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公约
《布达佩斯网络犯罪公约》介绍及网络犯罪行为分析

年1 月2 8日,又通 过 了 《 网络 犯罪公 约补充协 定 :
关于通 过计算机 系统 实施 的种 族主 义和仇外 情绪 的 犯罪化 》 。 该 公 约的主要 目的是 构建尽 量通用 的犯 罪策 略 ( p o l i c y ) ,并 在此基础上加 强 国际合作 ,更 直接 的 目
.
5 2.
和 “ 流量数据 ” 。计算 机系统词汇现在 已经用得不多
1 《 布 达 佩 斯 网 络 犯 罪 公 约 》的 背 景
《 布达 佩斯 网络犯 罪公 约 》( B u d a p e s t C o n v e n t i o n o n
了,早在 G B 1 7 8 5 9 -1 9 9 9《 计算机信 息系统 安全保
I nt r o duc t i o n o f Bud a pe s t Co n ve nt i o n o n Cy be r c r i me
Xi e Zo n g x i a o( B u s i n e s s S c h o o l , Na n k a i U n i v e r s i t y)
本刊特约
谢宗晓 博 士
“ 十二 五” 国家重点 图书 出版规划项 目 《 信 息安 全管理体 系丛书 》执 行主编 。 自2 0 0 3 年起 ,从事信 息安 全风险评估与信 息安全 管理体 系的咨询 与培 训工作 。 目前 ,已发表论文 5 5 篇 ,出版专著 1 2本。
信息安全 管理 系列之 二十九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法 修正案 ( 九) 》¨明确 了网络服务提 供者履行 网络安 全管理 的义 务 ,并加
计算机 信息 系统是 由计 算机及 其相关 的和配套 的设备 、设 施 ( 含 网络 )构成 的,按照 一定 的应用
网络信息安全的社会责任与道德规范

02
积极参与网络文明建设,倡导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
推动网络治理
03
支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加强网络治理,共同维护网络信息安全
和社会稳定。
04
网络信息安全教育与培 训
提高个人网络安全意识
保护个人隐私
了解如何保护个人信息,避免在公共场合透露敏感信息,使用强 密码和多因素身份验证。
识别网络钓鱼和诈骗
学会识别网络钓鱼和诈骗邮件、电话,不轻信来路不明的信息。
02
通过媒体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宣传网络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网
络安全意识。
03
开展网络安全知识普及讲座
邀请网络安全专家开展讲座,向公众传授网络安全知识和技能。
05
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与监管
国际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国际互联网治理
国际互联网治理机构和相关法律法规,如联合国互联构(ICANN)等。
重要性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 快速发展,网络信息安全已成为 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个人隐私 的重要保障。
网络信息安全的基本原则
最小权限原则
确保网络系统中的每个实体或 个体仅拥有完成其工作所必需
的最小权限。
保密性原则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不被 未经授权的个体或实体知悉或 获取。
完整性原则
保证信息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 不被篡改或损坏。
。
维护网络言论自由
尊重用户的言论自由权利,允许 用户合法、公正地表达自己的观
点和意见。
促进信息公平获取
保障用户能够公平地获取和使用 网络信息,打破信息不对称和数
字鸿沟现象。
03
网络信息安全的道德规 范
尊重他人权益
跨国网络犯罪中刑事管辖权的适用困境及解决

间中正在形成一个脱离于国家及政府的全新
行使保护管辖原则需要尊重他国或地区法
市民社会,这一社会拥有自己独立的组织形
律,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则不能行使保护管辖原则。 然而,各个国家
式、价值标准及行为准则 [9] ,网络空间既不
隶属于任何主权国家,也不受国家政府的管
在网络犯罪领域的法律规制并不统一,由此
网络空间中的价值标准及行为准则发展还不
球性行为规范尚未形成,虽然欧盟于 2001 年
具有全球性的真正开放性和广泛代表性,另
一方面也没有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7] ,能
某种程度上是对一国主权的侵犯 [10] 。 其次,
够成熟和稳定。 网络的普及时间短暂、速度
迅猛,仅仅几十年间形成的应用于网络空间
够适用网络犯罪的全球性准则远没有形成。
网络犯罪具有虚拟性、跨地域性以及隐秘性
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成为治理这种犯罪的
等特征,这使得网络犯罪摆脱了国境的束缚,
首要难题。
收稿日期:2022 - 09 - 2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智慧司法背景下案件事实的分层论证” (21AFX002) ;中南财经政法
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项目“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正司法理论研究” (2722022EX002) 。
第 43 卷 第 10 期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3 年 10 月
Vol. 43 No. 10
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辖,应在网络空间中设立自身的规则体系,明
导致了在网络犯罪实践中,保护管辖的行使
《网络犯罪公约》规定及借鉴

《公约》对国际合作的要求
• 1.引渡《公约》第二十四条将可以引渡的犯罪规定为缔约方法律认为 都应该受处罚的,并且在刑法的标准上,此类犯罪将可能被剥夺最高 期限为1年的自由或者更重的刑罚。同时,《公约》进一步明确了对 国与国之间的有关引渡的先前条约的尊重,国家之间有单行引渡条约 时,按单行引渡条约进行引渡,无单行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才使用《公 约》的引渡条文,从而避免因“引渡冲突”而导致打击网络犯罪的不 力。 • vs我国《刑法》规定:按本法的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的,可以适用本法。我国《刑法》对犯罪可以引渡的条件过高,不利 于打击计算机犯罪。 • 2.制度保障:为确保《公约》作为国际开放性公约,《公约》对缔约 国和非成员国开放性签署。成员国可以对其中允许不适用的条款进行 保留,但对打击网络犯罪的基本规定则强调最低限度适用不准保留, 以使《公约》成为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的有效武器。我国未加入 该公约,但是《公约》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规定对我国规制计算机网 络犯罪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我们应对《公约》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加入该《公约》,为我国寻求打击计算机网络 犯罪的国际合作奠定基础。
责任与制裁
• 在犯罪主体方面,《公约》第十二条“法人责任”一条将法人纳入网 络犯罪的主体范围。在法人犯罪行为的定性上,强调此犯罪行为是为 法人利益而实施,具体表现为:(1)代表法人权力实施;(2)为法 人利益作出的决定实施;(3)法人控制下的实施。对于自然人在法 人管理监督下或者授权范围内实施的犯罪行为,法人为过失犯罪亦要 承担责任。法人责任的承担可以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多种方式进行,而且不影响法人内部人员的自然人刑事责任,可以说 是典型的“双罚制”。 • vs我国刑法第285、286、287条只规定了自然人犯罪主体,并没有将 单位列入网络犯罪的主体范围。但实践中存在单位实施网络犯罪的实 际情况已是不争的事实。 • 在处以刑罚的措施上,对于网络犯罪可以是自由刑、罚金刑的形式存 在。 • vs我国现行刑法第285、286条对网络犯罪既没有规定罚金刑,也没有 规定资格刑。这也与当今各国先进的网络犯罪立法中广泛使用财产刑 与资格刑的通例不符。
网络安全刑法保护

加强网络安全刑法保护的建议与措施
01
02
03
04
健全法律法规
完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加强 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确保 对网络犯罪的惩治有法可依。
加强司法实践
加强司法实践中的网络安全案 件审理和判决,提高司法公正
性和效率。
提高公众意识
加强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提高 公众的网络安全意识和自我保
护能力。
加强国际合作
网络犯罪的刑罚种类与处罚原则
刑罚种类
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等。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网络犯罪,还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处罚原则
刑法对网络犯罪的处罚原则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根据犯罪的性质、 情节和危害程度,对犯罪分子判处相应的刑罚,以达到惩戒犯罪和预防犯罪的 效果。
网络安全刑法保护的重点罪名
案例分析
以“WannaCry”勒索软件攻击案为例,该案中攻击者利 用勒索软件攻击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计算机系统,造成 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最终,多个国家联手打击该犯罪行为 ,并根据本国刑法规定对涉案人员进行了起诉和惩处。
网络安全刑法保护典型案例分析
背景介绍
典型案例对于了解网络安全刑法保护的 实际效果和存在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网络安全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保护国家安全
网络空间是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 ,完善网络安全刑法保护能够防 范和打击网络犯罪,维护国家的
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保护公民权益
网络犯罪常常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 、财产权益等,完善网络安全刑法 保护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 益。
促进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建设需要良好的网络环境, 完善网络安全刑法保护能够为信息 化建设提供安全保障,促进信息化 的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2014-04-22 来源:司法研究浏览次数:384喻海松有关部门就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
我室经研究认为: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行为目前宜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
【解读】一、问题由来被告人周某于2008年从网上购买了Pschare软件(一种木马软件,其作用是用于远程操纵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通过向聊天对象的计算机发送该软件,对他人的计算机进行远程操纵,获取对方游戏账号和密码,然后采取直接窃取或者修改密码的方式,盗窃他人“面对面365”网络游戏的游戏币,将对方的游戏币转移到其注册的账号中。
之后,周某按照游戏币兑换人民币的比率,将盗窃的游戏币放到以其父亲的名字在淘宝网注册的网店销售牟利。
自2009年3月起至8月,周某作案200余次。
案发后,周某退回赃款20816.3元,公安机关追回赃款4700元。
对本案的定罪存在两种意见:多数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少数意见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10年10月,有关部门就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罪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
二、主要问题及争议周某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罪,涉及刑法理论和实务界长期争论的一个热门问题,即网络盗窃,特别是网络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之争。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业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盗窃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常见的网络犯罪,增长迅速。
盗窃QQ号码、游戏装备等现象日益猖獗,甚至形成了产业链条。
随着网络盗窃虚拟财产案件的不断增多,我国刑法实务界作出了相应判决,而理论界针对这些判决也进行了诸多评议。
关于网络盗窃、网络盗窃虚拟财产,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尚未形成统一的界定。
explanatory report of convention on cybercrime -回复

explanatory report of convention oncybercrime -回复主题:关于《网络犯罪公约》的解释性报告引言:网络犯罪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给我们的生活、经济、社会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在2001年制定通过了《网络犯罪公约》(Convention on Cybercrime),旨在建立一套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标准和协作机制,以打击和预防网络犯罪的发生。
本文将通过逐步回答中括号内的问题,对《网络犯罪公约》进行解释性报告。
一、《网络犯罪公约》是什么?《网络犯罪公约》是由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在2001年制定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也被称为布达佩斯公约(Budapest Convention)。
该公约是第一个旨在规范网络犯罪行为、鼓励国际合作的法律文件。
二、《网络犯罪公约》的目的和原则是什么?该公约的目的是建立一个跨国界合作的法律框架,以打击和预防网络犯罪,并促进加强国内立法及国际合作。
公约的原则包括刑事法律的适用性、国家主权、相互依存性、网络犯罪防范和调查的国际合作。
三、《网络犯罪公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该公约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定义了各种类型的网络犯罪,包括未经授权访问计算机系统、数据和系统破坏、网络诈骗等;规定了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及相应的处罚措施;要求各成员国制定和完善国内立法;设立了一个国际合作机制,鼓励成员国之间就网络犯罪进行信息共享、证据交换和共同调查;加强了数据保护和隐私权的保护措施。
四、《网络犯罪公约》的影响力如何?截至目前,该公约已经被44个国家签署和批准,其中包括欧洲国家、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各大经济体。
作为全球范围内最重要的网络犯罪合作框架,公约在鼓励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共享信息、打击网络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网络犯罪公约》的现状及挑战尽管《网络犯罪公约》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仍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网络犯罪的概念与分类

2012.367浅析网络犯罪的概念与分类孔晓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摘要:互联网络是把双刃剑,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问题。
国内外学者从各个视角研究和探讨了网络犯罪,但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学者还未对网络犯罪概念形成统一的认识。
笔者通过对国内学者的网络犯罪定义进行理解评析和综合概括,认为网络犯罪是指以互联网络为工具或者对象的犯罪形式,并将其分为网络工具型犯罪及网络对象型犯罪。
关键词:网络犯罪;计算机犯罪;虚拟犯罪0 引言近年来,互联网络以惊人的速度发展着,它渗透到了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极大改变了人们的生存方式。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较2009年底增加了733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已经达到了34.8%,较2009年底增加了16.4%。
而且,我国网民上网设备呈多样化发展,2010年网民使用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和手机上网的占比分别为45.7%、78.4%和66.2%,其中,笔记本电脑上网使用率增速最大,较2009年增加了15个百分点。
由此可见,越来越多的人们在享受着网络带来的方便、快捷及舒适的生活方式。
但是,网络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问题,网络赌博犯罪、网络色情犯罪、网络诈骗犯罪等多种新型犯罪高发,不仅对个人的财产、信息及安全造成威胁,还给社会秩序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1 网络犯罪的概念(1) 网络犯罪与计算机犯罪虽然国内外学者从未停止对网络犯罪的特点、类别、现状、趋势及防控措施等方面的研究和探讨,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提出一个确切的统一的概念,这对于网络犯罪的深入研究是极为不利的。
黄泽林在《网络犯罪的刑法适用》中指出,网络犯罪就是计算机犯罪,即以计算机资产为攻击对象或利用计算机为工具而实施的危害社会并应处以刑罚的行为。
计算机犯罪是由“computer crime ”一词翻译而来,也就是说,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国外学者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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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存取(Illegal access):指任何故意威胁或攻击电脑系统及电脑资料的行为,如电脑黑客等行为,这些行为不仅带给电脑系统及合法使用者极大困扰,更是影响电脑系统的正常运作,且若电脑系统因此故障,更需耗费人力、物力等资源去修复,故此类行为应予惩罚。(原文请参照《网络犯罪公约》第二条) 。
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行为(Offences related to infringements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此项规定包括数条保障智慧财产权的国际公约列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网络犯罪公约》也规定这些行为必须为故意、大规模进行,并使用电脑系统所达成的。(原文请参照《网络犯罪公约》第十条)。
网络犯罪公约(Cyber-crime Convention)是于2001年11月由欧洲理事会的26个欧盟成员国以及美国、加拿大、日本和南非等30个国家的政府官员在布达佩斯所共同签署的国际公约,自此《网络犯罪公约》成为全世界第一部针对网络犯罪行为所制订的国际公约。网络犯罪公约除序言外,本文分为四章,共计48个条文。《网络犯罪公约》为世界上第一个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必将对世界多数国家的相应立法产生重要影响,遵循《网络犯罪公约》能建立更广泛的共同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司法合作,对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伪造电脑资料(Computer-related forgery):包括任何虚伪资料的输入、更改、删改、隐藏电脑资料,导致相关资料丧失真确性。目前欧洲理事会各成员国法律,伪造文件都是犯罪行为,需要接受刑事制裁,故此规定只是将无实体存在的电脑资料也纳入“伪造文书”的文书范围。(原文界上第一个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必将对世界多数国家的相应立法产生重要影响遵循网络犯罪公约能建立更广泛的共同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司法合作对打击跨国网络犯罪具有重要作网络犯罪公约cybercrimeconvention是于2001年11月由欧洲理事会的26盟成员国以及美国加拿大日本和南非等30个国家的政府官员在布达佩斯所共同签署的国际公约自此网络犯罪公约成为全世界第一部针对网络犯罪行为所制订的国际公约
网络犯罪公约(Cyber-crime Convention)是于2001年11月由欧洲理事会的26个欧盟成员国以及美国、加拿大、日本和南非等30个国家的政府官员在布达佩斯所共同签署的国际公约,自此《网络犯罪公约》成为全世界第一部针对网络犯罪行为所制订的国际公约。而《网络犯罪公约》制定的目标之一是期望使国际间对于网络犯罪的立法有一致共同的参考标的,也希望国际间在进行网络犯罪侦查时有一个国际公约予以支持,而得以有效进行国际合作。
设备滥用(Misuse of devices):包含生产、销售、发行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从事上述各项网络犯罪的设备。由于进行上述网络犯罪,最简便的方式便是使用黑客工具,因此间接催生了这些工具的制作与买卖,因此有需要严格惩罚这些工具的制作与买卖,从基本上杜绝网络犯罪行为。 (原文请参照《网络犯罪公约》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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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截取(Illegal interception):此类行为包括非法截取电脑传送的“非公开性质”电脑资料,此项规定是用以保障电脑资料的机密性。根据欧洲理事会说明,如果电脑资料在传送时,没有意图将资讯公开时,即使电脑资料是利用公众网络进行传送,也属于“非公开性质”的资料。(原文请参照《网络犯罪公约》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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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诈骗(Computer-related fraud):包括任何有诈骗意图的资料输入、更改、删除或隐藏任何电脑资料,或干扰电脑系统的正常运作,为个人谋取不法利益而导致他人财产损失,这是需要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 (原文请参照《网络犯罪公约》第八条) 。
儿童色情的犯罪(Offences related to child pornography):包括一切在电脑系统生产、提供、发行或传送、取得及持有儿童的色情资料,此项规定是泛指任何利用电脑系统进行的上述儿童色情犯罪行为。(原文请参照《网络犯罪公约》第九条) 。
资料干扰(Data interference):包含任何故意毁损、删除、破坏、修改或隐藏电脑资料的行为,此项规定乃是为了确保电脑资料的真确性和电脑程式的可用性。 (原文请参照《网络犯罪公约》第四条)。
系统干扰(System interference):此项规定与第四条的“资料干扰”不同,此项规定乃是针对妨碍电脑系统合法使用的行为。根据欧洲理事会的说明,任何电脑资料的传送,只要其传送方法足以对他人电脑系统构成“重大不良影响”时,将会被视为“严重妨碍”电脑系统合法使用。所以在此原则下,利用电脑系统传送电脑病毒、蠕虫、特洛伊木马程式或滥发垃圾电子邮件,都符合“严重妨碍”电脑系统,即构成“系统干扰”的行为。(原文请参照《网络犯罪公约》第五条) 。
网络犯罪公约除序言外,本文分为四章,共计48个条文。序言是说明《网络犯罪公约》的功能、目标;然后第一章为术语的使用,即是对网络犯罪涉及的术语进行名词定义其中包括有电脑系统(computer system)、电脑资料(computer data)、服务提供者(service provider)与电信资料(traffic data)等都有一明确之定义;而第二章为国家层面上的措施,包括有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管辖权三个部分,其目为要求各签约国于各国国内应采取的措施,且在程序法部分规定了有关电子证据调查的特殊程序法制度,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规范非法撷取(Illegal access)的行为方面,《网络犯罪公约》要求各国应立法明定非法撷取为犯罪行为并应予处罚;第三章为国际合作,包括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定两个部分,在一般原则中包含规范引渡及相互合作等相关问题,而特殊规定则系有关电脑证据取得的问题,签约国应建立一周七天且一天二十四小时皆能联络合作机制的网络,各国也要对于相关人员加强训练,并配予必要的装备以配合各国合作事项的进行;第四章为最后条款,主要规定《网络犯罪公约》的签署、生效、加入、区域应用、公约的效力、声明、联邦条款、保留、保留的法律地位和撤回、修订、争端处理、缔约方大会、公约的退出和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