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士官安置条例
12年士官转业安置政策

12年士官转业安置政策
12年士官转业安置政策是指当士官服役满12年之后,可以选
择转业,并享受相关的安置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队伍管理条例,士官服役满12年可
以申请转业。
申请转业的士官,将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安置。
具体的安置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转业士官享有一次安置考核。
根据其在军队服役期间的表现和需要,可以分配到其他的军事单位或者在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就业。
2. 转业士官享有就业创业优先政策。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将为转业士官提供就业机会,并给予优先选择权。
3. 转业士官可以参加军队转业安置基金补贴。
转业士官可以根据个人的情况申请参加转业安置基金,获得一定的经济补贴。
4. 转业士官还可以享受一定的福利待遇,比如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等。
需要注意的是,转业士官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比如身体健康、业务能力适合转业岗位等。
同时,转业士官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转业前教育培训,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工作环境。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现公布《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强2024年7月29日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退役军官安置方式第三章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第一节逐月领取退役金第二节自主就业第三节安排工作第四节退休与供养第四章移交接收第一节安置计划第二节安置地第三节交接第五章家属安置第六章教育培训第七章就业创业扶持第八章待遇保障第九章社会保险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第四条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军地协同推进。
第五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北京士官转业安置方案

5.心理健康服务: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关注士官心理健康,助力其适应地方工作生活。
六、监督管理
1.建立健全安置工作监督机制,确保安置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2.严肃查处安置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保障转业士官的合法权益。
3.定期评估安置工作,针对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
本方案旨在为北京地区士官转业安置工作提供合法合规、人性化的操作指南,以期实现转业士官的顺利过渡和社会和谐稳定。
第2篇
北京士官转业安置方案
一、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及国家关于退役军人安置的相关政策规定,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士官转业安置工作的要求,确保转业士官得到妥善安置,制定本方案。
3.人性化关怀:关注转业士官心理健康和生活需求,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
三、安置对象及条件
1.安置对象:符合国家规定,经批准退出现役的北京地区士官。
2.安置条件: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工作能力;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
四、安置流程
1.信息采集:由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收集转业士官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简历、专长技能、培训经历等。
2.资格审核:对转业士官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安置条件。
3.岗位匹配:根据士官个人意愿、专业特长和市场需求,进行岗位匹配。
4.岗前培训:对拟安置岗位的士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其岗位适应能力。
5.安置通知:向符合条件的士官发放安置通知,明确安置岗位、工作时间、报到地点等。
6.报到上岗:士官按时报到,正式上岗。
四、安置流程
1.信息收集:由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收集转业士官的个人资料,包括个人简历、专业技能、培训经历等。
当兵12年士官转业安置政策

当兵12年士官转业安置政策
一、士官转业安置政策
1、政府拨款安置:政府拨款支持当兵12年的士官转业安置,安置金额按照转业士官的服役年限支付,服役年限越长,拨款越多,服役年限越短,拨款越少。
2、政府提供就业机会:政府提供就业机会,为转业士官提供
就业机会,政府拨款支持转业士官就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帮助转业士官就业。
3、政府提供其他补贴:政府提供一定的补贴,帮助转业士官
解决安置中的经济问题,支持转业士官购买住房、购买车辆等。
4、政府提供贷款:政府提供贷款,帮助转业士官解决安置中
的资金问题,支持转业士官创业、发展企业等。
二、安置政策的实施
1、安置机构的建立:政府建立转业士官安置机构,负责转业
士官的安置工作,定期召开安置会议,及时调整安置政策,确保安置的顺利进行。
2、安置政策的宣传:政府定期发布安置政策,宣传安置政策,让转业士官知道政府拨款、提供就业机会、提供补贴、提供贷款等安置政策,让转业士官更好地安置。
3、安置服务的提供:政府提供安置服务,指导转业士官进行
安置,帮助转业士官更好地安置。
转运志愿兵士官安置条例

转运志愿兵士官安置条例
1、什么是转业志愿兵?
答: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国发〔1978〕75号),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
志愿兵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待遇和退出现役后的安置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
自此有了转业志愿兵安排工作的政策。
2、什么是转业士官?
答: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明确规定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自此志愿兵统一改称为士官。
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第四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服现役满10年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服现役未满10年,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3、转业志愿兵是否属于带编安置?
答:不属于。
国家从来没有实行过带编安置。
“退伍行政介绍信”、《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指标卡片》和《劳动计划指标结算单》等材料,是军队与地方、安置部门与接收用人单位之间的公文手续,不是编制指标,也不进个人档案。
但实际情况是有的材料进了个人档案,这是由于基层人员工作不规范造成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99)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9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12.13•【文号】国发[1999]27号•【施行日期】1999.12.13•【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废止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国发〔1999〕27号)现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五)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一)服现役满10年的;(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潍坊市奎文区关于士官转业安置的文件

潍坊市奎文区关于士官转业安置的文件(最新版)目录1.士官转业安置的背景和重要性2.潍坊市奎文区士官转业安置的具体政策3.士官转业安置的实施流程4.士官转业安置面临的挑战和解决方案5.士官转业安置的效果和展望正文一、士官转业安置的背景和重要性士官转业安置工作是我国军事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士官队伍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士官转业安置工作也日益受到重视。
二、潍坊市奎文区士官转业安置的具体政策潍坊市奎文区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士官转业安置的具体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1.士官转业安置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一位士官都能得到妥善安置。
2.士官转业安置的方式:主要包括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退休等方式。
3.士官转业安置的待遇:士官转业后,享受与同等条件下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士官转业安置的实施流程士官转业安置的实施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士官本人提出申请2.部队审核并批准3.地方政府接收并安排工作4.士官转业安置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四、士官转业安置面临的挑战和解决方案士官转业安置工作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安置压力增大、安置质量和效率不高等。
针对这些挑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政策法规,提高安置质量和效率。
2.加强政府与部队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
3.加强士官转业安置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五、士官转业安置的效果和展望士官转业安置工作的开展,对于稳定士官队伍,激发士官活力具有积极作用。
2024年退役军人安置政策

2024年退役军人安置政策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和加强国防军队建设,坚持安置就业与扶持就业相结合、政府安排就业与市场就业相结合,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创新安置方式,拓宽安置渠道,提高安置质量,确保每一名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得到妥善安置。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安置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安置计划,落实安置政策,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退役军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目标是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安置渠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军人的就业创业能力,努力实现“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三、安置对象和方式(一)安置对象退役军人安置对象包括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以及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二)安置方式1. 政府安排就业:符合政府安排就业条件的退役军人,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就业。
政府安排就业的对象主要包括服现役满10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因战、因公致残的五级至八级士官和因战致残的初级以上士官等。
政府安排就业的方式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聘用、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等。
2. 扶持就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军人,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优惠政策扶持。
3. 继续教育:鼓励退役军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等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能力。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高考可享受加分政策。
4. 职业培训:政府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军人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5. 创业扶持:鼓励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政府提供创业扶持政策,如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等。
6. 其他方式: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可选择其他适合自己的方式实现就业或创业。
四、保障措施和政策支持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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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装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退役士兵为国家安全、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贡献,是国家的重要人才资源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优待和尊重。
第四条安置退役士兵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退役士兵采取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第五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以国家保障为主、与经济社会同步推进、与军队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体现优待优惠、保障权益、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建立经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第七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成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八条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隶属关系,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义务。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各行业拥军优属的应尽职责和重要内容。
第九条退役士兵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纪守法,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接收第十一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予以接收;(一)义务兵股现役满2年的;(二)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四)患病不能评定残疾等级,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驻军医院证明,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五)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六)因国家建设需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同意接收并批准退出现役的;(七)士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其家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证明确需本人退出现役的;(八)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现役的。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接收。
退役士兵安置一般为其入伍时的户籍所在地。
征集的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安置地。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户籍管理制度发展情况,对退役士兵安置地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退役士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易地安置:(一)服役期限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生变迁的,可以在父母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可以在配偶或有生活基础的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不符合现役士兵婚恋规定要求的除外。
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经批准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有当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因战致残、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烈士子女或者父母双亡退役士兵安置落户地点,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分别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报到。
转业士官在规定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和士官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报到。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经审核后开具介绍信,户籍管理部门凭退役士官安置工作机构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六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交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选择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档案,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集中审定,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交接收单位管理;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和国家供养退役士兵的档案,交其所属的服务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报到期间违法的。
按照国家规定的司法管辖权依法处理;报到前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问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伤病残士兵的退役、移交、接收、安置、保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士官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经部队批准按义务兵作退役处理的,按照本条例义务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被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士兵,由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出具证明,遣返回原征集地,户籍管理部门直接予以办理落户手续,档案交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其中,属于征集的在校大学生士兵的,由部队遣返回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并通报其就读学校。
第三章自主就业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士兵*制度,制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就业服务、个体经营、贷款、税收等优惠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军队发给一次性*,地方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的士兵,不享受一次性*和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二十三条*基本标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以及军人职业特殊性、士兵服役时间和贡献等因素,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中央军委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以基本标准为基数,*按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一)获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增发15%;(二)获二等功奖励的增发10%;(三)获三等功奖励的增发5%;同时符合前款两项以上条件的,按其中最高一项标准增发。
第二十四条*由军队有关业务部门管理;通过委托银行采取社会化发放。
具体办法由军队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士兵退役后1年内,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参加具备资质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央财政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给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退役士兵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投档总分可以增加20分;退役后两年内考入高等学校学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助学金;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复试或者录取。
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士兵,退出现役后1年内允许复学,并享受减免学费、调整专业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就业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3年内免收有关服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予以税收优惠;优先予以租凭经营场所;给予小额信贷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应当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九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录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对录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三十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录用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选录用退役士兵。
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士兵,可以复工、复职或者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三十一条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林地、水面等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它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士兵退役回原籍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没有承包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三十二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医疗、生活困难等方面予以经济补助。
第四章安排工作第三十四条退役士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选择领取;(一)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二)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三)战时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四)因战致残的5级至8级残疾士兵;(五)烈士子女士兵;第三十五条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六条全国需要政府安排工作的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下达。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垂直管理单位的具体接收安置计划,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会同驻地有关部门制定下达。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退役士兵数量和用人单位规模效益、用工需求等情况,下达安排工作任务。
对立功受奖、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应当优选安排。
第三十八条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九条对选择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其退役报到后6个月内安排工作;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条接收退役士兵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签订总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内单位不能正常运转或者关闭、破产的,退役士兵应当随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精简人员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留退役士兵。
第四十一条安排上岗的退役士兵工资福利待遇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退役士兵服役期连同待安排工作期视为工龄,并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