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
论社会危害性

论社会危害性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在社会危害性的概念等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共识,在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等方面的研究日益深入。
但是,从整体来看,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研究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学术界在革新研究方法、转换研究进路的基础上把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研究推向更高的层次。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一、社会危害性的概念我国刑法学者对社会危害性概念的理解,大致可以概括为“事实说”和“属性说”两种主张。
(一)“事实说”认为,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给社会造成不利后果的客观事实。
在该说内部,具体表述上不尽相同:有的表述为“表现为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产生的有害影响”;有的表述为“是指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破坏”;有的表述为“是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的侵犯”。
也有的表述为“是指行为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实际造成的损害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二)“属性说”认为,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给社会带来一定不利后果的属性。
在该说内部,具体表述也不尽相同:有的表述为“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有的表述为“是因行为人侵犯了刑事法律规范而给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带来危害的行为属性”;有的表述为“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对于某一社会形态中各种利益以及整体利益的危害的特性。
”从语义学来说,“属性说”是合理的。
事实说的缺陷在于将“社会危害性”等同于“社会危害”。
实际上,社会危害是社会危害性的具体表现。
社会危害性具有评价对象和评价标准的二重性:一方面它是评价对象,即行为所具有的一种客观属性;另一方面它也是一定主体对行为进行评价的标准,即对行为危害性的定性、定量分析。
因此,将社会危害性表述为“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更为合理。
[1] 有学者认为,在理论刑法学上,社会危害性有其存在的价值,但应当“将社会危害性的概念逐出注释刑法学领域”。
对社会危害性理论刑法学地位的新的曲解与新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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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分 学者 对社 会危 害性 理论 展 开 一 轮 又一 轮 的“ 思 ” 至 “ 理 ” 以期对 传 统 刑 法 理论 , 反 乃 清 , 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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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荣春 周 建达 ,
(. 1 扬州大学法 学院, 江苏 扬州 2 50 ;. 2 0 9 2 西南政 法大学, 重庆 403 ) 00 1
摘
要: 在我 国刑法学 中, 社会危 害性 理论 的刑法学地位 问题 一直在 争议 之 中。有 学者将社 区犯 罪观和
刑 事和解观作为新的 突破 口, 试图将社会危 害性理论 予以消解 , 以期最终将社 会危 害性 理论 从我 国刑 法学 中 清除。但是 , 由于包含 着诸 多曲解 , 故这一 清除不仅 没有 实现 , 而可被 用来加 固社会危 害性理论在我 国刑法 反
MA Ro g c u n .h n ,Z HOU Ja . a in d
( .colfL w o aghu U i r t, a ghu J n s 20 9 hn ; 1Sho o a Y nzo n e i Y nzo , i gu2 50 ,C ia f v sy a 2 Sho o L w o otws U i r t o P li l c ne n w,C ogig4 0 3 ,C i ) . col a f fS u et nv syf oic i c dL h ei ta S e a a hnqn 00 1 h a n
刑法论文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

刑法论文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引言: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而社会危害性理论则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并分析其理论基础、实践应用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理论基础社会危害性理论是刑法中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和判断的理论依据。
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犯罪学和刑法学。
1. 犯罪学的贡献犯罪学作为研究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的学科,提供了对犯罪行为的深入分析。
通过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可以揭示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例如,谋杀、强奸等暴力犯罪对受害人及其家庭带来的伤害远远超过了一般财产犯罪。
因此,犯罪学为社会危害性理论提供了实证研究的基础。
2. 刑法学的支持刑法学作为研究刑罚的学科,关注的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预防。
社会危害性理论与刑法学的目标相一致,即通过刑罚的选择和量刑,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因此,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刑法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支持。
二、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实践应用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刑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罪名选择社会危害性理论可以帮助法官和检察官在定性犯罪时选择合适的罪名。
根据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可以确定罪名的轻重。
例如,对于杀人犯罪,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等不同的罪名。
2. 量刑决策社会危害性理论对量刑决策也有指导作用。
根据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可以确定刑罚的严重程度。
例如,对于同一种犯罪行为,如果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大,刑罚可能会更加严厉。
3. 刑罚政策制定社会危害性理论还可以指导刑罚政策的制定。
通过对不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评估,可以确定刑罚政策的重点和方向。
例如,对于贩毒犯罪,由于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大,刑罚政策可能更加倾向于重刑打击。
三、社会危害性理论存在的问题尽管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刑法中有着重要的应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1. 主观评估的困难社会危害性的评估往往涉及主观判断,因此容易受到个人主观意识和价值观的影响。
论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

论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的领域中,社会危害性理论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它不仅是刑法立法的基石,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刑罚裁量的重要依据。
社会危害性,简单来说,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特性。
这一概念涵盖了广泛的内容,包括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方面的影响。
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重要性首先体现在立法层面。
刑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社会危害性正是判断哪些行为应当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重要标准。
例如,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侵犯公民生命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因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被明确规定为犯罪并予以严厉惩处。
相反,一些轻微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为,则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或者只受到较轻的处罚。
通过对社会危害性的考量,立法者能够合理划定犯罪的边界,确保刑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社会危害性理论同样发挥着关键作用。
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司法机关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手段、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以评估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如果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程度,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如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例如,在区分盗窃罪和侵占罪时,除了考虑行为的客观表现外,还需要分析行为对社会关系的侵害程度和方式,从而准确定罪量刑。
然而,社会危害性理论也并非毫无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社会危害性的概念较为模糊和抽象,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
另外,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往往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容易出现因时因地而异的情况,从而影响刑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在坚持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机制。
首先,应当明确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和方法,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方式,为司法实践提供具体的指导。
社会危险性与法益论之辨析

社会危险性与法益论之辨析社会危险性与法益论之辨析⼀、社会危险性的理解(⼀)社会危险性理论的渊源社会危害性的观念萌芽最早可追溯⾄古罗马时代,当时已认为犯罪是对国家或社会集体加以损害的⾏为。
及⾄启蒙时代,意⼤利刑法学者贝卡利亚明确提出:“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1在贝卡利亚看来,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只是贝卡利亚所指的“社会”不是指当时现实的社会,⽽是依照社会契约构建的理想社会。
后来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书中提出“犯罪———孤⽴的个⼈反对统治关系的⽃争”2,深刻揭⽰犯罪的阶级实质,指出在阶级社会中社会危害性是指对“统治关系”的危害。
苏联刑法是以马克思主义阶级⽃争理论为指导的,苏联学者在对马克思、恩格斯的论断进⾏详细剖析后,得出犯罪是危害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统治关系)的⾏为的结论,强调社会危害性是阶级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之⼀,建国后也承袭了苏联刑法的社会危害性理论。
4.社会危害性本质观。
刑法理论从社会的⾓度来考察犯罪的本质,并且具有重⼤建树的应⾸推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中虽然没有直接的关于犯罪本质的表述,但是我们可以从他的论述中看出他对犯罪本质的看法,“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这是⼀条显⽽易见的真理”3[5]贝卡利亚反驳了当时社会上存在的衡量犯罪标尺的观点,树⽴了衡量犯罪标尺是社会危害,这种观点对反对当时西欧社会中的封建制度、宗教迷信以信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需要有巨⼤的理论勇⽓。
由此发端近现代以来的刑法理论中多有将犯罪本质归结为社会危害性的观点。
我国刑法学研究对犯罪本质进⾏抽象概括,指出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为,这种从形式上将犯罪的本质特征归结为社会危害性似乎正确,但是许多犯罪现象的本质仅仅⽤社会危害性尚不能圆满的予以解释。
“社会危害性这种对犯罪规范外的实质定义的致命弱点在于,在这个基础上建⽴起来的犯罪体系完全依赖于⾏为的规范属性,因⽽它⼜从本质上放弃了犯罪的实质概念。
论社会危害性理论与实质刑法观的关联关系与风险防范

社 会危 害 性 理 论 人 手 , 次 探 究 其 社 会 政 治 内 容 、 依 实质的犯罪 概 念 、 质 的刑 法 解 释论 、 质 的刑法 实 实 观 等 重 大 理 论 问 题 , 而 指 出 社 会 危 害 性 理 论 对 于 进 实 质 刑 法 观 的 天 然 亲 和 性 。 还 有 学 者 指 出 , 质 实 刑法观 论者对 于社会危 害 性概 念及其 理 论 , 者予 或 以完 全 继 承 并 为 之 辩 护 , 为 其 具 有 一 般 合 理 性 ; 认 或 者 予 以 理 论 上 的 “ 造 性 转 换 ” 即将 社 会 危 害 性 创 ,
的选 择 。
关 键词 :社 会 危 害性 ; 益 ; 法 开放 的 实质 刑 法观 ; 守的 实质 刑 法观 ; 保 司法 解释 中 图分 类 号 : F 1 D 6 文 献 标 识 码 : D I 1 . 9 9 j i n 10 —2 9 .0 0 0 . 2 A O :0 3 6 /.s . 0 1 3 7 2 1 . 6 1 s
着 主 观 的 内 容 , 具 有 客 观 属 性 , 者 统 一 的 基 础 也 二 在 于 客 观 上 的危 害事 实 ; 罪 的 社 会 危 害性 是 犯 罪 犯 行 为 第 一 位 的特 征 , 事 违 法 性 则 是 犯 罪 行 为 的社 刑
传 统社会 危害性理论 认为 , 谓犯 罪 的社会 危 所
魏 东
( 四川 大 学 法 学 院 , 四川 成 都 60 6 ) 104
摘 要 : 会 危 害性 理 论 与 法 益理 论 确 实可 以成 为 实 质 刑 法 观 的理 论 基 础 , 是 社 会 社 但
危 害性 理 论 与 实质 刑 法观 的 关联 性 比较 复杂 , 并非 如 部 分 学 者所 提 示 的 那样 一 一 对 应 。就 持 有 传 统社 会 危 害性 理 论 立 场 的 学 者 而 言 , 们 其 实并 非 可 以 简 单 地 归入 实质 刑 法 观 立 他 场; 而主 张 改 革 完善 传 统 社会 危 害性 理 论 的 部 分 学 者 , 而 坚持 实 质 刑 法 观 立 场 。 在 中 国 反
善待社会危害性观念_从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说起

善待社会危害性观念)))从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说起储槐植 张永红X内容提要:社会危害性是我国传统刑法学的基石性概念,因之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被称为社会危害性理论。
但近期以来,一些刑法学研究者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对社会危害性进行了质疑和挑战,对社会危害性的批评几成一边倒之情势。
以刑法第13条但书为切入点,可以论证但书与罪刑法定原则在价值和功能上的一致性,并认识到应该善待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观念。
关键词:但书 社会危害性 罪刑法定原则众所周知,50、60年代的中国刑法学几乎是苏联刑法学的翻版。
1979年刑法颁布后,我国刑法学者在摹仿苏联教科书的基础上,参照我国1979年的刑法体系,吸收司法实践经验建立了我国的刑法学体系并沿用至今。
这种刑法学体系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有关犯罪与刑罚的一切问题都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来解释。
因此,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可以称为社会危害性理论,我国传统的刑法学体系可以称为/社会危害性中心论0的刑法学体系。
112十余年前,我国刑法学者开始反思苏联刑法模式,提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学体系0的口号并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在这样的理论氛围中,作为传统刑法学基石性概念的社会危害性开始受到质疑和挑战。
最近,有学者指出,/社会危害性0这类对犯罪规范外的实质定义的致命弱点在于,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犯罪体系完全依赖于行为的规范属性,因而,它又从本质上放弃了犯罪的实质概念。
如果我们宣称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危害社会的并不都是犯罪,那么区别犯罪与其他危害社会行为的唯一标准就不可避免地只能决定于刑法是否禁止这个行为,也就是行为的形式违法性。
这种所谓实质认识由此也就成了一种文字游戏般的东西,其实质变成了由法律形式所决定的,因此也就是形式犯罪而已。
换言之,社会危害性的认定在这种理论中完全依赖于行为的形式违法性。
122另有学者指出,1997年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为犯罪概念的确立提供了一定的规范标准,而我国刑法中犯X 112122参见李海东:5刑法原理入门6,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论刑事犯罪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

论刑事犯罪中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作者:金辰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5期摘要在法学界,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以及应收刑法处罚性被誉为犯罪行为的三大性征。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毋庸置疑,理想的状况是这样的:立法者在制定刑法的时候尽善尽美地把所有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都列入刑法规范之中。
而司法者则严格按照制定好的刑法来执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刑事违法性作为法律评价和司法考量,与作为社会评价和立法考量的社会危害性无法相互替代,因而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冲突和矛盾。
所以如何在立法和司法中正确处理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矛盾关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为此,本文将这一话题进行探讨,以期解析与调和两者的关系,并为完善我国刑法体系建言献策。
关键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事犯罪刑法作者简介:金辰煜,西安交通大学苏州附属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2.236一、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理论研究(一)社会危害性的概念与特征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给社会带来一定不利后果的属性,通俗意义上来说就是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所有的刑事犯罪都有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惩治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
通说认为,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指明了犯罪行为概念的社会危害性特征,而且明确了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结果量的规定性,是认定犯罪行为实质危害性的法定根据。
社会危害性主要有以下特征:1.易变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社会危害的界定也在发生着变化,这便是社会危害性的易变性,其包括量变和质变。
首先,就质变而言,在古代,卖淫并不是一个罪名,因为当时的人们并不认为它有什么社会危害性。
但在民主法治的当代社会,卖淫不仅被认为有社会危害性,同时其社会危害性还是相当巨大的,所以现在将卖淫列入刑事犯罪的罪名当中——这是质变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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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
摘要:在我国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理论不仅是最为基础的理论,同时其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犯罪及刑罚间的关系也需要进行重视。
但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律研究者们仍旧对社会危害性理论有着较大的争议性,当前还未出现一致性的意见。
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就需要能够以更加辩证的态度关注此理论,通过对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多种争议观点进行分析,促进我国刑法社会危害性理论解释的完善。
关键词:刑法;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
自1997年正式颁布《刑法》以后,有关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相关问题就长久处于争议中,刑法学界对其的讨论从未中断。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社会危害性理论有一定的弊端问题存在,但绝对不能对其刑法地位进行完全的否定,还需要以辩证的思维看待相关问题,从而了解社会危害性理论在中国刑法环境中实际的应用价值。
一、刑法中社会危害性理论的争论及辨析
(一)社会危害性属于事实说或属性说
目前,我国刑法学者在对社会危害性概念进行理解主要分为事实说及属性说两个方面。
其中,事实说认为社会危害性指的是行为对社会产生不利结果的客观事实。
主要的表述方式有: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破坏了刑法保护下的社会关系、侵犯了一定的刑法保护的固定的社会关系,还有就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产生了实际的损害。
而属性说则认为,社会危害性指的是某些行为对社会产生了不利的后果。
其具体的表述方式则为:行为对于刑法保护下的社会关系可能造成一定损害的具体特性;或由于行为人对刑事法律规范进行的侵犯使得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社会关系产生了危害的具体行为属性。
再者指的是,对于国家及人民利益造成危害。
但本文认为,与事实说相比,属性说具有较强的合理性。
社会危害作为社会危害性的直接体现,事实说的理论将社会危害性与社会危害画上了等号。
首先,社会危害性作为行为的客观属性,其同时是进行评价的客观对象。
此外,其也是作为主体进行行为评价的主要标准,行为主体则对危害行为开展了定性、定量的分析工作。
因此,也能够说社会危害性不仅是评价的对象也有
着评价的标准双重属性。
所以,社会危害性主要表述为某些行为对于刑法保护下的社会关系产生一定的损害的特性是较为合理的。
(二)其是否和刑事违法性的产生统一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之间是有机统一的。
社会的危害性作为犯罪本质属性存在的,其作为刑事的违法性于承受惩罚的重要基础,刑事违法性是作为社会危害性刑法层面表现存在的。
行为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则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是首要的,刑事违法性则是次要的,刑事违法性则是受行为的危害程度决定的。
但有部分学者则不这样认为,其认为社会的危害性作为核心的根本实质对于司法应用来说,其并未起到实质性的判断作用,社会危害性进行认定时,需要对行为的具体刑事违法性进行界定才行,但其就导致社会危害性所具有的实质性内容出现了被刑事违法性架空的情况。
另外有一些学者认为社会危害性本身就超出了一定的规范,其没有实体性,本身就极为空泛,也就不能够作为刑法专属性概念存在。
其认为在若形式的合理性及实质的合理性产生冲突,要对后者进行选择。
这种情况下,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之间就存在着矛盾的关系。
笔者认为,社会危害性理论与刑事违法性理论两者之间的冲突源于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之间的冲突。
在理论上两者之间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冲突,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会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形式合理性表现为一种规则理性、制度理性,是一种普遍合理;实质理性表现为具体案件处理结果的合理,实质合理要借助于形式合理才能得到实现。
对于刑法的公正而言,普遍性规则的正义是首要的和根本的,离开普遍规则正义,刑法不可能实现其整体的公平公正。
所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并不矛盾,我们应当在刑法立法过程中体现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到刑事违法性的过程,在司法中体现从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过程,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
二、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刑法中的应用价值
(一)能够实现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
刑法主要存在的作用是,通过对于个人、社会及国家利益的守护,避免犯罪行为对其造成侵害,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确保国家机器得到正常的运转。
国家通过刑罚的应用,对于社会危害性的一些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从而保证社会
秩序的稳定性,确保国民活动的正常开展。
社会危害性指的是其范围要大于犯罪,简单来说并不是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会构成犯罪,所以对于公民而言,避免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就能够远离犯罪。
若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则在刑法之中被严格的禁止,其也有着相对应的处罚办法,这就能够使得公民对禁止的行为进行明确,确保其行为符合法治要求。
(二)作为刑事违法性内在的依据存在
通常来说,社会的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是具有一致性的,刑法中所认定的犯罪行为具有多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要对刑法条款进行阅览就能够发现极多的内容。
社会危害性作为认定入罪的标准内容,其对于犯罪圈的范围进行了划定,在此层面上法学界基本都是认定的,它对于刑法评价的标准内容进行了有效的界定。
社会的危害性将包括犯罪在内的各种违法行为所具有的共同性的特征,而对违法及合法行为进行区分的主要标准就是对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但若以此依据却无法有效的区分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对于一些表面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内容,还需要对其社会危害性不断的进行判断,若其内在不存在社会危害性就不需要定罪,社会危害性所具有的此工作也被叫做是出罪功能。
(三)能够对量刑的轻重程度进行判断
量刑指的是在刑法中通过相对法的应用定刑的过程,在其中要对正确的刑罚进行选择。
犯罪行为的量刑程度也受到社会危害性的影响。
罪责刑的适应性则是对于对处罚程度进行确定的指导原则,只有当社会危害性影响过大时,才会构成犯罪。
若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则应该考虑犯人的刑罚判处决定了,不仅要对犯罪事实及犯罪性质进行考虑,还要能够充分考虑案件各种量刑情节。
其往往由于量刑情节的不同,可能会对犯罪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进行改变,再进行具体的裁决。
要对普通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进行判断,对犯罪定量进行判断则其必须要与社会危害性进行结合,其同样是社会危害性出罪功能的具体应用。
(四)国家刑事政策进行拟定及应用时也需要利
用社会危害性长久以来,我国和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根本依据就是刑事政策,其作为一种社会政策,在社会不同的历史时期与社会意识形态之下,国家的刑事政策的选项也会出现一定的差别。
当前,我国所应用的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就是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对对应的措施进行应用。
若情节严重,则需要
将维护社会的秩序为起点,进行严格惩处。
若其社会危害性程度较低,则需要采用比较温和的措施,重要的是进行教育。
想要确保此种刑事政策得到实际的应用,同样需要对社会危害性进行有效的利用。
三、总结
综上所述,自刑法颁布之日起,我国大量的学者就开展了对于社会危害性理论的争辩,其中较多的重要问题研究至今仍旧没有获得一致性的意见,但是在我国法学发展史上,这种百家争鸣式的局面对于我国刑事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因此,在当前大量的各种意见中,还需要法律工作者能够对其理论及问题进行有效的研究分析,从而取长补短,更好的对刑法实践进行指导。
[参考文献]
[1]吕琳.浅议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J].法制博览,2017(03):107-108.
[2]孙建保.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3]童伟华,武良军.刑法中社会危害性概念的机能分析[J].时代法学,2011,9(04):16-22.
[4]张智辉,陈伟强.社会危害性的刑法价值[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18(05):9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