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食品安全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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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商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百货商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百货商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百货商店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百货商店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百货商店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诚信经营、规范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本百货商店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本百货商店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负责组织、协调、监督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三)对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四)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五)定期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自查和整改;(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本百货商店应指定专人担任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食品安全采购第八条本百货商店应建立食品采购制度,明确采购渠道、供应商选择、采购要求等。

第九条食品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采购的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二)采购的食品应来源合法,具有合格证明文件;(三)采购的食品应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上架销售;(四)不得采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

第十条本百货商店应建立食品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和选择。

第四章食品安全储存第十一条本百货商店应根据食品种类和特点,合理设置食品储存设施,保证食品储存条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食品储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生食和熟食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二)食品应放置在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虫、防鼠的环境中;(三)食品储存温度和湿度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四)定期对食品储存设施进行清洁和维护。

第五章食品安全加工第十三条本百货商店应建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保证食品加工过程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版

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版

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三条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应包括食品采购、储存、运输、销售、加工、废弃等环节。

第四条超市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从业人员的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第五条超市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做好登记。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月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应每季度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第八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九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第十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第三章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第十一条超市应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十三条超市应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四条超市应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十五条超市应建立健全食品进货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信息等内容,并保存相关票证。

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门店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的各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门店食品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供应商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章食品安全组织管理第五条公司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门店食品安全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门店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门店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和检查。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门店应与供应商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供应商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食品采购与进货查验第九条门店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采购食品,并保存供应商相关资质证件。

第十条门店应查验食品包装标识,核对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门店应索取并保存食品进货凭证,包括发票、检验报告等,以证明食品来源合法。

第十二条门店应对进口食品进行海关检疫证明、通关单等文件的查验和保存。

第四章食品储存与运输第十三条门店应按照食品储存要求,对食品进行分类、分区、分级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门店应定期对食品储存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证设施清洁卫生。

第十五条门店应对食品运输工具进行清洁、消毒,确保食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章食品加工与销售第十六条门店应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食品加工,防止食品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十七条门店应定期对食品加工设备进行清洗、消毒,保证设备卫生。

第十八条门店应在食品销售过程中,注意食品的温度、湿度等条件,确保食品新鲜、合格。

第十九条门店应禁止销售过期、变质、有害食品,确保消费者权益。

第六章食品安全自查与风险控制第二十条门店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小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小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食品采购管理制度:门店在购进食品时,必须进行实地查验,并验证供货方主
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

同时,要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此外,门店还需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包括食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等信息。

2. 食品储存管理制度:门店应按照食品储存要求,对食品进行分类、分区、分层
存放,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同时,要定期对储存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持储存环境整洁。

3. 食品加工管理制度:门店应按照食品加工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食品加工过
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此外,还要加强对食品加工工具、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4. 食品销售管理制度:门店应按照食品销售规定,对食品进行明码标价,并在销
售过程中确保食品质量。

同时,要加强对食品销售人员的管理,要求其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职业道德。

5.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门店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此外,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够及时进行处理。

6. 食品安全培训制度:门店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
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以上就是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门店应严格执行这些制度,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

小超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小超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小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小超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管理原则(一)小超市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确保食品安全。

(二)小超市必须遵循诚信经营、公平竞争、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原则,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一)小超市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小超市应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条食品采购与管理(一)小超市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采购食品,严格审查供应商的证照、产品质量等相关信息。

(二)小超市应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查并留存供应商的证照、产品合格证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三)小超市应定期对库存食品进行清理,确保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

第五条食品储存与运输(一)小超市应根据食品的特性,合理选择储存方式,确保食品储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二)小超市应建立健全食品运输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

第六条食品加工与销售(一)小超市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食品加工,防止食品污染。

(二)小超市应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明示,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三)小超市应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制度,对过期、变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予以退市。

第七条食品安全宣传与培训(一)小超市应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

(二)小超市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一)小超市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

(二)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小超市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九条顾客权益保护(一)小超市应尊重顾客的知情权、选择权,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

百货商场安全管理制度

百货商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百货商场安全管理,保障顾客、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商场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百货商场内所有经营场所、员工、顾客及第三方服务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商场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商场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商场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2. 制定、修订和完善商场安全管理制度;3. 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4.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5. 负责商场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等管理工作;6. 协调处理商场内部及外部安全事务。

第六条各部门、班组应设立安全员,负责本部门、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班组安全员的主要职责:1. 负责本部门、班组的安全教育和培训;2. 负责本部门、班组的隐患排查和整改;3. 负责本部门、班组的安全生产记录和报表;4. 负责本部门、班组的应急演练;5. 协助安全管理办公室开展安全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商场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商场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商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各部门、班组负责人对本部门、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到人、落实到岗,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商场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四条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技能比武等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本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本店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管理组织1. 本店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由店长负责,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店的食品安全工作。

2. 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食品安全管理措施1. 食品采购(1)采购的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具有合法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

(2)采购的食品应来自固定的、信誉良好的供应商。

(3)采购的食品应进行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等信息。

2. 食品储存(1)食品应按照性质和特点分类储存,防止交叉污染。

(2)食品应存放于干燥、通风、避光的环境中,保持适宜的温度。

(3)食品应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过期、不合格的食品。

3. 食品加工(1)食品加工工具应分开使用,定期清洗、消毒。

(2)食品加工过程中应遵守操作规程,防止食品污染。

(3)食品加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消毒。

4. 食品销售(1)食品销售过程中应保持食品新鲜、卫生、无变质。

(2)食品销售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佩戴口罩、手套等。

(3)食品销售场所应定期清洁、消毒。

四、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及时向消费者、上级部门和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报告食品安全事故。

3.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认真履行调查配合义务。

4. 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影响的食品进行处理,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五、食品安全培训与宣传1.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

2. 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

六、监督与检查1. 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应定期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上级部门对本店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本店应积极配合,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义务。

商店安全生产管理规定(3篇)

商店安全生产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店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商店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商业零售活动的商店,包括各类超市、百货商店、便利店、专业店等。

第三条商店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商店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商店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商店法定代表人对本店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本店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商店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法定代表人担任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核和监督实施商店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第七条商店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实行逐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商店应当根据经营规模和业务特点,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商店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商店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三)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四)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五)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六)应急救援预案;(七)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八)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九)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第十一条商店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二条商店应当采取以下安全生产措施:(一)消防设施设备:商店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消防设施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二)用电安全:商店应当严格执行用电安全规定,确保电气线路、设备符合国家标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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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食品安全经营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经营承诺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维护食品消费安全,本企业郑重承诺:
一、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企业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依法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和索证索票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把商品进货关。

三、依法建立健全商品进(销)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保存进(销)商品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证本企业进货商品的可追溯性和销售商品流向信息的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措施,及时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不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过期食品、变质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

发现问题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建立商品质量联络员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共同营造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中山店超市投诉电话:
工商投诉电话:12315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索证: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一照二证一报告”。

即索取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件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对生产厂家或上级批发企业的上述证照及时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

经营进口食品的,索取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2、索票:进货时索取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

即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应索取按照省工商局统一样式,运用电子台帐软件开具的供货凭证;经营生鲜食品的应索取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开具的上市凭证。

3、食品索证索票后,在指定场所显要位置予以公示,供消费者进行查询及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守法经营,依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凡进入本单位的食品都应至少有2人以上进货检查验收并签名,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是否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销售进口食品的,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本单位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本单位对进入超市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第七条本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八条本单位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

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应设立购销台帐,登记每次交易情况。

第三条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
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第四条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五条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本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七条消费者有要求的,本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四)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食品质量自查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守法经营,依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本单位为加强食品安全的自律制度,本单位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第三条本单位保证经营场所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有关质量卫生标准。

第四条本单位配备专(兼)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五条本单位保证承担下列责任:
(一)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检查进场销售食品的相关凭证,并分类管理。

第六条经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

第七条本单位在建立自查制度的基础上,同时建立、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等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守法经营,依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本单位为加强食品安全的自律制度,本单位必须遵守,不得违反。

第三条经自查,发现下列食品的,本单位应停止销售: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9)行政监管机关公布不合格的食品。

第四条本单位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2)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追回已售出食品,退回供货商;
(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五条本单位与供货商签订合同,在合同中订立供货方食品质量保证条款及对不合格食品的追回、退货和赔偿条款。

第六条本单位经自查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时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并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消费者食品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经营者文明经商,守法经营意识,创建安全放心的购物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在处理消费者食品投拆工作中,履行经营者义务,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单位在经营场所设立相应机构和人员,处理本经营场所发生的消费者食品投诉。

第四条本单位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应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发票或信誉卡);在交易中向消费者做出特殊承诺的,应提供书面凭证。

第五条本单位处理消费者食品投诉依照下列原则: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的承诺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

二是以消费者所持有的本单位出具的信誉卡、有效发票或其它有效证明为依据,认定消费者投诉是否有效。

第六条本单位确定受理投诉后,将对消费者的具体投拆内容和要求进行登记,做好投拆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购买食品的时间、品名、受损害情况、消费者的要求等相关内容的记录,将投拆人提供的凭证和有关材料复印存盘。

第七条受理消费者食品投诉后,指定具体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负责调查人员应将企业自身情况调查清楚,结合投诉人意见,分清责任。

凡是经营者责任的,按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应当给消费者退货、换货、赔偿的,应及时给消费者解决;凡是经营者没有责任的,应认真向消费者解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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