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8•【字号】长政办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8日长沙市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3〕24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23〕4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精神,加快构建优质均衡的基础教育体系,推进全市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统筹城乡基础教育发展,优化教育投入结构和资源配置,全面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努力缩小区域、城乡、校际之间的办学水平差距,加快构建幼有优育、学有优教的高质量基础教育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上好学”的美好愿望,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优质均衡基础教育服务体系初步建立,供给总量进一步扩大,供给结构进一步优化,教育公平进一步凸显。
到2030年,全市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所有区县(市)通过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教育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每位适龄孩子享有更加公平更加优质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通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12•【字号】•【施行日期】199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通告为了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保持校园内外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冲击学校,寻衅闹事,侮辱、殴打师生员工,破坏教学设施,扰乱正常教学秩序。
二、严禁非教学实验人员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学校;未经学校许可,机动车辆不准进入学校;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不准鸣放高音喇叭,严禁在校园内练习机动车驾驶。
三、严禁在高校围墙外侧100米、中小学校正门外侧200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录像室、歌舞厅、卡拉OK厅和其他影响教学环境的文化娱乐场所。
四、严禁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外侧20米范围内新建公共厕所、垃圾站和机动车停车场。
五、严禁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外侧50米范围内设立集贸市场、摆设摊担。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兴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倚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修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在围墙上打洞、安窗、开门。
周边不得从事有噪声等污染和危害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各学校不得在校区内乱搭乱建违法违章建筑。
七、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学校或教育管理部门进行劝告、制止,要求整改。
对拒不整改者,由公安、城管、规划、工商、文化、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组织清理整顿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湖南规划建设万人以上小区需配建幼儿园和小学.doc

2018年湖南规划建设万人以上小区需配建
幼儿园和小学
2018年湖南规划建设万人以上小区需配建幼儿园和小学
1万人以上小区配建幼儿园、小学,3万人以上配建初中,8万人以上配建高中……记者15日获悉,《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已正式出台,将于7月1日起施行。
随着城市规模扩大,新社区不断出现,而中小学、幼儿园等配套资源跟不上,容易导致“入学难”“入学贵”。
为破解这一问题,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同时明确,规划建设1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3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规划建设8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普通高中。
如规划建设的住宅区居民数量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需承担周边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园、入学需求的,也应当相应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州)、县(市、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确定农村中小学校布局,合理设置教学点或者设置寄宿制学校。
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长沙市关于市城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用地的暂行规定-

长沙市关于市城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用地的暂行规定正文:---------------------------------------------------------------------------------------------------------------------------------------------------- 长沙市关于市城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用地的暂行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1993年8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用地作出如下规定:一、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我市教育事业发展计划的要求,合理布局,配套建设、逐步实施。
二、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设置、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标准必须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批准后的规划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四、新区开发的建设单位必须进行教育设施的配套建设。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其选址定点和设计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配套的幼儿园、小学建设必须与建设的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幼儿园、小学建设费用纳入综合开发费,由开发单位兴建,竣工后的验收工作必须有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后其产权和有关资料移交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配套的中学建设用地,由建设开发单位无偿提供,其建设资金在教育附加收入中安排,财政酌情给予补助。
教职工的住宅用地,由建设部门按优惠价提供。
住宅由教育部门自建。
五、旧城改造应配套改扩建好该地区原有中小学、幼儿园。
旧城改造涉及的中小学改扩建工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改扩建方案。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19修正)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19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16•【字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施行日期】2019.09.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19修正)(2003年7月14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6年9月15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9月1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沿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
第四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中小学学校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擅自改变用途;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保护区、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控制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和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物外观和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地道应同时进行管线综合,同步设计并敷设各种市政管线,各种弱电管线应同沟敷设。
在有条件的地方,应规划建设综合沟。
在市政道路上开设道路进(出)口或市政管线的接口,架(敷)设临时市政管线,设置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的,均需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在二环线内的主次干道及其他重要地段,不得新设架空线路。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长沙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常规管理工作检查和课改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长沙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常规管理工作检查和课改样板校建设学校考核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长教通[2014]97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14.04.17【实施日期】2014.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长沙市教育局关于长沙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常规管理工作检查和课改样板校建设学校考核情况的通报(长教通〔2014〕97号)为了加强普通中小学常规管理,全面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样板校建设,整体提升我市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2月25日-3月6日,我局抽调部分教研员、规范办学行为检查员,采取听、看、查、座谈的方式,分七个组深入申报常规管理先进单位、课改样板校建设学校和特色学校等108个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随机听取了756节课,走访了800多名教师,并对2250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
常规管理单位主要从常规管理制度、教学计划总结、校本教研、课堂教学、课程资源开发、作业批改与课外活动、教学评价和办学行为等八个方面,全面了解学校常规管理落实情况;课改样板校建设学校主要从课程建设、课堂教学改革、师资建设、校本教研、资源建设、评价改革、样板作用等七个方面,深入了解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样板校建设情况;区域教育特色发展建设学校参照常规管理先进单位程序进行检查,重点考评学校的特色建设情况。
3月11日-13日,我局抽调部分园长、教研员采取听汇报、看教学活动、查阅资料、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分三组对申报常规管理先进单位的23所幼儿园进行了检查。
随机听取了69个教学活动,访谈了100多名教师,对230名家长进行了问卷调查,全面了解幼儿园常规管理的落实情况。
一、取得的主要成绩(一)常规管理走向精细化1.规章制度更加健全。
各中小学不断完善常规教学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考试评价、教研教改、绩效考核、功能室管理等制度,基本做到了有章可循、有制可依,不少学校甚至编辑成册下发给教师。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5•【字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施行日期】2006.09.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法制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8月16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谭仲池二00六年九月十五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依法组织听证。
二、第六条第二款改为第七条。
三、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向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应提交选址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其他必备资料。
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有效期为6个月;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范围,发出建设用地要点(定点)通知单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要点(定点)通知单有效期内提交规划设计文件及附图,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其有效期为6个月。
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五、删除第二十五条。
六、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应提交申请建设报告及其他必备资料。
个人住宅建设还须征得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按程序核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的有效期为6个月),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设计方案或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图,提出实施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规划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有关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
镇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内容。
第五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规划建设一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三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规划建设八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普通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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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
长沙人大网点击数:636 时间:2007-08-08 【字体:小大】收藏打印文章(1997年4月30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8月26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必须把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以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教育、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在报批前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偿或者重建,调整、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
有面积。
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兴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听取教育行政部门意见,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中小学校、幼儿园需要用地时,在规划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拆除。
第八条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定点、校园建设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设计规范。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并做好安置工作。
第九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时,每4000居民以上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置小学、幼儿园,每8000居民以上住宅区还应按标准规划配置中学。
分散开发建设的住宅,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
有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控制性详规图纸,经审定后送教育行政部门。
规划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检查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实施。
第十条规划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的标准及其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千人口中按80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其用地面积分别为: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55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8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31700平方米,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37000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中按80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其用地面积分别为: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7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8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36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5700平方米;
(三)每千人口中按40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其用地面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27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37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4700
平方米。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
规划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还应规划教职工住宅用地。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正门200米半径的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娱乐场所。
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外两侧各2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公共厕所、垃圾站和机动车停车场;正门外两侧各5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集贸市场、摆设摊担;周边不得从事有噪声等污染和危害安全的生产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倚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修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在围墙上打洞、安窗、开门。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套相应规模的中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82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100平方米,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700平方米;
(二)配套相应规模的小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29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4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5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200平方米;
(三)配套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其建筑面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200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25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3200平方米。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
第十三条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
(一)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四)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前款规定的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六条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应当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竣工资料应同时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校舍及场地不得擅自出租、转让,不得擅自将教学用房改作他用,不得在校园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以及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执行和维护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擅自改变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部门依照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建设配套小学、幼儿园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违法建设部分造价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侵占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由土地管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