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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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目的为了加强液氨系统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使用范畴本规定适用于区域火力发电企业液氨的管理。

本规定是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补充,除实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氨的危害特性及应急处理危害特性氨属于第类有毒气体,无色有刺激性恶臭。

易溶于水、乙醇、乙醚,避免接触卤素、酰基氯、酸类、氯仿、强氧化剂。

液氨是无色的液体,具有腐蚀性、且容易挥发。

蒸发热很大,在沸点时是每克焦(327卡)。

储于耐压钢瓶或钢槽中。

由气态氨液化而得。

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遇明火、高热能引发燃烧爆炸。

与氟、氯等接触会产生剧烈反应。

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低浓度氨对粘膜有刺激作用,高浓度可造成组织溶解坏死。

急性轻度中毒者显现流泪、咽痛、声音沙哑、咳嗽、咯痰等;眼结膜、鼻粘膜、咽部充血、水肿;胸部X线征象符合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

中度中毒:上述症状加重,显现呼吸困难、紫绀;胸部X线征象符合肺炎或间质性肺炎。

严重者可产生中毒性肺水肿,或有呼吸窘迫综合症,患者剧烈咳嗽、咯大量粉红色泡沫痰、呼吸窘迫、谵妄、昏迷、休克等。

可产生喉头水肿或支气管粘膜坏死脱落窒息。

高浓度氨可引发反射性呼吸停止。

液氨或高浓度氨可致眼灼伤;液氨可致皮肤灼伤。

灭火方法消防人员必须穿着全身防火防毒服,切断气源。

若不能立刻切断气源,则不答应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

灭火剂雾状水、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急救措施皮肤接触应立刻脱去被污染的衣着,运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

就医。

眼睛接触应立刻提起眼睑,用大量活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

就医。

吸入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

保持呼吸道通畅。

如呼吸困难,给输氧。

如呼吸停止,立刻进行人工呼吸。

就医。

泄漏应急处理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立刻隔离150m ,严格限制出入。

切断火源。

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毒服。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液氨是一种特别紧要的化工原材料,它广泛应用于制造农药、化肥、合成纤维、制冷剂等行业中。

但是,液氨作为一种不安全品,其使用也存在很多不安全和隐患,因此需要严格的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防止液氨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液氨储存管理(1)储存场所应阔别火源、热源、电源和有机物,储存容器应放在平坦地面上,离地应高于防水排水口,四周要保持通风良好,严禁存放在地下室、孔穴、闷闭空间和贮存不安全品同库房内。

(2)全部液氨储存容器的阀门锁定应保持完好、严密,防止无人监管状态下容器被打开。

(3)对液氨储存场所应做到定期巡查,检查储存容器和阀门的工作是否正常,必要时进行维护和修理。

(4)规定液氨储存场所的仪表仪器的日常维护和修理和校验工作,严格执行标准要求。

(5)由专业人员负责储存场所的管理和维护,负责在紧急情况下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应急救助。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1)液氨使用前必需检查容器、管道和阀门等设备,确保全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无泄漏、损坏、结冰等情况,阀门转动快捷,密封良好。

(2)工作人员必需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呼吸面具、呼吸气瓶、手套、防护服、防护鞋等。

(3)液氨使用过程中,应由专人负责现场监督和操作,未经授权无权拆开管道和容器阀门。

(4)液氨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使用,严禁在密闭的室内或缺乏通风设施的地方使用液氨。

(5)在液氨使用以外的时间段,应当适时关闭容器、管道和阀门等设备,并紧密关注其状态,防止无人值守状态下的泄露和事故的发生。

(6)液氨使用完成后,必需关闭容器、管道和阀门等设备,并加强现场巡查防止泄漏显现,假如发觉任何异常情况应适时报告,实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液氨泄漏应急处置(1)发觉液氨泄漏应立刻通知现场人员,轻轻提示身边的人,不要慌张失措,组织人员立刻实行应急措施查找泄漏点,快速关闭泄漏装置,同时将周边人员疏散到安全范围外。

(2)通过封闭管道、阀门、进口等方法,尽可能降低泄漏量,适时通知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协调资源,进行高效、有力的救援及应急处置。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液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液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液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液氨使用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并避免和降低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液氨冷库等非化工液氨使用单位,以下简称液氨使用单位。

第三条液氨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加强对液氨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液氨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必须明确和落实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必须制定完善的液氨系统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六条液氨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安全资格证,制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液氨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

必须每年以液氨的危害性和防护知识为内容对职工进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液氨使用单位必须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内容包括:设备和管线布置图,工艺流程图,仪表控制图,设备清单,设备使用检维修记录等。

第八条液氨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我局《关于对我市非化工液氨使用单位进行安全评价的通知》(大安监发[2006]324号),必须每2年做一次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未经安全评价和备案的液氨使用单位不得运行、生产。

第九条液氨使用单位必须向企业周围的社区、居民、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告知液氨的危害性和安全防护常识。

第十条液氨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职工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十一条发生事故时,液氨使用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险救援,按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液氨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做好压力容器等国家强制性检验、检测项目的检测,并备有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液氨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的要求,安装液位报警装置、紧急泄氨装置、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并保证完好。

国家对液氨安全管理规定(3篇)

国家对液氨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液氨安全管理,预防液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液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液氨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处置等环节,以及与液氨相关的设备、设施、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液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科学管理、依法管理、全员参与。

第四条国家对液氨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企业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液氨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液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液氨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液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液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液氨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鼓励液氨安全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装备。

第二章液氨生产安全管理第九条液氨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液氨生产许可证;(二)符合国家有关液氨生产的安全技术标准;(三)具备液氨安全生产条件;(四)建立健全液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液氨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液氨生产安全管理:(一)严格执行液氨生产工艺,确保生产过程安全;(二)加强对液氨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三)加强液氨生产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四)加强对液氨生产人员的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五)建立健全液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液氨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液氨生产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液氨生产场所、设备、工艺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液氨生产企业应当对液氨生产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及时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液氨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液氨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液氨使用许可证;(二)符合国家有关液氨使用的安全技术标准;(三)具备液氨使用安全生产条件;(四)建立健全液氨使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24年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液氨使用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液氨使用安全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科学管理、风险控制、依法管理。

第三条液氨使用安全管理适用范围包括液氨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

第四条液氨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建立健全液氨使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液氨使用主体的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液氨使用安全管理应当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液氨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安全风险可控。

第二章液氨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六条液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液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分工和任务。

第七条液氨使用单位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和质量的专职安全人员,负责液氨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液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液氨使用台账,记录液氨的来源、进口、出口、使用等情况,确保液氨使用可追溯。

第九条液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对液氨的储存、使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液氨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液氨使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液氨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建立消防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第十二条液氨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工作,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液氨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周边环境的监测,确保液氨使用不会对环境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章液氨运输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液氨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液氨运输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运输范围和条件进行运输。

第十五条液氨运输企业应当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驾驶员,保证驾驶员具备液氨运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液氨运输企业应当定期检查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液氨运输企业应当制定液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

第十八条液氨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液氨泄漏和事故发生。

液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液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液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液氨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责任:液氨使用单位应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到位。

2. 安全生产许可:液氨使用单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液氨使用许可证,并对液氨使用单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3. 安全设施:液氨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液氨安全使用设施,包括液氨存放、运输、使用、泄漏应急处理等方面的设施,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4. 安全操作规程:液氨使用单位需制定液氨安全操作规程,包括液氨装卸作业、设备操作、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规程,对液氨使用过程中的各类操作进行明确规定,确保操作的安全可靠。

5. 安全教育培训:液氨使用单位需定期进行液氨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包括液氨的危害性、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6. 事故应急预案:液氨使用单位需制定液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责任人、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装备等,确保在液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减少事故对人员和环境的损害。

7. 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会对液氨使用单位进行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液氨使用单位需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配合完成安全检查、安全评估等工作,并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

以上是对液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要求,液氨使用单位还需根据具体的情况和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完善和补充。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3篇)

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使用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避免和降低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液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液氨生产企业、液氨使用单位、液氨运输单位等。

第三条液氨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加强对液氨的安全管理,确保液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并对液氨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液氨的特性与危害第五条液氨是一种无色、具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液体,具有易挥发、易燃、有毒等特性。

第六条液氨的主要危害如下:(一)燃烧和爆炸:液氨在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时,遇火源会发生燃烧和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毒性:液氨对人体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和毒性,接触后可引起皮肤、黏膜损伤,严重时可导致窒息、死亡。

(三)环境污染:液氨泄漏后,会污染土壤、水源和空气,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第三章液氨使用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液氨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液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液氨使用安全。

第八条液氨使用单位应加强液氨储存、运输、使用、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采取以下措施:(一)储存:液氨储存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储存安全。

液氨储存区域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二)运输:液氨运输车辆应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输资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火灾等事故发生。

(三)使用:液氨使用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液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

(四)处置:液氨处置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九条液氨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液氨安全培训制度,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液氨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液氨储存、运输、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液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液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液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液氨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生产和生活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液氨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液氨的单位,包括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液氨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液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强风险防控,确保液氨的安全使用。

第四条液氨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负责液氨安全管理的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液氨的储存和使用第五条液氨使用单位应建立液氨的储存和使用台账,记录液氨的进出、存量、损耗等相关信息,并定期进行盘点,确保液氨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液氨使用单位应具备储存和使用液氨的设施和设备,包括液氨储罐、输送管道、泵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七条液氨使用单位应设置液氨使用区域,并对使用区域进行划定和标识,禁止非相关人员进入。

第八条液氨使用单位应制定液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液氨的使用流程和操作要求,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达到要求。

第三章液氨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九条液氨使用单位应对液氨储存和使用的区域进行安全隔离,设置围墙、栏杆等隔离措施,防止未授权人员接近。

第十条液氨使用单位应配备适当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并定期进行消防器材的检查和维修。

第十一条液氨使用单位应配备适量的人员,并进行液氨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液氨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做好紧急情况下的应对工作。

第四章液氨泄漏事故的处置第十三条液氨使用单位应建立液氨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液氨泄漏事故发生时,液氨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控制和隔离措施,避免泄漏事故扩大。

第十五条液氨泄漏事故发生时,液氨使用单位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撤离,通知有关部门并协助执勤人员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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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液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总则1.1目的为了保证青岛市使用液氨的安全,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编制本规定。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使用液氨的管理。

本规定是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补充,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氨的理化性质对健康的危害及应急处理2.1氨的理化性质2.1.1标识中文名氨;氨气(液氨)英文名ammonia分子式NH3相对分子质量17.03CAS号7664-41-7危险性类别第2.3类有毒气体化学类别氨2.1.2理化性质熔点(℃)-77.7沸点(℃)-33.5液体相对密度(水=1)0.82(-79℃)气体相对密度(空气=1)0.6饱和蒸汽压(kpa)506.62(4.7℃)临界温度(℃)132.5临界压力(Mpa)11.40溶解性易溶于水、乙醇、乙醚2.1.3稳定性和反应活性稳定性稳定聚合危害不聚合避免接触的禁忌物卤素、酰基氯、酸类、氯仿、强氧化剂。

燃烧(分解)产物氧化氮、氨。

在高温时会分解成氮和氢,有还原作用。

在催化剂存在时可被氧化成一氧化氮。

2.1.4主要组成与性状主要成分纯品外观与性状无色有刺激性恶臭的气体。

主要用途用做制冷剂及制取铵盐和氮肥。

液氨是无色的液体。

是一种优良的溶剂。

蒸发热很大,在沸点时是每克1369.08焦(327卡)。

储于耐压钢瓶或钢槽中。

由气态氨液化而得。

2.1.5爆炸特性与消防燃烧性易燃闪点(℃)无意义引燃温度(℃)651爆炸下限(%)15.7爆炸上限(%)27.4最小点火能(mJ)至1000mJ也不发火(氢气为0.02mJ)最大爆炸压力(Mpa)0.5802.2危险特性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与氟、氯等接触会发生剧烈反应。

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

2.3灭火方法消防人员必须穿戴全身防火防毒服。

切断气源。

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

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

2.4灭火剂:雾状水、干粉、二氧化碳、砂土。

2.5健康危害侵入途径吸入健康危害低浓度氨对粘膜有刺激作用,高浓度可造成组织溶解坏死。

急性中毒:轻度者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咯痰等;眼结膜、鼻粘膜、咽部充血、水肿;胸部X线征象符合支气管炎或支气管周围炎。

中度中毒:上述症状加剧,出现呼吸困难、紫绀;胸部X 线征象符合肺炎或间质性肺炎。

严重者可发生中毒性肺水肿,或有呼吸窘迫综合症,患者剧烈咳嗽、咯大量粉红色泡沫痰、呼吸窘迫、谵妄、昏迷、休克等。

可发生喉头水肿或支气管粘膜坏死脱落窒息。

高浓度氨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停止。

液氨或高浓度氨可致眼灼伤;液氨可致皮肤灼伤。

2.6急救措施皮肤接触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着,应用2%硼酸液或大量清水彻底冲洗。

就医。

眼睛接触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至少15分钟。

就医。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

保持呼吸道通畅。

如呼吸困难,给输氧。

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就医。

2.7泄漏应急处理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立即隔离150m,严格限制出入。

切断火源。

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毒服。

尽可能切断泄漏源。

合理通风,加速扩散。

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废弃或修复、检验后再用。

2.8储运注意事项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仓间。

远离火种、热源。

防止阳光直射。

应与卤素(氟、氯、溴)、酸类等分开存放。

罐储时要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

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验收时要注意品名,槽车运输时要灌装适量,不可超压超量运输。

运输按规定路线行驶。

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

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城市的繁华市区应避免白天运输;运输气瓶的车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

在其他地区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为及时导走汽车行驶时产生的静电,可采用导电橡胶拖地带按HG/T20675-1990《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的有关规定接于槽车上。

2.9防护措施2.9.1车间卫生标准中国MAC(mg/m3)20(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30(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摘自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9.2依据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的规定氨为Ⅳ级(轻度危害)。

2.9.3检测方法纳氏试剂比色法2.9.4工程控制严加密闭,提供充分的局部排风和全面通风。

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2.9.5呼吸系统防护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建议佩戴防氨专用防毒面具。

紧急事态抢救或撤离时,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

2.9.6眼睛防护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

2.9.7身体防护穿防静电工作服。

2.9.8手防护戴橡胶手套2.9.9其他工作现场禁止吸烟进食和饮水。

工作完毕,淋浴更衣。

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2.10环境资料该物质对环境有严重危害,应特别注意对地表水、土壤、大气和饮用水的污染。

2.11废弃严禁私自处理。

由当地有资质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12运输信息危规号23003UN编号1005包装分类Ⅱ包装标志6,7包装方法钢质气瓶、槽车2.13法规信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国务院2002年1月26日发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6〕劳部发423号)等法规,针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使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规定。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将该物质划为第2.3类有毒气体。

液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使用液氨装置的总图位置3.1液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简称建规)液氨属于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

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的规定(简称石化规)液氨属于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

3.2灭火器的配置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进行配置。

氨属于C类火灾。

3.2.1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液氨储罐区划为严重危险级,低温冷库划为中危险级,控制室(操作间)划为严重危险级。

3.2.2灭火器的配置数量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计算确定,并按规范规定选取。

3.2.3灭火剂的类型可选用喷射干粉灭火剂或二氧化碳灭火剂。

灭火器的型式可选用手提式灭火器,或推车式灭火器,或二者并存。

3.3使用液氨装置的总图位置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的规定如下: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防火间距(m)相邻工厂或设施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100相邻工厂(围墙)50国家铁路线(中心线)45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35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45厂外公路(路边)20变配电站(围墙)50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1.5倍塔杆高度Ⅰ、Ⅱ国际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40通航江河海岸边20注: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应符合石化规附录六的规定)。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3.3.1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液氨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3.3.2液氨的生产使用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3.3在山区丘陵地区,液氨的生产使用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3.3.4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液氨的生产使用区。

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3.4液氨的生产使用设施(装置)与居住区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有关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建常年固定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

(依据SH3024-1995《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定》3.0.5条)。

3.5冷库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有关规定。

(依据GB50072-2001《冷库设计规范》4.2.2条)。

对使用液氨的厂房(仓库)的规定4.1液氨的火灾危险性为乙类。

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建规》的有关要求。

4.2液氨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液氨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3液氨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4.4液氨厂房内设置液氨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4.5液氨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液氨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4.6液氨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4.7液氨的设备布置4.7.1液氨设备的布置应便于操作、通风排毒和事故处理,同时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操作面和安全疏散通道。

4.7.2使用液氨的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

氨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4.7.3氨压缩机布置在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内时,其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4.7.4为防止氨气及噪声对操作人员的危害,氨压缩机的操作应设隔离操作室。

氨压缩机房的自动控制室或操作人员值班室应与机器间隔开,并应设固定密封观察窗。

4.7.5氨压缩机房的门应向外开启,并采用手开门。

4.7.6氨压缩机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环境。

应设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不应小于8次/h.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4.7.7氨压缩机房室内的采暖温度宜采取16℃。

氨压缩机房内严禁明火采暖。

4.7.8制冷设备的氨压缩机房和设备间的布置应符合《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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