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执行程序中统一拍卖、变卖模式及评估机构选定等工作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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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第四条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
第六条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法释〔2009〕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加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名册的机构,应当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确定进入名册的机构,并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到场,视情况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
第九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公开鉴定评估等专业机构相关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公开鉴定评估等专业机构相关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京高法发〔2020〕212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公开鉴定评估等专业机构相关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20〕212号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市高级法院各相关部门:为进一步优化首都营商环境,强化对鉴定评估等专业机构的监督指导,提高鉴定评估工作水平,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加强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自4月3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鉴定评估等专业机构相关信息公开制度,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开鉴定评估等专业机构相关信息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开鉴定评估等专业机构相关信息的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强化对鉴定评估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的监督指导,提高鉴定评估工作水平,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践行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宗旨,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规范司法鉴定评估工作,推行专业机构相关信息“五公开”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迅速贯彻落实司法解释精神,全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取得良好开端。
但实践中,有部分省份尚未全面部署网拍工作,有部分法院对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些实务问题的处理及有关系统的使用方面仍存在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解决实务中出现的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实施意见、明传通知的规范性问题。
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以出台具体实施意见、下发明传通知等方式指导辖区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应当在充分理解司法解释内容及我院法(2016)431号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进行。
司法解释、文件有明确要求的,应严格遵守;除拍卖财产本身因性质原因不宜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的外,司法拍卖应当以网络拍卖方式为主,以委托拍卖方式为辅,不得任意扩大通过委托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范围;应严格落实最高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制度,确保申请执行人从五家网站中选择平台,不得擅自缩小名单库范围;应按照431号文件的要求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权利,指导、协调执行部门与连部门将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程序前置到立案阶段。
二、关于网拍辅助工作的有关问题。
辅助工作机构如何选定、工作如何开展、费用如何收取,是影响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能否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之一。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以有利于工作开展、防范消极怠工、杜绝司法不廉为基本出发点,加强调研、创新思路、因地制宜,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辅助工作机构的选择标准、工作内容、收费标准及监督管理办法等,可采取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全面铺开的方法,进一步规范网拍辅助工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的通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已于2009年9月1日经第14次(总第241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要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当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第14次(总第241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为规范我市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保证清算组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保护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经验,制定本规范。
总则第一条公司解散后未依法自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依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本规范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二条强制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区、县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市及市级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强制清算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对辖区内有重大影响,但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强制清算案件,可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指定管辖。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依法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平保护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在审理强制清算案件中,对于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相应机关查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京高法发[2004]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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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04年8月16日京高法发[2004]262号)为规范执行案款的管理,确保执行案款的收取、管理和划付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各级法院应当开设执行案款专户,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专户内的执行款项。
第二条执行案款的管理实行执行部门与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三条执行员原则上不得收取被执行人交纳的现金或票据,不得向当事人转交、支付现金或票据。
第四条财务部门实行执行案款记账与票据管理分离的原则,负责记账的财务人员不得管理执行案款的收、支票据。
第五条自执行案款到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执行员应当将收款时间和数额告知相关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划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执行员应当将划出时间和数额告知被执行人。
第六条执行案款的划付由执行员报庭长或院长审批。
第七条财务部门对每个执行案件执行案款的收付分科目进行登记,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案款往来情况应登记科目明细账。
执行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全部执行案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账,在台账账簿上每案均设专页,对每个执行案件实行明细记账;系列执行案件的收款情况应记至各案件的科目之下,在划付后注明款项在各执行案件中的分配情况并作冲减。
第八条基层法院对所辖人民法庭的执行案款实行统一管理。
人民法庭收取的执行案款应当存入所属基层法院的执行案款专户,由基层法院统一实施财务管理。
二、执行案款的收取第九条执行过程中搜查、收取、扣划、拍卖和变卖的款项以及执行担保款项应当直接划进本院开立的执行案款专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9]43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已于2008年12月15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总227次)会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其说明一并印发给你们,望组织有关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报告我院民二庭。
二OO九年二月三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8年12月15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目录一、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二、合同的履行三、标的物的检验四、违约责任的承担五、其他六、附则附: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范自由裁量,统一裁判尺度,以利于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公平、公正地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结合民商事审判实务,制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法律问题适用本指导意见。
一、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依合同关系确定案由)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当事人一方依据还款协议提起诉讼,对方以买卖合同的效力或者履行事实进行抗辩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应当对买卖合同的效力或者履行事实进行审理。
第二条(合同成立的认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当事人一方以结算单、收货单等主张价款,对方对单据上标的物签收人的身份持有异议的,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相关证据,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及合同履行事实作出判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1999年11月29日京高法发[1999]437号)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促进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现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规定》第2条明确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其他法律文书”,不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和关于罚金、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和关于罚金、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另行规定。
2.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作为复杂、疑难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1)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2)被执行的财产附着多重法律关系,法庭难以处理的;(3)由执行机构执行有利于法庭今后开展工作的。
3.《规定》第5条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决定裁定不予执行,处理案外人异议,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对妨害执行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上级法院在监督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作出决定、裁定等。
4.上级人民法院需要了解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情况和结果的,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通知要求作出处理,在2个月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书面报告。
5.下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有关政策适用上把握不准,需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应当提出本院具体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并经主管院长审批后上报。
二、关于执行管辖6.人民法院之间在执行案件中发生争议,需要进行协调的,按下列办法进行:(1)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内的法院,分别由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协调:(2)不属同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内的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协调;(3)本市法院与外地法院发生争议需要协调或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协调的,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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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评估机构选定等工作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审判、执行程序中财产评估、拍卖、变卖等工作,提高财产变现效率,实现财产处置价值最大化,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北京法院的实际情况,现将审判、执行程序(包括刑事财产刑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中统一拍卖、变卖模式及评估机构选定等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审判、执行程序中凡是需要对财产进行评估的,一律报送市高院鉴拍办随机确定评估机构,各级法院不得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财产评估工作;
二、对于下列财产,可以不进行评估:1.2000元以下价值较低的财产;2、有公开市场价格或者依照通常方法能够确定价格的财产;3.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不进行评估的财产。
三、执行程序中凡是需要对财产进行拍卖的,一律实行司法网络拍卖,由各院执行局具体实施。
因双方当事人选择拍卖模式或者案情特殊等原因不进行司法网络拍卖的,由各院执行局报高院执行局审批,并报高院鉴拍办及本院监察室备案。
四、司法拍卖流拍需要进行变卖的,由各院执行局具体实施。
变卖价为50万元以下的应报高院鉴拍办备案,变卖价为50万元以上的应报高院鉴拍办审批,高院鉴拍办在审批时可视情况商高院执行局决定。
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不经拍卖的变卖,应报高院鉴拍办备案。
进行变卖的网络平台为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和北京产权交易所诉讼资产交易网络平台。
变卖时,各院执行局应当通知本院监察室。
五、刑事案件赃物涉及需要变现的,全市各级法院应统一由各法院执行局按上述要求进行评估、拍卖和变卖,变现过程中,各法院的赃证物管理部门应和本院执行局做好赃物的清点和交接工作。
各院查办违纪案件所涉物品和干警主动上交的物品应予上缴并需要变现的,参照刑事案件赃物变现的要求处理。
六、破产、强制清算案件中需要审计、评估、变现的,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可由管理人或清算组向高院鉴拍办提出申请,随机确定审计、评估、拍卖机构。
变现环节若选用北京法院的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网络拍卖,由各法院业务庭协调本院执行局,协助有关拍卖、变卖公告、标的物详情等信息的上传发布。
七、司法拍卖、变卖信息的发布工作依据《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司法拍卖信息网上发布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14】386号)要求,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法院网三大网站同步发布。
请各法院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按上述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等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联系高院鉴拍办、执行局、监察室。
来源: /fg/zdalsyb/detail5689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