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如何处理 [解除合同与违约金]
违约协议书的解除与违约赔偿条款

违约协议书的解除与违约赔偿条款协议方: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相互的协商一致,甲方与乙方就解除违约协议及违约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签署此协议书:第一条解除协议的原因鉴于双方在原协议中约定的条款,甲方认为乙方履行职责不到位,违反了双方协议的约定,特此解除原协议。
乙方同意接受解除协议的决定。
第二条解除协议的生效1. 解除协议于双方签署本协议书之日起生效,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履行原协议所约定的一切义务。
第三条违约赔偿责任1. 乙方同意承担因违约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并向甲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原合同金额的20%。
2. 乙方同意在解除协议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违约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3. 除违约金之外,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因违约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解除引起的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用等。
第四条解除协议后的权益1. 解除协议后,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保留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2. 乙方同意在解除协议后立即停止使用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设备、机密信息等,并将其归还给甲方。
第五条违约争议的解决方式1. 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并对双方有约束力。
第六条其他事项1.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由双方书面确认,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之一。
附件:(相关附件列表)甲方:签字:年月日乙方:签字:年月日。
单方面解除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

一、单位违约解除合同赔偿标准1、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2、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总和×N=工作年限×月工资×(1+50%)×N3、因用人单位不订合同或合同无效赔偿金,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 应得工资收入×25%赔偿金2= 医疗费用×25%二、解除合同违约金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566条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规定得十分明确,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项法律后果,但这种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更不表现为违约金,因为该赔偿责任的适用有两个原则:一是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
解除合同一方不能主张违约金的另一个理由是因为解除合同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不存在,而违约金条款是原合同之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性,该约定也归于消灭,解除权人当然不得依照原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主张违约金,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甲方解除合同如何赔偿

甲方解除合同如何赔偿
合同范本。
标题,甲方解除合同如何赔偿。
合同解除条款:
1. 如果甲方解除合同,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在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2. 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甲方应当支付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部分的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按照市场行情支付违约金。
3. 在支付赔偿金之前,甲方应当清楚地向乙方说明解除合同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解除合同的合法性。
4. 如果甲方解除合同是因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可以在赔偿金中扣除乙方的违约金。
5. 双方应当就赔偿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并在解除合同后的一个月内完成赔偿金的支付。
6. 如果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双方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争议。
特此合同解除条款,以确保甲方解除合同时的赔偿义务得到合理、公正的执行。
甲方(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合同范本专家,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以上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合同违约的五种救济方法

合同违约的五种救济方法
1. 要求履行合同: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另一方可以向违约方要求履行合同。
这意味着违约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履行其义务。
2. 要求赔偿:如果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给予赔偿。
赔偿可以是直接赔偿受损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也可以是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赔偿。
3. 解除合同:如果一方严重违约,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意味着双方不再有任何义务和责任,并且可以追求被违约方消除已经造成的影响的赔偿。
4. 调整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当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调整合同。
调整可能包括更改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以适应新的情况,或者重新协商某些条款以达成更公平的结论。
5. 寻求法律救济:如果上述救济方法不能解决争议,违约方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这可能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并要求法院判决赔偿、解除合同或采取其他适当的救济措施。
合同违约的五种救济方法包括要求履行合同、要求赔偿、解除合同、调整合同和寻求法律救济。
每种救济方法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并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当双方发生合同违约时,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具体条款来决定适用的救济方法。
工程合同解除的赔偿标准

工程合同解除的赔偿标准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合同解除的赔偿标准应当基于合同条款、实际损失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在此基础上,以下是一份标准的赔偿条款范本:一、违约责任1. 若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具体百分比】%。
2. 若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具体百分比】%。
二、实际损失赔偿1. 除违约金外,解除合同一方还应赔偿对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已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其他直接费用。
2. 若合同解除导致一方需重新采购或施工,解除合同一方应负责支付因此产生的额外成本差额。
三、间接损失赔偿1. 对于因合同解除导致的间接损失,如利润损失、信誉损失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2. 若双方无法就间接损失赔偿达成一致,可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
四、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除及赔偿事宜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1. 本赔偿标准范本仅供参考,具体赔偿金额和条款应根据合同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协商结果确定。
2. 任何对本赔偿标准的修改和补充均需双方书面同意,并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合同解除的赔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合同条款、实际损失和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由专业法律顾问参与协商,以确保赔偿标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具体的赔偿标准和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实际损失来确定。
在签订合同时,务必详细阅读并理解所有条款,必要时可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合同中的解除与违约责任的仲裁机构

合同中的解除与违约责任的仲裁机构随着社会的发展,合同在经济交往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解除合同或违约责任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法律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并设立了仲裁机构来进行争议的解决。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解除与违约责任,并重点介绍仲裁机构在解决争议中的作用。
一、合同解除的条件及效果在合同履行中,当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存在重大缺陷时,可能会引发合同解除。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违约、不履行主要义务、无法履行或者履行义务存在重大缺陷等。
合同解除的效果是终止合同,使双方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同时产生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认定与种类当合同解除时,违约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的性质和违约程度不同,可分为实际损失赔偿、违约金、特别约定的违约责任、利益损失赔偿等多种形式。
实际损失赔偿是指违约一方应承担对受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的责任。
违约金是双方就违约行为在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金额,一般作为一种固定补偿形式存在。
特别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双方在合同中针对某种特定违约情形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利益损失赔偿是指违约一方应承担因违约行为而使受约方失去的利益进行补偿的责任。
三、仲裁机构的作用与意义在合同纠纷的解决中,仲裁机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仲裁机构的裁决,可以有效解决合同纠纷,减少争议的发生,降低当事人的成本。
首先,仲裁具有高效的特点。
相比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更加简便、迅速。
仲裁机构在处理争议时,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审理,并尽快作出裁决,节约了纠纷解决的时间成本。
其次,仲裁可以确保解决方案的公正性。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由具备合法资格和专业知识的仲裁员进行,保证了争议的客观、公正和专业的处理。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程序进行陈述和辩解,确保了解决方案的公正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前解除服务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提前解除服务合同违约赔偿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提前解除服务合同违约赔偿标准一直是社会和企业经营者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提前解除服务合同就成为了必然选择,但是在提前解除合同的同时也需要考虑违约赔偿的问题。
在合同中一般都会对提前解除服务合同的违约赔偿做出相关规定,这些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解除后出现纠纷。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来说,当事人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从事务的性质、当事人的交易习惯等综合情况来确定,当事人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当经过对方同意,或者依照法律规定通知对方,如果没有经过对方同意或者通知的,可能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在提前解除服务合同的违约赔偿标准方面,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1. 协商解除: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合同,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赔偿,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 单方解除:如果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一般来说就需要支付对方一定的违约赔偿金。
违约赔偿金的数额一般是由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进行合理的计算。
3. 责任解除:如果提前解除服务合同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的,违约方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这时违约方除了需要支付对方的实际损失外,还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或者其他形式的违约赔偿。
在具体操作中,当事人在遇到提前解除服务合同的情况时,应当首先仔细阅读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了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提前解除合同是出于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的原因,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尽力减少互相的损失。
如果提前解除合同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恶意违约导致的,受害方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并寻求法律的帮助。
提前解除服务合同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在解决该问题时,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合理协商解决问题,保护自身的权益,避免导致更多的纠纷和经济损失。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关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那么你知道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关系是什么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关系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直接相关,这不仅仅关系到对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界定,还关系到合同解除之后,对违约责任条款效力的认定。
合同解除,是否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必须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性质进行判断。
根据该条规定的法理,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
继续性合同,即履行时不能一次性完成,必须在一段持续时间内完成的合同,比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承揽合同、供水供电合同等,继续性合同的标的一般在合同履行的同时已经被使用或消耗,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在客观上没有可行性;非继续性合同则是指一次性履行合同。
二、合同解除与违约金可以并用吗可以,只要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另外一方就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并不以解除合同为前提。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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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如何处理 [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解除合同与违约金]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赔偿金作者:冯明超一、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因一方当事人的根本违约致合同履行利益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为了防止合同在违约情形下给自己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采取的一种自救措施,目的在于防止损失扩大,维护自身利益。
也有专家学者认为,不能简单地认为是给予受害人一种解除合同的机会,确立根本违约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不在于使债权人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获得解除合同的机会。
是通过根本违约制度,防止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后,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
笔者认为,设立解除合同这一制度重在给守约方的救济权,限制权利滥用是次位的,只有先赋予了权利才谈得上限制权利,要辩证地理解根本违约与解除合同两者之间的关系。
合同解除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从自我保护意义来讲,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
、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一方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
、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主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难以达到,而单纯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不适当履行与合同解除。
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
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要求采取降价和修补办法予以补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
如果瑕疵本身能够修理,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修理瑕疵。
给予非违约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权利,实际上使他获得修补瑕疵的机会,从而避免合同被解除。
二、解除合同权力主体为守约一方的当事人,法院无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属私力救济权,由债权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
但实践中,我就常常碰到当事人直接诉请法院解除合同,不少法院竟然受理,并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有些案件居然还被二审法院维持了,这种做法明显不符合《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
法院为什么要这样做?不外乎有两个理由:一是认为将合同解除的主张通知对方当事人不是起诉的前置程序,故解除权人既可先通知对方再起诉,也可以不通知对方直接起诉;二是认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如果仅由权利人单方行使,而不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将导致合同解除权的滥用,不利于合同的稳定。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错误在于没有正确理解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形成权,不是请求权。
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在通常情况下,形成权以单方意思表示方式行使;也就是说,实现形成权既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请求,也不需要进行强制执行,所以行使形成权不需要法院的裁判。
也有例外的情况,形成权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行使,此类形成权又称为形成诉权,它主要出现在亲属法和公司法中,如婚姻关系的解除以及公司代表权限的剥夺、公司解散、开除股东等。
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权,法律赋于对方当事人有异议权,可诉求仲裁机构或法院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无效,表现为确认之诉,其本质是被解除人的异议权通过司法途径,由法院代表国家对对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否认。
一般而言,主张解除的当事人不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确认之诉,但主张解除的当事人必须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控制的地方。
通知应采用书面的形式。
审判中须注意的是:、只有守约方才享有解除权,违约一方不享有解除权。
但有些法院在审理中只审查了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对谁享有解除权没有审查,导致二审再审改判的情况也不少。
、《合同法》第九四条第三款解除合同的,宽限期应根据催告履行的内容,对方的履行能力,商业交易惯例等情况,给予合理期间。
如果给予的时间太短,对被解除方将不公正,被解除方有异议诉请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无效的,应当支持。
目前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法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催告期间为3个月;其它合同的法定催告期间尚无类似规定,可参照上述规定的期间办理。
三、解除合同一方不能主张违约金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97条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规定得分明确,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项法律后果,但这种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更不表现为违约金,因为该赔偿责任的适用有两个原则:一是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
解除合同一方不能主张违约金的另一个理由是因为解除合同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不存在,而违约金条款是原合同之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性,该约定也归于消灭,解除权人当然不得依照原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主张违约金,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从其约定。
四、合同的解除与溯及力在大陆法系,关于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关系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将终止等同于消灭,而解除只是合同终止的事由之一,除解除之外,合同的终止还包括履行、抵销、抛弃等事由;二是将终止与解除并列,两者都是使合同的效力提前消灭的行为。
但将两者的适用范围截然分开,终止是使继续性合同的效力向将来消灭,而解除一般是使非继续性合同的效力自始消灭,解除和终止作为合同消灭的两种不同的事由而存在。
我国合同法采纳第一种立法例,认为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事由之一,且将合同区分为继续性合同与非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则溯及既往的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
德国民法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采第二种立法例,终止为其继续性合同所独有的制度。
由此可以认为,我国合同法上解除的概念比德国及台湾地区民法上解除的概念要广泛,它包括德国和台湾地区民法中的解除和终止制度。
是否具有溯及力应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依合同性质分,分为继续性合同和非继续性合同。
非续继性的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非续继性的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
续继性的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一次完成的合同,例如旅游、雇佣、租赁等合同,续继性的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是否有溯及力还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或解除权人之意志,并受诚实信用原则约束。
若选择有溯及力,则适用双方相互返还或单方返还之规则,以求恢复原状。
若选择无溯及力,则双方就已履行部分进行清偿。
五、解除与终止实践中,笔者经常发现有人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交替使用,在合同解除纠纷的判决主文中,常有“终止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某某合同”之类的表述。
应当指出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并非同一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终止的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所以合同的解除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既向过去发生效力,同时由于合同关系消灭使当事人不再负履行义务,因此也是向将来发生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当事人不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
区分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不无意义的,但是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大多将这两个概念等同对待。
二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差别:首先,法律效力不同。
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其次,权利专属不同。
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最后,发生条件不同。
法定终止权因合同种类不同而发生原因各异,而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及债务不履行的各种情形。
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终止包含合同解除,二者表现为种属关系。
六、诉讼时效的问题实际上是将解除权的行使期间错误地理解为诉讼时效。
事实上,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无论是法定期限还是约定期限,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预定的关于解除权于存续期间届满时当然消灭的期间。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因“时”的作用而引起权利变动,但诉讼时效的“时”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即权利不行使的持续期间,它以该事实状态的发生为起算点;而除斥期间的“时”,是指一定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它以该权利的取得为起算点。
目前尚无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法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间为1年;其它合同的法定解除期间尚无类似规定。
合同解除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时,所给付的有体物的返还请求权应属于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性质和效力,在我国法未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情况下,不适用诉讼时效。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属于债权,适用于诉讼时效。
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合同解除生效时或被解除人有异议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生效时。
七、违约金与实际履行、损失赔偿金《合同法》在违约金方面的立法变化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点,就是《合同法》第114条,违约金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的时候,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约定问题的是很复杂的,但是我主要就新的《合同法》在违约金方面的一些变化和大家谈一下。
新的《合同法》在违约金方面和原来的相比较有哪几方面的变化,第一个变化就是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必须是约定的,不承认法定的违约金,因为在新的合同法之前,我们一直有法定违约金存在。
所以法官经常可以宣告当事人约定金无效,然后实行法律违约金。
但是随着《合同法》颁布以后,原来的经济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几个条例全部失效了,这样法定违约金就不存在了。
这就恢复了违约金的本来面目,因为违约金本来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一种条款,违约金本来就是一个从合同,是附属于合同的一个条款,违约金必须是约定的,这是违约金本来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