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遗产债务清偿的相关裁判规则
继承案件中的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

继承案件中的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在继承案件中,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是一个重要的议题,涉及到合法继承人之间的权益和利益分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本文将探讨继承案件中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可能涉及的争议。
一、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原则在继承案件中,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平等原则:继承人之间应当在遗产继承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不论是直系亲属还是旁系亲属,他们在遗产继承中的地位应当受到平等的尊重。
2. 反对歧视原则:法律明确规定,没有任何理由可以以性别、种族、宗教等因素进行歧视。
在遗产继承中,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以确保每个继承人都能获得公正的待遇。
3. 持续经营原则:如果被继承遗产中包含有企业、房地产等经营性质的财产,收益分配应当考虑到继承后的持续经营情况,确保继承人能够合理分享经营所得。
二、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方法在继承案件中,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可以采用以下方法:1. 等比例分配:按照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等比例分配遗产收益。
这是一种常见的方法,根据每个继承人获得的继承份额确定其在遗产收益中的比例份额。
2. 协商分配:继承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遗产收益的分配比例。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某些继承人需要更多的资金用于教育、医疗等方面,可以通过协商灵活地确定收益分配。
3. 专项分配:如果继承案件中存在持续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财产,可以根据经营实际情况,将部分收益专门分配给负责经营的继承人,以确保业务的持续经营和发展。
三、可能涉及的争议在继承案件中,遗产继承的收益分配可能会引发一些争议,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分配比例的争议:如果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收益的分配比例存在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院在判决时将综合考虑继承人之间的关系、遗产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做出公正的裁决。
2. 经营财产的争议:如果继承案件中存在经营性财产,继承人之间可能会就如何分配经营权和收益产生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谈判或者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确保各方权益的平衡。
遗产继承中的被继承人债务处理

遗产继承中的被继承人债务处理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债务处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遗产继承既包括财产的传承,也包括债务的继承。
当被继承人在去世时尚有未偿清的债务时,这些债务会如何处理?本文将会就被继承人债务的不同情况进行详细讨论。
一、被继承人的债务情况在处理被继承人的债务前,首先需要了解被继承人的债务情况。
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已确立的债务:这些债务通常是指已经签订合同或协议,存在明确的欠款关系并被记录下来的债务,比如贷款、信用卡债务等。
2. 疑云债务:这些债务是指存在一定争议或未得到确认的债务,可能是与他人的口头约定或未经法律认可的债务。
3. 未发现的债务:这些债务是指在被继承人去世时尚未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发现的债务,可能是由于被继承人隐瞒、遗失或未经意地错过的债务。
二、债务的继承和偿还1. 已确立的债务已确立的债务通常是具有优先继承权的债务。
在遗产继承中,优先得到偿还的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葬礼费用: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葬礼费用应当首先从遗产中偿还。
(2)法定继承人的生活费用: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等法定继承人的生活费用也享有优先偿还权。
(3)法律规定的债权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一些债权人可能享有优先偿还权,比如税务机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
优先继承权的债务应当在其他债务之前得到偿还,确保最基本的利益得到保障。
2. 疑云债务和未发现的债务对于疑云债务和未发现的债务,继承人需要进行以下的处理:(1)清偿已确立的债务后,法律或法院可能规定一定的遗产分配比例来清偿可能的疑云债务或未发现的债务。
(2)如果疑云债务或未发现的债务超过了遗产的价值,继承人通常不承担超过遗产价值的债务。
(3)如果疑云债务或未发现的债务得到确认,并且超过了遗产的价值,继承人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以免被追偿。
三、遗产的管理和债务的追偿在清偿了被继承人的债务后,继承人需要对遗产进行管理,并确保不会被债权人追偿。
失信评估和处置控制程序

失信评估和处置控制程序目录一、“五纳入”(一)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要纳失(二)妨碍抗拒规避执行要纳失(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要纳失(四)违反限制消费令要纳失(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和解协议要纳失二、“三限制”(一)纳入失信要限消(二)终本案件要限消(三)不履行给付义务可限消三、“六禁止”(一)已控财产够清偿禁止纳失和限消(二)担保充足够偿还禁止纳失和限消(三)履行条件未成就禁止纳失和限消(四)被执行人未成年禁止纳失(五)单位"四类人"禁止纳失(六)政府机构禁止限消四、“六审慎”(一)“校园贷”“套路贷”审慎纳失和限消(二)已控财产可能清偿审慎纳失和限消(三)低保残疾生活困难审慎纳失(四)医院学校养老院审慎限消(五)抢险救灾抗疫企业审慎纳失和限消(六)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居委村委审慎限消五、“七宽限”(一)受灾受疫小企业可宽限(二)上市公司重点企业可宽限(三)信用记录良好企业可宽限(四)主动偿还部分债务可宽限(五)在读全日制大学生及应届毕业生可宽限(六)申请执行人同意可宽限(七)被执行人有其他债权正在执行可宽限六、“十一删除”(一)纳入期限届满应删除失信(二)生效文书履行完毕应删除失信(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应删除失信(四)受理破产案件应删除失信(五)再审中止执行应删除失信(六)不予执行应删除失信(七)终结执行应删除失信(八)终本后两次查询无财产应删除失信(九)申请执行人申请可删除失信(十)积极履行生效文书可删除失信(十一)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可删除失信七、“七解除”(一)生效文书履行完毕应解除限消(二)单位“四类人”因私以个人财产消费应暂时解除限消(三)单位原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解除限消(四)申请执行人同意可解除限消(五)提供足额担保可解除限消(六)情况紧急乘飞机高铁可暂时解除限消(七)其他因生活或经营必需可暂时解除限消为指导全省法院执行干警正确掌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范围及条件,规范和强化失信惩戒行为,践行依法规范和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一、概述《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最高民事法律,为我国民法立法的重要里程碑。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是该法典中的一条关于继承的规定,对于继承纷争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解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条。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遗产的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该法条明确了遗产的继承时间节点,即被继承人死亡时。
这意味着,从被继承人死亡之刻起,其遗产的所有权就会按照法律规定开始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
三、法条解读1.继承时间节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继承的时间节点是被继承人的死亡时刻。
这意味着,在被继承人尚未死亡之前,无论是否存在预定的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不会发生。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财产才会按照法定或遗嘱继承规则进行分配。
2.遗产所有权的转移根据该法条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其死亡时开始转移。
这意味着,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之刻起就享有遗产的所有权。
被继承人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财产。
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的遗嘱,按照一定的继承顺序和比例享有该遗产。
3.继承纷争的解决由于继承涉及财产的分配,常常会引发争议和纷争。
在继承纷争的解决过程中,遵循法律的规定非常重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为继承纷争提供了明确的时间节点,即被继承人的死亡,为解决争议提供了重要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以依据该法条,结合其他有关规定,寻求法律保护和解决继承纷争。
四、总结《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是关于继承的重要法条,明确规定了继承时间的节点和遗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符合继承条件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获得遗产的所有权,并根据法律规定或遗嘱享有遗产。
同时,该法条为继承纷争的解决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时间节点,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继承是民法的重要领域之一,本法条的规定对于遗产继承的顺利进行具有积极的意义。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处理遗产问题的五个案例分析

案例:处理遗产问题的五个案例分析案例一:李明遗产分配纠纷事实经过:李明是一位富有的商人,在去世前并未留下遗嘱。
他有两个子女,分别是李华和李强。
李华是独生子女,而李强有一名儿子李明豪。
在李明去世后,李华和李明豪发生了遗产分配的争议。
李明的财产包括房产和投资组合。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遗产法规定,如果遗嘱不存在,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
在这种情况下,李华将成为唯一的合法继承人,李明豪将没有获得任何遗产的权利。
李华有权继承李明的全部财产。
然而,李明豪认为他作为李明的唯一孙子,应该有权继承一部分财产。
李明豪提出了民事诉讼,要求李华与他平分李明的房产和投资组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李明豪没有直接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作为李明的孙子,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提出合法继承财产的申请。
法院判断情况下,考虑到李华已经成年并且拥有自己的稳定收入来源,判决李明豪继承了一部分李明的房产和投资组合。
建议:在遗嘱不存在的情况下,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
然而,作为律师,建议每个人应该制定遗嘱,并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遗嘱可以明确规定财产如何分配,减少争议发生的可能性。
案例二:刘小红的个人财产继承纠纷事实经过:刘小红在去世前并未留下遗嘱。
她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
她的家人包括她的父母、兄弟姐妹和外甥。
她的财产主要包括一处房产和一笔银行存款。
律师解读:根据中国的遗产法规定,如果遗嘱不存在,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
在这种情况下,刘小红的父母将成为唯一的合法继承人,她的兄弟姐妹和外甥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父母去世或者放弃继承权利后,兄弟姐妹和外甥可以成为继承人。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刘小红的父母已经去世,法院判决刘小红的兄弟姐妹和外甥成为她财产的合法继承人。
建议:虽然遗嘱可以明确规定财产如何分配,但是对于没有制定遗嘱的人来说,法定继承顺序将决定遗产的分配。
如果你希望财产能够按照你的意愿分配,建议你制定遗嘱并确保其合法性。
《人民司法》(201518)精选裁判规则15条

《人民司法》(2015/18)精选裁判规则15条| 天同码本期内容,精选自《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8期)部分典型民商事案例,并整理成天同码,与读者分享。
【规则摘要】1.第三人承诺届期清偿债务的,构成免责式债务承担——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届期清偿债务人全部债务的,应认定系免责式债务承担。
此种情形,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
2.第三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的,构成并存式债务承担——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人债务,法律性质上属债务加入,债权人有权请求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还款。
3.第三人基于委托付款承诺偿债的,不构成债务加入——第三人基于与债务人之间委托付款关系,承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应认定为债务履行承担。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管辖法院应继续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未结案件,不因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而受“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约束。
5.配偶的居住权,可对抗房屋产权人排除妨害请求权——在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无固定经济来源又无其他居所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不因一方去世而消灭。
6.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使用权归属发生纠纷的处理原则——因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使用权归属发生纠纷,应结合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合同、小区管理惯例等规范处理。
7.安置房选购资格一旦赠与并使用,应视为权利转移——基于房屋征收所获安置房选购资格一旦赠与他人,受赠人已使用该资格,应认定赠与合同标的物已完成权利转移。
8.合作经营合同解除,不影响此前所签买卖合同效力——在合作经营合同系继续性合同情况下,合同解除没有溯及力。
解除之前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仍有效。
9.数份证据发生矛盾冲突时,应依优势证据原则处理——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财产权属的约定存在数份不同且相互矛盾的证据时,应依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各自效力。
10.外商追加投资,不能自然形成外资企业的股东出资——外资企业股权变更事项,应报经审批机关批准。
(2021)苏02民终58号

(2021)苏02民终58号【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3【案件字号】(2021)苏02民终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冰贾建中龚甜【审理法官】徐冰贾建中龚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曹炜;周洁;胡仁其;蔡娟芬【当事人】曹炜周洁胡仁其蔡娟芬【当事人-个人】曹炜周洁胡仁其蔡娟芬【代理律师/律所】唐建永江苏新普合律师事务所;吴朝阳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建永江苏新普合律师事务所吴朝阳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建永吴朝阳【代理律所】江苏新普合律师事务所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曹炜【被告】周洁;胡仁其;蔡娟芬【本院观点】以遗产的价值为限清偿死者生前所负债务是继承法确定的规则之一。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以遗产的价值为限清偿死者生前所负债务是继承法确定的规则之一。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胡斌存在遗产,故应以胡斌的遗产清偿胡斌生前所负债务。
胡斌向曹炜借款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胡斌对曹炜负有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义务。
因胡斌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故继承人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但以胡斌的遗产清偿胡斌的债务这一法律规定仍应得到执行。
因胡斌的继承人是最方便保管遗产的人,因此胡斌的继承人负有保管遗产,并协助法院执行遗产的义务。
综上所述,曹炜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部分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6民初413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胡斌结欠曹炜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该款以胡斌遗产偿还。
继承案件法律办案指引(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案件是指因遗产继承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继承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
为了确保继承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提高司法公信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案指引。
二、继承案件受理范围1. 遗产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之间因遗产分配、继承份额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2. 遗赠抚养协议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签订后,协议当事人之间因履行协议产生的纠纷。
3. 遗产赠与纠纷:被继承人生前赠与财产后,受赠人与继承人之间因财产权属问题产生的纠纷。
4. 遗产代位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晚辈直系血亲要求代位继承产生的纠纷。
5. 遗产指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生前指定继承人后,指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继承人要求继承产生的纠纷。
三、继承案件办理程序1. 接受立案(1)当事人提交继承案件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2)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 调查取证(1)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要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2)法院根据案件需要,依法调查取证,包括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
(3)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依法认定证据效力。
3. 开庭审理(1)法院在开庭前通知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参加庭审。
(2)开庭时,法院依法审理案件,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3)当事人陈述、辩论、质证。
4. 裁判(1)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2)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5. 执行(1)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期满后,上一级法院依法审理,作出终审判决。
(3)当事人对终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四、继承案件办理注意事项1. 依法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继承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
2. 在办理继承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亲情等因素,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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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被继承人遗产债务清偿的相关裁判规则
导读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中的债务如何清偿?本期法信干货小哥梳理相关裁判规则及专家观点,对被继承人遗产债务清偿问题进行简要介绍。
裁判规则
1.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
——李某、张某诉郝某、吴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按照遗嘱继承遗产,应当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清偿债务的限额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为限。
审理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4年9月24日
2.放弃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可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免除偿还责任
——黄娜诉李某等人继承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债务人生前所欠债务,应当由其可以获得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在各自所获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若继承人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其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来源:广西法院网 2009年3月29日
3.被继承人遗产债务清偿时应注意保留必留份
——潘邓氏诉董丽男及第三人段艳萱、沈阳市东陵区汪家镇李巴彦村民委员会遗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
案例要旨: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应先在遗产中留下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必留份,其他继承人在剩余财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进行偿还,偿还债务后继续完成遗赠的交付。
案号:(2004)沈民(1)合终字第237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专家观点
1.遗产债务的主要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债务是指应当以遗产负责的债务。
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在遗留遗产的同时,也可能遗留下有关债务,而且在继承开始后还会基于遗产产生一些新的债务,如继承费用。
对于这些遗产债务应当以遗产进行清偿,而清偿的前提就是对遗产债务的范围进行确定。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结合实践可知,遗产债务虽然主要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下的债务,但遗产债务比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要宽一些,有一些是在继承开始后基于遗产产生的债务,也属于遗产债务,应当进行清偿。
具体而言,遗产债务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第一,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
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是遗产债务的主要部分,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因自己的行为所欠下的债务,包括被继承人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所欠债务以及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等。
本案中的遗产债务便属于此。
第二,继承费用。
继承费用,是指为完成管理、清算、分割遗产及执行遗嘱而支出的费用。
在继承进行中,为完成一定的事项,须要支出一定的费用,如遗嘱执行费、遗产管理费、公示催告费、诉讼费等。
这些费用是必须支出的,应从遗产中开支,而且应当将遗产费用作为享有优先权的债权。
值得注意的是,因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过失而支出的费用不属于继承费用,应当由负有过失的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自己负担。
至于丧葬费用,是应当列入遗产债务,还是列入继承费用,我国没具体规定。
按《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丧葬费用不能列入继承费用之中,而应当由继承人负担。
丧葬费用既不能列入遗产债务,也不能列入继承费用。
因为,无论从法律上讲,还是从社会道德上讲,继承人都有义务殡葬已故被继承人。
为此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负有殡葬义务的继承人负担。
当然,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负责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则继承人无须负担丧葬费用。
第三,酌给遗产债务。
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这就是酌给遗产债务的规定。
酌给遗产债务是基于法律规定和扶养事实而产生,因此属于遗产债务。
第四,遗赠债务。
遗赠只是赋予了受遗赠人请求执行遗赠的权利,在本质上属于债权范畴。
因此,遗赠也属于遗产债务的范围。
我国继承法理论也认为,遗赠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因此,继承开始以后,受遗赠人有权请求有关义务人履行遗赠,交付遗赠财产。
关于保留的必要遗产份额是否属于遗产债务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进一步指出: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
适当的遗产,然后再按有关规定清偿债务。
由此可见,在我国对特定人员保留的必要遗产份额不属于遗产债务的范畴,应当是法律予以强制规定的一种特殊应继份额。
(摘自:杨立新主编:《婚姻继承法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60~262页。
)
2.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
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本条是关于遗产债务的清偿和遗赠交付的顺序的规定。
当债权人是一人时,一般不会产生债务的清偿顺序问题;即使债权人是多人,如果被继承人所遗留的遗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务的清偿顺序也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
只有当债权人是多人,而且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务的清偿顺序才变得必要。
那么遗产债务的清偿应该按怎样的顺序清偿?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清偿债务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偿还工资、生活费;国家税收;其他债务。
然而,其他债务应当按照什么顺序清偿,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1)优先债权应当为第一清偿顺序。
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债权。
享有这些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
优先权人的优先债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获得清偿。
但是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的清偿权利,倘若在供担保质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到清偿。
举个例子,张甲向李乙借款100万元,并以房屋一套作为抵押并登记。
后张甲不幸车祸去世,李乙遂要求张甲的继承人履行债权。
经评估张甲抵押给李乙的房屋因房价下跌贬值到90万元。
在这里李乙对张甲所遗留房屋的抵押权就是优先债权,但是这部分优先债权只有90万元,剩下的10万元转化为普通债权,李乙只能跟其他债权人享有一样的清偿顺序。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
在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之后,普通债权才能获得清偿。
但是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
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
对于尚未到期的债务,也应在遗产债务清理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进行。
对于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因为情况较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应当由继承人与债权人互相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估价处理或请鉴定人评定数额。
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完优先债权后不够清偿已知普通债权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依各普通债权的数额在全部普通债权中所占的比例,按比例分别予以清偿。
(3)交付遗赠为第三清偿顺序。
根据《继承法》第34条的规定,只有税款和债务清偿完毕后,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我国继承法为何这样规定?这是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
第一,债权人的债权一般都是有偿取得的,债权人付出了相应的义务;而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是无偿的;第二,债权人的债权早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就已发生,而此时根本未发生遗赠的问题。
(摘自:安凤德主编:《继承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32~234页。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十一条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第六十二条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49)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合法债务,应从遗产中偿还。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清偿责任。
因继承人能尽而不尽抚养义务所欠的债务,即使遗产不足清偿,继承人仍应负清偿责任。
继承人有两个以上的,应根据各自的经济情况,合理分担被继承人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