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

附件1
编号_______ 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申报书
申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二◦二◦年
申报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单位绩效汇总表
(高校科研机构类)
申报单位名称:
注:国际合作相关成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研发机构或创新平台获得省部、国家奖励,或经济、社会效益非常显著(含参与国际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的请注明。
申报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单位绩效汇总表
(企业类)
申报单位名称:
注:国际合作相关成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研发机构或创新平台获得省部、国家奖励,或经济、社会效益非常显著的请注明
申报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单位绩效汇总表
(中介机构、孵化器、园区类)
申报单位名称:
注:国际合作相关成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研发机构或创新平台获得省部、国家奖励,或经济、社会效益非常显著的请注明。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2.17•【字号】浙财科教〔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属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2月17日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范围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中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03.03•【字号】浙科发外[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外〔2008〕49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积极推进全省国际科技合作工作,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根据《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再创新产业化项目可行性报告二○○八年三月三日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全省国际科技合作(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工作,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根据《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简称《“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下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际合作项目是指主要由我省的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与国(境)外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个人合作开展的项目。
该类项目主要分两种:合作研究项目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产业化(以下简称“再创新产业化”)项目。
优先支持再创新产业化项目。
合作研究项目是指主要由我省的高校、省部属科研院所或企业与国(境)外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个人在自然科学领域合作开展的基础性、前瞻性和具有产业化前景的科学研究项目;再创新产业化项目主要是指从国(境)外相关单位或个人引进的先进装备、技术、成果,并在本省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后实现产业化应用的项目。
第三条立项项目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科学技术厅具体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14年省科技厅领导重点调研课题》的通知-浙科发办[2014]35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14年省科技厅领导重点调研课题》的通知-浙科发办[2014]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9b5cd4675bcfa1c7aa00b52acfc789eb172d9e7a.png)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14年省科技厅领导重点调研课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2014年省科技厅领导重点调研课题》的通知(浙科发办〔2014〕35号)各市科技局(委),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2014年省科技厅领导重点调研课题》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分工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3月14日2014年省科技厅领导重点调研课题一、课题名称:我省支持科技型创业,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究主要内容:围绕到2017年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力争达到3万家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高新区和各类创业基地的载体作用,突出支持科技人员创业、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科技领域创业、支持创业资本与科技成果相结合创业,研究提出相应实施思路与有效举措,完善始创期、初创期、成长期、上市期等不同阶段的创业服务体系与政策体系,以及创新省级优秀创业基地的支持机制、加强工作组织保障等方面的建议。
主持人:周国辉牵头处室:高新处参与处室:办公室、法规处、战略院等二、课题名称:完善我省公共科技服务体系的研究主要内容: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研究如何强化科技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能,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公共服务政策,优化公共服务环境,当好科技“店小二”。
重点围绕科技部门如何发挥粘合剂、催化剂、聚合器和推进器作用,在研究战略、制定规则、完善政策、搭建平台、集聚资源、推介成果、优化环境等方面提出思路举措。
主持人:周国辉牵头处室:办公室参与处室:法规处、计财处、条件处、高新处、成果处、战略院等三、课题名称: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研究主要内容:针对当前社会普遍关心的科技项目管理、科技经费使用等问题,结合新的科技计划体系,从制度、政策、技术的层面,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科技经费使用的意见建议。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0.17•【字号】浙委[2001]24号•【施行日期】200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交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委[2001]24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2001年10月17日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外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外事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发[2000]17号)精神,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结合我省外事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事工作管理体制(一)外交大权在中央,重大外事事项由省委、省政府报党中央和国务院审批。
(二)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外事工作。
省委成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全省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省外事办公室是省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协助省委、省政府对各地区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外事事项实行综合归口管理。
(四)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根据所授权限管理本地区的外事事项。
党委可成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本地区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市、县(市、区)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协助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重要外事事项实行综合归口管理。
二、外事事项的归口审批和管理(一)需报党中央和国务院审批的外事事项。
1.我省涉及对外政治、经贸、科技、文化、教育、广播影视、体育等方面的综合性长期计划或纲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二十一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省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国家银行贷款支持的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计划管理和实施,以及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发展工作的行政职能。
(二)新增的职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工作。
(三)下放的职能将以下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事业单位或非营利性机构承担:1.省新产品试制和星火、火炬、成果推广计划在申报、立项过程中的查询、评估、文档整理等具体事务。
2.省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中的事务性工作。
3.省一般性科技项目的成果鉴定、验收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技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全省科技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科技体制改革和技术创新的方针、政策和措施;负责全省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督查;指导科技中介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和科技社团的管理工作;协调、组织全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负责全省科技信息和科技期刊的管理。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计划原则上以三至五年为一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负责专项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以及市、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高新技术开发区、特色小镇等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浙科发计〔2016〕230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23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园区管委会,省级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12月27日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结合浙江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开展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与创新载体的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以及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知识产权评审、人才评价、决策咨询等各类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实行登记制,专家库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建设、科学分类、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计划财务处负责专家库的整体设计、建设、管理和评价,组织专家征集、入库出库、专家评价、信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各自职能,对初审后的专家资格进行审定,推荐海内外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形成相应领域的专家库,按规定使用相应评价类别的专家库。
每年年末对相应专家库运行情况进行评价,提出专家调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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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
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2.12.17
•【字号】浙科发外[2012]301号
•【施行日期】2013.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科发外〔2012〕301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省(部)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十二五”发展规划》(浙政发〔2011〕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45号)精神,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扩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2.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2年12月17日附件1:
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十二五”发展规划》(浙政发〔2011〕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45号),充分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扩大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含港澳台地区)是指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命名,在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促进浙江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提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科技中介、孵化器、科技园区等机构载体。
第三条国合基地的建立旨在提高我省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与创新、对外开放的促进作用。
国合基地是浙江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参与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对全省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具有重要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建设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国合基地应为依法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
第五条依托企业建立的国合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海外相关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已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共建海外创新载体及在海外设立或收购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二)承担过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近三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平
均在1.5%以上,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面具有显著成效,开发出多项具有明显市场竞争优势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或新产品;
(三)拥有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创新平台,并具有国际化发展布局和能力的,可优先确认。
第六条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立的国合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前沿技术和基础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是国家或浙江省研发任务的重要承担机构,拥有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并具有国际化发展布局和能力;
(二)承担过多项国家或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合作研发成果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在我省转化、产业化;
(三)与海外相关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已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共建海外创新载体和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第七条依托科技中介机构建立的国合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发展为目标,具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及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的能力和经验;
(二)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寻访、引入、推荐、测评、走出去等中介服务,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以及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服务各类机构开展技术引进和输出、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海外研发机构落地浙江等方面具有显著业绩。
第八条依托科技园区、产业基地或孵化器建立的国合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孵化、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智力引进等多种功能和条件,是领
域或者地区研发力量聚集的重要平台;
(二)以园区或产业基地为依托的,入驻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创新型(试点)企业达10户以上,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达5个以上,海外研发机构或者研发团队2个以上,拥有发明专利10件以上。
以孵化器为依托的,在吸引海外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海外跨国公司的研发机构入驻,或帮助在孵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海外先进技术,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提升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三)建有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已与多个海外政府、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在通过科技创新培育经济增长点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九条在海外设立或共建的国合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浙江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海外单独或者与国(境)外相关机构合作共建的研发机构、国际孵化器、科技园、科技中介机构等;
(二)在驻在国(地区)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与研究条件,稳定长期的合作协议和土地租约。
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海外创新载体,推进世界浙商回归,帮助企业或科研机构在海外设立或购买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三)对浙江实施“走出去”战略,稳步推进与驻在国(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发挥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条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
(二)独立法人资质证明(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法人资格证书的副本复印件);
(三)与海外签署的主要合作文件(包括与海外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或者科技合作协议、产学研合作协议)、单位所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建设程序:
(一)按照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原则适时组织申报和确认;
(二)符合条件的各类单位可自主申报。
除义乌市以外的各县(市、区)企事业单位申报需经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审核和汇总后,上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考察评审,经厅务会审定后,对符合条件并通过考评的申报单位在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告授予“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称号,并予以授牌。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省国合基地的建设及运行管理采取“统一规划、分层指导、共同管理”的机制,即由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省国合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负责制定省国合基地管理办法和发展政策;建立全省国合基地统筹管理与协调机制;加强省国合基地建设与科技计划的结合;对省国合基地的建设及运行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实行持续跟踪评价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各市和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省国合基地建设工作,帮助省国合基地解决国际科技合作中的困难;监督检查省国合基地所承担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完成情况,为基地发展提供配套支持和服务;积极推广省国合基地的成功经验,有效发挥其带动作用。
第十五条国合基地实行年度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省国合基地后续申请国家和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重要参考条件。
国合基地每年要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和统计信息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对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省国合基地,将给予通报。
对于连续三
年考评不合格的省国合基地,将取消其省国合基地资格。
被取消资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国合基地。
第四章支撑条件
第十七条对省国合基地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研发或国际科技交流活动,给予倾斜支持。
对合作成效显著、发展迅速、具有突出示范作用的省国合基地,经考评后给予表彰,并通过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八条择优推荐省国合基地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优先推荐省国合基地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二十条对省国合基地在国(境)外申请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优先给予相关补助。
第二十一条条件成熟时,组织建立“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联盟”,搭建资源共享平台,共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促进省国合基地之间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30天后起施行。
附件2:
编号
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
申报单位:
填报日期: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二○一年制
填报说明
1.申报书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文字表述明确。
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次出现的缩略词,须注明全称。
2.项目申报书需打印一式两份(A4幅面,双面印刷,简装),加盖本单位和
注:请以附件形式提交合作协议和企业研发投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和3年内的纳税证明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