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业单位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法规类别】工会【发文字号】沪工总民[2002]9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总工会【发布日期】2002【实施日期】20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工总民〔2002〕96号)近年来,上海的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全市有相当数量的职工在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就业。
在保护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事业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事业职工的国家主人地位和民主权利,已成为各级工会的重要职责。
为此,特对非公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积极推进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是工会组织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推动生产力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更好地代表广大职工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是服务经济建设,创造和谐劳动关系,优化投资环境,促进非公有制企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是探索非公有制企事业贯彻党的依靠方针,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需要;是工会组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桥梁纽带作用,增强非公有制企事业工会组织活力和战斗力的需要;是引导职工民主参与,促进职工队伍全面发展和整体素质提高的需要。
各级工会干部务必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推进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并将其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二、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代。
如何预防非公有制企业职务犯罪

如何预防⾮公有制企业职务犯罪开展⾮公有制企业职务犯罪预防⼯作,教育是基础,宣传是⼿段,预防是⽬的。
那么如何预防⾮公有制企业职务犯罪?企业单位职务犯罪类型?如果您想了解以上内容可以认真阅读以下店铺⼩编悉⼼为您准备的以下相关阅读材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预防⾮公有制企业职务犯罪1、建⽴严密的制度对于保护⼲部、保护⼈才是⾮常重要的。
健全制度。
靠制度管理,⽽不仅仅靠⼈管理,严密、健全的制度能使⼯作⼈员按章办事,防⽌⼯作疏漏;2、是加强管理,制度需要执⾏,需要⼈来执⾏;3、是强化教育,营造公平竞争的企业⽂化氛围。
对个⼈,⼀定要遵守规则,不可有贪欲之⼼。
⼆、企业单位职务犯罪类型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中国家⼯作⼈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类:贪污贿赂犯罪(第⼋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章中⽤了⼗五个条⽂,规定了⼗⼆个罪名(394—396)包括:1、贪污罪2、挪⽤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贿罪6、对单位⾏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贿罪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了⼆⼗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
包括:1、滥⽤职权2、玩忽职守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放在押⼈员罪5、国家⼯作⼈员签订、履⾏合同被骗罪等。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职务犯罪会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运⽤法律武器捍卫住属于我们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果对您帮助不⼤或者您想了解更多详情,欢迎咨询店铺在线律师,为您带来更专业的答案和全⽅位的法律指导。
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指南1.07

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指南我国《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基层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凡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建立工会组织的主要程序是:一、成立组建工会筹备组(一)工会筹备组通过上下协商产生,一般由3至5人组成。
具体负责筹备期间的工作,在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前暂时代行工会委员会职责。
筹备组成员原来不是会员的,要先向上级工会申请入会,办理入会手续。
(二)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工会提出建立工会组织的请示。
内容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群众对组建工会的意愿;单位领导对本单位组建工会的意见;提出筹备组成员名单以及提出本届工会任期时间。
二、向广大职工宣传《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宣传的主要内容:工会的性质、地位、作用、任务、参加工会的条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
三、发展工会会员,建立车间(科室)工会或工会小组(一)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发展职工入会。
既可以发动职工填写《中国工会会员申请表》,经审批后成为中国工会会员;也可采用企业造册、职工签名、张榜公布、颁发《工会证》的做法发展会员。
(二)根据发展的会员人数,设立车间(科室)工会或工会小组,车间(科室)工会或工会小组负责人应民主选举产生。
四、召开第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成立工会组织(一)选举产生工会代表工会代表要求在车间班组及各部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代表的比例,一般占会员总数5%至25%。
会员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单位应召开会员大会。
工会委员和经审委员候选人应推选为代表。
(二)协商产生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非公有经济组织:是指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港澳台商,外商全部所有或绝对控制的新出现的经济组织形态。
另从所有制特征上看,现行法律,法规把这类经济组织统称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非公有经济组织分类:国家统计分类目录中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经济控制企业,港澳台经济控制企业,非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等。
详细分类如下: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股份合作制经济、港澳台商投资经济、外商投资经济、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新社会组织:在我国是指相对于政党、政府等传统组织形态之外的各类民间性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部分中介组织及社区活动团队。
新社会组织分类:社会团体、学术性社团、行业性社团、专业性社团、联合性社团、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区活动团队、中介组织、非营利机构。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建团条件及程序(1)摸清本单位35岁以下青年情况。
(2)本单位向所辖地团组织提出建团申请。
(3)指派一名优秀团员负责筹建工作。
(4)所在地团组织下发批复,统一成立团组织。
团总支部一般由5至7名委员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各1人;团支部一般由3至5名委员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人。
(5)召开全体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宣告团组织成立。
(6)上级团组织下发第一届团委班子组成人员批复。
第一届委员会制定并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制度,并办理团员组织关系转接或补发、换发团员证。
团组织可以与党组织或工会、妇女组织等联合办公,但应该有固定办公场所,条件允许的可以将团旗、团歌、入团誓词、团员权利义务、团的制度、团组织架构图上墙。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作的意见(试⾏)》⾮公有制企业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量。
加强和改进⾮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作,是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引导⾮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党的群众基础、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是以改⾰创新精神提⾼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科学化⽔平、全⾯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程的需要。
根据党章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和改进⾮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作提出如下意见。
⼀、明确⾮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功能定位1.地位作⽤。
⾮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是党在企业中的战⽃堡垒,在企业职⼯群众中发挥政治核⼼作⽤,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
2.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针政策。
组织党员深⼊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泽东思想、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宣传贯彻执⾏党的路线⽅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党员和职⼯群众⾃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引导和监督企业合法经营,⾃觉履⾏社会责任。
(2)团结凝聚职⼯群众。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作,密切联系群众,注重⼈⽂关怀和⼼理疏导,主动关⼼、热忱服务党员和职⼯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把⼴⼤职⼯群众团结在党组织周围。
(3)维护各⽅合法权益。
积极反映群众诉求,畅通和拓宽表达渠道,依法维护职⼯群众合法权益,协调各⽅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社会稳定。
(4)建设先进企业⽂化。
坚持⽤社会主义核⼼价值体系引领企业⽂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企业⽂化活动,塑造积极向上的企业精神,树⽴⾼尚的职业道德,促使企业诚信经营。
(5)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组织带领党员和职⼯群众围绕企业发展创先争优,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先进模范作⽤,促进⽣产经营。
(6)加强⾃⾝建设。
完善组织设置,健全⼯作制度,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坚持党的组织⽣活,做好发展党员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作,充分发挥纪检组织在维护和执⾏党的纪律中的职能作⽤,提⾼党务⼯作者素质,领导⼯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持和带动群众组织发挥作⽤,进⼀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凝聚⼒、战⽃⼒。
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为完善组织部门与非公企业有关管理服务部门单位的联系机制,有效整合全市党建资源,更好地形成非公党建工作合力,经研究决定,建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二、工作职责(一)联席会议工作职责1、学习传达中央、省、市委有关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文件与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2、对全市非公企业党建工作进行指导,开展督促检查,宣传推广好经验,研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加强措施。
3、督促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落实非公企业党建工作职责;听取成员单位对非公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协调解决非公企业党建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4、对非公企业出资人或者者党组织书记的政治安排与非公党建工作的评先评优提出意见与建议。
5、研究其他需要研究与解决的问题。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市委组织部:领导指导全市非公党建工作;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完成非公党建有关工作;负责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督办与通报工作。
市纪委:在规模以上非公企业建立党的纪检组织;优化企业进展环境。
市委宣传部:指导非公企业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与企业文化建设;协调新闻单位加强非公经济与党建工作的宣传,营造亲商爱商护商氛围。
市委统战部:加强非公企业代表人士的联系与教育、引导工作。
市委政法委:指导非公企业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帮助企业化解矛盾纠纷、排除隐患,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市经信局:负责全市部分非公企业出资人的教育培训工作;向市委组织部提供非公企业基础数据;督促指导改制企业有关党建工作。
市民政局:指导非公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帮助行业协会做好党建工作。
市人社局:帮助非公企业协调劳资关系,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引导企业优先培训、使用党务干部与聘用党员员工。
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指南

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工作指南我国《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基层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凡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建立工会组织的主要程序是:一、成立组建工会筹备组(一)工会筹备组通过上下协商产生,一般由3至5人组成。
具体负责筹备期间的工作,在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前暂时代行工会委员会职责。
筹备组成员原来不是会员的,要先向上级工会申请入会,办理入会手续。
(二)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工会提出建立工会组织的请示。
内容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群众对组建工会的意愿;单位领导对本单位组建工会的意见;提出筹备组成员名单以及提出本届工会任期时间。
二、向广大职工宣传《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宣传的主要内容:工会的性质、地位、作用、任务、参加工会的条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
三、发展工会会员,建立车间(科室)工会或工会小组(一)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发展职工入会。
既可以发动职工填写《中国工会会员申请表》,经审批后成为中国工会会员;也可采用企业造册、职工签名、张榜公布、颁发《工会证》的做法发展会员.(二)根据发展的会员人数,设立车间(科室)工会或工会小组,车间(科室)工会或工会小组负责人应民主选举产生。
四、召开第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成立工会组织(一)选举产生工会代表工会代表要求在车间班组及各部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代表的比例,一般占会员总数5%至25%.会员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单位应召开会员大会。
工会委员和经审委员候选人应推选为代表。
(二)协商产生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人才资源 经济腾飞的翅膀——陕西非公有制企业(单位)人才资源调查报告

稳定人 才队
( 二 ) 非 公 有 制 企 业 ( 单 位 )人 才 队 伍
位 ) 中多 数 员 工 只 是 在 上 岗前 经 过 简单 的基 础 性 技 术 培 训
,
伍 充 分 发 挥 人 才 作 用 完善 人 才 资 源 的
管理 和 合理 流 动
,
员 工 没 有 进 行 系统
、
已 经 成 为促 进 全 省 经
、
潜 质 拉 动 陕 西 经 济增 长 近
。
个百 分点
,
,
员 比重 分别是
、
18 9 %
.
和
32%
,
三
。
,
成 为 国 民经 济 的半 壁 江 山 但 是 非 公 有 制 企 业 ( 单 位 ) 中人 才 流 动 较 快 管 理 不
,
类 人 才 合 计 占从 业 人 员 比 重 高 达
72 %
影 响非 公 有 制 企 业 ( 单 位 ) 发 展 壮 大 的瓶 颈 高 级 人 才 吸 引 不 来 内部 培 育 也 困 难
1%
.
源 和 社 会 保 障厅
、
陕西 省 统计 局 联 合 组 就全 省 非 公 有 制 企
、
万 人 占全 部 人 才 总 数 的 四 成 年轻
,
具 有 大 学 本科 和 大专 学 历 的
.
织 开 展 了全 省 非 公 有 制 企 业 ( 单 位 ) 人 才
的 经 营管 理 人 员 和 年 轻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在 非 公 有 制 企 业 ( 单 位 ) 中均 达 到 三 成
, , ,
分别 占
1 1 4 % 和 19 7 % 67 9%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2指标解释(一)企业基本情况单位详细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
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八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
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分为1机构编制;5民政;9工商;Y其他。
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分为:机构编制:1机关,2事业单位,3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民政:1社会团体,2民办非企业单位,3基金会;工商:1企业,2个体工商户,3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他:不再具体划分机构类别,统一用1表示。
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又称“单位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填写。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区划代码。
本栏分三部分填写:第一部分: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
按统计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第二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三部分: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所有位于城市的单位均填写本项。
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免填本项。
主要业务活动:按实际的业务活动由企业填写。
如果企业从事的不仅是一种业务活动,应按其主要活动填写。
主要活动可按其营业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重较大的确定。
行业代码:填报单位免填。
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机构类型: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机构。
1.企业:包括(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3)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产业活动单位或经营单位;(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本部及分支机构。
2.事业单位:包括(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2)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3.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机关;还包括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1)国家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2)国家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3)国家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4)政党机关: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
(5)政协组织: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4.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包括(1)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2)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3)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4)社团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5.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法人指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6.基金会:包括(1)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2)基金会的本部及分支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7.居民委员会: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社区(居委会)。
8.村民委员会: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村民委员会。
9.其他组织机构:指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
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各类寺庙等。
非公有制法人企业:指内资企业中非国有和集体经济绝对或相对控股的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登记注册类型:指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企业控股情况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
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
1.国有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3)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
(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9.其他:除上述五类以外的企业控股情况。
(二)人才资源状况指标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
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
从业人员不包括: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经营管理人员:指在单位中行使管理职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的人员。
如在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包括:企业董事、企业经理、企业综合职能部门经理或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