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设施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国家粮⾷流通统计制度》《国家粮⾷流通统计制度》 为保障粮⾷统计资料的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制定了《国家粮⾷流通统计制度》,下⾯是制度的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国家粮⾷流通统计制度》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粮⾷(含油脂,下同)统计⼯作,保障粮⾷统计资料的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发挥粮⾷统计在政府粮⾷宏观调控、粮⾷流通⾏政管理和⾏业指导中的重要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统计法》、《粮⾷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条粮⾷统计⼯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粮⾷经济现象进⾏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统计监督。
第三条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的收购、销售、储存、加⼯、进出⼝的粮⾷经营企业,以及以粮⾷为⽣产原料的饲料企业、⼯业企业和养殖企业(以下统称粮⾷经营企业和转化⽤粮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向当地粮⾷⾏政管理部门报送粮⾷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各级粮⾷⾏政管理部门要适应粮⾷流通新形势的要求,加强对粮⾷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法,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规范化、统计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第五条各级粮⾷⾏政管理部门应有⼀位局领导主管统计⼯作,组织、管理和监督粮⾷统计机构和统计⼈员及其他有关⼈员完成统计任务,解决统计⼯作中的实际问题。
各省、⾃治区、直辖市粮⾷⾏政管理部门的粮⾷统计机构或指定的综合宏观调控机构负责粮⾷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协调⼯作。
第六条各省、⾃治区、直辖市粮⾷⾏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统计报表,发给粮⾷经营企业和转化⽤粮企业填报。
第⼆章统计机构和统计⼈员 第七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发展改⾰委、国家粮⾷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加强粮⾷统计⼯作的通知》(国粮调[2004]19号)要求,各级粮⾷⾏政管理部门都必须根据统计职能的要求,完善粮⾷统计机构,配备适应任务需要的⾼素质的专职统计⼈员,并指定统计负责⼈。
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设施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设施主要统计指标解释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设施主要统计指标解释1.单位编码:指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2.企业性质:填报国有独资、国有控股。
3.完好仓容:指能保证储粮安全或经过简单维修以后能达到安全储粮要求的仓容。
4.统计对象:指从事粮食储藏、中转、收购及加工业务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且自有仓房容量超过1000吨的企业。
5.仓容的计算:统一以储存标准中等质量小麦(密度750kg/m3)为计量标准。
小麦与稻谷仓容比例按1:0.75计算。
散装仓容计算公式:建筑面积×装粮高度×粮食密度×93%(标准中等小麦750kg/m3)。
包装仓容计算公式:建筑面积×70%×堆包高度×粮食密度(750kg/m3)。
平房仓的仓容建筑面积:指外廓建筑面积的总和。
楼房仓的仓容建筑面积:指外廓建筑面积的总和,但不包括室外的楼梯、滑道和平台。
6.平房仓:指满足仓储功能的单层建筑物。
7.浅圆仓:一种仓壁高度与内仓直径比小于1.5的圆筒式地上仓。
8.立筒仓:一种仓壁高度与内仓直径比大于等于1.5的圆筒式地上仓。
9.地下仓:指地下喇叭仓、洞仓和半地下仓。
10.低温准低温仓房:指具有隔热密闭设施、具有人工制冷源(包括空调、谷冷机等)的仓房。
11.待报废:指已经不能安全储粮的仓房。
12.需大修:指需进行防水、防潮、结构、地面、墙体、门窗等维修比例达50%以上才能保证储粮安全的仓容。
13.简易仓:指封闭式的用于储粮的简单建筑物,包括罩棚仓、拱棚仓、钢化玻璃仓、钢板PVC仓等。
其中,罩棚仓是指四周经过封闭而成的简易仓。
14.罩棚:指无墙身或无完整墙身,仅有防日晒雨淋的货棚,包括铁路罩棚。
16.地坪:指库内已硬化的地面面积,包括库区道路、晒场、仓间地坪等。
17.占地面积:指企业长期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8.从业人员:指在企业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等。
国家统计局最权威统计指标解释

国家统计局最权威的统计指标解释农业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全部产品的总量,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业生产总规模和总成果。
农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通常是按农林牧渔业产品及其副产品的产量分别乘以各自单位产品价格求得;少数生产周期较长,当年没有产品或产品产量不易统计的,则采用间接方法匡算其产值;然后将四业产品产值相加即为农业总产值。
1957年以前的农业总产值中包括了厩肥和农民自给性手工业(如农民自制衣服、鞋、袜,自己从事粮食初步加工等)。
1958年及以后的农业总产值,林业中增加了村及村以下竹木采伐产值;牧业中取消了厩肥产值;副业中取消了农民自给性手工业产值,增加了村及村以下办的工业产值;渔业中增加了海洋捕捞水产品产值。
1980年及以后的农业总产值,在副业中增加了农民家庭兼营工业商品部分的产值。
从1984年起村及村以下工业产值划归工业。
从1993年起取消副业,将野生动物的捕猎划入牧业、野生植物采集和农民家庭兼营商品性工业划归农业。
粮食产量指全社会的产量。
包括国有经济经营的、集体统一经营的和农民家庭经营的粮食产量,还包括工矿企业办的农场和其他生产单位的产量。
粮食除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及其他杂粮外,还包括薯类和豆类。
其产量计算方法,豆类按去豆荚后的干豆计算;薯类(包括甘薯和马铃薯,不包括芋头和木薯)1963年以前按每4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从1964年开始改为按5公斤鲜薯折1公斤粮食计算。
城市郊区作为蔬菜的薯类(如马铃薯等)按鲜品计算,并且不作粮食统计。
其他粮食一律按脱粒后的原粮计算。
油料产量指全部油料作物的生产量。
包括花生、油菜籽、芝麻、向日葵籽、胡麻籽(亚麻籽)和其他油料。
不包括大豆、木本油料和野生油料。
花生以带壳干花生计算。
水产品产量指人工养殖的水产品和天然生长的水产品的捕捞量。
包括海水的鱼类、虾蟹类、贝类和藻类以及内陆水域的鱼类、虾蟹类和贝类,不包括淡水生植物。
猪、牛、羊肉产量指当年出栏并已屠宰、除去头蹄下水后带骨肉(即胴体重)的重量。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粮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和养殖企业(以下统称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粮食流通新形势的要求,加强对粮食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基础规范化、统计技术现代化、统计服务优质化。
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有一位局领导主管统计工作,组织、管理和监督粮食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完成统计任务,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统计机构或指定的综合宏观调控机构负责粮食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协调工作。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统计报表,发给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填报。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八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统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
新任的统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持证上岗,要通过教育和培训使他们逐步掌握统计基础理论和有关业务知识,熟悉统计业务。
要保证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时间,让统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了解国家粮食方针政策和企业经营活动的情况。
第十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负责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 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粮食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行业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二) 贯彻实施《统计法》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对管辖区域内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实行统计监督;(三) 管理本部门的粮食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根据形势需要不断完善粮食统计制度;(四)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
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设施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设施主要统计指标解释1.单位编码:指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2.企业性质:填报国有独资、国有控股。
3.完好仓容:指能保证储粮安全或经过简单维修以后能达到安全储粮要求的仓容。
4.统计对象:指从事粮食储藏、中转、收购及加工业务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且自有仓房容量超过1000吨的企业。
5.仓容的计算:统一以储存标准中等质量小麦(密度750kg/m3)为计量标准。
小麦与稻谷仓容比例按1:0.75计算。
散装仓容计算公式:建筑面积×装粮高度×粮食密度×93%(标准中等小麦750kg/m3)。
包装仓容计算公式:建筑面积×70%×堆包高度×粮食密度(750kg/m3)。
平房仓的仓容建筑面积:指外廓建筑面积的总和。
楼房仓的仓容建筑面积:指外廓建筑面积的总和,但不包括室外的楼梯、滑道和平台。
6.平房仓:指满足仓储功能的单层建筑物。
7.浅圆仓:一种仓壁高度与内仓直径比小于1.5的圆筒式地上仓。
8.立筒仓:一种仓壁高度与内仓直径比大于等于1.5的圆筒式地上仓。
9.地下仓:指地下喇叭仓、洞仓和半地下仓。
10.低温准低温仓房:指具有隔热密闭设施、具有人工制冷源(包括空调、谷冷机等)的仓房。
11.待报废:指已经不能安全储粮的仓房。
12.需大修:指需进行防水、防潮、结构、地面、墙体、门窗等维修比例达50%以上才能保证储粮安全的仓容。
13.简易仓:指封闭式的用于储粮的简单建筑物,包括罩棚仓、拱棚仓、钢化玻璃仓、钢板PVC仓等。
其中,罩棚仓是指四周经过封闭而成的简易仓。
14.罩棚:指无墙身或无完整墙身,仅有防日晒雨淋的货棚,包括铁路罩棚。
16.地坪:指库内已硬化的地面面积,包括库区道路、晒场、仓间地坪等。
17.占地面积:指企业长期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8.从业人员:指在企业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等。
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农业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农业总产值是以贷币表现的农林牧副渔五业生产的全部产品的产量。
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业生产的总规模和总成果,是观察农业生产水平和发展速度,分析农业内部结构,研究农业与工业及至与国家建设的关系,研究农业生产与人口增长及提高人民生活关系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计算农业净产值,增加值以及农业商品率的基础资料。
耕地面积是指可以用来种植各种农作物,经常进行耕种的土地面积,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撩荒未满三年的土地和当年的休闲地(轮歇地)的面积。
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种植桑、茶、果树和其他林木的土地、以及沿海、沿湖地区已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面积也包括在内。
但不包括专业性的桑田、茶园、果园、果木苗圃、林地、芦苇地和天然草地。
灌溉面积指有效灌溉面积,即具有一定的水源,地块比较平整,灌溉工程或设备已经配套,在一般年景下当年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面积。
农作物播种面积是指一定生产季节结束时实际播种或移植有农作物的面积。
播种面积的大小,反映农作物的生产规模和耕地的利用程度。
正确地核算播种面积,对于组织农业生产活动,计算农作物产量,研究农作物的种植结构和分布情况以及制定各项增产技术措施,都是非常必要的。
播种面积的统计年度,凡是能在本日历年度内(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收获的农作物(包括上年秋冬播和本年春播、夏播以及南方地区的晚秋播而在本年收获的全部作物)播种面积,都包括在内。
农作物总产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是一年)生产的各种农作物产品总产量。
它是衡量农业生产成果,统筹安排城乡人民生活,研究生产、积累和消费比例关系及编制国民经济计划的基本数据。
不论是种植在耕地上或非耕地上的农作物产量,都包括在内。
有的农作物收割期较长,虽在当年冬季就开始收割,但需跨年延到来年春季才能收完的,仍计算本年农作物总产量。
农作物总产量是指全社会的产量,包括国有农场等国有经济单位的产量、集体统一经营的和农户承包地的产量,还包括农民自留地、工矿企业职工农属办的农场和其他单位生产的农作物产量。
粮油加工业统计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附件4:粮油加工业统计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一、填表方法按《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国粮办展〔2009〕209号)的规定,县级及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辖区内粮油加工业企业网络直报用户名和密码,企业凭用户名和密码直接登录到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主页左下侧)“粮油加工业统计网上直报”系统进行企业基本信息注册和数据填报,网上填报后可直接导出打印盖章后报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的统计员。
对不具备网上直报条件的企业,企业可填报纸质报表盖章后,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网上录入。
二、填表说明1.组织机构代码: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给企业的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法定代码。
代码共九位。
2.法人单位名称: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全称。
3.行业代码:同一企业生产不同产品(例如:米、面、油综合加工企业),按主要产品所属行业填写行业代码。
⑴谷物磨制(即为粮食加工)类1310,其中小麦粉加工业:1311、大米加工业:1312、玉米加工业为1313、杂粮加工:1351;⑵食用植物油加工业类为1331;⑶食品制造业(即为粮食食品加工业) 1400,其中糕点面包等:1411、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1419、米、面制品制造:1431、速冻米面制品:1432、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制造:1439;⑷饲料加工业为1320;⑸粮油机械制造业3632。
4.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和代码: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时确定的类型和代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和代码见表1。
其他指表中未列入的企业注册类型。
5、许可证情况:指企业获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编号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粮食收购许可证是指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收购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QS)许可证。
6.综合性企业或企业集团所属加工厂(或分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应单独填报;未登记注册的,由综合性企业或企业集团统一填报。
农业统计指标解释

农业统计指标解释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农、林、牧、渔业全部产品的总量,它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业生产的总规模和总成果。
农、林、牧、渔业的统计范围是:(1)农业包括农作物种植业和其他农业。
农作物种植业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油料、糖料、麻类、烟叶、蔬菜、药材、瓜类和其他农作物的种植,以及茶园、桑园、果园的生产经营。
其他农业包括采集野生植物的果实、纤维、树胶、树脂、油料以及柴草、野生药材、菌类等及农民家庭兼营的商品性工业。
(2)林业包括林木的栽培(不包括茶园、桑园和果园的栽培、管理和收获等活动)、林产品的采集和村及村以下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竹木采伐。
(3)牧业包括除渔业养殖以外的一切动物饲养和放牧以及野生动物的捕猎和饲养。
(4)渔业包括水生动物和海藻类植物的养殖和捕捞。
从所有制看,包括国有经济的各种专业农(农、林、牧、渔)场以及国家各级机关团体学校、科研机构、部队经营的农业;集体所有制的乡镇村各级办农场;农村各种经济组织经营的农、林、牧、渔业以及工矿企业家属集体经营的农业;农民家庭自营的农林牧渔业及兼营商品性工业等。
农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通常是按农林牧渔业产品及其副产品的产量分别乘以各自单位产品价格求得,少数生产周期较长,当年没有产品或产品产量不易统计的,则采用间接方法匡算其产值,然后将四业产品产值相加即为农业总产值。
1957年以前的农业总产值中包括了厩肥和农民自给性手工业(如农民自制衣服、鞋、袜,自己从事粮食初步加工等)。
1958年及以后的农业总产值,林业中增加了村及村以下竹木采伐产值;牧业中取消费厩肥产值;副业中取消了农民自给性手工业产值,增加了村及村以下办的工业产值;渔业中增加了海洋捕捞水产品产值。
1980年及以后的农业总产值,在副业中增加了农民家庭兼营工业商品部分的产值。
从1984年起村及村以下办工业产值划归工业。
从1993年起,取消副业。
将野生动物的捕猎划入牧业,野生植物采集和农民家庭兼营商品性工业划归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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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设施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1.单位编码:指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2.企业性质:填报国有独资、国有控股。
3.完好仓容:指能保证储粮安全或经过简单维修以后能达到安全储粮要求的仓容。
4.统计对象:指从事粮食储藏、中转、收购及加工业务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且自有仓房容量超过1000吨的企业。
5.仓容的计算:统一以储存标准中等质量小麦(密度750kg/m3)为计量标准。
小麦与稻谷仓容比例按1:0.75计算。
散装仓容计算公式:建筑面积×装粮高度×粮食密度×93%(标准中等小麦750kg/m3)。
包装仓容计算公式:建筑面积×70%×堆包高度×粮食密度(750kg/m3)。
平房仓的仓容建筑面积:指外廓建筑面积的总和。
楼房仓的仓容建筑面积:指外廓建筑面积的总和,但不包括室外的楼梯、滑道和平台。
6.平房仓:指满足仓储功能的单层建筑物。
7.浅圆仓:一种仓壁高度与内仓直径比小于1.5的圆筒式地上仓。
8.立筒仓:一种仓壁高度与内仓直径比大于等于1.5的圆筒式地上仓。
9.地下仓:指地下喇叭仓、洞仓和半地下仓。
10.低温准低温仓房:指具有隔热密闭设施、具有人工制冷源(包括空调、谷冷机等)的仓房。
11.待报废:指已经不能安全储粮的仓房。
12.需大修:指需进行防水、防潮、结构、地面、墙体、门窗等维修比例达50%以上才能保证储粮安全的仓容。
13.简易仓:指封闭式的用于储粮的简单建筑物,包括罩棚仓、拱棚仓、钢化玻璃仓、钢板PVC仓等。
其中,罩棚仓是指四周经过封闭而成的简易仓。
14.罩棚:指无墙身或无完整墙身,仅有防日晒雨淋的货棚,包括铁路罩棚。
16.地坪:指库内已硬化的地面面积,包括库区道路、晒场、仓间地坪等。
17.占地面积:指企业长期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8.从业人员:指在企业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等。
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19.保防员:指保管员和防治员。
20.储粮药剂:指在储粮的特定要求条件下,适合用于防治危害储粮(包括食品及副产品)及其仓厂建筑、设备的害虫、螨类、鼠类和有害微生物的药物,包括用于防治储粮害虫、霉菌及储粮防尘的添加剂。
本栏目填写本年度内使用储粮药剂总量。
21.铁路专用线:指为粮库配套建设的向外与国家铁路运输网相连,向内延伸到库内的专门用于粮库调运的铁路线。
22.有效长度:指能够进行粮食装、卸作业的铁路专用线长度。
23.专用码头:指隶属本单位或由本单位使用的且单个泊位在100吨以上的码头。
24.烘干设备能力:指烘干设备设计烘干能力(折算成吨/小时填报)。
25.移动式设备:包括清仓机、打包机、补仓机以及输送机等各类移动式输送、清理、计量设备。
26.运粮设备:包括汽车、火车和船舶。
其中汽车指5吨以上载重量的汽车。
27.接收能力:指企业通过卸粮坑等固定设施或吸粮机等固定及移动设备将粮食从交通工具卸载入仓的能力;
28.发放能力:指企业通过备载仓或装车(船)机等固定设备装载粮食的能力;
29.检化验仪器台、套数:指企业拥有《粮食购销企业和质检机构粮食检测仪器配置指导目录(试行)》(国粮管[2001]194号)中的检化验仪器数量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