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对刑事处罚中社会危害性的理解-精品

合集下载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与社会影响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与社会影响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与社会影响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行为对社会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犯罪行为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伤害,也损害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

一、犯罪行为对受害者的影响犯罪行为直接对受害者造成了身体和心理的伤害。

无论是人身伤害罪还是财产犯罪,都可能导致受害者长期的身体痛苦和心理创伤。

身体伤害可能影响受害者的健康和生活品质,而心理创伤则可能导致长期的心理困扰和恐惧。

这对受害者的家庭和社会的支持和帮助尤为重要。

二、犯罪行为对社会安全的影响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定。

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杀人、抢劫等,给社会带来了恐惧和不安全感。

人们害怕外出,担心成为犯罪的受害者,这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和正常的社交活动。

同时,犯罪行为也造成了社会财产的损失,对经济造成了直接的负面影响。

三、犯罪行为对社会道德的影响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的道德秩序和价值观念。

无论是偷盗行为还是贪污行为,都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严重侵害。

这种行为会扭曲人们对于道德的认识,也会影响其他人产生模仿效应。

当犯罪行为得不到正义的制裁时,社会的道德底线将进一步被侵蚀。

四、犯罪行为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犯罪行为对社会经济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财产犯罪不仅给个人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也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威胁。

企业的盗窃和侵占行为会阻碍经济的正常运转,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

这同时也会降低社会的创造力和投资信心,对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五、犯罪行为对社会和谐的影响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信任。

社会的和谐建立在人们互相尊重、信任和协作的基础上。

然而,犯罪行为破坏了这种和谐,增加了人们之间的隔阂和疑虑。

这会导致社会的分裂和冲突加剧,损害社会凝聚力和稳定性。

在处理刑事案件中,除了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我们还需要注重犯罪预防和治理。

这需要加强社会教育和法律意识,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和法治观念。

同时,也需要完善刑事司法制度,确保对犯罪行为的迅速和公正的处理,以减少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一种行为如果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就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也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换言之,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之有无及大小的根本标准,因此,在办案中,全面分析、判断具体案件及罪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把握体现在具体案件事实、具体罪名背后的模糊、隐性的社会危害性却并非易事,本文拟对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被告人许某,男,1963年9月8日生, 1986年4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89年9月刑满释放。

1996年12月31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2003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

2007年6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许某窜至该市某旅社,见被害人方某(出生于1998年12月1日)与其弟弟正在旅社门口玩耍,便从背后将方某抱住,解开衣扣,将手从衣领处伸入方某的胸部,方某大哭,被告人许某捂住其嘴巴,继续摸方的胸部,方的弟弟见状大哭,数分钟后,方某母亲王某到门口查看,被告人许某便放开方某顾自逃离现场,后被王某抓获。

本案对被告人许某的行为系猥亵儿童行为并无异议,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许某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符合构成犯罪所要求的严重程度,一种观点认为,综合被告人许某主客观方面的各种因素考虑,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应受刑罚惩罚,构成猥亵儿童罪;另一种观点认为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属情节显著轻微,不够成犯罪。

案例二:被告人詹某,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

2007年2月1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詹某怀疑妻子张某与某理发店员工“小伟”有染,遂到店内找叫“小伟”。

因“小伟”不在,被告人詹某就用随身携带的自制尖刀胁持店内客人雷某,逼迫其他人员将“小伟”找来,并威胁说如果五分钟内不找到“小伟”,就用刀刺雷某。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及其关系论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及其关系论

一、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概念之解析(一)社会危害性的内涵及其判断 1.社会危害性之内涵所谓社会危害性,即危害社会的特性,是指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者那样的事实特征。

“危害社会”是一种事实,“特性”指社会对这种事实的特殊属性的概括和评价。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那样的损害的特性。

一般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着本质的不同。

(p382-394)社会危害性是一种抽象的东西,但是任何社会危害性都具有行为性,同时,任何行为又都是人在一定的主观心理支配下所实施的行为,因此,社会危害性必然具有主客观相统一性。

此外,社会危害性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呈现出变易性和多样性,不同社会、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对同一行为作出的评价可能会相差甚远,同一社会的不同时期对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也会有一定的差别。

2.社会危害性之判断其一,从危害社会行为的量的方面来看,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一个从低度到高度、从轻微到严重的排列顺序。

这一排列在整个法律规范上,一般表现为民事违法的社会危害性(包括一些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最为严重的在立法上作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一些原本是民事违法或者是行政违法所造成的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由于受“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原则的节制,仍然不得当作犯罪来对待,因此,这些社会危害性只能按照其违法的本来属性,分别认定为民事违法或者行政违法,而不得认定为刑事违法。

由此可见,站在整个社会的法秩序或者整体违法的角度来看,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的社会危害性在量不完全是一个递进的关系,而带有一定交叉关系。

其二,从刑法理论上对犯罪划分为自然犯与法定犯的角度来看,社会危害性又可以表现为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与自然犯的社会危害性。

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是指需要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能被认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自然犯的社会危害性则不需要法律特别之规定,一般人均认为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论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

论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

论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的领域中,社会危害性理论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它不仅是刑法立法的基石,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刑罚裁量的重要依据。

社会危害性,简单来说,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特性。

这一概念涵盖了广泛的内容,包括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方面的影响。

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重要性首先体现在立法层面。

刑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社会危害性正是判断哪些行为应当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重要标准。

例如,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侵犯公民生命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因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被明确规定为犯罪并予以严厉惩处。

相反,一些轻微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为,则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或者只受到较轻的处罚。

通过对社会危害性的考量,立法者能够合理划定犯罪的边界,确保刑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社会危害性理论同样发挥着关键作用。

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司法机关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手段、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以评估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如果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程度,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如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例如,在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时,除了考虑行为的客观表现外,还需要分析行为对社会关系的侵害程度和方式,从而准确定罪量刑。

然而,社会危害性理论也并非毫无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社会危害性的概念较为模糊和抽象,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另外,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往往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容易出现因时因地而异的情况,从而影响刑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在坚持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机制。

首先,应当明确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和方法,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方式,为司法实践提供具体的指导。

浅论我国刑法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浅论我国刑法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浅论我国刑法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摘要]社会危害性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范畴,同时也是近年来争议颇多的一个概念。

我国前后两部刑法典都在犯罪概念中规定有社会危害性内容,社会危害性也一直是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而在犯罪概念的研究中处于核心地位。

然而,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尤其是新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以后,社会危害性概念却受到越来越多的诘难。

批评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学者,其主要理由是担心作为犯罪本质特征而存在的社会危害性由于缺乏规范质量,有突破罪刑法定原则而单独成为认定犯罪的标准从而在司法实践中任意出入人罪的危险。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本质特征首先,要明确几个概念。

“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实际造成的损害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①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主要体现在《刑法》第13条规定的各项法益中: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公民私人所有财产,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我国刑法上的犯罪”,在笔者看来应该是广义的,既包括刑法典中规定的犯罪行为,也包含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既指刑法分则中明确细致确定的犯罪形态,也指刑法总则中精炼概括的犯罪定义;既有已被删改的犯罪表现,也有将会被吸纳的犯罪形式;刑法是不断修订变化的,刑法上犯罪的范畴也应是随之不断变化的。

而要判断社会危害性是否是刑法上犯罪的本质特征,必须用开阔的、发展的视野看待这一问题,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方面、某一阶段,它的本质特征是要能够充分说明A行为之所以为犯罪行为,乃至B行为之所以曾经为犯罪行为,乃至C行为之所以后来为犯罪行为的共同特质所在。

至于“本质特征”,有学者提出这本身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提法,本质和特征是两个相互对立的概念,组合在一起似乎有些不伦不类。

在这里,我们暂且不论这一语法上的构词理论,仅从我们一般的理解来看,“本质特征”应是指犯罪最为基本、最为重要、最能区别于其他行为的较深层次的特点。

论述我国刑事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预防措施

论述我国刑事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预防措施

论述我国刑事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预防措施我国刑事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预防措施近年来,我国刑事违法行为呈现出不容忽视的危害程度,给社会秩序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

针对这个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预防措施,以减少刑事违法行为的发生,并保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分析我国刑事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从法制建设、教育培训、社会治理等角度提出预防措施。

一、我国刑事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1.破坏社会秩序稳定。

刑事违法行为的发生使得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社会安全感大打折扣。

特别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如恐怖袭击、暴力伤人、贩毒等,不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也会引发社会恐慌和不安定。

2.阻碍社会经济发展。

刑事违法行为不仅破坏社会安全,也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犯罪活动增加社会成本,包括维护治安的费用、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以及司法程序的开支等。

这些成本本可以用于公共事业建设和社会福利,但由于刑事违法活动的存在,这些资源的利用率大为降低。

3.损害社会信任和正义感。

刑事违法行为导致人们对他们所在社会的信任感受到冲击,犯罪行为容易引起广大群众的极大愤慨和对社会正义感的质疑。

人们希望生活在一个公正和公平的社会中,但犯罪行为的发生却对这一期待产生了严重的阻碍。

二、预防刑事违法行为的措施1.加强法制建设。

完善立法体系,修订和制定更为严格、科学的刑事法律,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要依法严惩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受害人应有的赔偿。

同时,也要提高执法和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建立更加有效的刑事司法体系。

2.加强教育培训。

多渠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对青少年群体进行法制教育。

开展宪法、刑法、治安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引导和教育,让人们认识到刑事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增强其预防犯罪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优化社会治理。

努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加强社区矫正、庇护救助、心理咨询等各方面的服务,为不同类别的罪犯提供更加全面的帮助和关怀。

对刑事处罚中社会危害性的理解

对刑事处罚中社会危害性的理解作者:辛红军田起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0期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多元化、利益关系的复杂化,犯罪案件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特别是面对一些复杂特殊的刑事犯罪,仅仅依靠法律强制和威慑并不能达到刑罚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刑法理论,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要处罚性,其中,影响犯罪量刑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可变性和现实性,决定着对被告人所要承受刑罚的轻重,关系着刑罚功能与刑罚目的的实现程度以及责任主义原则的落实,因此,对于社会危害性的正确理解具有重大意义,事关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罚量刑作者简介:辛红军、田起龙,宁夏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285-02一、案件引入2008年11月16日,在A县原审被告人何某驾驶的三轮农用车行驶时侧翻,造成乘车人一人当场死亡,二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九人受伤,受害人系本村村民且有亲属关系,并且为一起打工免费乘坐,案发时何某谎称驾驶肇事车辆司机是当时死亡的另一人。

2009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经侦查肇事司机为何某,但在传唤何某时,何某外逃,2009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由宁夏回族自治区A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2013年5月5日将外逃的何某抓获归案,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B县C镇进行社区矫正。

事故发生后,其家属向死者进行了相应赔偿,在法院的调解过程中何某又向死者进行赔偿,并取得各方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宁夏回族自治区A县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A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判决送达后,在法定上诉期内何某没有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起抗诉。

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与防控

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与防控犯罪是现代社会所面临的严重问题之一,它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不仅损害了个人和群体的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与安宁。

为了防止和控制刑事犯罪,我们必须深入了解其危害,进一步加强预防和打击措施。

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主要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犯罪带来的物质损失是巨大的。

无论是个人财产被侵害,企业遭受经济损失,还是国家财政受到巨大压力,这些都是犯罪行为带来的直接后果。

其次,犯罪对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构成了严重威胁。

犯罪行为加剧了社会的不安全感,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受到了恶劣的影响,公共秩序遭到了破坏。

再者,犯罪导致了人们的心理压力和恐惧感加剧。

社会上频发的犯罪活动,使人们感到恐惧和无助,这对整个社会的心理健康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针对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我们应采取多种防控措施。

首先,加强法制建设是重中之重。

只有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根本性地解决犯罪问题。

政府应加大立法力度,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同时也要注重加强执法部门的培训与管理,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社会各界也要积极参与到犯罪防控工作中来。

企业要依法经营,同时也要加强内部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媒体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引导公众正确对待犯罪现象。

学校和家庭也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

此外,我们还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加强国际合作。

跨国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合作,交流经验,共同打击犯罪行为。

通过信息共享、协作调查和引渡等方式,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和定罪,防止他们逍遥法外。

总结起来,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是无法忽视的,它对社会、经济和公众的各个方面都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为了减少和控制刑事犯罪,我们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健全完善法律体系,同时也需要各界积极参与,形成合力。

此外,加强国际合作也是迫切需要的,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更好地打击和防控刑事犯罪,提高社会的治安水平。

法学中的刑事犯罪与社会危害防范

法学中的刑事犯罪与社会危害防范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规范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学科,其核心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平正义。

在法学的研究范畴中,刑事犯罪与社会危害防范是一个重要的领域。

本文将从刑事犯罪的概念与特点、刑罚与社会危害防范、法治与预防犯罪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刑事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以犯罪行为的主体身份出现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行为。

刑事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点:一是主体性,即犯罪行为必须由具体的主体实施;二是社会危害性,即犯罪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三是违法性,即犯罪行为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刑罚作为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处罚,既起到了制裁与惩戒的作用,也应该兼顾到对犯罪分子的教育与改造。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当重视犯罪行为的后果与社会危害的防范。

不同类型的犯罪所产生的危害程度不同,因此刑罚应该根据不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相应的量刑,以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有效预防与控制。

社会危害防范是刑事犯罪防控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法学中,我们应当探索社会危害防范的方法与路径。

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法律规范与法律机构来加强对犯罪行为的制约与打击。

例如,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我们还应当注重对犯罪分子的教育与改造。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除了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还应将其视作可能转化为有益于社会的人才,加强法律教育与职业培训,为其创造进入社会的机会。

法治是预防犯罪的重要保障。

具体而言,法治的建设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政府应当依法行政,加强对社会危害行为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刑事犯罪的预防与打击。

其次,法治需要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刑事犯罪的规范与制度建设。

例如,制定更为严格的刑事法律与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对于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最后,法治需要推进社会公正与法治理念的普及与传播,提高公民对法律的认同与依从。

总之,刑事犯罪与社会危害防范是法学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刑法与社会刑罚的效果和社会影响

刑法与社会刑罚的效果和社会影响刑法是一个国家社会秩序的基石,旨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社会刑罚作为刑法的执行手段,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惩罚和教育改造的作用。

然而,刑法和社会刑罚的效果及其对社会的影响是一个值得深思和探究的问题。

一、刑法的效果刑法通过其规范性、强制性和惩罚性质,确保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首先,刑法能够有效地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通过威吓和激励作用,使人们在行为选择时权衡利弊,遵守法律规范。

其次,刑法能够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都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威胁的行为,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最后,刑法使得犯罪者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刑法提供了相应的刑罚,使犯罪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公平正义。

二、社会刑罚的效果社会刑罚是刑法的坚实执行者,通过对犯罪者的惩罚和后果承担,起到了多方面的效果。

首先,社会刑罚通过对犯罪者的惩罚,起到了示范和警戒作用。

一旦犯罪者被判刑或执行社区服务等社会刑罚,会对其他潜在犯罪者产生警示,降低了犯罪行为的发生率。

其次,社会刑罚能够促使犯罪者反思和改正错误。

在服刑期间,犯罪者会接受法律职业的指导和心理矫正,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寻找一种改正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方式。

最后,社会刑罚为犯罪者提供了一种机会,使其在积极融入社会的过程中得到教育和改造的机会。

三、社会刑罚的社会影响刑法和社会刑罚的实施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社会刑罚的执行能够提高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当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和处理时,公民将会感受到法律对他们的保护和维护,从而增强对法治社会的认同感。

其次,社会刑罚的执行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宁。

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道义谴责和法律惩戒,使犯罪行为受到明确的打击,促使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最后,社会刑罚的执行为社会建设提供了积极的影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刑事处罚中社会危害性的理解
一、案件引入
2008年11月16日,在A县原审被告人何某驾驶的三轮农用车行驶时侧翻,造成乘车人一人当场死亡,二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九人受伤,受害人系本村村民且有亲属关系,并且为一起打工免费乘坐,案发时何某谎称驾驶肇事车辆司机是当时死亡的另一人。

2009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经侦查肇事司机为何某,但在传唤何某时,何某外逃,2009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由宁夏回族自治区A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于2013年5月5日将外逃的何某抓获归案,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B县C镇进行社区矫正。

事故发生后,其家属向死者进行了相应赔偿,在法院的调解过程中何某又向死者进行赔偿,并取得各方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宁夏回族自治区A县人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A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判决送达后,在法定上诉期内何某没有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起抗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D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6月25日以原判决量刑畸轻且适用缓刑不当、确有错误为由,向D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014年11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D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2015年7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宁检诉一审刑抗刑事抗诉书,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三种裁判思路
对于此刑事案件的控诉请求,形成了不同裁判思路下的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不同意控诉。

以生效判决对于法院和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即裁判产生的既判力为由,为了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即使法院裁判存有瑕疵,也不需控诉改判,况且案件已过去多年,根据官无悔判的传统思想,也不应该再提起控诉。

第二种观点:同意控诉,但要维持原判。

同样考虑到司法权威性与案件现存社会危害性的减少,只是为了符合程序性要求而同意提起控诉。

与第二种观点不同的是,第三种观点同意控诉且改判。

毕竟案件的判决存在瑕疵,并且从案件损害结果看,超载造成三死九伤、多个家庭破裂,加之,对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外逃等行为的考量,需要改判,以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对于以上三种裁判思路笔者认为都是错误的。

首先,官无悔判是用来概括封建社会的一种和司法现象,是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当权者为了维护统治秩序,运用国家机器残酷镇压一切所谓反叛势力和犯罪行为,即使出现错判,但为了自身的统治利益而秉持但凡能不改就不改的知错不改治理理念,在这种理论下的司法权威性是“伪权威”,这与当下中国特色法治理念,崇尚和法律,建设法治社会格格不入,有损司法的真正权威性,坚持官无悔判就是开历史的倒车。

其次,司法权威性的维护不是避重就轻,不是知错不改。

司法的权威性是通过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活动,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形成的命令和服从关系,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它来源于司法地位以及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同。

出现不公正的裁判而放任错误并不是在维护司法权威性,反而是在损害司法权威性;知错就改,将公平正义贯彻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才会提升司法权威性。

当然也不能以既判力为由维护不公正判决,因为既判力具有相对性,坚持相对性符合坚持司法公正,鼓励悔改,及时纠正冤假错案,从而把握立法导向性。

最后,司法活动在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而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关系是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情理是法理的基础,法理是情理的升华。

正如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的,情理与法理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即使二者产生冲突也可以找到一个平衡点,这就要求法官在依法判决时也要考虑情理的原因,以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实现刑罚目的。

正如《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可见,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仅追求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会效果,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

对于此案件的控诉实质上是对被告人量刑存有异议,作为量刑依据的社会危害性认定主要是对被告人危害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的全面考量,如何做到实质案件的判决终了,就需要对影响社会危害性的关键问题界定,下面笔者将对社会危害性提出自己的理解。

三、社会危害性理解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于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是质与量的统一。

对于社会危害性的考量要坚持历史性的观点,坚持全面的观点,坚持本质的观点。

对此,要注意两个时间节点,一是犯罪行为终了之时,即实现犯罪行为既遂的时间点;二是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终结案件的时间点。

两个节点将整个案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认定分成了三部分,犯罪既遂及之前是案件事实的发生与完成,是社会危害结果形成之初的状态,是质与量的定型,是基本危害;判决量刑是综合考虑社会危害性后的结果;判决时的刑罚是受犯罪完成既遂后到接受判决前这一时间段内危害性变化的影响,是在案件造成基本危害的基础上的再次变化结果,这也决定了对于案件危害性的理解不能只是停留在案发时所产生的社会危害,还需要考虑案发后、判决前这段时间危害性的变化。

首先,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变化的过程。

由《》关于量刑的规定,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并规定了量刑的情节有四种法定情节和酌情情节。

尤其是酌情情节部分: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侵害的对象以及犯罪人犯罪后的表现等考量。

由此可推知,影响量刑的社会危害是变化的,是一个动态变量,现实中乃至诉讼过程中危害结果都是在变化的,正因如此,对于社会危害性的认定并不能简单化。

其次,虽然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在量刑时要在罪行基本危害的基础上,综合考量犯罪行为终了后、判决之前变化了的社会危害性为最终量刑的裁判依据,从刑罚规定可以证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