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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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某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某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某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某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的操作流程,以提高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能力。

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对象为某银行全体员工,以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2. 背景鉴于国内中小企业的数量庞大且对经济的贡献不可忽视,某银行决定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为了提高授信效率和减少操作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规范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流程。

3. 授信管理流程3.1 客户资料收集在开展中小企业批量授信前,客户经理需收集以下资料: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公司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公司股权结构图3.2 资信评估基于收集到的客户资料,银行将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评估指标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公司的现金流状况公司的行业地位和市场前景3.3 风险评估和审批基于资信评估结果,风险管理部门将对中小企业的授信风险进行评估。

评估指标包括:公司的信用等级公司的违约概率公司的抵押担保情况公司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策委员会将审批是否授信给中小企业,并确定授信额度和期限。

3.4 批量授信合同签订在确定授信后,客户经理将与中小企业签订授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内容包括:授信额度和期限还款方式和利息计算方法抵押担保和担保费用提前还款和违约责任3.5 授信后管理在授信后,银行将对中小企业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测和管理。

如果发现还款风险或其他异常情况,银行将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发送提醒通知,并要求补足还款金额调整还款计划,以减轻企业的还款压力按合同约定采取法律措施,追缴欠款3.6 绩效考核为了推动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批量授信业务,某银行将制定相关绩效考核机制。

考核指标包括:中小企业授信业务规模和增长率中小企业授信的逾期率和违约率中小企业授信的盈利能力和风险收益比4. 相关政策和法规支持为了规范中小企业批量授信业务,某银行将遵守相关政策和法规,包括:《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办法》《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5. 结论某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的试行将有助于提高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能力,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民生银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民生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批量授信管理,确保风险可控,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民生银行对中小企业进行批量授信业务管理。

第二章批量授信业务流程第三条额度申请1. 中小企业客户向民生银行提交贷款额度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2. 民生银行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记录、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额度申请。

第四条额度审批1. 民生银行内部设立授信审批委员会负责对额度申请进行审批。

2. 授信审批委员会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风险控制要求,决定是否批准额度申请。

第五条合同签订1. 若额度申请获得批准,民生银行与中小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2. 合同中应明确资金使用范围、还款方式、利率等关键条款。

第六条资金发放1. 根据合同约定,民生银行按照批量授信额度发放资金给中小企业。

2. 中小企业可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分期提取,但总额不得超过批量授信额度。

第七条监督管理1. 民生银行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批量授信业务。

2. 中小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并按时按量进行还款。

第八条风险评估和管控1. 民生银行定期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批量授信额度。

2. 风险评估部门应与中小企业营业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获取经营信息,以便进行风险管控。

第三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民生银行所有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上为《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全文内容。

(此处省略了文末的字数统计部分)参考文献1. 《银行法》2. 《商业银行法》。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导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中小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中小企业往往面临资金压力和融资困难的问题。

为了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解决融资问题,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积极推行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进行详细探讨。

一、授信管理的目的和意义中小企业授信管理的目的在于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中小企业经营和发展。

通过授信管理,中小企业可以获得所需的贷款、信贷额度和其他金融服务,进一步促进企业的创新和增长。

授信管理还可以加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风险评估和管理,降低贷款违约风险。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还有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二、授信管理的主要内容1. 资格审查:金融机构在授予中小企业信贷额度之前,需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企业的注册证件、经营许可证、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

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才能获得授信。

2. 信用评估:金融机构通过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估,评估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信用评估通常包括对企业历史记录、财务报表、信用报告等的综合分析,以确定授信额度和贷款利率。

3. 风险控制:金融机构在授信过程中需要进行风险控制,以减少贷款违约风险。

风险控制包括抵押物评估、担保人审查等,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可回收性。

4. 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在授信后需要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中小企业按照约定使用贷款,并按时还款。

监督管理包括贷后跟踪、贷款使用情况的核查等。

三、授信管理的改革举措为了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授信管理,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改革举措,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1. 简化审批程序: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通过简化授信审批程序,减少中小企业融资的时间和成本。

通过引入电子化审批系统和创新金融产品,中小企业可以更方便地获取贷款和信贷额度。

2. 加强信息共享:政府和金融机构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是指银行为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规定。

以下是一份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行为,维护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对小企业实施授信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诚信、审慎原则,保证授信业务的安全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二章:小企业准入第四条:银行应当在小企业准入前履行尽职调查、风险分析,评估小企业的还款能力和抵质押物的评估价值。

第五条:银行应当按照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选择合适的授信产品和业务类型。

第六条:银行应当制定小企业准入标准,并严格审核。

准入标准应当囊括小企业的综合素质、信用记录、财务状况等因素。

第七条:银行应当要求小企业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申请材料,核实小企业提供的资料,并进一步查证。

第三章:小企业授信第八条:银行应当根据小企业的实际需求,设计合理的授信额度和期限。

第九条:银行应当要求小企业提供抵押担保或信用担保,确保授信资金的安全性。

第十条:银行应当严格控制授信金额和授信期限,避免盲目扩大授信规模和风险暴露度。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及时跟进和督促小企业还款,并在还款违约、过期等情况下,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保障资金安全。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对小企业授信业务的风险全面管控。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配备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对小企业授信业务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控制。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风险识别、分析、预警、处置等各个环节的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和政策环境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小企业授信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对银行开展的小企业授信业务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安全、稳健经营。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与银行监管合作机制,加强对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的监管和评估。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1. 总则2. 定义与术语3. 授信额度与期限4. 授信条件与程序5. 授信管理与监督6. 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7. 附则1. 总则1.1 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民生银行对中小企业批量授信业务的管理。

1.3 民生银行应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行业信贷政策和风险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的总额度、单户额度、期限等。

2. 定义与术语2.1 中小企业:指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

2.2 批量授信:指民生银行对同一行业、同一区域或同一产业链的中小企业,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集中授信的业务。

2.3 授信额度:指民生银行根据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核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2.4 授信期限:指民生银行根据中小企业贷款用途、还款来源等因素,核定的贷款期限。

3. 授信额度与期限3.1 民生银行应根据中小企业信用等级、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额度。

单户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3.2 民生银行应根据中小企业贷款用途、还款来源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期限。

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4. 授信条件与程序4.1 中小企业申请批量授信,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还款能力;(3)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4)符合民生银行行业信贷政策;(5)提供民生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

4.2 中小企业申请批量授信,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提交申请:中小企业向民生银行提交批量授信申请;(2)尽职调查:民生银行对申请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核实企业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信息;(3)审批授信:民生银行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审批授信额度、期限等;(4)签订合同:民生银行与中小企业签订授信合同;(5)放款:民生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至中小企业账户。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行为,保护银行资产安全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批量授信指银行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授信协议的基础上,在授信额度范围内,通过单一或者多重授信形式,为其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条民生银行实施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应当坚持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明确授信对象、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限,严格落实贷前管理和贷后监督。

第四条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依市场竞争原则,确保公平竞争,杜绝任何行为对市场造成扭曲影响,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授信管理第五条民生银行实施中小企业批量授信,应当以客户为中心,结合客户需求和风险特征,制定授信方案。

第六条银行应当对中小企业进行严格的贷前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审核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情况,并根据风险特征确定授信标准、授信额度和利率水平等。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授信风险评估体系,科学测算授信风险,综合评估中小企业申请授信的可行性和风险,确保批量授信资金安全。

第八条民生银行通过批量授信向中小企业放款,应当依据授信额度、期限和用途,制定合理的放款计划,确保资金使用合规、有效。

第九条民生银行实施中小企业批量授信,应当及时更新中小企业信息,动态监控中小企业贷款风险,遇到风险情况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民生银行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批量授信资金监管机制,严格落实银行资金使用的资金安排、资金跟踪和账务管理。

第十一条民生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反欺诈和反洗钱制度,规范员工行为,杜绝不良行为,防范风险。

第十二条民生银行应当建立专业化的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团队,定期开展培训和考核,提升内部控制水平。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民生银行对本办法拥有最终解释权。

简要注释如下:1. 本文档是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包括总则、授信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四个方面,旨在规范中小企业批量授信管理行为,保护银行资产安全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中⼩企业授信管理办法中⼩企业授信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 (1)第⼆章部门职责 (3)第三章情景分析 (4)第四章授信调查 (5)第五章授信审批 (6)第六章授信发放 (13)第七章集团授信 (14)第⼋章附则 (14)第⼀章总则第⼀条为促进我⾏中⼩企业授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监会《商业银⾏授信⼯作尽职指引》、《商业银⾏⼩企业授信⼯作尽职指引(试⾏)》、《银⾏开展⼩企业授信⼯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客户范围本办法所称“中⼩企业”是指年销售收⼊不超过1亿元(批发类企业年销售收⼊不超过1.5亿元)的企业法⼈客户,具有独⽴融资权的⾮法⼈企业客户。

具有独⽴融资权的⾮法⼈企业包括: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持有⾮法⼈营业执照、贷款卡的⾮法⼈企业。

2、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持有⼯商机关核发《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各分⾏应结合地区发展特点,综合分析⾏业特点、发展趋势、信贷状况、抗风险能⼒、国内外需求变化等因素,分地区分⾏业确定中⼩企业新模式具体客户范围、准⼊标准及管理要求。

符合上述标准,但属于以下情况的企业,不适⽤本管理办法,其业务叙做管理继续按我⾏公司业务的现有规定进⾏: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录》中明确为限制类和淘汰类的项⽬。

2、融资性担保机构。

3、房地产业(“K7200”)、⾦融业(“J6800”、“J6900”、“J7000”、“J7100”)、租赁业(“K7300”)、商务服务业中的投资与资产管理业(“L7412”)、教育业(“P8400”)、卫⽣⾏业中的医院(“Q8510”)等不适⽤于中⼩企业授信的⾏业1。

4、产能过剩⾏业,以国务院确定的产能过剩⾏业为准。

5、电⼒、燃⽓和⽔的⽣产与供应业。

6、集团客户仅具有管理职能的母公司。

7、其他虽符合中⼩企业定义,但实际业务经营模式不符合中⼩企业风险特征的客户或项⽬。

8、企业设计⽣产能⼒超出新模式适⽤范围的新建企业(含⽬前阶段尚未投1⾏业分类执⾏《国民经济⾏业分类》(GB/T4754—2002)规定。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是指对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授信管理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法规和政策。

授信管理是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

以下是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1. 授信申请与审批程序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的第一部分是授信申请与审批程序。

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需要向金融机构提交授信申请,申请获得相应的信用额度和融资支持。

金融机构在审批授信申请时需要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分析,确保授信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授信申请与审批程序的规范可以帮助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明确各自的权责和流程,提高授信的效率和准确性。

2. 授信额度与担保要求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的第二部分是授信额度与担保要求。

授信额度是指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信用额度,用于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金融机构在确定授信额度时需要考虑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

同时,金融机构还会要求中小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以降低授信风险。

授信额度与担保要求的规范可以帮助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授信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3. 授信利率与还款方式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的第三部分是授信利率与还款方式。

授信利率是指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时所收取的利息费用。

还款方式是指中小企业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偿还授信贷款的方式。

金融机构在确定授信利率和还款方式时需要考虑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

授信利率与还款方式的规范可以帮助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授信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4. 授信监管与风险控制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的第四部分是授信监管与风险控制。

授信监管是指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授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授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金融机构需要建立相应的授信监管制度和流程,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

授信监管与风险控制的规范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提高授信管理的水平和效果,降低授信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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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部门职责3第三章情景分析4第四章授信调查5第五章授信审批 (6)第六章授信发放 (13)第七章集团授信 (14)第八章附则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范围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批发类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5亿元)的企业法人客户,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客户。

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企业包括: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持有非法人营业执照、贷款卡的非法人企业。

2、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持有工商机关核发《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各分行应结合地区发展特点,综合分析行业特点、发展趋势、信贷状况、抗风险能力、国内外需求变化等因素,分地区分行业确定中小企业新模式具体客户范围、准入标准及管理要求。

符合上述标准,但属于以下情况的企业,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其业务叙做管理继续按我行公司业务的现有规定进行: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明确为限制类和淘汰类的项目。

2、融资性担保机构。

3、房地产业(“K7200”)、金融业(“J6800”、“J6900”、“J7000”、“J7100”)、租赁业(“K7300”)、商务服务业中的投资与资产管理业(“L7412”)、教育业(“P8400”)、卫生行业中的医院(“Q8510”)等不适用于中小企业授信的行业1。

4、产能过剩行业,以国务院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为准。

5、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与供应业。

6、集团客户仅具有管理职能的母公司。

7、其他虽符合中小企业定义,但实际业务经营模式不符合中小企业风险特征的客户或项目。

8、企业设计生产能力超出新模式适用范围的新建企业(含目前阶段尚未投产、或投产但在试运行阶段未实现正常产能的情况)。

1行业分类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规定。

9、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禁止或限制准入的行业。

第三条涉及规模变动的中小企业认定程序1、根据现行中小企业新模式授信管理规定,已有授信客户如连续两年突破中小企业客户定义,原则上应移交公司业务条线进行管理。

对于销售收入不超过定义标准的15%、且企业销售维持平稳区间的客户,在客户行为模式及风险特征未发生实质变化的前提下,各行可本着客户自愿,分行内部协商原则,由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维护相应客户。

2、如大/中型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恶化、规模缩小而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在全部授信收回清户前,不得认定为中小企业。

3、由于分立、经营战略调整等原因使经营规模缩小而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经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审核后,可认定为中小企业。

第四条业务范围中小企业业务范围包括授信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1、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资金类产品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2、低风险业务,特定客户贸易融资或一年以内非融资类保函业务的客户,按照我行相关规定办理;3、结算、财务顾问、代发工资、代理保险、委托贷款、代理发债等中间业务。

第五条中小企业授信管理的基本原则1、统一授信:对中小企业客户的各类授信业务均纳入统一授信管理;2、审贷分离:授信发起岗位的职能必须与授信审批岗位的职能保持相互独立,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3、贷放分控:贷款审批岗位与发放审核岗位相互独立,分别管理与控制,降低信贷业务操作风险;4、资产组合管理:在全面量化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组合管理技术,从整体上优化和调整风险资产的分布与配置,提高授信业务的资本收益率;5、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运用风险定价等量化工具,通过对授信条件的灵活调整,实现业务部门对单个客户收益与风险及成本的平衡,提升我行与客户的合作关系及收益水平,以资产组合管理等量化技术监控中小企业业务的整体风险和收益水平,通过对授信标准的适时调整,实现我行中小企业业务整体收益覆盖风险,提高中小企业业务对全行净收益的贡献度。

第六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总行及经总行批准,按照《xx银行中小企业业务指引(2010年版)》实施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的分行。

分行可以本办法为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中小企业)1、制定我行中小企业业务战略规划、方针和政策;2、建立与维护我行的中小企业业务品牌;3、在总行风险政策框架下,拟定中小企业业务的授信管理制度;4、指导、监督、评价全行中小企业业务的开展和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5、对全行中小企业业务实施组合管理;6、与风险管理部共同审定中小企业专业审批人的任职资格;7、研发中小企业相关产品;8、负责全行中小企业服务的品质管理。

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1、指导拟定全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办法;2、监测全行中小企业授信资产质量;3、审定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人员的任职资格;4、建立与维护中小企业评级模型。

第九条总行授信执行部1、对中小企业业务流程中的发放审核、押品管理、授后监督及授信档案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后评价;2、负责对按规定由授信执行部门接收的中小企业不良授信进行清收;3、负责审核中小企业授信呆、坏账的核销。

第十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公司业务)与总行公司金融总部(中小企业)共同确定对公客户的分工定位、存量客户移交等业务发展原则与实施措施。

.第十一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负责中小企业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的开发、推广与维护。

第十二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内结算与现金管理)1、负责建立网点与中小企业业务机构客户营销与业务受理的有效联动;2、负责中小企业客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以及相应的产品研发、推广;3、针对网点开展有关对公服务销售流程、产品推广及中小企业信贷工作等方面的专项培训。

第十三条总行个人金融总部与公司金融总部(中小企业)建立信息沟通与联动机制。

第十四条分行可参考总行部门职责,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行各部门职责。

第三章情景分析第十五条情景分析工作指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环境、行业风险和银行获利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中小企业业务的目标行业优先次序,动态控制行业风险及其他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准入风险。

第十六条一级分行应在中小企业业务部门设立情景分析专岗,由专人负责情景分析工作。

设立信贷工厂的二级分行应设立情景分析岗位,配合一级分行情景分析人员完成行业分析、行业预警、授信政策制定等工作。

第十七条情景分析人员基本职责为:1、结合当地实际,分析行业及产业集群的各自特征,确定本地区行业优先次序,为市场营销人员提供行业指引。

行业优先次序分为:优先支持、一般支持、限制支持及禁止支持四大类。

情景分析人员应根据外部宏观经济及行业变化和总分行出台的政策动态调整行业优先序列,行业重检频率每年不低于一次。

2、密切关注与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政策,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国家经济政策、辖内授信资产分布等情况的变化和外部突发事件,根据总分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地中小企业特点,制定及调整中小企业业务的区域性行业和客户群授信政策,动态控制行业风险及其他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准入风险。

3、定期对主要行业进行调研和分析,对区域和行业的资产组合比率提出建议。

情景分析人员应每季一次向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风险官提交专项调研报告。

第四章授信调查第十八条授信调查工作由客户经理负责。

第十九条授信调查的基本原则1、授信发起人应对授信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调查结论负责;2、对客户的贷前调查应由双人参与、共同负责;3、“实质重于形式”。

在对客户的授信调查过程中,应注重核实其销售收入和盈利指标等财务信息的真实情况,不单纯依赖财务报表;4、注重收集中小企业及其业主的非财务信息,并将此作为授信调查结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授信调查的基本内容1、企业借款资格、资信情况、经营和财务状况、关联企业情况;2、企业业主个人的资产负债情况、资信状况;3、担保品或保证人的情况;4、资金需求测算;5、企业与我行的合作情况及效益预测。

第二十一条授信调查的基本要求1、客户经理须现场查看中小企业经营场所,须对中小企业实际控制人(或经营管理团队核心人员)进行面谈。

现场查看及访谈内容需有书面记录。

授信上报前客户经理应进行深入的现场调查,对于授信总量较大或者风险较大的项目应提高现场调查频率。

2、客户经理须检查核实公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通过原件、复印件核对,资料与原始凭证或者实物核对,确保上报资料及调查内容真实性。

3、中小企业授前调查应至少由两名客户经理(或业务端有权签字人)共同参与。

4、业务端有权签字人须配合客户经理调查中小企业资信,对于授信总量超500万元(含)以上授信项目,业务端有权签字人须现场调查中小企业资信,同时与实际控制人进行面谈,并有书面记录。

各分行应结合市场情况,规范面谈与现场调查内容。

第五章授信审批第一节授信审批模式和流程第二十二条 在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的各级销售单位设立业务端有权签字人,负责业务端的风险审核,与中小企业专业审批人共同对授信业务的风险负责。

业务端有权签字人可由销售单位的各级负责人兼任。

第二十三条 业务端有权签字人可根据资历与水平分成若干等级,分别有权审核相应金额的授信。

业务端有权签字人的任职资格由一级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风险官认定。

第二十四条 每一笔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必须由一位业务端有权签字人和一位中小企业专业审批人共同审批核准,两者意见不一致时,以中小企业专业审批人的意见为准。

销售单位如有异议,可按本章第六节规定提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 流程示意图授信审批流程示意图:信用恢复流程示意图:第二节 客户信用评级和准入信用恢复人授后管理单位负专业审批人信用审岗 客户经业务端有权签信用审专业审批人第二十六条我行进行客户信用评级的目的是对授信客户和授信担保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价和确认,其结果是进行业务授权、客户准入和退出管理、授信审批决策、授信风险定价、产品组合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中小企业及相关保证企业(含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由授信发起单位初评,由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具备综合类或客户评级类“评级专业人员”资格的人员审核,原则上由一级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终审认定,经分行风险管理部同意后可进行转授权。

第二十八条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负责除向上推翻以外的信用评级的终审认定。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向上推翻的终审认定。

总行风险管理部在监控检查中,如发现分行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终审的客户评级结果存在较大偏离,可上收评级认定权限。

第二十九条评级专业人员的任职资格由总行风险管理部统一认定。

第三十条依据信用等级的不同,将中小企业客户划分为三类,便于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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