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学原理知识点-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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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概述

第一节自然灾害基本概念

灾害:是能够给人类和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的事物或现象的总称。一般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

自然灾害:(与自然现象的区别)是指对自然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和人类及其生命财产造成破坏和危害的自然现象或一系列自然事件。(对人类和人居环境没有造成破坏的自然现象不能称为自然灾害)

1.1 自然灾害的内涵与本质

“自然灾害”是人类生存依赖的自然界中所发生的异常现象。地球上的自然变异,包括人类活动诱发的自然变异,无时无地不在发生,当这种变异给人类社会带来危害时,即构成自然灾害。

两个属性:

一是其自然属性,就其本身而言仍然是自然界部分物质以特殊方式进行的自然运动,这种特殊方式的自然物质运动可称为事件;

二是其社会属性,上述事件会对它所及范围内生存和活动的人员、生物和已存在的资产产生一定的损害,这种损害被称为“灾害”。自然灾害发生基础

自然灾害事件的发生也即部分自然界物质进入急剧位移运动的发生(或变异),必须有一个能量积累的过程和发生能量转换的条件,能量积累的过程和所达到的程度则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我们把自然灾害的发生所必须具备的能量积累的条件和发生能量转换的条件合

称为自然基础。

发生滑坡事件的自然基础是比较陡的地形坡和坡地组成物质的结构构造特征,也即特定的地质地貌条件。

灾害系统是由孕灾环境、承灾体、致灾因子与灾情共同组成具有复杂特性的地球表面系统,灾情是由孕灾环境、承灾体、致灾因子相互作用的产物。

孕灾环境是由地球几个圈层组成的综合地球表层作用环境,它对灾害系统的复杂程度、强度、灾情程度以及灾害系统的群聚与群发特征起着决定性作用。

致灾因子

致灾因子是指可能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资源与环境破坏、社会系统混乱等孕灾环境中的变异因子,指造成灾害的罕见或极端的事件。

致灾因子包括自然致灾因子、技术致灾因子和人为致灾因子。

自然致灾因子:自然界对人类的各种威胁现象,地震、暴雨、泥石流等;

技术致灾因子:起因于技术或工业环境的致灾因子,如生产上的安全事故;

人为致灾因子:造成灾害的人为原因,包括动乱、暴乱和战争等。灾害与致灾因子的区别:灾害是致灾因子造成的社会后果,是致灾因子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资源环境的破坏情况,是致灾因子和人类社会相互作用的结果,灾害影响的大小不仅取决于致灾因子的性质、概率和强度,而且取决于社会的抗灾能力。

灾害链现象

灾害链:许多自然灾害,特别是等级高、强度大的自然灾害发生以后,常常诱发出一连串的其他灾害接连发生,这种现象叫灾害链。

原生灾害:灾害链中最早发生的起作用的灾害称为原生灾害。

次生灾害:而由原生灾害所诱导出来的灾害则称为次生灾害。

间接灾害:也称衍生灾害,指自然灾害发生之后,破坏了人类生存的和谐条件,由此还可以导生出一系列其他灾害,这些灾害泛称为衍生灾害。

因果型灾害链:这是指灾害链中相继发生的自然灾害之间有成因上的联系。例如,大震之后引起瘟疫、旱灾之后引起森林火灾等。

同源型灾害链:这是指形成链的各灾害的相继发生是由共同的某一因素引起或触发的情形。例如太阳活动高峰年,因磁暴或其他因素,心脏病人死亡多、地震也相对多、气候有时也有重大波动,这三种灾情都与太阳活动这个共同因素相关。

重现型灾害链:这是同一种灾害二次或多次重现的情形。台风的

二次冲击、大地震后的强余震都是灾害重现的例子。

互斥型灾害链:这是指某一种灾害发生后另一灾害就不再出现或者减弱的情形。民间谚语“一雷打九台”就包含了互斥型灾害链的意义。历史上曾有所谓大雨截震的记载,这也是互斥型灾害链的例子。

偶排型灾害链:这是指一些灾害偶然在相隔不长的时间在靠近的地区发生的现象。例如,大旱与大震、大水与地震、风暴潮与地震等就属于这类灾害链。

还有一种分类方法是北京师范大学史培军老师提出的,按照发生方式分为:串发链和并发链。

灾害频度(DF)=期间灾害发生频次(f)/时段灾害发生频次(F)。单位:%。

承灾体是指包括人类本身在内的物质文化环境,主要有农田、森林、草场、道路、居民点、城镇、工厂等人类活动的财富聚集体,人类既是承灾体又是至灾因子,如人为灾害、环境灾害中的人为过度利用等。

灾情是指在一定的孕灾环境与承灾体条件下,因灾导致某个区域内、一定时期生命与财产损失的情况。

自然灾害被喻为自然事件(灾害)的自然物质的运动(变异),通常具有以下的共同特点:

(1)潜在性。在开始运动之前,有一段较长时间的能量积累或能量转换过程,直到突破原来的平衡。

(2)触发性。自然界物质运动往往是由其他因素的触动,而突然进入高速位移运动。

(3)急剧性。—旦开始运动便来势凶猛,瞬间释放巨大的能量。因此,人类对即将发生的急切运动,即便已有所察觉也仍然会陷入卒不及防,即便已有所设防,也没有能力加以抑制或抗衡,甚至避之不及。

(4)偶发性。有多种不同的因素可以促发部分自然界物质发生某种形式的急剧运动,因此除了在特定条件下必然会发生这种形式的物质运动之外,至于它到底在何时刻发生,似乎总带有偶然性色彩。

(5)有限性。部分自然界物质的急剧运动本质上仍然是以急剧运动的方式释放能量,潜伏时期积累的能量越多,急剧运动时期释放的能量也越大,但必定有个时空限度。

洪灾的形成:水流汇集(势能—动能,能量汇集)——汇集成雍,下泄不畅,水头抬高(动能—势能)——水涨压强、越堤溢流、水淹低洼(势能—动能—释放)。这就是洪灾的潜在性——能量的积累、突发性——骤然发生的能量转化、急剧性——瞬间释放积累的巨大的能量。

一个灾害事件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时间、地点或范围、性质、强度、直接和间接损失。

从过程上看,自然灾害应当有环境条件——形成机制——启动机制——成灾机制的过程。

自然灾害的分布相对有规律的

自然灾害是客观存在的,不可能消亡

自然灾害是以自然力量引起的为主,人类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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