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经济法》:汇票的追索权
会计实务:商业承兑汇票的追索

商业承兑汇票的追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
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或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所退票据种类;(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退票时间;(四)退票人签章。
其他证明是指:(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34讲_追索权、银行本票、支票

【考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2007年)A.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B.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C.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D.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答案】AB【解析】根据规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因此,选项D中所说的利润损失是不包括的。
【考题2·判断题】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2008年)【答案】√【解析】根据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例如】甲公司签发支票给乙公司,但是未记载收款人。
乙公司为支付货款,直接将支票交付给丙公司,未作任何记载。
丙公司将自己的名称记载为收款人后,持票人向付款人主张票据权利。
甲公司、乙公司的行为,均符合《票据法》承认了转让背书之外的这种票据权利转让方式。
【解释2】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考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将导致支票无效的有()。
(2009年)A.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B.支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C.支票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D.支票的出票日期被更改【答案】CD【解析】(1)选项A:根据规定,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选项B: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票据,无需记载付款日期;(3)选项C:票据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4)选项D:票据的金额、收款人和出票或签发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考题2·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下列记载事项中,出票人可以授权补记的是()。
中级会计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票据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权利与抗辩1.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取得①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②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③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提示】凡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2)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为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3)票据权利的时效2.票据抗辩(1)对物抗辩①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A.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
B.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C.背书不连续。
D.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
E.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
F.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
②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
③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
④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
⑤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③凡是善意、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④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汇票的追索权

汇票的追索权一、汇票的出票(一)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汇票上必须记载下列事项,否则汇票无效:(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果票据在付款上附有条件的话,就会导致票据无效。
(3)确定的金额:①应确定货币的种类,当汇票金额以外币为单位记载时,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②在金额的记载上不得做选择性和浮动性的记载。
③汇票上的中文和数字两种记载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的签章。
(二)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认定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票据时,即应履行付款责任。
如果以到期日补充记载完成后的汇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则应认为该汇票在出票时即已记载到期日。
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三)汇票出票的效力1.汇票出票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行为一经完成,对出票人来说,就产生了一定的票据债务。
2.汇票出票对付款人的效力:汇票上所载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独立的意思,决定为该汇票进行承兑或拒绝承兑。
3.汇票出票都收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一经完成,即产生了收款人的票据权利。
二、汇票的背书转让(一)汇票背书转让形式要件:(1)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2)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
(3)以背书转让方式的汇票,背书必须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额,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二)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1.出票人的限制背书: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的背书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
2.背书人的限制背书: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中级经济法题群知识点(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专题思维导图法条梳理票据抗辩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追索权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3.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票据保证1.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支票1.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支票上未记载下列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但可授权补记:(1)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2)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汇票的追索权

汇票的追索权李绍章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我们在“票据权利”一节中已经指出,追索权相对于付款请求权来说,是第二次票据权利,是为补充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而设立的。
持票人只有在行使第一次权利未获实现时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司法解释,如果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因此遭拒绝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票据法上的追索权实际上就是持票人原有的付款请求权的转化物。
当然,如果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以实现,则追索权随之消灭。
一、追索权的涵义从追索权的定义可以看出,追索权有如下涵义:其一,追索权是票据上的一种权利,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有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追索权为票据法所独有之一种权利”;其二,追索权是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者到期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才可行使的权利。
此处“其他法定原因”主要是指付款人或者承兑人死亡、逃避或者其他原因无从承兑或者付款以及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被宣告为破产等;其三,追索权必须是持票人在行使或者保权票据上权利后才可行使的权利。
如果持票人未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时,其怠于行使或者保全角同自动放弃权利,自无保护之必要;其四,追索权是持票人对出票人、背书人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
也就是说,票据债务人是持票人之前手,均为追索权行使的对象,由此可以推论出追索行为具有连带性、飞越性、变向性及移转性等四个特性。
追索行为产生追索法律关系,主体即为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
追索权人有二,即最后持票人和因清偿而取得权利的人。
最后持票人是行使最初追索权的人;已为清偿的汇票债务人即为再追索权人。
被追索人清偿后与持票人有同一权利。
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它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相关内容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相关内容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汇票的出票1.出票的概念2.出票的记载事项(1)绝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上述内容之一的,汇票无效。
(2)相对应记载事项。
(3)非法定记载事项。
3.出票的效力(1)对出票人的效力。
(2)对付款人的效力。
(3)对收款人的效力。
(二)汇票的背书1.背书的形式2.背书连续3.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1)委托收款背书。
(2)质押背书。
4.法定禁止背书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三)汇票的保证1.保证的当事人与格式2.保证的效力(1)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
(3)保证人的追索权。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汇票的承兑1.承兑的程序(1)提示承兑。
(2)承兑成立。
2.承兑的效力(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五)汇票的付款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1.付款的程序(1)付款提示。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支付票款。
2.付款的效力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及补救
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权利及补救票据权利
1.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出票取得。
(2)转让取得。
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提示: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
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权利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提示: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公示催告
①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②人民法院应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
涉外票据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普通诉讼
人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经济法(会计方向):票据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
票据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一、票据责任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1.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一、票据责任2.付款人付款(1)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
(3)票据为外币的,按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票据对票据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票据责任3.拒绝付款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若持票人明智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一、票据责任4.获得付款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给付款人。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票据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委托本行代为发出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行为申请。
一、票据责任5.相关银行的责任(1)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2)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
一、票据责任5.相关银行的责任(3)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的,自行承担责任。
(4)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6.票据责任解除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二、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一)出票1.出票的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它主要包括签发与交付两种行为,二者缺一不可。
【票据知识】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期限及追索措施介绍
【票据知识】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期限及追索措施介绍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是指当持票人第一次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可以行使追索权。
银行承兑汇票追索对象可以是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
一、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期限1、对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期限为票据到期日起2年。
2、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二、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措施1、若企业委托银行办理委托收款,但银行承兑汇票被承兑人拒付,托收银行应将该情况反映给客户。
承兑人无理拒付票款的,托收企业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
2、如果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承兑人付款,即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银行客户部门3日内应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对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未收回部分,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
3、对贴现申请人追索银行承兑汇票票款时,会计部门可从贴现申请人在贴现银行的账户收取,作相应账务处理后,将一联特种转账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随同银行承兑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交贴现申请人,并通知银行客户部门作注销登记。
承兑人无理拒付票款,贴现银行应将情况上报,系统内停止办理其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来源:中国票据网《新形势下贸易融资产品、案例及风险防范》专题2015年811汇改后,人民币开启了新的贬值通道,汇率大幅震荡、资本巨额外逃,为维稳,国家外汇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控流出扩流入”的政策和措施,新形势下,新的贸易融资、套利产品有哪些?贸易融资的新热点在哪里?产品创新的依据和重点是什么?自贸区有哪些可利用的融资、套利产品?融资套利有哪些操作技巧?贸易融资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时间:2016年7月16日-17日地点:上海以上培训报名方式:1、微信报名:通过微信回复:培训姓名手机邮箱(请您填写完整,便于我们与您联系)2、可直接致电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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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经济法》:汇票的追索权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备战已经开始,为了方便备战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财考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汇票的追索权
1.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2.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追索权发生的形式要件。
第一,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第二,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
拒绝证明主要有:①拒绝证书。
②退票理由书。
③承兑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银行直接在汇票上记载提示日期、拒绝事由、拒绝日期并盖章。
④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⑤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
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
3.追索权的行使
(1)发出追索通知
①追索通知的当事人。
追索通知的当事人分为通知人和被通知人。
通知人是指持票人以及收到通知后再为通知的背书人及其保证人。
持票人是最初的通知人,被通知人可泛指持票人的一切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②通知的期限。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③通知的方式和通知应记载的内容。
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④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的后果。
如果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规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2)确定追索对象
①确定追索对象。
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但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②被追索人的责任承担。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被追索人。
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3)请求偿还金额和受领
①请求偿还金额。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
该金额和费用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②受领清偿金额。
这是指持票人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接受被追索人的清偿金额。
③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的效力。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其票据责任解除。
同时,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票据权利,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相应的金额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