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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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2.28•【文号】上证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20〕9号各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监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监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监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新增规定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上市公司发生前述新增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四、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及本所有关规定在境内同时披露。

五、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三)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

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是中国大陆的一家证券交易所,也是中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工作是上交所的重要职责之一,为了规范信息披露工作,上交所制定了信息披露工作手册。

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向投资者公开及时、准确、全面、平等的信息。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司治理水平。

上交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包括信息披露的平等原则、及时原则、真实准确原则、全面原则等。

平等原则指的是上市公司应当公平披露信息,不得为特定投资者提供独占性信息;及时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重要信息;真实准确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全面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应当全面、完整。

二、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

上交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明确规定了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

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主体,应当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交所作为信息披露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

上交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详细列举了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财务报告、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公司治理的事项等。

同时,还对信息披露的格式、披露方式、披露时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信息披露的监管措施。

上交所对信息披露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旦发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上交所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罚,并可能暂停相关公司的股票交易。

信息披露工作对于投资者的决策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也是监管部门监督上市公司运作的重要手段。

上交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的制定,是上交所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信息披露规范,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有助于提升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总之,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是上交所为规范信息披露工作而制定的重要指南。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研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研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研究引言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重要义务之一,它对于投资者、监管机构、公司自身以及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评价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是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市场透明度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旨在探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评价方法和影响因素,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方法1.定量评价方法定量评价方法通过指标体系,从统计数据入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进行客观量化评价。

常用的指标包括信息披露时间、信息披露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

通过建立定量指标体系,采集和分析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年报以及重大公告等信息,可以对不同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进行比较和评价。

2.定性评价方法定性评价方法则是通过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主观评价进行分析。

这种方法通常基于专家的经验知识和判断,根据信息披露的质量特征以及公司的特殊情况进行评价。

定性评价方法主要通过问卷调查、面试等方式获取相关数据,然后通过专家评估的方法进行评价。

二、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因素1.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对信息披露质量具有重要影响。

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可以促进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质量。

例如,独立的董事会可以保证公司披露真实准确的信息,有效避免信息失真和欺诈行为。

2.监管环境监管环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是显著的。

监管机构的严厉执法和高效执行能力可以有效提升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

同时,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会影响公司对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视程度。

3.公司规模和业绩公司规模和业绩是影响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因素。

大型公司由于具有更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资源,通常信息披露质量更高。

同时,公司业绩的好坏也会影响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评价体系为了评价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

该评价体系应综合考虑定量和定性评价的方法,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

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

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交所主板成为了众多企业实现资本运作、融资发展的首选平台之一。

而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作为上市公司必须遵守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市场监管和公司治理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上交所主板的信息披露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基本原则。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定时间和要求发布相关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因素和重大交易等信息。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市场的公平性、透明度和合法性。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需包含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报表、业务情况、重大风险、内幕交易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信息。

财务报表是信息披露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其准确性和真实性直接影响公司信用和投资者判断。

业务情况包括公司的主营业务、战略发展规划、市场份额等信息。

重大风险是指可能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例如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等。

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须公开披露相关情况以保证市场公平。

公司治理信息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职责和权益。

三、信息披露的方式和途径信息披露的方式和途径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告和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按照指定时间披露业绩、财务状况等信息的报告。

临时报告则是在非定期报告披露期间需要披露重大事项时使用的报告。

公告是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和事项的重要方式,以保证市场的公平。

年度报告是公司每年度披露的报告,包括公司年度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公司治理情况等。

四、信息披露的程序和要求信息披露的程序主要包括信息准备、审核和披露三个阶段。

上市公司首先应按照相关规定准备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其次,审计机构会对准备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最后,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信息发布给社会公众。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为了促进上市公司自律规范管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本指南第2号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及非公开信息保密等方面的自律规范进行了具体阐述。

一、信息披露1.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重要信息,确保信息披露方式和披露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如果信息属于已知未发布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的1个交易日内发布;如果是已有样本数据,应当在有关基础资料公布之日起的1个交易日内发布。

如果是其他重要信息,应当在发生重大事项后的10个交易日内披露。

若根据相关法规、规章或《公司法》等必须在特定时间内公告的,应当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优先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信息披露,并及时在公司网站上同步公布相关信息。

二、重大事项报告1.重大事项的判断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公司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并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或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发展趋势,均应当作为重大事项进行报告。

具体情形如下:(1)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投资、重组失败等事件;(2)公司公告或内幕信息被查封,存管人对公司股票采取限制性措施,上交所公告暂停公司股票交易等事件;(3)公司主营业务受损,重要客户失去、新业务推进不利等事件;(4)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失联,调任等事件;(5)公司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诉讼案件等事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发现重大事项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在公司网站上同步公告。

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三、非公开信息保密1.非公开信息的定义非公开信息是指未向社会公众披露的、具有实质内容的信息,包括公司未向社会公众发表的管理信息、生产安排、财务状况等涉及公司业务和股票价格的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非公开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指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关注上市公司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表现。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了一系列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指引。

本文将对这些指引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背景介绍ESG是指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三个方面的因素。

环境因素包括企业的环境保护状况、资源利用效率等;社会因素包括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员工权益等;公司治理因素则关注企业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等。

ESG因素的充分披露有利于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投资决策。

二、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政策和目标上市公司应当明确公司的环境政策和目标,并在年报、中报等定期报告中披露。

2. 环境管理体系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环境风险评估、环境责任追究等,并对外披露相应的信息。

3. 环境风险管理上市公司应当识别、评估和管理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风险,并披露相关的风险管理措施。

4. 资源利用与环境效益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资源利用情况,包括资源消耗量、能源利用效率等,并就环境效益进行量化评估。

三、社会信息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社会信息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利益相关者关系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其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包括供应商、客户、员工、社区等,特别是与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合作与互动情况。

2. 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包括慈善捐赠、公益活动等。

3. 员工权益保护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员工权益保护情况,包括薪酬福利、职业安全与健康等。

4. 产品质量和安全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产品质量和安全情况,包括质量控制体系、产品召回情况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一、引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越来越受到市场各方的关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对市场参与者提供有关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的一种方式,它是维护市场公平、促进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

为了全面评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我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指引》,旨在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概述1.评价目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旨在客观、公正地评估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表现,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2.评价指标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披露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披露方式的多样性,披露制度的健全性,以及披露违规行为的整改与防范。

3.评价方法评价方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全面评估。

三、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评价1.披露内容的完整性披露内容应涵盖公司基本情况、财务报表、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方面的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状况。

2.披露内容的真实性披露内容应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禁止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披露时间的及时性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及时获取所需信息。

4.披露方式的多样性上市公司应采用多种披露方式,如公告、业绩说明会、网络互动平台等,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5.披露制度的健全性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内部控制体系、披露流程、披露责任等。

6.披露违规行为的整改与防范上市公司应认真对待披露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整改,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评价流程与实施1.评价步骤评价流程包括企业自评、中介机构评价、监管部门评价等多个环节。

2.评价主体评价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市场参与者等。

3.评价结果的公布与运用评价结果将作为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监管的重要依据,同时也将向社会公众公布,提高评价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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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包括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的规范运作情况和上市公司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情况.第三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结果,仅作为本所监管分类的依据,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第四条本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分类,并实施分类监管.在涉及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情形时,本所将在所承担的相关职责范围内,依据评价和监管分类结果出具监管意见.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并综合考虑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中的勤勉尽责情况以及其他本所关注的内容.第六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披露的信息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二)披露的信息是否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是否有虚假记载;(三)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披露的信息是否客观,是否夸大其辞,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二)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是否合理、谨慎、客观;(三)披露的信息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错误,错误的影响程度.第八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披露的信息是否内容完整,是否有重大遗漏;(二)提供文件是否齐备;(三)披露信息的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第九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否在本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二)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等.第十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平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否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二)是否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是否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信息;(三)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是否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四)信息披露前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交易是否因信息泄密而出现异常;(五)信息披露前公共媒体是否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六)是否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本所报备.第十一条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中的勤勉尽责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得到严格执行;(三)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问询;(四)是否及时按照本所的监管要求,进行整改、出席监管谈话、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参加培训等;(五)是否及时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六)发生异常情况时是否及时、主动向本所报告;(七)是否配置足够的工作人员从事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员是否与本所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等;(八)是否及时填报和更新相关监管信息;(九)是否严格按照本所备忘录相关要求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和申请证券停复牌业务;(十)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本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要求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时关注的其他内容包括:(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范运作情况;(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情况;(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信息披露情况及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本公司股份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五)本所关注的其他情况.第三章评价标准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在评价期内被本所采取以下措施的,将扣除相应的评价计分:(一)被本所采取监管措施;(二)被本所给予纪律处分.第十四条纳入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口头警示;(二)书面警示(监管关注);(三)监管谈话;(四)要求限期改正;(五)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六)要求公开致歉;(七)要求聘请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十)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十一)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十二)建议上市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十三)对未按要求限期改正的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十四)不接受相关股东的交易申报;(十五)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第十五条纳入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五)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及其他专项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将在评价计分时酌情予以加分.加分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性信息披露情况;(二)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者回报情况;(三)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上证e互动”网站、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的情况;(四)上市公司获得本所颁发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及其他专项奖的情况;(五)本所认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无论评价计分高低,其监管类别划为d类:(一)公司治理混乱,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运作;(二)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仅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况除外)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无论评价计分高低,其监管类别不高于c类:(一)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仅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数或业绩承诺的50%,且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无论评价计分高低,其监管类别不得为a类:(一)上市(包括和借壳上市)未满一年;(二)股票在风险警示板挂牌;(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首发上市的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且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未明确具体地提示业绩下滑风险或存在其他法定免责情形;(四)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五)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数或业绩承诺的80%,且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七)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因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第四章评价实施第二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分类每年度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上市公司应当在评价期结束后,根据本办法附件的格式,向本所提交信息披露工作自查表.第二十一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情况,本所将上市公司分为a、b、c、d四大监管类别.其中,a类为信息披露优秀类公司,该类公司及相关主体运作规范,评价期内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能够积极主动地开展自愿性信息披露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b类为信息披露良好类公司,该类公司及相关主体运作基本规范,评价期内的信息披露基本满足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的要求;c类为信息披露合格类公司,该类公司及相关主体评价期内的规范运作或信息披露存在一定瑕疵,但未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d类为信息披露不合格类公司,该类公司及相关主体评价期内的规范运作或信息披露存在严重问题,严重误导投资者的决策或给投资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第二十二条本所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年度评价实施方案,确定评价期内a、b、c、d类公司的比例和具体评分标准等事项,并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公开.第二十三条本所采用定量计分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评价期结束后,本所将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计分,并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定性评价结果,综合确定上市公司的监管类别.第二十四条本所上市公司对其信息披露工作年度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在评价结果发布之日起7个交易日内可向本所提交书面异议,本所在收到异议后7个交易日内予以答复.第二十五条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和监管分类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和监管分类结果通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附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自查表分类序号情形是否次数(如适用)情况说明评价期内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1口头警示;2书面警示(监管关注);3监管谈话;4要求限期改正;5要求公开更正、澄清、说明;6要求公开致歉;7要求聘请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8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9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10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11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12建议上市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13对未按要求限期改正的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14不接受相关股东的交易申报;评价期内被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的情况1通报批评;2公开谴责;3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评价期内存在不能为a的情形1上市(包括ipo和借壳上市)未满一年;2股票在风险警示板挂牌;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首发上市的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且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未明确具体地提示业绩下滑风险、或存在其他法定免责情形;4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5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6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数或业绩承诺的80%,且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7因涉嫌违反相关律法规,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评价期内存在不高于c的情形1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仅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数或业绩承诺的50%,且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评价期内存在直接为d的情形1公司治理混乱,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运作的;2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仅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况除外)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评价期内存在的加分情形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性信息披露情况;2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回报情况;3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上证e互动”网站、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的情况;4上市公司获得本所颁发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及其他专项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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