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
人事部、建设部国人部发[2004]16号文件规定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考试专业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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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建设部国人部发[2004]16号文件规定的专业对照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对照表
摘要:为便于考核认定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的确认,对“本专业”、“相近专业”和“其他专业”进行了划分,供申报和审核考核认定条件时参考。
其他专业的具体范围由建设部、人事部确认。
"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学、电子信息科技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采矿工程、矿物加工工程、勘察技术与工程、测绘工程、交通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热力与运动工程、冶金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金属材料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材料成形及控制工程、石油工程、油气储运工程、化学工程及工艺、生物工程、制药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工程管理、工业工程等36个专业。
1、本表按教育部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编制,共涉及“土建类、测绘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地矿类、材料类、电气信息类、机械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生物工程类、化工与制药类、工程力学类”等18类45个专业,其中本专业100个,相近专业9个。
2、为便于考核认定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的确认,对“本专业”、“相近专业”和“其他专业”进行了划分,供申报和审核考核认定条件时参考。
其他专业的具体范围由建设部、人事部确认。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27•【文号】人发[2002]54号•【施行日期】2002.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128号)的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的人员,进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的一次性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定考试申报条件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遵纪守法,并同时具备以下2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
(一)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1992年底前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累计满5年。
2、1987年底前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累计满8年。
3、1982年底前取得中专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累计满10年。
(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房地产方面的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有房地产方面的专著。
2、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满5年,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房地产方面的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有房地产方面的专著。
二、认定考试组织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并成立“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负责认定考试的日常工作。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认定“房地产估价师”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认定“房地产估价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1.15•【文号】建房字第27号•【施行日期】1993.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建设部人事部关于认定“房地产估价师”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1月15日建房字第27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人事(职改)部门:为了加强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建立起规范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房地产估价师制度,我国将正式建立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和考试制度,并决定在《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注册办法》未出台之前,在现有的房地产估价人员中,对那些已经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精通估价理论、熟悉掌握估价技巧的优秀专业人员,由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认定为“房地产估价师”,以代替现在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的经济师、工程师等称谓。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认定范围:房地产估价专职人员、长期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工作的专家和学者。
2.认定人数:200人。
3.认定条件(应同时具备以下各项)①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②具有经济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③在全国二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有房地产估价专业论文或专著;④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达4年以上;⑤由其主持评估并撰写的,经政府或委托单位认可的估价报告书达10宗。
4.认定方式:考、评结合。
5.申报与考评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迅即根据认定条件进行初评,并确定5名以内优秀者(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可适当增加名额)并征得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同意后于1993年2月底以前报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1993年3月中旬进行考评。
6.1993年3月底公布首批“房地产估价师”名单,并由建设部、人事部联合颁发“房地产估价师”证书。
人事部、建设部国人部发[2004]16号文件规定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考试专业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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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年前专业名称 矿井建设 土建结构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岩土工程, 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城镇建设 铁道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 工程,桥梁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建筑学,风景园林,室内设计 无线电物理学,物理电子学,无线电波传播与天线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生物医学与信息系统 --
工业自动化
自动化 自动控制 飞行器制导与控制 生物医学工程
-化工设备与机械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继电保护与自动远动技术 高电压技术及设备,电气绝缘与电缆,电气绝缘材 料 电气技术,船舶电气管理,铁道电气化 电机,电器,微特电机及控制电器 --工业管理工程,建筑管理工程,邮电管理工程,物 资管理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工程 ----海洋船舶驾驶 轮机管理 铁道运输,交通运输管理工程 汽车运用工程 -流体机械,压缩机,水力机械 工业自动化,工业电气自动化,生产过程自动化, 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 -自动控制,交通信号与控制,水下自航器自动控制 飞行器自动控制 ,导弹制导,惯性导航与仪表 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医学工程与仪器
其他专业
核工程与核技术 工程力学 园林
工商管理
--
核技术
同位素分离,核材料,核电子学与核技术应用
核工程
核反应堆工程,核动力装置
工程力学
工程力学
观赏园艺
观赏园艺
园林
园林
风景园林
风景园林
工商行政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
企业管理
企业管理
国际企业管理
国际企业管理
房地产经营管理
--
工商管理
--
投资经济
投资经济管理
技术经济
人事部、建设部国人部发 [2004]16 号文件规定的专业对照表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对照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对各类职业资格进行了清理规范,拟分批向社会公告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结果。
现就第一批职业资格予以公告。
本公告所列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第34项至第3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
本公告所列职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2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设置的;第27项至第22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的。
特此公告。
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第一批公告目录
一、职业准入类(36项)
二、职业水平评价类(229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7.12•【文号】建办房函〔2024〕258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房函〔2024〕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地考试管理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规〔2021〕3号),现就202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一)考试报名条件具备下列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3.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对报考人员的报名条件进行审核。
(二)考试收费标准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计〔2016〕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试报名期限各地考试管理机构自行确定本地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布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和咨询电话。
报名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素质,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为促成房地产公平交易,从事存量房和新建商品房居间、代理等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立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分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和高级房地产经纪人3个级别。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
高级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英文为:Real Estate Agent Professionals第五条通过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房地产经纪专业相应级别专业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具体承担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的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七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
第八条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评价的管理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确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并对其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简介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 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 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 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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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房地产估价报告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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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各种类型房地产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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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种目的的房地产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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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房地产市场分析与项目评估
第五部分 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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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规划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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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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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工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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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造价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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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房地产测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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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经济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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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金融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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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证券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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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保险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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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统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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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会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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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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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拍卖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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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规划设计与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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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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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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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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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物业管理制度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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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房地产税收制度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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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政策
第二部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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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房地产投资与投资风险
• 下列关于内地房地产估价师与香港测量师资格互认的表述
中,错误的是( )。 A.内地房地产估价师与香港测量师资格互认协议书于2003 年11日签署 B.内地房地产估价师与香港测量师资格互认颁证大会于 2004年8月举办 C.内地房地产估价师与香港测量师资格互认协议书签署后, 内地房地产估价师自动成为香港测量师 D.内地房地产估价师与香港测量师资格互认是内地与香港 最早实现资格互认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之一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注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注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2.29•【文号】建办住房函[2003]659号•【施行日期】2003.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及注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函[2003]65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3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67号)精神,现将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附件1)及注册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合格人员名单2003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共5973人;单科合格保留成绩人员分别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1223人,《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4903人,《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10050人,《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5815人。
单科合格人员名单由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办公室)发送给各省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考试办公室)。
二、考试后续工作1.各地考生可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或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网站()查询考试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
省级考试办公室也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本地区考生的考试成绩。
2.按照有关规定,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准考证向省级考试办公室申请核查考试成绩。
省级考试办公室应于2004年3月1日之前,将申请核查考试成绩的考生姓名等情况(附件2)汇总上报全国考试办公室。
全国考试办公室将统一组织核查。
核查只核对考生的试卷卷面合分是否正确。
三、注册根据《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0号)的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填写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件3)并附个人档案存放单位的存档证明,经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建设部核准。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
房地产经纪⼈员职业资格注册2004年6⽉29⽇,建设部印发了《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43号),决定将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注册⼯作转交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2004年7⽉更名为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学会),并以此为契机,将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注册与房地产经纪⾏业⾃律管理结合起来,⼤⼒推动房地产经纪⾏业诚信建设,建⽴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系统,制定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促使房地产经纪⼈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居民提供规范、诚实、准确、⾼效、便捷的服务。
取得《中华⼈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证书》的⼈员,应经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同意后,向省、⾃治区、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递交注册申请,经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初审合格后,上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学会审批。
准予注册的⼈员,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学会颁发建设部监制的《中华⼈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注册证书》。
申请注册的⼈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证书;-2.⽆犯罪记录;3.⾝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房地产经纪⼈岗位上⼯作;4.经所在经纪机构考核合格。
房地产经纪⼈注册在下列情况下,须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标准:1.房地产经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起三年内未初始注册的,每三年⾄少应当参加⼀次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学会或者其指定机构组织的房地产经纪业务培训、达到继续教育标准,取得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学会颁发的房地产经纪⼈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可申请初始注册;2.房地产经纪⼈在注册有效期内参加了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学会或者其指定机构组织的房地产经纪业务培训、达到继续教育标准,⽅可申请换发新的注册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2.因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执⾏完毕之⽇起⾄申请注册之⽇⽌不满五年的;3.在房地产经纪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严重错误受⾏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政处分,⾃处罚、处分决定之⽇起⾄申请注册之⽇⽌不满五年的;4.不在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的;5.依照本办法被注销注册的,⾃被注销注册之⽇起⾄申请注册之⽇⽌不满三年的;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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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国人厅发[2004]123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12.07
【实施日期】2004.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4]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数据分析,经与建设部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现将本年度两专业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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