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公民和国籍一、概念界定公民: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国籍: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也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注意:1 并非只有自然人才可能拥有国籍,现代国籍的概念已经在外延上从自然人扩大到法人/船舶/航空器以及一般财产。
2 我国不承认双重或多重国籍中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二、国籍的取得(一)出生国籍出生国籍是因当事人的出生事实而取得国籍,这种国籍也叫原始国籍、固有国籍。
它一般有三个原则:第一是属人主义,即血统主义,是依当事人出生血统而决定国籍,无论其出生何时何地,都根据其父母的国籍而决定其国籍。
第二是属地主义,是当事人依出生地而取得国籍,而不管其父母为哪国国籍。
第三是折衷主义,即将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我国采用此原则。
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可取得中国的出生国籍:(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4条)(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取得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5条)(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6条)(二)继有国籍继有国籍是因加入而取得国籍,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特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国籍,这种国籍的取得程序和条件由有关国家法定。
(二)继有国籍根据我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3)有其他正当理由。
法理学-第八章-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一、2012年论述题:为什么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1)权利和责任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个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
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是法律规范,就在于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力,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确的、合理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认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和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执行或予以取缔。
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
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或法律机关确认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③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律权利或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2)权利和一去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①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力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②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国家职能中所拥有的权利(权力、职权)和义务(职责),以及在政府与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③民法调整平等关系主体之间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解决因侵权或违约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准则。
④经济法调整着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⑤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极端的、超越社会容忍极限的侵害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应采取的取缔和惩罚措施,以此敦促或强制罪犯履行法定义务,以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1988年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概念 ➢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 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 任的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的一切部门。 再次,权利和义务贯穿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 “在中世纪临近结束之前的任何古代或中世纪语言中,
都没有可以恰当地译作我们说的‘一种权利’的表达”。 ➢ 17、18 世纪:“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天赋
人权”(rights-in-born) ➢ 19 世纪中期以后,“权利”和“义务”被作为法律
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 ➢ 第四,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 法谚:“权利自身不外乎是一个在法律上受保护的利
益。”——耶林
➢ 第五,和义务相比,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一、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的分类 ➢ 应有权利/应有义务 ➢ 习惯权利/习惯义务 ➢ 法定权利/法定义务 ➢ 现实权利/现实义务
The end
法理
“选择说”/“意志论”:该 说把权利理解为在特定的人际 关系中,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 (权利主体)的选择或意志优 越于他人(义务主体)的选择 或意志。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二、 权利和义务释义(续) ➢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
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 益的一种手段; ➢ 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 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 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公民应该履行的对国家、社会和他 人的某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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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由宪法所确 认的,其内容和范围都来自宪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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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文化教育权利
(一)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在由国
家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或通过其他教育设 施和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有在一定 条件下依法接受一定程度教育的义务。
(二)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 动的自由
国家依法承认和保护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 作和其他文化活动,任何人包括国家机关和社 会组织都不得侵犯公民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 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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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一)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保 护 九、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和利益 华侨是指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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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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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 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 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 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六、其他义务
的出现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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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范畴不同
人民是政治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
范围不同
人民比公民的范围小
后果不同
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 全部义务,而公民中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人和专政对象则不能享有公民全部权利,也 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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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权利和义务8.1重点导读◆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和义务的分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8.2本章要点详解一、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1.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1)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概念①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首次把人的某些正当要求称之为“天然权利”。
②17世纪、18世纪,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统治的斗争中发明了“自然权利”武器,举起了“天赋人权”的旗帜。
③19世纪中期以后,“权利”和“义务”被作为法律(法学)的基本概念总结出来,权利和义务研究进入实证化阶段。
④20世纪初期,英美分析法理学家注重分析权利概念包含的丰富内容,并与义务和法律关系等概念联系起来研究,深化了对权利的理解。
权利与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整个法律的运作,都是通过权利与义务来规范调整法律行为。
(2)西方思想史上的义务概念①古希腊、古罗马时代,没有明确的法律义务概念。
②在中世纪的文献中,亦没有与法律权利相对应的法律义务的明确表述。
③法律义务成为独立概念并被学理分析始于近代。
分析法学派的鼻祖霍布斯可能是把义务与法律权利对应、把义务作为限定自由之法律约束的第一人。
④20世纪50年代以后,从分析义务概念中的“应当”入手,对义务范畴和义务现象作了比较全面的分析,使义务研究达到了相当深入的程度。
2.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1)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在中国出现是19世纪西学东渐之后。
(2)新文化运动把权利问题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新文化运动的先驱们高扬权利旗帜,提出“以权利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
(3)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后,法学也被扭曲为人治和政治斗争的工具以及阶级斗争之学,对权利和义务的研究和宣传既无必要又无可能。
(4)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法学界一些学者提出“法学应以‘权利义务’为自己的特殊对象”。
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一些学者提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的观点。
中国传统文化主要以义务本位来规范人的行为,而不是强调人的权利本位。
法理学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赡养是权利还是义务?
山东省青州市农民刘某今年七十多岁,他和早 亡的老伴共生育有五个子女(四子一女)。孩子 们关系都很好,对老人也特别孝顺。但就是因为 孝顺,最近竟惹出了一场麻烦。原来,老人的儿 子觉得他们身为儿子,应当多尽赡养义务,特别 是老人已是古稀之年,常言道“七十不留宿八十 不留饭”,老人在外边一旦有个万一不好交待; 而他已出嫁到的小女儿则认为自己是女性,心细 ,照顾老人更有条件,于是多次提出让老父到她 家去住一段时间,让自己尽义务。这当然遭到了 几位兄长的强烈反对。几天前,老人的女儿来到 法庭,要求法院保护她的赡养权,判决她的几位 哥哥同意老父亲能够在自己家里每年呆两个月
(二)义务概念的历史进程 1、古希腊、古罗马:没有实质意义上的义务概 念。 2、中世纪:没有与法律权利相对应的法律义务 的明确表述。且主要限于宗教义务和道德义务。 3、近代:霍布斯把义务与法律权利对应,把义 务作为法律限定自由的一种约束。 4、20世纪50年代以后:语义分析法学派对义务 的性质、功能、结构、表现形式、冲突、违反、 实施等的研究,达到了相当深入的程度。
四、价值上的主次关系
(一)义务本位→权利本位 (二)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第一、社会成员都为法律上的平等主体。 第二,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 ,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公民应先有权利才有义务。 第三、法不禁止皆自由。(公权力?) 第四、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 ,而不能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五、当权利与权力发生冲突时,首要的价值目标应当 保障公民的正当合理的权利;较多地关注对权力的控制 ,以保持权力的次生性和服务性。
政治权
法定权利
经济权
经济自由权、经济平等权、 劳动权、社会保障权
社会权
法理学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讲解

4、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
5、与义务相比,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一、存在形态 (一)应有权利和义务 (二)习惯权利和义务 (三)法定权利和义务 (四)现实权利和义务 注意:1、与其他类别的关联性:其他所有分类
经济自由权、经济平等权、 劳动权、社会保障权
生存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环境权、 妇女老人儿童特顾权、请愿权
科学研究自由权、文化艺术创作 自由权、参加文化生活权。
应有权利
这需要条件!
现实权利
影响应有权利向现实权利转化的因素
政治体制(专制或民主) 经济环境(富庶与贫穷) 文化传统(自由与保守) 法律制度(健全与粗陋)
二、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 (一)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普通权利和义务
注意:与其他类别的关联性:基本权利与应有权 利有重叠 三、对人们的效力范围(绝对相对、对世对人) (一)一般权利和义务 (二)特殊权利和义务 四、因果关系 (一)第一性权利和义务 (二)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司考真题(2007,多)
(二)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 1、权利 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 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 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如:刑事诉讼法第11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 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 得辩护”
辩护权——明确规定
3、越来越具有人性化、理性化、科学化的特征。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概念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一)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 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二)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三)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 过程。 (四)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
权利义务的关系
1.在规范层面,权利义务结构相关,在规范内 部可以相互推出。 财产所有权-不得盗窃欺诈-法律责任 并非严格对应,无行为能力人不承担义务
行政权力 刑事诉权
政治权利
权利主 体总是一个可 能的原 告
依法管 理社会 或处理 紧急情 况
检察机 关代表 国家和 公共利 益提起
直接或 间接参 与立法
权利就是强力==主观法
法律权利是权利主体参与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 的能力。
理解权利概念的要点:
1在允许范围内,主体自主作出决定和行动 -排除非法干涉
刘某与李某于2003年元月结婚,2003年10月生 有一女圆圆,后因感情不和,二人于2005年3月 在离婚登记处协议离婚,并签有离婚协议。在协 议中二人约定:孩子圆圆由男方刘某独立抚养, 李某无需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009年元月,刘 某由于收入减少,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 ,遂以圆圆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圆 圆的抚养费。
江西省鄱阳县村民李鲜花与本村的付民胜于 2003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生下女儿泠泠, 一家人和和美美。可自从2005年2月付民胜下岗 后,两人便因家庭经济问题经常争吵。后来付民 胜搬出在县城租房,独自生活。自此,也就不再 管母女俩的生活。李鲜花靠在村里做小工挣钱维 持生活,可随着泠泠的长大,实在无力抚养。因 此,李鲜花将付民胜诉至法院要求其每月支付小 孩的抚育费300元,其中包括奶粉费、租房租金 、衣物等。
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主体行为的 约束。
权利----义务----制裁 要点: 1表现为对权利行为的服从 2相反的行为是不法行为. 3约束最终表现为制裁。
“负有义务就是对一个制裁负责”(奥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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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 • • • • • • • 1、以存在形态为标准: 应有权利(义务)——并非法律权利义务 习惯权利(义务)、法定权利(义务)、现实 权利(义务) 2、以体现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为标准: 基本权利(义务)、普通权利(义务) 3、以对人们效力的范围为标准: 一般权利(义务)、 特殊权利(义务) 这主要是指:对世权利、对世义务;相对权利, 对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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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分类
• • • • 4、以权利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标准: 第一性的权利义务、第二性的权利义务 也即原有权利义务、补救权利义务 5、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 方式: • 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接受权利和积极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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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分类
• 6、依据权利义务主体不同: • 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 • 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 #民族权利和义务? #动物及生态的权利和义务??? • 7、还可以权利主体为标准: • 公权利(力?)和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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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解说
• • • • • • • • • 4、利益说 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 义务即负担和不利 5、法力说 法律赋予的力量,获得及维护利益的保障 义务即对法力的服从 6、可能说 法律规定的有权人做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义务即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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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解说
• • • • • • 7、规范说 法律保障的行为尺度 义务即法律规定做出必要行为的尺度 8、选择说 法律对意志优先的承认 义务对别人优先选择的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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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 1、结构上相关关系: • 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 • 有权利就有对应的义务——我有权利,你 有相应的义务; • 我有权利,我有相应的不超越范围的义务。 •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 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相等。 • 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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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3
二、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
• 古代:定分止争,争权夺利不好,不要见 利忘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 十九世纪西学东渐,严复翻译密尔(穆勒)的 《论自由》——《群己权界论》 • 以权利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 • 80年代后期提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的 观点
4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 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 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 成要素 •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 3、权利和义务贯穿法律运行和操作的整个 过程 • 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
韩立收
1
内容
1. 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2.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3.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4.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政治:权力和服从 美学:美与丑 文学:理性与感性,以感性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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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 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 根源于罗马法 • 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把jus理解为正当要求, 即权利。 • 19世纪后才正式出现 • 20世纪初期,分析法理学家对此进行了深 入的分析
• 古代以义务为本位,现代以权利为本位 • 权利本位的含义: • 第一,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的平等的权利 主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第二,在权利与义务二者的关系上,权利 是目的,义务是手段。 • 第三,在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或强制的 情况下,可以做出权利推定。
四,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 害他人的权利,而不能禁止他行使自己的 权利。 • 第五,人们在享有权利的前提下,应当承 担与权利相适应的法律义务,并在实践中 体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一: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而义 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第二: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而义务提供 确定的指引 第三: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 范某些消极行为发生出现的特有的约束机 制而更有利于建立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 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有助于实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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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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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 • • •
• • • •
1、法律明文规定,或隐含的 2、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二者都有明确的边界 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二者在行使和履行上都有 一定的限度 4、二者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国家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手段 社会成员或集体实现主体自我利益的手段 5、二者比较,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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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的权利概念
• • • • 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的、 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 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 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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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 • • • • 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的、 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 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与不作为的方式、 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 一种约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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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观点
1. 法学是权利义务之学?! 2. 权利本位 (张文显——民法) 3. 义务本位 (张恒山——刑法) 4. 权力、权利、义务论(童之伟——公法) 与政治、宗教、道德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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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种关于权利和义务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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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资格说 权利即法律认可的资格,行动的资格、占有的 资格、享受的资格,即可以如何 对应义务:不可以如何。 2、主张说 正当的、合法的、可强制执行的主张 对应义务:被主张的、适应主体要求的行为 3、自由说 法律允许的自由,有限制但受到保护的自由 法律即自由意志的定在(黑格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