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对子公司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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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子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国企子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资产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的管理,以及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

第三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流程和监督机制,确保资产管理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第二章资产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子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公司的资产管理工作,对资产管理决策负责。

第五条子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对资产管理的全面工作负责。

第六条财务部门为资产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和实施资产管理方案,包括资产购置、使用、处置、评估等;(二)建立健全资产台账,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三)负责资产价值管理,定期对资产进行评估;(四)负责资产处置的审批和实施,确保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七条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财务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管理范围第八条子公司资产管理的范围包括:(一)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二)固定资产:包括房屋、设备、车辆等;(三)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四)长期投资:包括对外投资、股权投资等。

第四章资产购置与使用第九条子公司购置资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规划,避免重复购置;(二)注重效益,确保资产合理使用;(三)依法合规,确保资产购置合法有效。

第十条子公司资产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明确资产使用责任,确保资产安全;(二)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三)定期进行资产盘点,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第五章资产处置第十一条子公司处置资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确保资产处置合法有效;(二)公开透明,确保资产处置公平公正;(三)注重效益,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

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子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结合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涉及固定资产的取得、使用、盘点、处置、转移等活动。

二、固定资产分类第四条子公司固定资产分为以下类别:(一)房屋及建筑物:包括子公司自用或出租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机器设备:包括用于生产、加工、维修等设备。

(三)运输工具:包括汽车、摩托车、船舶、飞机等。

(四)电子设备:包括计算机、通讯设备、办公设备等。

(五)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子、文件柜等。

(六)其他设备:不属于上述类别的其他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第五条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盘点、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行政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调配、使用、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

四、固定资产取得与处置第九条固定资产取得前,需经财务部、行政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审核,确保其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十条固定资产取得后,行政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固定资产登记、入账等。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处置前,需经财务部、行政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审核,确保处置程序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处置后,行政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固定资产注销、入账等。

五、固定资产盘点与维护第十三条子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使用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发现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情况,使用部门应及时报告行政部门,行政部门负责处理。

六、奖惩措施第十六条对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集团对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集团对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对子公司的投资行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护集团和子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子公司。

子公司包括集团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

各直属子公司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股权投资: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参与及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

(二)产权投资:以使用权、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投资兴办企业。

(三)固定资产投资:集团及子公司用于自用的非经营性房地资产购买、技术改造、装饰装修、设备购置等投资行为。

(四)金融投资:进行证券(股票、债券、基金)交易、期货交易、外汇交易、委托理财等投资行为。

第二章投资管理原则第四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五条符合集团发展战略,确保投资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注重投资效益,实现投资风险可控。

第七条实施分级管理,明确各级审批权限。

第八条保障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透明性。

第三章投资管理程序第九条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一)项目提出:子公司提出投资项目,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集团投资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

(三)根据评审意见,集团投资管理部门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条投资项目审批(一)投资项目经集团投资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报集团董事会、股东大会或集团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审批通过的项目,由集团投资管理部门下达投资决定。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实施(一)子公司按照投资决定组织实施投资项目。

(二)集团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评估(一)投资项目完成后,集团投资管理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估。

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定(试行)

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定(试行)

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定(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配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促进母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产权管理,规范产权行为,构建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现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结合外经贸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母公司,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数额以上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对另一个公司实行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子公司,是指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定数额以上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所拥有或者根据协议受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母公司对子公司产权管理的总体原则是:企业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实行分级管理,并按照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地位,落实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建立企业内部资产经营责任制,逐步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坚持科学管理,实行规范运作,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母公司对子公司产权管理的目标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督促指导子公司做好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强化对子公司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的考核监督;建立有限责任制度,即:母公司以其投入子公司的资本数量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依法行使包括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在内的出资者所有权;通过资产重组促进子公司存量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率和效益。

二、产权关系第六条母公司以国有资产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其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母公司按投入子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依法对子公司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统一对上级主管部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对下属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对下属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投资行为,加强内部控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各类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

第二章投资原则第三条投资原则:1. 合法性原则: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风险可控原则:投资前应充分评估风险,确保投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3. 效益最大化原则:投资应以实现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为目标。

4. 合规性原则:投资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监管规定,确保合规经营。

第三章投资审批第四条投资审批权限:1. 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2. 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3. 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4. 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五条投资审批流程:1. 投资部门根据项目情况,提出投资建议。

2. 投资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财务分析等。

3. 投资部门将尽职调查报告提交给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

4. 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根据尽职调查报告,进行投资审批。

5. 投资部门根据审批结果,组织实施投资。

第四章投资风险管理第六条投资风险管理:1. 投资前,投资部门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2. 投资过程中,投资部门应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

3. 投资结束后,投资部门应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价,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投资提供参考。

第五章投资效益评估第七条投资效益评估:1. 投资部门应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收期、投资增值等。

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定(试行)

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定(试行)

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定(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配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促进母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产权管理,规范产权行为,构建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现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结合外经贸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母公司,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数额以上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对另一个公司实行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子公司,是指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定数额以上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所拥有或者根据协议受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母公司对子公司产权管理的总体原则是:企业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实行分级管理,并按照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地位,落实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建立企业内部资产经营责任制,逐步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坚持科学管理,实行规范运作,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母公司对子公司产权管理的目标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督促指导子公司做好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强化对子公司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的考核监督;建立有限责任制度,即:母公司以其投入子公司的资本数量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依法行使包括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在内的出资者所有权;通过资产重组促进子公司存量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率和效益。

二、产权关系第六条母公司以国有资产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其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母公司按投入子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依法对子公司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统一对上级主管部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总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总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总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范文公司管理制度一、导言公司作为一个集团性企业,拥有多个子公司。

为了统一管理,提高整体管理水平,确保子公司的稳定运营和发展,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总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

二、总公司的角色和职责1. 总公司是集团的决策中心,负责制订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目标和政策;2. 总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其落实总公司的决策和要求;3. 总公司负责协调子公司之间的合作与协同,促进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4. 总公司负责监督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确保其健康经营。

三、子公司的角色和职责1. 子公司是总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总公司的决策和要求;2. 子公司负责自己业务领域的运营管理和市场开拓,为总公司创造利润;3. 子公司应积极配合总公司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报告运营情况和风险预警;4. 子公司应保护总公司的利益,积极开展内部合作,增强集团的整体实力。

四、总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1. 统一组织架构总公司统一制定集团组织架构,将子公司纳入其体系中,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管理体系的协调和高效运转。

2. 统一岗位职责总公司制定标准的岗位职责,明确子公司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角色,促进各岗位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3. 统一考核评估总公司建立集团考核评估体系,包括对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风险、市场表现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子公司的稳定运营和发展。

4. 统一经营战略总公司制定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明确子公司的经营方向和目标,促进各子公司之间的协同发展,实现资源的共享和优势的互补。

5. 统一财务管理总公司对子公司进行财务监督,确保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制定财务制度和流程,规范子公司的财务管理。

6. 统一风险管理总公司对子公司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子公司的稳定和安全经营。

7. 统一人力资源管理总公司负责制定人力资源政策和规定,包括招聘、培训、绩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为子公司提供人力资源支持。

子公司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方案

子公司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方案

子公司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方案一、目标。

咱的目标很明确,就是要把子公司那些该上缴的资产收益,稳稳当当地收到母公司的口袋里,而且还得保证整个过程清晰、公平、高效,可不能乱成一锅粥。

二、收益范围确定。

# (一)明确啥是资产收益。

1. 首先得搞清楚,像子公司的利润分红这肯定算资产收益啦。

要是子公司这一年干得不错,赚了不少钱,按照约定的比例分给母公司那部分,那就是咱要收的。

2. 还有租金收入,如果子公司有房子、设备啥的租出去了,这租金的一部分也得上缴。

打个比方,子公司把闲置的厂房租给别的企业,收到的租金就得按照规定拿出一部分给母公司。

3. 投资收益也不能忘。

子公司拿着钱出去投资股票、债券或者跟别的企业合作投资项目,赚了钱回来,这部分收益也是咱的目标。

比如说,子公司投资了一个新兴的科技公司,等那个科技公司发展好了,子公司拿到了分红或者卖股份赚了钱,这其中就有一部分要上缴。

# (二)盘点资产与收益关联。

1. 要对每个子公司的资产进行详细盘点。

就像给每个子公司来一次“资产大体检”。

看看他们都有啥值钱的东西,这些东西又能产生多少收益。

2. 对于那些能直接产生收益的资产,像出租的房产,要建立专门的档案。

记录房产的位置、面积、租金水平,还有租户的情况。

这样就能清楚地算出每个月或者每年应该收到多少租金收益。

3. 对于那些参与企业经营产生收益的资产,例如子公司在其他企业的股权,要密切关注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

通过查看财务报表、参加股东会等方式,了解投资收益的情况。

三、收缴流程。

# (一)提前通知。

1. 母公司要像个贴心的大管家一样,提前给子公司发通知。

这个通知就好比是一张“收益上缴预告单”,告诉子公司什么时候该上缴收益啦,上缴多少,根据啥计算的。

比如说,提前三个月通知子公司,按照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和约定的分红比例,今年6月份要上缴利润分红100万。

2. 在通知里,还要把计算的详细过程列清楚。

不能让子公司稀里糊涂的,得让他们知道每一分钱是怎么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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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每年应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

总公司对子公司资产清查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的小额物资及办公用品在核定预算内自行购买,但必须双人经办。

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必须办理出、入库手续,建立管理台账。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存货及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报总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等损失,应及时予以核实,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工作,并报总公司备案。

经政府有关部门及总公司审批的具备资产核销条件的资产,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享有对子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并行使其所有者权利。

母公司是子公司财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有对子公司资产管理的责任。

子公司享有财产的支配权和经营自主权,并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五条母公司要结合本企业及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资产管理办法,切实保证资产的完整与安全,促使子公司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资产保值增值
情况的检查、监督并加以考核,严防公司资产流失。

并将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要作为评价子公司领导人经营业绩的一项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固定资产的管
理与监督。

母公司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及子公司的具体情况,规定子公司购置、处理固定资产的数额权限,实行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理的审批或报上级公司备案的制度。

严禁用公款以私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企业所购置的固定资产都必须纳入帐内管理和核算,确保固定资产完整与安全。

第十八条母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子公司的流动资
产的管理,督促子公司合理、有效地使用各项流动资产,做到节约使用,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果,杜绝资产闲置和浪费。

第十九条母公司要大力加强对子公司各项收入
的管理与监督。

子公司的所有收入,包括业务收入、联合营收入、佣金、回扣以及各种手续费收入等,都必须全部、及时地纳入帐内核算,不得将收入转出私设小金库。

有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子公司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的存货管理,帮助子公司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

严格商品物资出入库制度和盘点制度,做到商品物资入库有验收,出库有手续,定期有检查盘存。

严防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存货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一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现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要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将公款私存,严禁企业出租或出借银行帐户。

母公司要经常对子公司的现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母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各种往来帐款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子公司应收帐款的管理和监督,要监督子公司及时清理和收回各项应收帐款,加速资金周转,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呆帐、坏帐的报损,要严格按照规定,实行层层报批制度,不得越级批准。

第二十三条母公司要大力加强对子公司的退税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退税的内部管理制度。

严格按规定的退税政策和程序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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