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网仙人跳案例
入狱仙人跳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犯罪现象也日益多样化。
其中,“仙人跳”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手段,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所谓“仙人跳”,是指犯罪分子利用色情、诱骗等手段,引诱被害人到事先设定好的地点,然后以敲诈勒索、抢劫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仙人跳”进行剖析,探讨其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分析。
二、仙人跳的法律定义及构成要件1. 法律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仙人跳属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诈骗罪等犯罪的范畴。
具体而言,仙人跳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色情、诱骗等手段,引诱被害人到事先设定好的地点,然后以敲诈勒索、抢劫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2. 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仙人跳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仙人跳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包括被害人的财物和被害人因被敲诈勒索、抢劫而遭受的损失。
(3)犯罪主观方面:仙人跳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犯罪分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故意实施。
(4)犯罪客观方面:仙人跳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①以色情、诱骗等手段引诱被害人到事先设定好的地点;②实施敲诈勒索、抢劫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行为;③被害人遭受损失。
三、仙人跳的法律规定1. 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2)抢劫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多次抢劫或者抢劫多人财物的;(4)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5)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6)持枪抢劫的;(7)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凤凰少女跳楼事件

公 司 已于 9月 3 0日收 到福 建 省 环 境 保 护
判 . 告 肖传 国等 人 因犯 寻 衅 滋事 罪 , 被 分别
被 判 处 5个 半 月 到 1个半 月不 等 的拘 役 。
肖传 国代 理律 师称 。 已表 示要 上诉 。 肖 而方
天 会 被 东 莞 警 方 以涉 嫌 传 播 淫 秽 物 品罪
目前袁磊已被释放。 国
> >数 字 >
江 市一 家 企 业 前 不 久 被 罚 款 70元 。据 0
悉 .这是 自 2 0 0 8年 8月 1日劳 动和 社 会
4 万 元 0
从 金 哨 到 黑 哨 。 陆俊 借 助 于 用 黑 钱
江 淮 法
厅 下发 的 《 建 省 环 境 保护 厅 行 政 处 罚 决 福 定 书》 据 公 告 显 示 , 金 矿 业 因 污 染福 建 。 紫 汀江被 罚款 96 1 5 . 3万 元 。 紫金 矿 业 表 3
示 , 已放 弃 申请 行 政 复 议 和 提 出行 政 诉
讼 . 及 时履 行 处 罚 决 定 。 将
1 2万 余件 5
自 1 8 年 行 政 诉 讼 法 制 定 时 起 到 99
舟子 、 玄昌 的代理 律 师也 称将 申请 抗诉 。 方
20 0 9年 止 的 2 O多年 里 , 国各 级 人 民 法 全 院 一 共 受 理 各 类 一 审 行 政 案 件 1 2万 余 5
治
7 0元 0
热 点 聚 焦
本 栏 编辑 : 云 岭 ( y0 2 @ 2 . r 唐 t i5 9 1 6c n o)
保安公 司私 设 “ 监狱 ” 黑
“‘人肉搜索’构成网络侵权责任第一案”

“‘人肉搜索’构成网络侵权责任第一案”【案情介绍】王某与死者姜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
2007年12月29日晚,姜某从自己住宅所在的24层跳楼自杀。
在自杀前,姜某在自己的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某与某女性的合影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
在姜某自杀后,其博客被打开。
姜某的大学同学张某得知信息,注册了非经营性的“北飞的候鸟”网站,张某、姜某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某的文章。
张某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链接。
姜某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网的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
张某的网站开办后,该网站上有关姜某的文章也被不断转载、传播。
一些网民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某的“人肉搜索”,使王某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某进行谩骂;部分网民到王某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王某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隐私,包含侮辱和诽谤的内容,要求其承担侵害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网络服务提供者张某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问题】1.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和责任人2.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法理分析】一、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和责任人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上,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他人故意或者过失借助电脑网络和电信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特殊侵权行为。
作为网络侵权责任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依照其提供的服务形式有能力采取必要措施的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等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包括在自己的网站上发表作品的网络内容提供者。
主要有网络经营服务商(ISP)、网络内容服务商(ICP)、电子认证机构(CA)、网络电子市场营运商(包括EDI网路连接中介商、网上电子商场营运商、网上大批发商、网上专卖专营店营运商、网上外包资源营运商、网上拍卖行等),以及其他参与网络活动的各种主体。
小三自杀法律责任_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风气的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第三者介入事件时有发生。
这类事件往往涉及道德伦理、法律责任等多方面问题。
本案例将围绕一名小三自杀事件,探讨其背后的法律责任纠纷。
二、案情简介2019年,张某(化名)与李某(化名)相识,并迅速陷入热恋。
李某已婚,妻子为王某(化名)。
在张某的强烈追求下,李某选择与妻子离婚,并与张某结婚。
然而,在婚后,张某发现李某与前妻王某仍有联系,并得知李某在离婚前与王某保持不正当关系。
张某无法忍受这一事实,遂在2020年8月选择自杀,留下遗书指责李某为“渣男”。
遗书中,张某提到李某在离婚过程中欺骗自己,并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某的自杀行为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李某与前妻王某的法律责任纠纷。
三、法律责任分析1.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
李某在与张某结婚后,仍然与前妻王某保持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
张某作为李某的妻子,有权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赔偿损失:张某在自杀前,因李某的欺骗行为遭受了精神上的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李某应当赔偿张某因精神损害所造成的损失。
(2)精神抚慰金:张某的自杀行为给其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痛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李某应当支付张某及其家属精神抚慰金。
2. 刑事责任在张某的自杀案件中,李某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但并未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因此,李某不承担刑事责任。
3. 民事诉讼程序张某的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承担民事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及其家属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涉及道德伦理、法律责任等多方面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道德伦理冲突:李某在离婚后,仍然与前妻保持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吴永宁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吴永宁,男,某市某区人,某知名网络直播平台主播。
2019年10月,吴永宁在直播过程中意外坠楼身亡,年仅24岁。
事件发生后,吴永宁的家人、粉丝以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此案引发了关于网络直播行业监管、网络主播责任、平台责任等方面的讨论。
二、案件基本情况1. 案发时间:2019年10月某日2. 案发地点:某市某区某小区3. 案件性质:意外坠楼身亡4. 案件原因:在直播过程中,吴永宁从阳台坠楼,初步判断为意外事件。
三、法律分析1. 网络直播行业监管(1)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实名制管理,对主播的言行进行审核,确保内容合法、合规。
(2)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直播平台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对用户信息进行保护,防止用户信息泄露。
(3)根据《广告法》,网络直播平台应规范广告行为,不得发布虚假广告。
2. 网络主播责任(1)根据《侵权责任法》,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避免因自身言行导致他人权益受损。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不得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恐怖等违法信息。
(3)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主播应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不得发布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信息。
3. 平台责任(1)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实名制管理,对主播的言行进行审核。
(2)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直播平台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对用户信息进行保护。
(3)根据《广告法》,网络直播平台应规范广告行为,不得发布虚假广告。
四、案件启示1. 网络直播行业需加强监管,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规范行业发展。
2. 网络主播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3. 网络直播平台应加强平台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确保平台内容合法、合规。
4. 全社会应关注网络直播行业,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五、结论吴永宁案件是一起悲剧,暴露出网络直播行业在监管、主播责任、平台责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男子网聊遇美女约开房 陷

男子网聊遇美女约开房陷“仙人跳”被逼写欠条
热点资讯汉网-武汉晚报刘丰2013-12-13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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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偶遇美眉,见面后对方提出开房,男子以为是“艳遇”,不料中了“仙人跳”圈套,被抢走900元,还打下了6000元欠条。
黄陂警方昨天通报,警方打掉了两男一女的色诱抢劫团伙。
12月1日晚上11点,黄陂男子陈某用手机QQ聊天,通过“附近的人”查找并结识了女孩小丽(化名)。
这个小丽漂亮又大方,陈某与她聊得火热,很快约她出来见了面。
吃完夜宵后,小丽说不想回家,要去宾馆开房。
陈某欣然答应,兴冲冲去开了一间房。
刚进房5分钟,两名持刀男子破门而入,其中1人自称是小丽的男友,上前将陈某一顿暴打。
反抗中,陈某的右手腕被尖刀划伤。
随后,两人让陈某拿钱私了,将其挟持到附近的银行。
陈某取出卡里仅有的900元钱交给对方,并打下了6000元欠条,这才脱身。
前川派出所刑侦民警调阅银行取款录像,通过小丽的QQ顺线查找,很快锁定持刀男子是本地一家理发店的两名发型师王某和李某。
11日下午,民警通过布控守候,先后在汉阳西桥路一家网吧和黄陂前川一出租屋内抓获王某、李某和小丽。
经审查,王某因手头拮据,提出让女友小丽在网上约人开房,再和李某持刀劫财。
昨天,王某、李某和小丽等3人均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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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仙人跳(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28岁,某市某公司职员。
被告:张某,男,30岁,无业。
2017年10月,原告李某通过某交友网站认识被告张某。
张某自称在某知名企业担任高管,与李某相谈甚欢。
在相互了解的过程中,张某邀请李某到其家中做客,并邀请其朋友王某、赵某一同参与。
李某在张某家中玩牌时,张某提出由其朋友王某、赵某进行色情表演,并要求李某支付一定的费用。
李某起初拒绝,但在张某的多次劝说下,李某同意了。
事后,李某发现张某等人以仙人跳的方式骗取其钱财。
李某报警,警方经调查确认张某等人构成诈骗罪,遂将张某等人抓获。
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王某、赵某因参与诈骗,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和1年,并处罚金3万元。
二、案件争议焦点1.张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2.李某是否属于受害人?三、法院判决1.关于张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法院认为,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李某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张某作为诈骗团伙的组织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2.关于李某是否属于受害人法院认为,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张某等人以仙人跳的方式骗取钱财,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属于受害人。
四、案件分析1.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等人虚构了王某、赵某进行色情表演的事实,隐瞒了真相,骗取李某钱财,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李某属于受害人在本案中,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张某等人以仙人跳的方式骗取钱财,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人是指遭受诈骗犯罪侵害的人。
因此,李某属于受害人。
五、法律启示1.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在网络交友过程中,要谨慎对待陌生人,避免泄露个人信息。
2.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抵制不良诱惑。
在生活中,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抵制不良诱惑,避免陷入违法犯罪行为。
仙人跳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备受关注的仙人跳法律案件。
涉案双方分别为张三和李四,两人原本是相识多年的好友。
然而,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李四发现张三出轨,心生怨恨,决定设下陷阱,陷害张三。
一场充满欺骗与复仇的较量就此展开。
二、案件经过1. 设局李四得知张三与一名女子关系暧昧,于是心生一计。
他联系了一名女子,名为小红,并告知她,张三将邀请她参加一个私密聚会。
小红出于好奇,答应了他的邀请。
2. 聚会聚会当天,李四安排小红来到张三家中。
在聚会过程中,李四故意制造误会,让小红误以为张三出轨。
随后,李四将此事告诉了张三的妻子王女士,并暗示她可以去抓奸。
3. 抓奸王女士在李四的怂恿下,决定去抓奸。
在一个晚上,王女士偷偷来到张三家中,发现了小红。
王女士怒火中烧,与小红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4. 抓捕争吵过程中,李四悄悄来到现场,将王女士和小红带离现场。
随后,李四报警,称张三在家中实施家庭暴力。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张三带走。
5. 案件审理案件进入审理阶段,李四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在法庭上,李四承认自己设下陷阱,陷害张三。
而小红也承认了自己是李四安排的,并表示愿意为张三作证。
6. 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四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张三和王女士则表示,愿意原谅李四,并希望他能够改过自新。
三、案件反思这起仙人跳法律案件,让我们看到了人性的丑恶。
李四为了陷害张三,不惜设下陷阱,伤害无辜。
而张三在得知真相后,也表现出了一定的宽容。
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几点反思:1. 网络时代,信息传播迅速,我们要学会辨别是非,不要被虚假信息所蒙蔽。
2. 人际关系复杂,我们要学会尊重他人,珍惜友谊,不要轻易背叛朋友。
3. 面对矛盾和冲突,我们要学会冷静处理,避免采取过激行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4.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要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这起仙人跳法律案件,让我们看到了人性的阴暗面,也让我们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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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网仙人跳案例
人到中年的刘某某遭遇了“仙人跳”。
这是2018年初的事情,刘某某在给了对方1400元后,对方又将“不雅视频截图”发到他的手机上,让其拿钱“解决问题”,因一直未转款,对方直接将“不雅视频截图照片”寄到了乡政府。
据核实,被敲诈的受害人刘某某,系四川南部县店垭乡的一名村干部,事后,刘某某也因此事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4月18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近日,四川南部县人民法院公布了本案的刑事判决书内容,3名被告人因敲诈勒索罪分别获刑。
设套
假意发生性关系,偷录不雅视频索要财物
这份刑事判决书,是2018年10月23日作出的。
判决书内容显示:2017年12月,倪某某(男)、张某某(女)、李某(男)、李某某甲(另案处理)共谋到南部县店垭乡以做生态养殖为由,接近他人,通过张某某进行“色诱”抓住把柄,威胁他人并索要财物。
几人以此结识了南部县店垭乡被害人刘某某。
通过多个信源核实,刘某某系南部县店垭乡某村的一名村干部。
2017年12月31日晚上,张某某根据倪某某的安排,利用与刘某某等人一同到绵阳市盐亭县城过元旦节之机,将刘某某约到自己的宾馆房间内,假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用准备的录音录像设备进行偷录。
不过,当晚的录音录像效果不好。
倪某某又安排张某某,于2018
年1月1日晚再次将刘某某约到其宾馆房间内,仍假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用准备的手机对赤身裸体与张某某聊天、搂抱的刘某某进行偷录。
几天后,张某某按倪某某的安排,以手机内有照片为由找刘某某要了1400元。
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
不久,刘某某的微信收到了对方发来的不雅视频截图,让他拿钱“解决问题”。
再次索要钱财遭拒,将不雅照寄给乡政府
判决书内容显示,2018年2月,因刘某某一直称没有钱,倪某某便通过张某某的微博账号发布了偷录的刘某某的不雅视频。
看到自己的不雅视频被传到网上后,刘某某联系张某某让其删除微博。
倪某某、张某某、李某等商议后,让李某告诉刘某某,要拿10万元“解决问题”。
2018年3月,因刘某某一直没有同意,倪某某让张某某将其银行卡号通过微信发给刘某某,让其转款1万元。
判决书显示,因刘某某一直未转款,倪某某随后将他的不雅视频截图照片,寄给南部县店垭乡人民政府。
4月18日,从四川南部县公安局获悉,南部县警方就此事受案后,随即依法展开调查,在查清事实后,很快锁定相关嫌疑人。
2018年3月28日,张某某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东升派出所民警抓获;2018年4月30日,倪某某被成都铁路公安局重庆铁路公安处万州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8年7月1日,被告人李某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红旗河沟派出所民警抓获。
3人因敲诈勒索罪获刑,其中一人作案时才18岁
根据四川南部县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刑事判决书内
容显示,主犯倪某某(男)只有小学文化,无业,早年曾因抢劫罪、抢夺罪两次获刑,此外,约刘某某到宾馆假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张某某,是一名1999年4月出生的女孩,只有高中文化。
南部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倪某某、张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向他人强行索取钱款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3人实施敲诈勒索实际获得赃款1400元,其余10万余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倪某某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处罚金5000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处罚金3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此外,责令3人共同向刘某某退赔1400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