易的工具,因而统称为金融工具.三、金融市场的形态金融市场的形态有两种:一种是有形市场,即交易者集中在有固定地点和交易设施的场所内进行交易的市场,证券交易所就是典型的有形市场;另一种是无形市场,即交易者分散在不同地点(机构)或采用电讯手段进行交易的市场,如场外交易市场和全球外汇市场就属于无形市场。

银行从业考试——个人理财重点总结

银行从业考试——个人理财重点总结

个人理财重点总结第三章理财投资市场概述第一节金融市场概述考点1 金融市场的概念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交易机制的总和。

它包括如下三层含义:(1)它是金融资产进行交易的有形和无形的“场所”。

(2)它反映了金融资产供应者和需求者之间的供求关系。

(3)它包含了金融资产的交易机制,其中最重要的是价格(包括利率、汇率及各种证券的价格)机制,以及交易后的清算和结算机制。

在金融市场上,实现资金融通一般有两种方式: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直接融资是资金需求者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向社会资金盈余方筹集资金,实现资金从盈余方向短缺方流动;与此对应,间接融资市场上,资金的盈缺转移是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实现的。

考点2 金融市场的特点金融市场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市场商品的特殊性。

(2)市场交易价格的一致性。

(3)市场交易活动的集中性。

(4)交易主体角色可变性。

考点3 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主体、客体、中介和监管机构。

.1.金融市场的主体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当事人是金融市场的主体,包括企业、政府及政府机构、中央银行、金融机构、居民个人(家庭)。

2.金融市场客体金融市场客体是指金融市场的交易对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金融工具。

包括同业拆借、票据、债券、股票、外汇和金融衍生品等。

3.金融市场中介在资金融通的过程中,中介在资金的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起着媒介或桥梁的作用。

金融市场的中介大体分为两类:交易中介和服务中介。

4.监管机构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为分业监管,采用“一行三会”模式对不同领域进行分工监管,其中“一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三会”是指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

考点4 金融市场功能金融市场功能是指金融市场所有促进经济发展和协调经济运行的作用。

通常具有以下几种功能:(1)资金融通集聚功能。

(2)财富投资和避险功能。

(3)交易功能。

(4)优化资源配置功能。

(5)调节经济功能。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
备注:
(1)银行通过理财计划认购理财直融工具的份额,并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该份额,就能在其提供的业务平台上进行双边报价及转让
(2)单个理财计划只能对应单个企业债权融资
(3)单家银行管理的所有理财计划持有任一直融工具份额比例不超过该直
融工具总份额的80%
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区别于传统债券
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也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债券品种,原因如下:
其推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银行理财投资的非标类融资的标准化,所以它在几个方面不同于一般债券品种:
(1)目前来看它的投资主体仅限于此次试点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它的交易不能脱离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独立进行。

目前来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至少涉及发
起管理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作为投资者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融资企业、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主体。

(2)其融资主体和融资投向上可能有较为严格的限制,目前具体的信息披露还不够,但预计监管机构对通过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的资金投向会进行明确的规范;
(3)期限,一般来讲,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主要是替代原有的通道业务,所以预计工具的期限会以中短期为主。

利率上可能因非标转标准,使得高于一般债券,低于一般非标融资利率。

(4)债权融资工具具有私募性质,类似于没有交易平台的保险债权计划,但由于中央结算公司为其提供一个交易转让平台之后,则类似于为保险债权计划提供一定流动性。

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客户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宽本行企业客户融资渠道,并规范本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创新试点操作细则》,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指一种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直接以单一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统一托管、在合格的投资者之间公开交易、在指定渠道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载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管理计划,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和投资范围等对客户委托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管理的特殊目的载体。

第四条本行发起设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应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单独建账管理和风险隔离、资金投向明确、风险可控、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组织与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全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审批决策机构,根据总行授予的权限履行审批职责。

第六条总行投资银行部是全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的牵头管理部室,负责牵头开展营销开发推动、项目操作组织、簿记建档操作、后续管理督导、员工业务培训等工作,并负责与银监会等主管机构的业务汇报和日常联系对接。

第七条总行资产管理部是全行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对应的理财管理计划的管理部室,并负责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销售工作。

第八条分支机构(指分行,下同)是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的具体承办机构,负责开展本分行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客户开发、项目营销和后续管理等工作,根据总行投资银行部的指导安排和项目选择标准等有关要求,推荐合适的企业客户作为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备选融资企业,并积极配合总行投资银行部对备选融资企业开展项目评议、尽职调查、报审文件制作等工作。

第九条业务经办人员具体实施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的项目营销、尽职调查、后续管理等各项工作,主要是指分支机构客户营销部门(含支行)的管户客户经理。

业务品种

业务品种

资产管理部I.风险债权融资A.信贷资产转让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之间,根据协议约定转让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自主、合规发放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其中,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并一次融入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出让业务;金融机构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并融出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1.银行甲提供保证担保,后期贷款置换或备用贷款支持,信托公司新增贷款,过一定时期,转手卖给银行甲或银行乙。

这一时期一般在几天至一年之内不等。

a.信托公司卖出之后,承诺回购。

b.信托公司卖出之后,完全卖断。

(一般采取情况)这一类转让之所以发生,在于借款人具有相当实力,议价能力强,追求低成本资金。

银行甲期望维护重点客户关系,囿于无法突破贷款利率下限,介绍信托公司首先介入,愿意提供担保,便于到期接回项目。

或者因为过一定时期后,甲的存贷比下降,可以新增贷款,或客户在甲的借款额度已经下降,可以重新对客户贷款。

同时银行乙缺乏优质项目,资金较多,愿意接受该信贷资产。

2.银行存量贷款出售,信托公司买受。

a.信托公司买受之后,原出售方附回购承诺。

(较多)b.信托公司买受之后,信托公司完全买断两种。

(较少)这一类业务出现,是由于银行分、支行需要调节资产负债表,尤其是在月底、年底;创造中间业务收入(投资银行业务收入),调整收入结构,完成内部业绩考核要求;为高端客户提供理财品种,信托公司受让贷款后,由银行代销信托产品,兼顾吸收储蓄存款;调整行业投向,分散贷款资产的地理分布;实施间接银团贷款,分散对单一客户贷款过度集中的风险。

B.票据资产收益权转让商业银行与投资人签署《委托投资理财协议》,然后作为票据理财产品的受托人,与持票人(企业)签署《票据受益权转让合同》,代表理财产品投资人将产品所募集资金用于受让持票人(企业)持有的标的票据受益权,同时,持票人(企业)与商业银行签署《权利质押合同》,将票据质押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在票据到期时行使质权进行托收,并在扣除理财申购费及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向投资人兑付投资收益C.政府引导基金又称创业引导基金,是指由政府出资,并吸引有关地方政府、金融、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股权或债权等方式投资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新设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以支持创业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14种直接融资工具和间接融资工具的比较

14种直接融资工具和间接融资工具的比较

投融界:14种直接融资工具和间接融资工具的比较直接融资是指拥有暂时闲置资金的单位(包括企业、机构和个人)与资金短缺需要补充资金的单位,相互之间直接进行协议,或者在金融市场上前者购买后者发行的有价证券,将货币资金提供给所需要补充资金的单位使用,从而完成资金融通的过程,整个过程不经过任何中介环节。

"间接融资是指拥有暂时闲置货币资金的单位通过存款的形式,或者购买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将其暂时闲置的资金先行提供给这些金融中介机构,然后再由这些金融机构以贷款、贴现等形式,或通过购买需要资金的单位发行的有价证券,把资金提供给这些单位使用,从而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

一、吸收投资吸收投资的方式融资是指非股份制企业以协议等形式吸收国家、企业、个人和外商等的直接投入的资本,形成企业投入资本的一种筹资方式。

投入资本不以股票为媒介,适用于非股份制企业。

是非股份制企业筹集股权资本的一种基本方式。

在合伙企业中,两个及以上的人员共同出资可以看作为吸收投资而成立。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成立,亦可看作是吸收中方或外方的投资,获得相应的股权,或者协商的股权。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吸收投资便成为吸收股东,但局限于50人以下。

对于股份公司来说,发起设立人只能作为共同的投资方,一旦吸收投资,则吸收的投资性质将改变,直接成为发起人;对于募集设立,发起人只认购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特定对象募集吸收投资,从而成立股份公司。

当然,以上的合伙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以上形式吸收的直接投资也可以是非股权参与,具体由协议来确定。

二、发行股票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

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同时,股票市场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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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理解
备注:(1)银行通过理财计划认购理财直融工具的份额,并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该份额,就能在其提供的业务平台上进行双边报价及转让
(2)单个理财计划只能对应单个企业债权融资
(3)单家银行管理的所有理财计划持有任一直融工具份额比例不超过该直融工具总份额的80%
一、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定义及背景
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直接以单一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统一托管、由合格的投资者进行投资交易、在指定渠道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载体。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试点提出的背景是银监会理财8 号文(见后文附件)对非标资产的约束引发银行争议,而银行为突破非标限制的创新层出不穷,让银监会应接不暇,因此,希望推出该工具为理财资金对接直接融资开辟一条“高速公路”,不再需要依靠信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羊肠小道”。

最简单的理解就是,银行将理财资金直接借给了单一企业,是银行突破信贷体现表内的表外业务。

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基本情况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设立采取注册登记制度,各家商业银行只能通过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认购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该份额在经过登记之后,能在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综合业务平台上进行双边报价及转让。

单个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必须与单个企业的债权融资相对应,单家银行管理的所有理财管理计划持有任一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份额比例不得超过该工具总份额的80%。

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在中央结算公司完成登记及其他操作后,相关信息将通过此前上线的中国理财网完成信息披露。

创新试点阶段,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若投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单独发起设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托管账户,并在该机构完成登记,一个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只能开立一个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账户。

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处于资产端,解决基础资产如何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简称“非标资产”)变成标准化产品的问题;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则处于资金端,一般主要针对高净值客户,实现银行理财风险隔离。

而银行在资金端资产端,分别承担不同角色,在资金端担任理财管理计划管理人,为理财客户管理风险和收益,收取管理费,有些银行根据合同还可以参与超额业绩分成;在资产端担任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发起管理人的银行募集资金后投资于某一融资企业,通过管理融资项目风险和收益,以及连续报价和信息披露服务等,获得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管理费用。

理财直融工具发行过程与目前短融、中票、定向工具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几乎一致,并且依托相同的市场基础设施。

不同点仅在于监管主体,理财直融由银监会主管,债务融资工具由央行旗下交易商协会主管。

理财直融的发行过程包括:银行完成理财直融注册材料准备工作后上报注册材料,由注册登记专家会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在“中国理财网”有限披露发行文件,各理财计划查看披露信息并决定是否参与认购;之后,理财直融面向理财计划簿记建档发行;最后披露发行情况公告与缴款。

在此期间,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下称“中债登”)提供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并负责相关交易系统的开发、测试和上线。

这样一来,人们最直接的联想是,理财直融就是标准化的债券产品;由于依托于中债登,更确切的,理财直融就是银行间债券产品。

银行理财业务本质上,是受投资人委托而开展的债权类直接融资业务”,这一定位来看,理财直融则又类似于融资类信托产品,但是拥有目前信托产品所没
有的登记、托管和交易平台。

三、案例
上市公司太极集团2013年11月28日公告,其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议案。

其拟申请发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发行期限不超过三年(含三年),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用于置换流动资金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四、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区别于传统债券
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也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债券品种,原因如下:
其推出的目的是为了实现银行理财投资的非标类融资的标准化,所以它在几个方面不同于一般债券品种:
(1)目前来看它的投资主体仅限于此次试点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它的交易不能脱离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独立进行。

目前来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至少涉及发起管理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作为投资者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融资企业、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主体。

(2)其融资主体和融资投向上可能有较为严格的限制,目前具体的信息披露还不够,但预计监管机构对通过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的资金投向会进行明确的规范;
(3)期限,一般来讲,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主要是替代原有的通道业务,所以预计工具的期限会以中短期为主。

利率上可能因非标转标准,使得高于一般债券,低于一般非标融资利率。

(4)债权融资工具具有私募性质,类似于没有交易平台的保险债权计划,但由于中央结算公司为其提供一个交易转让平台之后,则类似于为保险债权计划提供一定流动性。

五、关于理财直融工具的争议
银监会单方面的创新推出理财直融工具,带来了国内监管机构的博弈,央行金融市场司不止一次向银监会创新部发函质疑,焦点正是在于理财直融是不是债券,银监会是不是要再造一个债券市场。

目前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共有三大发行监管部门——央行、证监会和发改委,分别主管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和企业债;银监会并不在此列,因此央行方面认为理财直融不具备作为金融市场债券产品的法律地位。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称,对于理财直融本身,央行系统内部主要提出了三点质疑:1、如何认识理财直融与金融市场债券产品的关系?2、理财直融这一创新金融产品的核心价值是什么?3、理财直融是我国统一债券监管框架下的积极创新,还是监管竞争导致的重复建设?
针对第一点,央行认为,理财直融不是规范意义上的金融市场债券产品,但
其实际上已经被银监会纳入金融市场债券产品。

另外,理财直融被视为可交易、份额化的贷款,通过形式上的标准化、份额化,实现由理财计划作为投资者进行一级市场购买、二级市场交易。

“这样一来,作为间接融资形式的银行贷款,就转化为直接融资形式的债权融资工具。


央行方面认为,理财直融通过这样的形式游离于我国统一的债券监管框架之外,创造了区别于银行间、交易所的第三个债券市场。

公开信息显示,银监会与中债登从未就此次改革进行任何公告或说明,作为信息披露平台的“中国理财网”仍然只是传说。

但据报道,银监会已经作出了解释,主要内容包括:1、此次改革主要为了化解银行理财自身的非标资产问题,为了去通道化,回归代客理财本质,不是为了再造一个债券市场;2、理财直融更接近于信托产品,而非债券,其本身是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V),旨在将非标资产标准化。

附件:
银监会在2013年3月27日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

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二、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三、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四、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五、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
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六、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

商业银行应将合作机构名单于业务开办10日前报告监管部门。

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合作的机构名单应于2013年4月底前报告监管部门。

七、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

八、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九、商业银行要持续探索理财业务投资运作的模式和领域,促进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十、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上述各项要求开展相关业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直至达到规定要求。

十一、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应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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