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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媒体版权纠纷答辩状

解析媒体版权纠纷答辩状

解析媒体版权纠纷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一方,在本次媒体版权纠纷案件中,谨向法庭呈上本答辩状,就涉及的相关事宜呈上如下解析:一、案情概述本案的原告方提起了对被告方的媒体版权纠纷诉讼。

原告方声称被告方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侵犯了其媒体作品的版权,并要求被告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和赔偿损失。

二、媒体信息在被告方的媒体作品中,存在与原告方的作品相似之处。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被告方存在侵权行为。

在当前的数字化时代,信息的传播已经变得极其便捷和快速,人们对信息的获取已经变得轻而易举。

在这样的背景下,有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信息重叠和相似性,但这并不代表侵权。

三、信息采集与合法使用被告方在创作媒体作品时,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了信息采集。

这些信息来源广泛,包括了原创性的研究、权威的报告、公共领域的数据等。

被告方在整理这些信息时,可能与原告方的作品有部分相似之处,但这是因为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

四、信息转化与二次创作被告方基于采集到的信息进行了二次创作,以达到更好地传递信息和启发读者的目的。

这种转化是合理的,因为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人们需要通过不同的形式和角度来呈现信息,以满足读者的需求和创作的目的。

被告方对原始信息的整合和创造性的展示,是对信息的创造性转化,而不是简单的复制和盗用。

五、信息保护与侵权责任被告方在进行媒体创作时,严格遵守了版权法律法规的要求,注重对他人媒体作品的保护并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被告方对创作的媒体作品进行了版权声明,并尽可能地标注了信息的来源和权益归属。

对于媒体作品中存在的与原告方作品相似之处,被告方始终保持了尊重原创的态度,并没有侵犯对方的版权。

被告方对于媒体作品的使用是基于合理使用和公平原则的。

六、请求法庭支持基于以上解析,我们恳请法庭对本案进行公正的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作出对被告方有利的判决,充分保障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和创作自由。

最后,我们再次对本次纠纷表示遗憾,并希望能通过法庭的审理,解决双方之间的分歧,达成公正合理的判决。

关于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答辩状

关于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答辩状

关于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答辩状尊敬的法官、各位评审: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特此提交本答辩状,以回应原告提起的关于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诉讼。

现将我方观点详细阐述如下:一、概述本案涉及的侵权纠纷源于原告声称我方在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中使用了其创作的部分内容。

我方坚决否认这一指控,并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答辩。

二、我方对于著作权的理解著作权是法律赋予创作者的重要权益,旨在保护他们的独特创作成果。

然而,在本案中,我方认为原告并未满足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保护条件。

因此,我方主张原告并无权对我方进行指控。

三、演绎与更改首先,我方主张在涉案作品中所涉及的内容属于演绎和更改,不构成对原创作品的直接复制或抄袭。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演绎和更改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无需取得原创作者的许可。

四、事实真相的考察接下来,我方请求法庭对涉案作品的创作时间、独创性以及与原作间的相似性进行详细考察。

我们相信,通过对这些因素的客观评估,可以得出我方并未侵权的结论。

五、证据调取与证人出庭为了支持我方的答辩,我方将会提交证据来证明我们坚守法律,尊重著作权的原则。

我方将调取有关创作时间、思路、过程等的相关证据,并会邀请相关证人作证,以便更好地说明我方的立场。

六、其他可能的情况除以上答辩理由之外,我们还会考虑可能涉及的其他合法防御理由,以确保我方合法权益的维护。

七、和解与解决方案最后,为了避免长期诉讼,我方愿意与原告进行和解协商。

我们可以考虑合理的赔偿方式或协议,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八、结语我方坚信自己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相信法庭将会给予公正的判断。

我们希望针对本案的答辩状内容能够得到审慎考虑,以保障正义的实现。

特此答辩。

代理律师签名:日期:。

著作权侵权答辩状

著作权侵权答辩状

著作权侵权答辩状著作权侵权答辩状著作权侵权答辩状如何写比较专业,以下的著作权侵权答辩状范文,可以作为参考哦。

著作权侵权答辩状【1】答辩人:王某。

答辩人现因(201x)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153号案特提出答辩如下:一、答辩人是个小个体户,本案销售的是自己从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红木家具城某档口所购买的小传统工艺品。

无丝毫蛛丝马迹显示本案小工艺品即为原告之作品或作品之复制件。

答辩人是正当经营谋生,答辩人无能力作出判断本案原告所指之商品即为侵犯原告著作权之复制品。

请原告向法庭及答辩人授课:“什么技能技巧可以判断出本案商品即为侵犯著作权之复制品”本案弥罗佛之形象,中华渊源流长,现许多寺庙均有类似佛像存在。

故此佛像形象非原告之发明创造。

正如兰花有数千个品种般。

本案原告之宝贝形象,或者类似原告之商品(或产品),中华各处遍地“开花”,也应当有数千个品种。

请法庭审视本案商品,商品上面没有什么“某人制造”、“某人作品”、“中国制造”、“美国制造”“日本制造”云云……请问答辩人一小个体户焉能判断出此商品或物品是某大师之作品原件或复制件?请问法官同志能有此判断力吗?假设现答辩人购有一标示有徐悲鸿大师的奔马图作品,请问原告或法庭能具体鉴定出到底是徐悲鸿大师的真迹还是真迹之复制品?还是答辩人完全被骗买了个“流嘢”?要求商家在艺术品鉴定专家的指引下进货做生意,商家焉能有“活路”?何况,本案答辩人所售之商品未标明生产地、生产厂家、生产人等,焉能联想到与原告相关联?除非全中华仅原告一人创作此类型工艺美术作品。

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署名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假设本案原告之作品受《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严密保护,因本案答辩人所售商品并无署名,不存在假冒“大师”作品,亦应当免予民事或行政责任。

如果在中国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任何销售与本案所谓著作权作品模样相同或相似的商品的作为都要向著作权人原告“进贡”,中国13亿多人口的市场叠加多如牛毛的(或类似)本案商品,原告之财富超越香港李嘉诚岂非“指日可待”?如此,因有原告著作权,中国市场上类似本案之商品岂非被原告“寡头垄断”经营?如果本案原告生财有道,中国《著作权法》与《商标法》两相比较,中国著作权人之财富应当显著大于中国商标权人之财富。

侵害著作权纠纷民事答辩状

侵害著作权纠纷民事答辩状

侵害著作权纠纷民事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我将代表被告方对原告方提起的侵害著作权纠纷民事诉讼进行答辩。

现就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进行如下陈述:一、事实陈述1. 原告方主张我方侵害其著作权,但我方坚决否认其指控。

在此之前,我方从事同类型业务并拥有相关专业知识。

2. 我方所创作的作品与原告方主张的著作权作品在表达形式、内容创意上存在明显不同之处。

3. 当我方创作作品时,并无任何使用、抄袭或复制原告方作品的行为。

作品的创作灵感以及内容均系我方原创,不存在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为被告方,我们有权对原告方的指控进行辩护,并提出以下法律依据:1. 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

并非一切相似之处都构成著作权侵权,必须存在实质性的相似,才能认定侵权。

2.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在作品中具有原创性并以某种形式表现的独创性思想,才会构成著作权。

3.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其作品的修改权,不得擅自修改他人作品。

4. 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对他人侵权行为的追究权。

三、答辩请求鉴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请求贵庭对本案的判决作出以下裁决:1. 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确认我方未侵害原告方的著作权。

2. 判决原告方支付我方由于此案所支出的合理诉讼费用。

3. 其他与本纠纷案件有关的合理请求。

我们相信,法庭将会依法公正地审理本案,并作出正确的判决。

望法庭予以支持和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特此答辩。

被告方代理律师:[你的姓名][联系方式]。

网络侵权行为的答辩状模板

网络侵权行为的答辩状模板

网络侵权行为的答辩状模板尊敬的xxx法院:我是被诉网络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就上述诉讼提起的网络侵权行为,我特此作出答辩如下:一、引言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平台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作为当事人,我认为原告对我所提起的网络侵权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合法性,下面我将一一答辩。

二、对原告指控的概述原告指控我在互联网平台上从事了侵权行为,具体来说是侵犯了其著作权(或其他权益)。

但是,我对此予以否认并提出如下答辩观点。

三、缺乏事实依据针对原告的指控,我认为其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来支持其主张。

无论是从证据链的完整性还是从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性来看,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网络侵权行为的存在。

四、侵权行为是无意之失对于据称的网络侵权行为,我承认了相关行为的发生,但是我在此强调这是一次无意之失。

我并没有恶意地盗用原告的作品(或其他权益),而是由于疏忽或技术问题导致的错误操作。

五、举证责任的转嫁作为原告方,其有举证责任将网络侵权行为的事实关系清楚地揭示给法庭。

然而,我认为原告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我有意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并强调其没有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

六、合理使用原则根据我对法律的了解,在网络信息时代,合理使用原则被广泛认可和应用。

我认为我所从事的行为符合合理使用的范围,没有超出合理范围,因此不应被视为侵权行为。

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鉴于上述事实和论述,我特此请求贵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终结此案。

同时,我也希望法院能够依法保护公正、公平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结束语网络侵权行为的答辩状模板中,我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上述答辩观点。

希望法院能够审慎判断,公正处理此案,并维护网络侵权行为的合法应用和相关当事人的权益。

此致xxxxx(被告)。

著作权侵权答辩状

著作权侵权答辩状

著作权侵权答辩状
答辩人:李**,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县**路**号**号楼**单元**号。

根据本案提出下列答辩意见:
一、原告应首先证明在我所播放的**首歌曲享有独占的著作权;既
王洛宾对上述歌曲享有独占的著作权,原告系王洛宾的唯一合法继承人;
二、根据法律规定,我方并未构成侵权,因为我方是从济南市**
商城购置的音箱等设备,该供货商也提到其制作的歌库内的歌曲都是经过作者许可同意的;
三、著作权损害赔偿,法律规定应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
成的实际损失相适应,对此原告应举证损失数额,或者我方因王洛宾所享有歌曲获利情况。

四、我方是一家小娱乐会所,地处全国贫困县—**县,**县在**
乃至**省都是欠发达县,经济水平和人们的消费水平低,且位置不在闹市区,经营规模十分有限,包间数量少,客流量也相量少,点唱业务也不是最主要的盈利手段,相比而言,酒水、果盘这类的消费获利更多,并且也是以此为主要的盈利手段,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

五、如果法庭认为我方侵权,应综合考虑我方的侵权程度是比较轻
微的,获利也有限,涉案作品的性质、独创性,以及我方的主观恶意、侵权程度、经营规模、获利手段等多项因素予以确定,确定了一个比较低的赔偿标准。

六、原告的主张需待原告举证后,再发表具体的质证意见。

知识产权侵权起诉答辩状范本(含注意事项)

知识产权侵权起诉答辩状范本(含注意事项)

知识产权侵权起诉答辩状范本(含注意事
项)
知识产权侵权起诉答辩状范本(含注意事项)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 [姓名/公司名称],就[案件名称/案号] 提起的本案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特此提交以下答辩状:
一、答辩事实
1. 本案中指控我的行为涉嫌知识产权侵权,但我坚信自己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

2. 我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我没有使用或复制任何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作品,且未侵犯任何知识产权。

3. 我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侵犯原告提出的知识产权权益。

二、答辩理由
1. 相关作品并未受到保护:我所涉及的作品并未达到受到知识
产权保护的标准,因此我使用或复制这些作品是合法的。

2. 许可使用权已得到授权:在使用或复制他人的作品时,我已
获得了合法的授权或许可使用权,未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

3. 良性使用:我的使用行为属于合理的良性使用,未对原告的
知识产权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三、诉讼请求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请求法庭作出以下判决:
1. 宣布我没有实施任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2.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宣布原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四、注意事项
1. 提供充分证据:为了充分证明我的无罪,请准备好相关证据,如合法授权文件、合同等,以确保我能够有效地申辩。

2. 遵循法庭规则:在答辩过程中,我将遵守法庭规则和程序,并表现出尊重和合作的态度。

3. 集中精力申辩:我会将精力集中在核心事实和法律问题上,避免陷入无关的纷争和争议。

特此答辩。

被告:[姓名/公司名称]
日期:[日期]。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答辩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答辩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答辩尊敬的法官、各位审判员:我作为被告,在本次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谨向贵庭提交答辩意见。

首先,我要对控告方提出的指控表示异议,并详细阐述以下观点,以证明我并未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一、证据不足的指控针对控告方所提供的证据,我坚信这并不足以证明我侵犯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这些证据在技术层面上并未明确指示软件的所有权归属,也无法证明我个人使用了该软件。

因此,控告方对我进行指控的依据不充分,需要更详细的证据支持。

二、合理使用的辩解我在使用计算机软件时,并未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

我是一名程序员,长期从事软件开发的工作,所使用的软件仅限于学习与研究。

这些软件均为开源软件或者经过授权的正版软件。

我在学习和研究过程中,使用这些软件进行代码的编写、调试和测试,并未牟取商业利益。

因此,我所进行的软件使用并未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三、无恶意盗用的辩护我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并没有恶意盗用他人的软件。

我始终遵循软件行业的道德准则,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若在开发过程中我使用了他人的软件或者代码,也仅限于合理的引用和学习,从未窃取他人的创作成果。

四、无损他人利益的行为我个人的软件开发活动并未给任何第三方造成经济或商业上的损失。

我在所从事的软件开发项目中,均履行了相关的合同约定,并保证不侵犯任何他人的软件著作权。

我个人的行为并未影响软件市场的正常发展,对他人的经济利益未造成任何实质性的损害。

在此,我诚挚希望贵庭能够认真考虑我的辩护意见,并在听证会上充分听取我的陈述。

我有信心证明自己的清白,并恳请贵庭给予一个公正、有效的判决,确保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适当保护的同时,也保障了合理使用者的权益。

再次感谢贵庭的审理。

被告: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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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网的答辩内容著作权
答辩状
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XX(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XX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现本代理人接受被告哈尔滨XX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参加诉讼,经过开庭、质证和辩论现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资格不合格
在宣传册的封面,用黑体字清晰的印着“上海XX有限公司”的字样,虽然宣传册上确实印有被告的名称,然而被告只是上海XX在哈尔滨的经销商,该宣传册并非被告制作,被告所持有的宣传册均是由上海XX有限公司提供的,因此被告并不存在侵权行为,被告与原告之间也不形成侵权关系。

所以说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享有著作权
原告声称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却未出示任何证据证明他确实享有两张图片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的取得有其特殊性,即采取自动取得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诉讼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诉讼请求。

原告应举证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不能仅凭原告说在其提供的网站上有这两张图片,就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

只是口头上说自己享有著作权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应予以认定.
三、著作权侵权的成立主观上需以故意为目的,而被告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

互联网上的图片随时都能下载,原告方所说的两张图片也是在网上可以
随意下载的。

被告并没有想要侵害原告利益的故意。

登陆原告的网站就会看到,原告网站上的照片仅毛巾一项就有788张之多。

上海XX有限公司是经营管材的,在设计宣传册的时候,当然不会故意去原告网站花大力气在这788张照片中找与自己产品毫不相干的毛巾来装饰自己的产品,并且本案诉争的背景图并没有使图片中的产品增色。

因此,上海XX有限公司使用原告的两张照片纯属是意外,并不存在故意。

四、该图片与宣传册上所宣传的产品没有任何关联性,被告并不能因为使用该图片而获得利益。

首先,上海XX有限公司制作宣传册的目的是为了让客户知道和了解公司所经营的各类管材管件,整个宣传册的每一页都用了较大的令人醒目的图片来展示自己公司的产品,宣传册所面向的人都是有意购买管材管件的买家,他们翻阅宣传册是为了了解产品,而不是为了看产品图片的背景照片。

在本案所涉及的两张图片中,我们很难在其中注意到原告所诉求的那两张照片的样子。

因为被告公司的GZT250*25(传统二柱)和GZ70*63(彩帽单排)等图片已经遮盖住了本案诉争的两个图片约80%的部分,看到这张宣传册的人明显不会注意到图片的背景照片,因此,该背景照片不会损害原告的任何利益。

其次,被告经营的管类产品与涉案两张图片上的内容(门和毛巾)没有相似性,不存在恶意竞争和使用的情形。

五、被告对于图片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告是为了介绍自己的产品而在宣传册中适当引用了原告已经发表的作品。

《著作权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在宣传册中对于诉争图片的引用,属于无法指明的情形,不应认定为侵犯著作。

六、被告在宣传册中对本案诉争的两张图片的使用是对原图片的改编,被告对其宣传册中的新图片享有新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本案中,制作宣传册在使用本案诉争的两张图片时,并未损害原告的利益,不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

七、原告的诉讼请求第3项所要求的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4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更无证据支持其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实际损失,被告也并没有因为使用两张图片而获得利益,因此原告主张的14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要求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

因此,原告对被告的起诉本身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律师:李海文
二0一0年十一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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