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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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参照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具备先进科研装备的重要研究基地,是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的重大突破和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省重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分为学科、企业两类省重。

学科类省重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企业类省重的主要任务是立足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需要,面向社会和行业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牵头或参与国际、国家、团体、地方和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与修订,引领新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带动科技进步。

第四条省重作为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高水平运行管理推动高质量建设发展。

第五条省重建设坚持择优立项、稳定支持、分类管理、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发挥资源互补优势,合作共建省重;鼓励厅市(州)共建省重,引导带动市(州)实验室建设,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

第六条统筹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省重自身建设、开放运行和自主创新研究。

财政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省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人才计划、专项等按照"项目+基地+人才+任务"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省重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省重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省重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发布日期:20086执行日期20862生效日期901第一条为规范和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等方面的作用参照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组织高水平研究,特别是应用基础研究、深化学科建设、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是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方针围绕我市经济、和科技战略目标针对我市重点学科建设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原创性研究,以知识、技术原创和为目的。

第四条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是实验室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国家、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方针、策和规章,负责制定我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

(二负责XX实验室建设财补助经费的年度预算,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三制定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考核评估办法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四)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组织实验室的评估和考核。

(五负责向推荐省级重点实验室第六条依托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是实验室建设的行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发布的有关建设规划组织、推荐本部门实验室建设的申报工作。

二)具体负责归口管理实验室的建设。

(三检查实验室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建设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建设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

(四)配合对建设完成的实验室的验收和考核工作第七条依托单位是承担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实验室计划、目标和管理细则(二)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和人员经费等配套条件。

(三)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配合和行主管部门做好实验室的考核和评估工作(五)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设立与建设第八条根据我市科技和重点学科建设需要XX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认定2024年度市级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认定2024年度市级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认定2024年度市级重点实验室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4.09.04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认定2024年度市级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西安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管理与绩效考评实施办法》(市科发〔2021〕93号)有关规定,经前期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会议研究、网上公示等环节,现认定西安市医学计算影像重点实验等38家2024年度西安市重点实验室。

请各依托单位在平台搭建、经费投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保障实验室良好运行和发展。

各实验室要持续加强原始创新和高质量科技供给,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力争更多科技成果从样品变成产品、形成产业,为西安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4日
2024年度西安市重点实验室名单。

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的运行与管理

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的运行与管理

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的运行与管理一、引言重点实验室建设是提升科研能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

然而,仅仅有一份建设方案还不足以确保实验室的高效运行和有效管理。

本文将探讨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的运行与管理,旨在为实验室建设者提供一些实用建议。

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模式1. 组织架构为了实现高效的研究和管理,重点实验室需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

通常情况下,实验室由主任、副主任和各研究团队组成,每个团队负责特定的研究领域。

此外,实验室还应设立相应的支持部门,如管理部门、实验技术支持部门等,以确保实验室的正常运转。

2. 人力资源重点实验室的人力资源是实验室研究的核心竞争力。

建设者应该注重引进高水平的科研人员和技术人才,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待遇,以激发其科研潜能。

同时,建设者还需要制定相关的人才培养计划,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保证实验室团队人员的不断壮大和进步。

三、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机制1. 日常管理日常管理是实验室运行的基础,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实验室环境的卫生与安全、实验材料的采购与管理等。

为了确保实验室的正常运行,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流程和标准操作规程,并进行定期培训和检查。

2. 项目管理重点实验室通常会承担各类科研项目和合作项目。

在项目管理方面,建设者需要制定明确的项目目标和计划,合理安排各项资源,建立高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取得预期的成果。

3. 财务管理良好的财务管理是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保障。

建设者应监控实验室的资金使用情况,做好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工作,确保实验室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此外,建设者还应积极争取科研经费的支持,为实验室的运行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四、重点实验室的评估与改进1. 评估机制为衡量实验室的绩效和质量,建设者可以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

评估可以包括对研究成果的评审、对实验室管理的评估、对人员绩效的考核等方面。

通过评估,建设者可以发现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是整合科技创新要素和资源、集聚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形成特色发展方向和良好创新生态,具备高智力、高集聚、高效益等特点的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后备力量,也是我省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核心与基础。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坚持"目标导向、效益引领、开放合作、动态运营”的管理原则,鼓励探索各具特色的运行发展模式。

第四条强化基地产业和企业的省内外协同、区域协同和上下游协同,突出基地的行业引领性和方向唯一性。

积极争取省市区各级部门和社会力量汇聚创新资源,支持基地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科技厅是基地建设运行的宏观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和发展有关方针政策;2.对基地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包括负责全省基地布局建设、动态管理、调整撤销等;3.负责对基地发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等。

第六条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是基地的推荐部门和直接指导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基地的发展方针和政策,支持基地建设和发展;2•组织开展基地遴选推荐、运行情况核查、协调组织基地开展考评总结等;3.制定出台基地激励举措和有关政策,协调和推动创新要素向基地聚集。

第七条基地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是基地的申报主体和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研究制定基地具体发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等,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建设运行保障;2.配合管理部门和推荐部门,对基地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直接核查检查、监督整改、跟踪服务等;3.具体负责指导基地加强安全运行、环境保护、开放合作等管理工作;4.协调解决基地建设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等。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1.05.09•【字号】陕科基发[2011]72号•【施行日期】201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陕科基发〔2011〕7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陕西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充分发挥省重点实验室创新平台的作用,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我厅对2003年制定的《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03]7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省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研究共性关键技术、增强技术辐射能力、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学科发展前沿和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聚集和培养科技人才,研究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和行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实现高水平、原创性科技成果的突破,提升陕西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与竞争实力,为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知识、人才储备和技术支撑。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类评估制度,坚持“总体规划、重点建设、定期评估、动态调整、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在省内注册的内资企业或内资控股的民族品牌的合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实验室中文名称为深部岩土力学与地下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for GeoMechanics and Deep Underground Engineering(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

第四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创建阐述深部岩土介质特殊力学性质的理论创新体系,构建解决深部地下工程复杂稳定行为的技术创新体系,营造一个创新、自由、学术、人文、和谐、交流的实验室文化与环境,培养一大批以博士研究生为主体的高层次人才,造就在主要研究方向上代表国际水平的青年优秀科学家、学术带头人和优秀创新团队。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五条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有:深部岩体力学与围岩控制理论、深部土力学特性及与地下工程结构相互作用、深厚表土人工冻结理论与工程应用基础、深部复杂地质环境与工程效应研究。

第六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学校领导下、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章实验室固定人员第七条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实验室的固定技术人员主要是大型开放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骨干和自行研制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骨干。

实验室的固定人员由实验室主任聘任,可根据具体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八条实验室的固定人员拥有以下权利:1.参加实验室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获得实验室相关资料和信息,向实验室提出意见和建议;2.利用实验室平台,申请科学研究基金,开展科学研究;3.申请实验室自主设置研究课题,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4.邀请有合作关系的学者来实验室申请访问学者基金,从事研究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9.05•【字号】陕政办发[2003]75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75号2003年9月5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强和规范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使其成为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基地,对加快“一线两带”建设步伐,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科技厅制定的《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科学技术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优秀科技人才,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和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我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立项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

实验室应以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工作为主,面向省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成为能够持续增强陕西科技创新能力、获取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研基地,探索新型科研运行管理模式的试验示范基地,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平台,集中培育高素质中青年学科(学术)带头人和优秀的学术团队,为省重大科研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人才储备,实现项目、基地、人才的有机结合。

第三条根据陕办字〔2000〕56号文件规定,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我省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在陕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申报、审批、管理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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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驻市高校、院所和企业创新资源对地方经济创新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科学技术部及陕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西安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是面向西安产业创新发展,研究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和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增强技术辐射转移、推动产学研紧密结合的重要平台。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驻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行业龙头企业而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是根据西安产业创新发展需求,组织高水平原始创新、应用技术集成创新,获取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源泉。

重点实验室要推动学科发展、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为实现追赶超越提供强有力科技支撑。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西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业务协调指导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西安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政策制定、规划布局、宏观指导、跟踪认定和考核评估。

第五条市科技局聘请专家组成市重点实验室专家咨询组,协助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有:
(一)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提供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负责重点实验室管理和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三)以多种形式对于下拨的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给予不少于三倍的配套经费;
(四)负责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和运行绩效的年度考核,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按时上报有关资料,配合市科技局做好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建设
第七条申请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建设须具备明确的产业技术创新方向,具有产学研强强联合、多元投入、协同共建的形式。

重点实验室的名称、研究方向、研发组织和考核指标等设置合
理;研发实力强,能够承担和完成国家及省市重大科研任务。

(二)依托单位为高等学校,以原始创新为主的重点实验室,须有重点、优势、特色学科的支撑。

(三)依托单位为科研院所和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应从事本领域技术研究五年以上,研究开发的技术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上年度技术及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达到销售收入的5%以上。

(四)重点实验室应有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技术人员队伍,固定人员应在15名以上;具备良好的设施和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空间布局相对集中,重点实验室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价值500万元以上。

(五)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建设目标明确,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合理可行。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程序:
(一)重点实验室建设由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报送《西安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和《西安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

不受理与本市已有的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重复的建设申请。

(二)市科技局进行初步审查和实际考察,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论证,根据评审意见和考察情况提出立项建议。

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予以建设立项。

(三)对立项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市科技局与依托单位、
重点实验室(筹)共同签订建设计划任务书(合同),建设期限不超过两年。

(四)依托单位按照认可的建设方案进行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建设期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西安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

通过验收的,正式认定并予以授牌,列入西安市重点实验室序列;没有通过验收的,可给予1年整改期,经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撤销建设任务。

第四章管理和运行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聘任情况报送市科技局。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正高级职称和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任期一般为三年,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第十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学术指导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的确定与调整、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提供指导和建议。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少于七人,由依托单位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其中依托单位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的人
员担任。

学术委员会任期三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按主要研究方向和任务设置研究单元,可设立专业带头人,组成科研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和规模,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人才的培养,不断提升团队的创新活力和竞争实力。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实现资源共享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

积极参与国内外重大科技合作与交流,建立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应充分发挥学科与技术优势,鼓励设立自主研究课题,加强与行业、产业的协同合作,建立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科技创新联盟,积极开展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与开放共享,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专用设备的研制开发。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运行机制与管理制度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保密规定,加强学术规范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增强科研队伍的凝聚力和创新活力。

研究成果均应进行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业务,发表和转让时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宣传网站,发布开放课题指南、工作动态、科研成果与年度报告等信息。

第十八条依托单位要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及时掌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状况与存在的问题。

依托单位应在每年五月底前将重点实验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考核结果、本年度工作计划报市科技局备案。

考核结果作为重点实验室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评估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评估,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第二十条市科技局负责重点实验室评估计划的制定,每年年底前公布下一年度评估工作计划和参加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名单。

具体的评估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实施。

第二十一条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对评估期内重点实验室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评估主要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类。

市科技局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
室予以表彰;对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的重点实验室,推荐申请省级重点实验室或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予以通报,并给予1年整改期。

经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或在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局根据西安市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各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状况,可与依托单位协商对现有重点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和整合。

重点实验室需要变更、扩展研究方向或更名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市科技局认可。

第六章资助
第二十四条对于认可立项建设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研活动和设备购置。

第二十五条依据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对于优秀、良好等次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重点实验室的运行补助和科研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西安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Xi’an Key Laboratory of ××”。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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