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市函〔2011〕580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1年第7批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条件企业的公告(粤建公告〔2011〕17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1年第7批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条件企业的公告(粤建公告
〔2011〕17号)
2011-04-21 上午10:10:22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点击数:10
粤建公告〔2011〕17号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以及省建设厅《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粤建管字〔2004〕169号),经审核,广东联辉通讯实业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条件,广东省源天工程公司等140家企业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核发条件,现予公告。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2011年第7批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
核发条件(含新申请和延期)的建筑施工企业名单
/gdcicIms/Front/Message/ViewMessage.aspx?MessageId=116673查询网址。
广东省建设厅安全文明施工费文件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的造价管理、招标投标、施工等建筑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折价(含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第四条安全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范围:一、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五、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六、施工机具;七、安全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等的检测。
八、安全教育培训;九、安全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十、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围墙围护及场地硬地化、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十一、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等;十二、消防器材设施;十三、应急救援器材;十四、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十五、地下作业中的安全防护和监测。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办事指南一、事项目录二、设立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2019〕50号)4.《徐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闻县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徐府办〔2019〕30号)5.各审批事项法律依据三、申报材料申请单位在“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进行网上申请,申请材料提交原件彩色扫描文件(PDF格式)上传至系统。
纸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单位根据其所选择并联办理的审批事项,按需提供相应材料,不涉及的审批事项材料无需提供。
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运行后,新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无需提交前序审批结果文书,不同审批阶段共享申报材料,已提交过的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1.各审批事项材料目录2.通用材料目录四、办事结果五、办理时限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审批时限:政府投资类项目为3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类项目为1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技术审查、材料准备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六、申办方式1.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提出申请。
2.向徐闻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徐闻县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徐闻县徐城街道红旗二路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咨询电话:。
七、办事流程1.申请单位网上申请,并将纸质材料送至县行政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
2.综合服务窗口接件,纸质材料连同电子资料推送至各并联审批部门。
3.并联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符合要求,作出审批决定;材料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退回申请。
4.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发送审批结果文书。
办理结果送达方式包括:(1)综合服务窗口取件;(2)邮寄送达。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广东省省级工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广东省省
级工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2.04.17
•【字号】粤建市函[2012]280号
•【施行日期】2012.04.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广东省省级工法
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2〕280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我厅于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部署开展2011年度广东省省级工法申报和评审工作,并委托省建筑业协会具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选、评委会审议,经网上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共评定2011年度广东省省级工法150项(名单附后)。
现我厅决定予以公布,并对本次评定的省级工法颁发“广东省省级工法证书”。
希望全省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增强技术创新管理工作,把工法开发研究和工法开发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作为推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对获得省级工法的企业和个人,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
附件:2011年度广东省省级工法名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附件:
2011年度广东省省级工法名单。
浅析高层建筑剪力墙结构超限判断方法

浅析高层建筑剪力墙结构超限判断方法摘要:建筑结构超限是指由于建筑设计平面布置及功能设置的要求,设计为平面不规则、竖向不规则或扭转不规则的超出规范要求的设计体现。
在进行高层建筑剪力墙结构抗震设计时,应尽量避免建筑结构超限,由于结构超限,则需对结构主体采取加强措施,由此造成结构成本的增加及设计周期的加长,此时应该通过超限后的投入产出比来权衡和控制结构超限。
关键词:高层建筑;剪力墙;超限判断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日益提高,建设单位对于建筑的美观性和适用性要求越来越高,超限高层建筑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为了规范化管理超限高层建筑的使用,住建部下发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各省市也下发了相应的《xx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
但在我们的实际设计工作中,结构超限使用不合理或因结构设计不合理导致结构超限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对高层剪力墙结构的超限判断方法作出一定的分析,希望对不熟悉结构超限设计的设计工作人员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超限高层建筑现行规范将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区分为A级和B级,A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指符合表1最大适用高度的建筑,是目前数量最多、应用最广泛的建筑。
当框架剪力墙、剪力墙及筒体结构的高度超过表1的最大适用高度时,列入B级高度高层建筑,B级高度高层建筑应遵守规范更严格的计算和构造要求。
超限高层建筑是指B级高度高层建筑或某些不规则结构指标超过规范要求的A级高度高层建筑。
超限高层建筑需按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且应遵守规范更严格的计算和构造要求,增加了结构成本和设计周期,故对于A级高度高层建筑,应该尽量避免结构超限,本文主要探讨A级高度高层建筑超限的判定方法。
二、超限条件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和《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高层建筑平面、竖向及其它不规则程度满足下列条件则属于结构超限。
(A)同时具有表2所示三项及以上不规则的高层建筑:三、平面和竖向不规则的判定结构平面和竖向布置应力求简单、规则,避免刚度、质量和承载力分布不均匀,是抗震概念设计的基本要求。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2011〕13号)2011-02-28 上午11:47:31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点击数:5粤建质〔2011〕13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严防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项目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粤建市函[2012]279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1年度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项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2〕279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我厅于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部署开展2011年度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申报和评审工作,并委托省建筑业协会具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选、评委会审议,共评出2011年度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项目98项(名单附后)。
经网上公示征求社会意见,现我厅决定予以公布实施,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获得2011年度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项目的执行施工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的施工管理,抓好各项应用新技术的实施落实工作,认真研究总结应用过程处理的问题和经验,同时做好每项应用新技术的摄像和影像资料记录,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并把自查总结报告报原推荐单位加盖意见后,报工程所在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觉接受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列入2011年度广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项目的执行施工单位,可按本通知要求在工地入口处自行制作设立标示牌,标示牌采取统一格式,材质及规格大小不作统一规定(详见本文附图)。
二、建筑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所在地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检查督促和宣传,大力支持建筑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顺利进行,通过示范工程进一步推动和扩大本地区施工企业对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应用,全面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技术水平。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1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年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1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统计
【发文字号】粤建市函[2012]1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1.18
【实施日期】2012.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1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2〕17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报送2011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的通知》(建办市函〔2011〕69号)的要求,为做好2011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省持有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均应按要求报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
各企业须于2012年3月10日前登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系统”(网址:),填报2011年度统计数据,并对本企业上报数据负责。
网
上报送成功后,打印一份报表,加盖企业公章,报送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属企业的纸质报表送省建设信息中心。
二、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于2012年3月31日前登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系统”,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统计数据,形成书面汇总表,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建设信息中心,同时报送本市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一份(加盖公章)。
三、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企业,我厅将责令改正,必要时给予警告或予以通报。
拒不整改的将不受理相关许可事项的申请。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580号)
粤建市函〔2011〕580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现将《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中执行。
本细则未明确的内容,仍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文印发)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告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或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专项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使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更加有序进行,保证审查工作的质量,依据建设部111号令颁发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文印发)、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行业标准《高层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及《广东省超限高
查单位应对设计单位提出的不超限依据进行审查。
若为超限工程而未做超限专项审查的,应补做超限审查。
当具体工程是否超限的界定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咨询。
第五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审查专家组的组成
1.一般的超限工程项目,审查专家组成员由五人组成。
2.比较复杂或规模较大(单体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或地面以上高度超过350米)的超限工程项目,审查专家组成员由七人组成。
3.特别复杂的超限工程项目,审查专家组成员七至九人组成。
第六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动参数1.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确定。
2.设计地震动参数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或工程所在地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
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需经省或国家地震局审查批准。
3.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供的地震动参数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不一致时,小震计算应取较大值,中、大震计算可取规范值。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审查时,应提供含以下内容的技术性文件: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2.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报告或说明;
3.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含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4.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
5.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图纸(建筑和结构部分)和设计说明;
6.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应提供相应的说明。
申报抗震设防审查时,所提供技术性文件的深度,应达到下列要求:
1.超限设计可行性报告,必需说明其超限的类型和程度,提出有效控制结构抗震安全性的技术措施及对策,包括抗震技术措施的适用性、可靠性,整体结构特别是重要部位或可能存在的薄弱部位的加强措施。
对所预期的抗震性能目标进行论证,包括中震作用分析以及罕遇地震作用的静力或动力弹塑性分析。
当房屋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B级高度,或者房屋高度、平面和竖向规则性等三方面均不满足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时,要求提供充分的依据,如试验研究成果、所采用的抗震新技术和新措施,必要时还应提交不同结构体系的分析对比等。
2. 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包含岩土特性参数、地基承载力、场地类别、剪切波速测试成果,以及结构时程分析所需的地震动参数。
处于抗震不利地段的场地,应有相应的液化判别、边坡稳定评价、软土震陷估计、断裂影响和地形影响等抗震性能评价内容。
3.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软件名称,力学模型、电算的原始参数(含楼层自由度、周期折减系数、地震作用修正系数、内力调整系数、结构抗震等级、输入地震波和峰值加速度等),结构周期、振型、位移、结构总重力和总地震作用、剪力墙(或简体)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扭转位移比,楼层刚度比、结构的刚重比等整体计算结果,主要构件的轴压比、剪压比或应力比等。
要有对计算结果的分析比较,包括与时程分析结果的比较等。
4.设计说明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规定。
5.当参照使用国外技术标准、工程资料和软件,要有国内外同类建筑结构情况的对比分析。
抗震试验数据和研究成果,要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结论。
第八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主要包括下列三方面内容:
1.总评。
对抗震设防标准、建筑体型规则性、结构体系、场地评价、构造措施、计算结果等做简要评定。
2.问题。
对影响结构抗震安全的主要问题应写入书面审查意见中,并提出便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进行核查的主要控制指标,如性能目标等。
3.结论。
分为“通过”、“修改”、“复审”三种。
审查结论“通过”,指抗震设防标准正确,抗震措施和性能设计目标基本符合要求;对专项审查所列举的问题和修改意见,设计单位应予回应,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审查时由审查机构检查落实情况。
审查结论“修改”,指抗震设防标准正确,建筑和结构的布置、计算和构造不尽合理、存在明显缺陷;对专项审查所列举的问题和修改意见,设计单位进行调整、修改后尚需经原专项审查专家组再次检查,确认已达到“通过”的要求,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并由初步设计或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落实情况。
审查结论“复审”,指存在明显的抗震安全问题、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建筑和结构方案均需大调整。
修改后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
第九条审查费用
1.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专项审查的单位不收取任何费用。
2.审查会所需的费用及专家的劳务费由工程项目业主方直接支付。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广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反映。
第十一条本细则技术问题由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