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诉讼知识(二)
集团客户投诉处理流程指引

客户投诉处理流程指导一、目旳:规范客户投诉定义、类别及处理流程,强调客户导向,提高客户服务意识。
迅速响应客户诉求,最终实现投诉处理精益化和客户满意度旳提高。
明确客户价值中心对企业整体客户满意度负责,包括对销售、物业类、产品类投诉处理成果负责旳监管职能,明确交叉业务旳处理原则,指导平常客户投诉处理工作旳开展。
二、定义:客户投诉是指客户通过来电、来函、来访、网络等多种渠道向企业体现因企业工作上旳失职、失误、失度、失控伤害了客户旳自尊或利益而形成旳多种不满、埋怨和意见和诉求。
客户投诉根据其与否确因我司原因导致可分为有效:投诉及无效投诉,无效投诉可直接拒绝客户规定.三、合用范围:合用于集团下属所有区域/都市企业职责范围内旳客户投诉处理工作。
四、职责划分:五、投诉分类1.按照投诉内容旳所属专业范围1.1工程质量类投诉:指对房屋工程质量方面旳投诉。
1.2规划设计类投诉:指对总体规划、公共设施、建筑主体、住户设计及居住性能等方面旳投诉。
1.3销售服务类投诉:指对销售承诺、协议签订、销售执行过程中产生旳投诉。
1.4物业服务类投诉:对物业管理服务旳投诉。
1.5房修服务服务类投诉:指对员工工作态度、维修工作质量等方面、引起旳投诉。
1.6其他类投诉:由于合作伙伴、社会环境原因引起旳投诉或其他投诉。
2.按照投诉严重程度1.1一般投诉:1.1.1个别客户关注度、风险较低旳投诉。
1.2重大投诉:1.2.1风险高旳投诉:➢也许引起集体法律诉讼、引起媒体(外部网站)负面曝光。
➢波及重大工程质量、波及客户旳人身安全。
➢因我方原因投诉2个月后仍未处理旳问题;其他也许给企业带来重大财产、声誉损失旳客户投诉。
➢一种月内累积 10 位以上旳客户投诉(包括外网论坛投诉);投诉问题合计波及户数多于20户。
1.3危机事件:1.3.1群体性事件:已经或也许发生旳集体罢工、上访、游行、静坐示威、冲击政府机关、堵塞交通枢纽、群体斗殴、群体性(集团)讼诉(仲裁)等事件。
试论集团诉讼对于环境公害纠纷解决之借鉴

体 ,为其搭设一条顺畅的救济渠道乃是维持社 会有序运行
的 关 键 。“ 由于 司法 所 具 有 的诸 如把 一 般 问题 转 化 为 个 别 问
题 , 价值问题转化 为技术 问题等特殊 的性 质和手法 , 把 将会 使因发生争议或矛盾从 而可能给政 治及 社会体 系正统性带
来的冲击得以分散或缓解。 因此,司法在政治及社会体系 ” “
主体一 “ 团” 集 以独立 的诉 讼资格 , 使得 弱小而 分散 的一 方 当事人得 以基于共 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而凝聚成为 暂时 的团体 ,与对方 当事人形成力量 的均衡 或者接近均衡 的态 势, 真正体现 民事诉讼 “ 武器平 等” 的特征 , 而使诉讼结果 从 获得正 当性而易于接纳 , 从根本上平息和化解纠纷。
模 群体 性纠纷的诱因。
近现代 以来 ,美 国在其经济高速发 展和社会转 型过程 中, 环境公害案件频发 , 比如在 2 0世纪 中期 , 处于 战后 资本 主义发展 “ 黄金时期 ” 的美 国 , 曾发生 了一系列诸 如多诺拉 烟 雾事 件和洛 杉矶光 化学烟 雾事件 等震 惊 世界 的公 害 事 件, 致使数以千计的公众的健 康受 到不同程度 的损 害 , 而 从 爆发 了大规模 的游行示威运动 ,直接导致 了美 国环境保护 意识 和群体性环境纠纷的兴起 。对于这类事 件中的受害群
第3 1卷 第 1 2期 21 0 0年 1 2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汉 文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u ao hf g nvri Sc e) or lf in i sy(o . i n C e U e t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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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图分 类 号 : 9 5 D 2
德国团体诉讼的历史考1

德国团体诉讼的历史考察(下)团体诉讼在20世纪的发展Ⅱ:通过《一般商业条款法》的发展(一)一般商业条款的兴起及其带来的法律问题所谓一般商业条款,是指企业在商业活动中针对不确定买家事先拟定并且反复使用的合同条款。
就其产生和兴起的历史背景而言,一般商业条款的出现不妨看做是市场经济“理性化”的结果之一。
[1]伴随着大工业时代的到来,“一对一”的偶然性交易被“一对多”的多次、反复交易取代,严格意义上的“消费者”概念产生。
在这种新的交易模式中,一般商业条款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降低成本的有效方式——因为它不再需要与每一个客户商定合同条款;对消费者来说,也是可以接受的——由于通常并不掌握有关机器生产的技术、程序和标准的知识,与厂家单独议价既超出了一般消费者的能力所及,亦非其兴趣所在。
问题是,一般商业条款由企业单方制定,企业在制定这些条款的过程中,自然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来安排相关权利、义务关系。
而作为合同相对方的消费者,几乎没有任何发言权。
首先,面对企业提供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只有选择“进入”或者“不进入”的自由,[2]而没有就具体条款发表意见的自由。
其次,由于机器生产的高度复杂化和专业化,消费者多数时候不具备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所需的知识。
最后,这种议价过程对于单个消费者来说显然成本过高。
由于这些限制,所谓“合同自由”,对于此时的消费者已经没有太大意义。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可以毫不费力地将一些本该由其承担的交易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3]并非所有一般商业条款都是非法的,但是,对那些违反商业道德并且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的一般商业条款,传统救济方式显得应对乏力。
一方面,针对个别受害者的传统救济方式并不能对企业造成足够的威慑。
即使消费者胜诉,判决效力的范围也仅限于原被告之间,而不能阻止企业继续针对其他消费者继续使用该一般条款。
另一方面,面对强大的资本权力,势单力薄的单个消费者并没有足够资源去捍卫自己的权利。
特别是,当这种损害(对于个别消费者而言)数额很小时,消费者通常会选择沉默。
并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集团(以下简称“XX”)是一家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知名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YY公司(以下简称“YY”)成立于90年代,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互联网服务的公司。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XX集团为了拓宽业务范围,提高市场竞争力,决定收购YY公司。
XX集团与YY公司经过多次谈判,最终达成收购协议。
根据协议,XX集团将以10亿元的价格收购YY公司100%的股权。
此次并购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包括反垄断审查、股权交易、员工安置、知识产权转移等。
二、法律问题分析1. 反垄断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涉及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XX集团与YY公司的并购交易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属于需要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在并购过程中,XX集团和YY公司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提交了申报材料。
经过审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为该并购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批准了此次并购。
2. 股权交易(1)股权转让协议XX集团与YY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XX集团以10亿元的价格收购YY公司100%的股权。
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股权转让的支付方式、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2)股权转让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XX集团在收购YY公司后,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 员工安置(1)劳动合同XX集团在收购YY公司后,应当与YY公司的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员工安置方案XX集团应当制定合理的员工安置方案,包括员工安置补偿、工作安排、培训等方面。
同时,应当与YY公司协商,确保员工安置方案的顺利实施。
4. 知识产权转移(1)知识产权评估在并购过程中,XX集团需要对YY公司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2)知识产权转让协议XX集团与YY公司签订知识产权转让协议,约定XX集团取得YY公司拥有的全部知识产权。
集团法务管理制度

集团法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协调管理集团内的法务事务,保障集团各成员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集团内法律事务的处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各成员公司及其法务部门,规范其法律事务管理活动,维护集团整体利益。
第三条集团法务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规范,严守诚信原则,依法保护公司和股东权益。
第四条集团法务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对外宣传的法律活动应符合公司公开信息的要求。
第五条集团法务管理应具备专业人才,配备专业技术设备,提高法务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法务部门设置和职责第六条集团设立法务部门,负责集团内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接向集团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法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集团各成员公司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合同起草、审查和谈判;(二)协助集团各成员公司处理法律风险和诉讼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支持;(三)协助集团各成员公司处理知识产权和合规事务,加强合规教育和培训;(四)协助集团各成员公司处理重大法律事务,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项目审批;(五)制定和推动法务管理制度和方针,提高法务管理水平和专业化程度。
第八条法务部门应配备专业人员和专业技术设备,提高法务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法律事务管理第九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管理流程。
第十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起草、审批和履约流程。
第十一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诉讼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合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管理。
第十三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合规管理制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
第四章法律风险防范第十四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提高法律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
第十五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法律风险事件。
第十六条集团各成员公司应建立法律事务风险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法律风险事件和处理情况。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了加强集团的法律事务管理,保障集团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三)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权益的原则。
二、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及职责(一)集团设立法律事务部,作为集团法律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集团及所属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
(二)法律事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1、参与集团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2、起草、审核集团及所属单位的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防范合同风险。
3、处理集团及所属单位的各类法律纠纷,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4、开展法律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集团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5、建立和完善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法律事务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所属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并接受集团法律事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合同管理(一)集团及所属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应当由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包括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等。
(二)合同的起草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重大合同或涉及复杂法律问题的合同,应当由法律事务部参与起草或提供法律意见。
(三)合同签订前,应当按照集团的授权审批制度进行审批。
未经审批,不得签订合同。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加强跟踪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对于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查阅。
四、法律纠纷处理(一)集团及所属单位发生法律纠纷时,应当及时报告法律事务部,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集团公司法务部关于办理诉讼案件的操作规程

集团公司法务部关于办理诉讼案件的操作规程第一篇:集团公司法务部关于办理诉讼案件的操作规程集团公司法务部关于办理诉讼案件的操作规程为了理顺关系,职责明确,任务到人,工作忙而不乱,有条不紊地进行,特订立本关于办理诉讼案件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本操作规程)。
一、登记立案登记立案由内勤负责。
所有诉讼案件均应当登记(负责登记立案的内勤在收到诉讼案件之日起2天内,在立案登记薄(附后)上登记立案,将案件主要内容填入《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附后)后,并将案件卷宗交法务部负责人审阅。
二、指定承办人指定承办人由法务部负责人进行。
法务部负责人在收到内勤交给的案件和《诉讼案件情况登记表》之日起1—2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思路、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在法务部处理意见栏上载明。
然后移交内勤转所指定的承办人办理。
三、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由承办人进行。
承办人在收到法务部负责人交办的案件后,应当认真阅卷,充分考虑法务部负责人提出的对案件的处理思路、意见、建议和要求,认真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起草民事答辩状一式3份以上;二是拟定书面出庭代理词;三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反驳意见,同时收集必要的抗辩证据及证明内容并装订3份以上;四是收集摘录与本案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或有关佐证资料备考本。
此项工作,承办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5—7日内完成。
完成后,即向法务部负责人报告并将案卷交法务部负责人审阅。
四、研究对策,确定办案思路研究对策,确定办案思路由法务部负责人或与承办人或召集法务部全体人员共同研究进行。
法务部负责人在收到承办人认为已经完成了开庭前准备工作的案件报和案件后,应当认真阅卷并对其准备工作是否已经就绪作出明确态度。
对认为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的即返还给承办人办理;对认为准备工作的资料需要继续修改、补充的告知承办人继续准备;对认为需要研究的,及时提交法务部集体讨论。
此项工作在2天内完成,特殊情况例外。
五、出庭处理出庭处理由承办人进行。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WORD8页)【经典推荐】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促进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区域分(子)公司,各全资企业、内部核算单位及控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与其他法人、个人之间已经引起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案件,包括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劳动仲裁及刑事案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二)一审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四)其他涉及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律政研部统一归口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检查监督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受集团公司委托,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本区域内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区域子公司、设有三级经营单位的集团公司全资企业或控股公司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其所辖企业(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所属各单位应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防范、预警、处理、报告及备案等工作,建立完善有关制度,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章预警与处理第九条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完善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机制,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尤其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风险预警管理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防范”。
第十条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管理工作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法律部门”)牵头协调,各专业部门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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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的集团诉讼1、“集团诉讼”的概念在我国有什么“中国特色”吗?我国的“集团诉讼”主要是指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共同规定了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2、《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是对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是规定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核心条款,该条赋予诉讼代表人以合法性,并规定了代表人在诉讼程序中的权利及其界限。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所谓“人数众多”是指“10人以上”。
(法发(1992)22号)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包含有补充规定普通共同诉讼中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内容,包括普通共同诉讼中的代表人推选问题和代表人在诉讼程序中的权利及其界限。
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5、我国的法院一般怎么理解“集团诉讼”这个概念呢?在司法实践中,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法院在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中的几个重要尺度。
法院所指的“集团诉讼”,有时特指《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所指的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但在更多情况下泛指一般代表人诉讼。
6、集团诉讼在我国主要指代表人诉讼,那代表人诉讼是什么呢,它跟共同诉讼、诉讼代理之间是什么关系呢?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共同诉讼与诉讼代理制度相结合的产物。
它兼具二者之长,是一种既有共同诉讼和诉讼代理制度的某些属性,又与之不同的新的诉讼制度。
7、代表人诉讼是集体诉讼的一种,那究竟要“集体”到怎么样的程度,才能用代表人诉讼呢?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范围:1)只适用于解决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纠纷,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均为多数的情况下,则不能适用代表人诉讼;2)只适用于解决当事人一方为10人以上的纠纷。
10人以下的案件一般可以进行共同诉讼。
8、什么时候老百姓才能用代表人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呢?1)当事人人数众多,为10人以上,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一方为10人以上必须进行代表人诉讼;2)众多当事人一方诉讼标的相同或属同一种类,即多数当事人之间存在共同诉讼人间的利益关系;3)诉讼请求或抗辩的方法相同或对各成员都能成立;4)代表人合格;5)符合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管辖要求。
9、在一个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案件中,虽然我跟这个案件没有关系,但是我很热心,很想为村民为讨回公道。
我可以做这个案件的诉讼代表人吗?我国法律规定,合格的诉讼代表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其所代表的一方当事人中的一员,与其他成员具有相同的利害关系;2)必须是由依法定程序登记的权利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3)具有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4)能够正确履行代表义务,善意维护被代表的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代表人不适格将导致代表人诉讼不成立。
所以,案件的诉讼代表人只能是与这个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并且与所在当事人方的其他成员具有相同的利害关系。
10、我们村的集体土地被政府非法征用了,我们想用代表人诉讼的方式维护权益,应该到哪里的法院去起诉呢?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管辖未作专门规定。
代表人诉讼案件遵循《民事诉讼法》对案件管辖权的一般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涉及主体特别众多,标的额巨大,在一省中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代表人诉讼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农村集体土地被非法征用的案件,一般去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11、我们十几个村民现在准备去县里的法院提起代表人诉讼了,该怎么办呢?它有什么程序要求吗?代表人诉讼的程序:1)受理。
法院受理代表人诉讼案件,不仅要审查代表人诉讼是否具备一般的起诉条件,还要审查其是否符合代表人诉讼的要件。
不符合代表人诉讼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但是这并不排斥多数人分别行使诉权、单独提起诉讼。
2)公告。
人数众多一方在起诉时,其人数不确定的,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并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进行登记。
3)登记。
登记人要向法院证明他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损害。
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的裁判在权利登记的范围内执行。
12、法院公告是什么呀?我们几个村民都一起来起诉了,还要公告做什么呢?1)发布公告的原因是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即案外存在具有同种类法律利益的权利人;2)公告主要起送达作用,即通知权利人以登记权利的方式成为本案当事人,以便在同一程序中尽可能将同类纠纷一并加以解决,同时,公告起着确定人数的作用;3)公告并非诉讼的催告,未起诉的权利人有等级或不登记为当事人的自由;4)公告并非必经程序,是否公告,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5)公告发布的区域由法院视案情决定;6)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具体期限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13、我们几个村民一起去县里的法院起诉了,法院要求我们推选一个代表人:代表人的产生:1)起诉时人数确定的,由多数当事人一方推选代表人;推选不出的,由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商定。
2)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应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法院应在起诉的当事人,而不是在登记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14、村民们纷纷同意推选我作为这次诉讼的代表人,我想知道我该怎么做呢,我有什么权利呢?代表人的权限:1)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2)诉讼中出现代表人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以及不能尽代表职责的情况时,可以由原推选代表人的当事人推选新的代表人予以更换。
更换后的代表人继续履行原代表人的职责;原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新更换的代表人具有法律效力。
15、我是本村的村民,我没有参加大家一起弄的集体诉讼,是自己单独起诉的。
本来我觉得自己的权益受损更大,应该得到更多的赔偿,可是为什么法院给我的判决跟大家的是一样的呢?代表人诉讼判决的扩张:代表人诉讼判决的效力扩张适用到在公告期未进行权利登记、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起诉的人。
方式是由法院做出裁定适用代表人诉讼的判决,即将代表人诉讼的判决效力简介地扩张及于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16、县里的法官告诉我,如果是调解结案的,就跟上面说的不一样了。
代表人诉讼调解的不扩张性:如果法院对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所作出的调解书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时候提起的诉讼,只具有认定事实和确定法律关系的拘束力。
即使后诉的双方当事人也达成了相同的协议,法院也不能裁定适用前诉的调解书,而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
17、政府经常要维稳,害怕村民们聚在一起打官司,我只想问一句:“我们告政府,能不能一起去告?”行政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行政诉讼也可以采用共同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由于群体性行政诉讼的对象或标的往往是同一的,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以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更为合理。
我国法院通常将行政诉讼中的这种代表人诉讼也成为集团诉讼或群体性诉讼,而司法政策所针对的群体性诉讼同样包括这类行政代表人诉讼。
有关行政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的规定主要在《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及最高法院的对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
18、《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是对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19、法释(2000)8号第十四条第三款就行政共同诉讼中诉讼代表人的选定作了补充规定。
法释(2000)8号第十四条第三款: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20、现在政府老说“群体性诉讼”,群体性诉讼跟集体诉讼、代表人诉讼是什么关系?群体性诉讼的概念:1)群体性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各类诉讼案件,既包括民事和行政案件,也包括申诉、再审甚至刑事案件;2)并非所有群体性诉讼都适用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诉讼在实践中逐步受到限制,并与共同诉讼发生融合。
21、我是一名县委书记,最近我们县的村庄经常有村民对政府表达不满,出现是许多群体性纠纷,这是为什么呢?农村群体性纠纷的主要原因:在农村,最具普遍性的纠纷往往都与农村政策和政府治理有关,其中,移民和征地导致的纠纷比较典型。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和一些政策的落实,一些敏感问题,如负担过重、乱收费等,开始有所缓解,而诸如征地补偿等问题仍在继续。
22、我们县的法院面临了许多群体性诉讼,法院院长告诉我们群体性诉讼常常跟政府的政策有关,很难解决:群体性诉讼的特点:1)多于社会转型期间的政策性问题有关;2)处理难度大;3)备受社会及媒体关注,干预多;4)涉及各个诉讼类型,难以准确把握,缺乏实证资料。
23、县里的法官来村里普及法律知识,并告诉我们最近几年群体性诉讼数量增长很快:近年来,群体性诉讼增长的原因:1)法律规则与制度的缺失;2)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及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变;3)行政机关执法不当、职责不清、纠纷处理不力;4)社会舆论和公众以及法律界对司法的过高期待;5)传统诉讼文化及对群体力量的迷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