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理工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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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教职工考核管理办法

XXXX大学教职工考核管理办法

XXXX大学教职工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提高各部门整体绩效水平,客观、公正地评价我校教职员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激励、督促教职员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为教职工晋升、聘任、奖惩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全校在编在职教职员工都必须参加学校考核,其中副处以上干部的考核由组织部实施。

合同制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考核原则1.公正公开考核的原则。

各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要客观公正,执行过程要公开,考核结果也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2.从严考核的原则。

各部门进行考核时要明确考核标准;要有严肃认真的考核态度;要严格按考核程序和考核方法进行考核。

3.奖惩结合的原则。

考核结果与奖惩相结合,奖勤罚懒,通过奖惩引导、规范教职工行为。

4.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类别1.教职工考核按时间分为试用期考核、日常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按人员分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管理人员考核、工勤人员考核。

学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的考核工作,给出考核结论,并将考核结论报学校人事处。

学校人事处按相关规定组织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对各部门的各类考核结果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告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

2.试用期考核。

试用期考核是对当年公开招聘并入职的教职工进行的一种考核。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通过公开招聘进入学校的人员,都必须有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

应届本科毕业生试用期为一年,硕士研究生试用期为6个月,博士研究生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进行考核。

3.日常考核。

日常考核由各部门负责,是各部门对本部门教职工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记录,考核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4.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是对教职工一年中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评价,并以此作为教职工职务(职称)晋升、奖惩的依据。

5.聘期考核。

聘期考核是对教职工在一个聘期内(一般为三年)的综合考核,是教职工续聘、解聘的依据。

高校、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高校、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教职工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及其它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职在岗教职工个人的年度考核工作。

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院系,按《院系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进行年度考核;其他院系参照目标管理责任制院系考核办法进行年度考核。

校机关各部门和总支、各直属单位,按有关办法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条教职工年度考核坚持公正、公开、全面、民主、注重工作业绩的原则。

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以定量考核为主;实行上级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群众参与评议的同时,根据管理权限,从上至下逐级考核。

第四条教职工年度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两部分,集中考核的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第二年元月份进行。

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晋级(职)、调资、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与方式第五条教职工年度考核的内容是教职工本人全年的工作表现和业绩,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第六条教职工年度考核的重点在于教职工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敬业精神、履行岗位职责以及廉洁从政、勤俭工作的情况。

根据教职工所在岗位不同,具体考核内容有所侧重:(一)教学科研岗位人员:侧重考核完成教学、科研、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任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在教学改革方面的贡献和培养青年教师的情况。

(二)党政管理岗位人员:侧重考核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敬业精神、服务态度、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创新意识、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情况,以及在学校重大工作和全校性中心工作、公益性工作方面所作的贡献。

(三)其它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侧重考核围绕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等所做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在工作实际中的敬业精神、创新能力和工作业绩。

(四)工勤岗位人员:侧重考核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的敬业精神、服务态度、工作效率、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南理工人〔2006〕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评价我校各类在职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为教职工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工资调整提供依据,根据国家人事部人核培发[1995]153号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江苏省人事厅苏人发[1998]96号文《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度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全面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的范围和要求第三条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南京理工大学各类在册教职工(不含中层及委管干部)。

第四条以下几类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一)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期内人员;(二)当年病假(公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患绝症、精神病的人员;(三)各类因私出国(境),考核年度内在国(境)外停留时间超过半年的人员;(四)待聘人员,或全年内未聘时间在半年以上者;(五)经校考核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在见习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二)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级,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三)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四)受党纪处分的人员,按受党纪处分考核有关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因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人员,其考核单位的确定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调任的人员,由其调任后的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调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二)挂职锻炼的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三)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由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结合其转业、退伍时的鉴定确定等次,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定为合格等次;(四)参加考核人员中,单位公派学习、培训超过半年者,由其学习、培训所在单位提供其学习、培训情况作为考核依据,确定等级;(五)借调人员(含博士后家属),参加考核,确定等级,其考核结果作为学校是否继续对其进行借调的依据。

理工大学教师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

理工大学教师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

长春理工大学教师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一、基本教学和科研工作量根据各类教师承担的任务不同,设定不同的基本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

(一)教学型教师无基本科研工作量要求,基本教学工作量为:正副教授300学时,讲师240学时,助教200学时。

(二)结合型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为:正副教授210学时,讲师170学时,助教140学时。

基本科研工作量为:教授4.5万元,副教授3万元,讲师2.4万元,助教1.5万元。

(三)科研型教师无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

基本科研工作量为:教授15万元,副教授10万元,讲师8万元,助教5万元。

二、制定岗位积分标准根据各级岗位工作职责要求,将教师工作业绩核算成积分,按照积分实施定量考核。

积分分为业绩总积分(总工作量积分)和重要业绩积分(重点工作积分),现确定各级岗位积分标准如下:各级岗位基本要求及积分标准单位:分/年注:教师6-10级岗位基本要求及积分标准由各教学科研单位自行制定。

三、积分计算办法(一)教学工作量基本教学工作量内,每学时教学工作量积分为5分,超过基本工作量后每学时教学工作量积分为3分。

(二)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经费按当年度实际到款经费计算。

(三)(四)(五)(六)论文、论著、教材1.论文2.(七)教学科研获奖1.1.指导学生论文获奖(十)(十一)成果排名权重注:包括论文、科研、获奖、专利、著作等排名。

(十一)重要业绩积分范围1.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含教学改革项目);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含教学改革项目);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4.发表一类学术论文或论文被SCI/SSCI/EI/CSSCI检索,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全文检索;5.出版学术专著或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6.省级以上优秀博士、硕士论文指导教师;7.学科创新竞赛省级以上奖项指导教师,或单科技能国家级以上奖项指导教师,体育比赛省级以上奖项指导教师,全国教师教学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8.省部级以上平台、基地建设项目。

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详细版)

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详细版)

XX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为了激励和督促广大教职工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进取,爱岗敬业,根据《XX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和XX市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一)客观公正、民主集中;(二)分层考核,各负其责;(三)以岗位职责考核为主,注重工作实绩;(四)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五)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六)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

二、考核范围(一)考核对象为全校在岗教职工。

其中,校领导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牵头组织考核,其他教职工由学校人事处牵头组织考核。

(二)非组织原因本年度在岗工作时间不足半年的人员不进行考核。

(三)经组织批准派出挂职、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人员,由挂职、学习、培训单位出具鉴定材料,纳入学校原部门考核。

(四)调入我校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鉴定材料,现工作部门进行考核。

军队转业(退伍)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根据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转业(退伍)时的鉴定及来我校后的工作表现,确定考核等次。

(五)本年度新录用的应届毕业生,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六)因校内流动改变隶属关系的,按新的隶属关系考核,在新部门工作不满半年的由原部门出具鉴定材料,现部门组织考核。

(七)当年上半年批准退休的人员不进行考核;下半年批准退休的进行考核。

(八)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考核组织学校成立年度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全校考核工作。

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及成员由副校级领导担任。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一个设在组织部,分管组织的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牵头组织处级班子和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另一个设在人事处,分管人事的副校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人事处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牵- 2 -头组织普通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和考核重点结合平时考核情况,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考核:(一)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和平时考核为基础,全面考核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表现。

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南京理工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南理工人〔2006〕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评价我校各类在职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为教职工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工资调整提供依据,根据国家人事部人核培发[1995]153号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江苏省人事厅苏人发[1998]96号文《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年度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全面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的范围和要求第三条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南京理工大学各类在册教职工(不含中层及委管干部)。

第四条以下几类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一)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期内人员;(二)当年病假(公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患绝症、精神病的人员;(三)各类因私出国(境),考核年度内在国(境)外停留时间超过半年的人员;(四)待聘人员,或全年内未聘时间在半年以上者;(五)经校考核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在见习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二)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级,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三)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考核确定等次;(四)受党纪处分的人员,按受党纪处分考核有关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因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人员,其考核单位的确定按下列规定办理:(一)调任的人员,由其调任后的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调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二)挂职锻炼的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三)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由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结合其转业、退伍时的鉴定确定等次,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定为合格等次;(四)参加考核人员中,单位公派学习、培训超过半年者,由其学习、培训所在单位提供其学习、培训情况作为考核依据,确定等级;(五)借调人员(含博士后家属),参加考核,确定等级,其考核结果作为学校是否继续对其进行借调的依据。

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

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

附件4: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试行)(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全员聘用制度的运行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考核管理制度,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的目的:为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建立激励竞争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为教职工的聘用(聘任)、岗位调整、职务升降、工资分配、奖励惩罚、职称评审、评先评优等提供依据;为促进教职工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考核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民主测评、领导评议、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思想政治考核与业务考核并重,突出工作实绩的原则;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简便易行,宜于操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范围第四条考核人员为除了院级领导干部以外的全体在职教职工。

第五条以下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一)待聘人员;(二)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三)上半年批准退休的人员;(四)自费出国留学且出国时间在半年以上,公派出国留学逾期不归人员;(五)停薪留职人员。

第六条以下人员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一)新参加工作还在试用期的人员;(二)下半年聘用、上岗的人员;(三)由司法机关立案侦察尚未结案的人员;(四)涉及党纪、政纪、院纪被立案审查未结案的人员。

(五)受行政记过、纪大过、降级处分一年内的人员;受行政撤职处分两年内的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当年的人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的人员;受开除党籍处分当年及次年的人员。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包括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态度和表现,以及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调查研究、文字综合及独立工作能力,开拓创新精神等。

大学教职工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考核工作,公正、公平地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有效进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当年12月份在编在岗)。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三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德:是指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团结协作、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表现。

2、能:是指在教学科研能力、业务水平、管理水平、工作效率、改创新等方面的表现。

3、勤:是指在遵章守纪、勤奋敬业、工作态度等方面的表现。

4、绩:是指工作实绩,在履行岗位职责、承担工作任务、完成工作质量、做出贡献等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考核标准以被考核人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分别按管理人员、专任教师、实验教辅人员、辅导员、后勤工作人员等不同岗位人员分别制订考核细则。

1、管理岗位人员的考核,应侧重于职业道德、团结协作精神、组织协调能力、业务水平与工作能力、日常工作完成情况、遵章守纪与廉洁自律等方面。

处级干部的考核按照《XX大学处级干部考核办法》(另行发文)进行;其他管理岗位人员的考核按照《XX大学一般管理人员考核细则》(附件1)进行。

2、学院(中心、部)专任教师的考核,应侧重于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科研工作、在学科专业建设中所做出贡献等方面,专任教师的考核按照《XX大学教师考核细则》(附件2)进行。

3、学院(中心、部)实验教辅人员的考核,应侧重于团结协作精神、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教学工作、遵章守纪等方面,实验教辅人员的考核按照《XX 大学实验教辅人员考核细则》(附件3)进行。

4、辅导员的考核,应侧重于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能力和实绩、班风和学风建设、学生就业指导工作等方面,辅导员的考核按照《XX大学辅导员考核办法》(另行发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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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理工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校人字[2000]47号
为了加强对教职工的科学管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根据上级考核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认真做好年度考核工作,是为了全面检查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所承担任务的情况,正确客观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总结成绩和经验,找出差距和问题,以利于学校以及各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和教职工队伍的建设。

二、考核原则
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平时考勤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群众评议与领导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1.年度考核为全员考核。

2.新进学校的毕业生,其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定级依据。

3.当年调入人员(含转业干部和复员军人),由用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4.科技副市(县)长由所在地写出书面情况,在原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5.劳务外派船员等由人才交流中心会同产业集团组织考核。

6.外借人员由借用单位写出书面情况,在原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7.在外校在职进修或攻读学位人员参加原单位考核。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
绩,是指在本岗位工作的数量、质量和贡献。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1.优秀:认真学习、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
令、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及协作、奉献精神,热爱学校,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主动积极承担任务,保质保量超额完成任务,工作成绩突出。

2.称职:认真学习、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协作、奉献精神,关心集体,安心本职工作,业务学习较刻苦,履行岗位职责,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强,能够承担任务,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3.基本称职:基本称职的标准按界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条件掌握,对连续两年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直接定为不称职等次。

4.不称职:不认真学习、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违纪违法行为,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涣散,难以达到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甚至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或责任事故。

下列人员当年考核一般为不称职:
1.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3.工作严重失职或严重责任事故者。

4.其它严重违反纪律的人员。

在实施考核时,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严格控制在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2%以内(四舍五入)。

五、考核的办法及程序
(一)考核办法:
1.学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纪委(监察处)、工会、组织部、教务处、科技处、审计处、计财处、人事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员,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全校的年度考核工作。

2.各校区管委会、机关处(部)、院(系、部)、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后勤集团、产业集团等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所属单位人员的考核工作。

3.处级干部参加所在单位的考核评议,但不参加本单位的考核等次确定,也不作为各单位的基数,其等次由主管校领导和组织部负责确定。

4.对职工个人的考核,可采取逐级考核的办法,采取听、看、议、评的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组织述职和评议。

各单位可制定相应的细则及定量考核办法。

5.下列情况者可不参加年度考核:
[1]因病休息超过本年度半年以上、出国探亲超过本年度半年以上的教职工。

[2]自费出国或公派出国逾期不归的。

(二)考核程序
1.个人总结。

教职工在年度工作总结的基础上,被考核人按要求认真填写《年
度考核登记表》。

2.组织民主评议。

3.各单位领导小组核定考核等次,并将等次按管理权限通知被考核人。

4.考核结果由单位填写《XX理工大学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后,连同《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一)一并报人事处存档。

5.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确定为“优秀”的人员,由人事处办理“优秀”证书,同时各单位公布“优秀”人员名单;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由所在单位通知本人。

6.考核结果本人若有异议,在接到通知后的五日内向所在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复核意见
五日内通知本人,若仍有异议者可越级申请复议,复议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教职工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在现任职务(称)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称)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被确定为称职等次以上的,具有续聘及晋升职务(称)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称)的资格。

3.对评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人员,发给相当于本年度12月份固定工资额的奖金。

4.校内外各层次(类型)评先,原则上应在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教职工中推荐。

(二)不称职等次按下列规定办理:
1.有行政职务的,予以降职,其职务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同时扣发校内津贴。

2.无职务可降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同时扣发校内津贴。

3.专业技术人员可予低聘,同时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同时扣发校内津贴。

4.凡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七、附则
1.考核时间12月15日-元月5日。

2.《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一。

3.《XX理工大学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二。

4.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XX理工大学
2000 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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