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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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教材

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教材

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二〇〇八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鲁安监发[2008]155号

鲁安监发[2008]15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8]155号各市安监局,省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确保液氨的储存、装卸安全,省安监局组织兖矿鲁南化肥厂,制订了《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及时转发至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液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及有关设计、施工等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二〇〇八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设计管理 (4)第一节场所选址 (4)第二节总平面布置 (6)第三节液氨储罐区的设置 (7)第四节防火堤 (9)第五节装卸场所 (11)第六节防火间距 (12)第三章消防管理 (13)第一节一般规定 (13)第二节消防车道 (13)第三节消防给水 (14)第四节灭火器 (17)第四章机电管理 (18)第一节设备管理 (18)第二节电气设备 (21)第三节防雷 (22)第四节防静电接地 (26)第五节仪控管理 (28)第五章装卸管理 (32)第一节装卸人员要求 (32)第二节装卸前的检查与确认 (33)第三节液氨装卸安全 (35)第四节液氨泄漏的应急处理 (36)第六章安全管理与防护 (36)第一节安全管理 (36)第二节安全防护 (38)第三节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 (39)第七章附则 (41)附录 (41)参考文献 (42)用词说明 (43)附件 (4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125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二〇〇八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计管理 (1)第一节场所选址 (1)第二节总平面布置 (3)第三节液氨储罐区的设置 (4)第四节防火堤 (5)第五节装卸场所 (7)第六节防火间距 (8)第三章消防管理 (8)第一节一般规定 (8)第二节消防车道 (9)第三节消防给水 (10)第四节灭火器 (12)第四章机电管理 (13)第一节设备管理 (13)第二节电气设备 (16)第三节防雷 (16)第四节防静电接地 (20)第五节仪控管理 (22)第五章装卸管理 (25)第一节装卸人员要求 (25)第二节装卸前的检查与确认 (26)第三节液氨装卸安全 (28)第四节液氨泄漏的应急处理 (28)第六章安全管理与防护 (29)第一节安全管理 (29)第二节安全防护 (30)第三节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 (31)第七章附则 (32)附录 (34)参考文献 (34)用词说明 (36)附件 (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标准[详]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 SS

《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115号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发文号:鲁安监发[2008]155号发布单位: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安监局,省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确保液氨的储存、装卸安全,省安监局组织兖矿鲁南化肥厂,制订了《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及时转发至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液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及有关设计、施工等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二〇〇八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二节总平面布置第三节液氨储罐区的设置第四节防火堤第五节装卸场所第六节防火间距第三章消防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消防车道第三节消防给水第四节灭火器第四章机电管理第一节设备管理第二节电气设备第三节防雷第四节防静电接地第五节仪控管理第五章装卸管理第一节装卸人员要求第二节装卸前的检查与确认第三节液氨装卸安全第四节液氨泄漏的应急处理第六章安全管理与防护第一节安全管理第二节安全防护第三节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第七章附则附录参考文献用词说明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获得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实务知识

182-151
150-110
<100
最小距离
55
50
40
35
25
注:船舶在泊位内外档停靠时,不受此限。
2.液氨泊位宜单独设置,当与其他可燃液体不同时作业时,可共用一个泊位;
3.液氨的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的《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有关规定执行;
4.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六节防火间距
第五十三条液氨储罐与周边工厂、村庄、主要交通要道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及布置方式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3(详见附件)的区
备注
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第四十五条防火堤及隔堤选型宜采用砖砌防火堤、钢筋混凝土防火堤或浆砌毛石防火堤。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稀释氨水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渗漏。防火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宜坡向四周。
第四十六条防火堤基础埋置深度应根据工程地质、建筑用材、冻土深度等因素确定,且不宜小于0.5m。
第四十七条防火堤的构造参照《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SY/T0075-2002)相关要求设计施工。
1.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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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8]155号各市安监局,省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确保液氨的储存、装卸安全,省安监局组织兖矿鲁南化肥厂,制订了《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及时转发至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液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及有关设计、施工等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二〇〇八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计管理 (2)第一节场所选址 (2)第二节总平面布置 (3)第三节液氨储罐区的设置 (4)第四节防火堤 (6)第五节装卸场所 (8)第六节防火间距 (9)第三章消防管理 (10)第一节一般规定 (10)第二节消防车道 (11)第三节消防给水 (12)第四节灭火器 (15)第四章机电管理 (16)第一节设备管理 (16)第二节电气设备 (20)第三节防雷 (21)第四节防静电接地 (25)第五节仪控管理 (28)第五章装卸管理 (32)第一节装卸人员要求 (32)第二节装卸前的检查与确认 (33)第三节液氨装卸安全 (35)第四节液氨泄漏的应急处理 (36)第六章安全管理与防护 (36)第一节安全管理 (36)第二节安全防护 (38)第三节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 (40)第七章附则 (41)附录 (42)参考文献 (43)用词说明 (44)附件 (4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台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因素,避免建在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矿陷落区界内、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等地段和地区。

第十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第十一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的要求,具体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2-1(详见附件)的要求。

同时必须考虑当地风向等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

宜建在地势平坦、通风顺畅的地段。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十二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供电系统。

第十三条罐区内液氨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第十四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构)筑物的下游。

第十五条液氨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必须采取防止泄漏和含氨废水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二节总平面布置第十六条液氨储罐区、装卸区应与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第十七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在厂区总平面布置中应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2.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宽度;3.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4.平面布置应考虑防止有害气体泄漏时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5. 厂区内外现有和规划的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满足生产、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土石方工程的要求。

第十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应在工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方位。

第十九条液氨储罐区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第二十条罐区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

第三节液氨储罐区的设置第二十一条液氨储罐的基础、防火堤及有关的码头、管架、管墩等,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

第二十二条液氨储罐的承重支柱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第二十三条液氨储存场所应设氨气体检测报警仪或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

第二十四条液氨储存场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按重大危险源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五条液氨罐区内,不应布置无关的管道。

第二十六条液氨常温储存应选用球罐或卧罐。

第二十七条液氨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1.卧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为1.0倍卧罐直径且不宜大于1.5m;2.球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有事故排放至火炬或吸收处理装置时,不应小于0.5倍球罐的直径;无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时,不应小于1.0倍球罐的直径;3.同一罐组内球罐与卧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较大值;4.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5.相邻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6m。

第二十八条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罐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2.每组全压力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3.罐组内全压力式储罐组的总容积大于6000m3时,罐组内应设隔堤,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于6000m3。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m3时,应每一个一隔。

第二十九条液氨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储罐个数不宜少于2个。

第三十条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根据工艺条件,宜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装卸管道应设远程自动切断装置。

第三十一条连接管道根数较多或管径较大的储罐,宜布置在靠近罐区管道进出口处。

第三十二条储罐罐底标高应符合下列要求:1.满足泵的吸入要求;2.满足罐前支管道与主管道连接所需安装尺寸要求第三十三条确定液氨储罐容量时,日储量计算应为生产装置年开工天数的平均日进料量。

第三十四条液氨储罐应设置防晒、冷却水喷淋降温设施或有良好的绝热保温措施。

第三十五条罐组内宜布置同类火灾危险性的罐,液氨储罐区应与氯、溴、碘、酸类及氧化剂等严格隔离。

第三十六条储罐的排气应经回收或处理。

第三十七条在储罐20m以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第四节防火堤第三十八条液氨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

防火堤应在满足耐燃烧性、密封性和抗震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占地、投资、地形、地质及气象等条件,还应考虑到罐组容量及所处位置的重要性、周围环境特点及发生事故的危害程度、施工及生产管理、维修工作量及施工、材料来源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设置,使其达到坚固耐久、经济合理的效果。

第三十九条液氨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实体防火堤。

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低温液氨储罐防火堤内有效容积应为一个最大储罐容积60%。

2.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为1.0~2.2m,防火堤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隔堤高度应比防火堤低0.2~0.3m。

第四十条防火堤内地面,应有不小于3‰的坡度。

其雨水排除及其他管线穿越,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堤内较低处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除管道应从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应设有可控制开闭的装置与之连接。

开闭装置上应设有能显示其开闭状态的明显标志。

2.进出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不宜在防火堤堤身穿过,应尽量从堤顶跨越或堤基础以下穿过。

如不可避免,必须穿过堤身时则应预埋套管,且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

第四十一条罐组所设防火堤,必须是闭合的。

隔堤与防火堤也必须是闭合的。

第四十二条沿无培土的防火堤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防火堤基础外边缘的间距不应小于0.5m,且沟内应有防渗漏措施。

第四十三条每一罐组防火堤上必须设置两个以上人行踏步或坡道,并设置在不同方位上。

第四十四条球罐罐壁至防火堤和隔堤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罐罐壁至防火堤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第四十五条防火堤及隔堤选型宜采用砖砌防火堤、钢筋混凝土防火堤或浆砌毛石防火堤。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稀释氨水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渗漏。

防火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宜坡向四周。

第四十六条防火堤基础埋置深度应根据工程地质、建筑用材、冻土深度等因素确定,且不宜小于0.5m。

第四十七条防火堤的构造参照《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SY/T0075-2002)相关要求设计施工。

第四十八条防火堤内地坪标高不宜高于堤外消防道路路面或地面的标高。

第四十九条防火堤内的排水应实行清污分流,含有污染物的废水应采取回收处理措施。

第五十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第五节装卸场所第五十一条铁路和汽车的液氨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液氨装卸站的进、出口,应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2.采用液氨泵充装时,其液氨装卸车鹤位与充装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3.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液氨管道上,除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外,应设置远程切断装置;4.液氨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方式;5.液氨的铁路装卸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安全梯;6.液氨的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也可与可燃液体装卸共台设置;7.液氨严禁就地排放;8.液氨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9.液氨的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第五十二条液氨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1.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最小距离,应根据设计船型按表2-2(详见附件)的规定执行:2.液氨泊位宜单独设置,当与其他可燃液体不同时作业时,可共用一个泊位; 3.液氨的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的《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有关规定执行;4.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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