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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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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全国裁判文书网成立于2005年,是中国最大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之一。

该平台的目标是通过提供全面、准确、高效的裁判文书查询服务,促进司法公正、增强法治透明度。

下面将就全国裁判文书网的背景、功能、使用方法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展开阐述。

全国裁判文书网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是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唯一官方裁判文书公开平台。

该平台以“人民为中心、司法为公、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实时、全面地提供各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裁判文书,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渠道供公众查询和阅读裁判文书。

全国裁判文书网的主要功能包括裁判文书查询、法院查询、案件查询等。

裁判文书查询功能可以根据关键词、案由、法院、案件编号等信息对裁判文书进行快速查询。

法院查询功能可以通过输入法院名称或地区,查找该法院所发布的裁判文书。

案件查询功能则可以通过输入案件相关信息,查询特定案件的裁判文书。

此外,全国裁判文书网还提供按照发布时间、级别、地区等进行筛选和排序的功能,方便用户更加精确地获取所需的裁判文书。

在使用全国裁判文书网时,用户可以通过网站、APP或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查询。

只需输入相关信息,即可获取到相关的裁判文书。

查询的结果以列表形式呈现,用户可以点击具体的文书进行查看。

文书页面包含了裁判文书的基本信息、全文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等内容,用户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全文查看、下载或打印。

全国裁判文书网的建立推动了司法公正和法治透明的进程。

通过公开裁判文书,全国裁判文书网为公众提供了一个了解和监督司法活动的重要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查询裁判文书,了解不同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加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法官的公正审判意识。

全国裁判文书网的建立还对相关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比如,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积累案例经验,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学术研究人员可以利用该平台进行司法数据的分析和研究,促进学术发展和法治建设。

媒体和公众舆论也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的公开透明,监督司法活动,减少不公正判决的发生。

中国裁判文书网幼儿园教师与村办幼儿园劳动争议案例

中国裁判文书网幼儿园教师与村办幼儿园劳动争议案例

中国裁判文书网幼儿园教师与村办幼儿园劳动争议案例
张某系罗阳幼儿园的老师,2012年1月起,罗阳幼儿园开始为幼儿教师购买“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由于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购买社会保险的年限不足15年,张某于2012年补交了十二年的养老保险费47413元后,又缴纳了2012年、2013年以及2014年的养老保险费用计12240元,并于2014年11月享受退休待遇。

2015年,罗阳幼儿园曾报请其所在市区教育局同意,决定给予张某及其同类情况幼儿教师,补贴自费购买养老保险费用的30%。

但是,张某未同意该处理意见。

张某于2014年11月办理了退休手续,于2016年3月申请仲裁时,另主张罗阳幼儿园补发其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50000元。

由于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及劳动赔偿的争执,张某将罗阳幼儿园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自费购买养老保险的所有费用。

法院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张某要求罗阳幼儿园为其支付自费购买养老保险的费用,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未予理涉,并无不当。

张某另主张罗阳幼儿园补发其实发工资与基本工资的差额50000元,由于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张某已于2014年11月办理退休手续,劳动关系即已终止,其于2016年3月申请仲裁,张某的该项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

一、二审法院对此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中国裁判文书网承诺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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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承诺书由(以下简称“承诺方”)向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下简称
“文书网”)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方保证其为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承诺方承诺在文书网上发布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
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三、承诺方保证其提交的文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
含有违法、违规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四、承诺方承诺遵守文书网的相关规定,不进行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五、承诺方同意文书网有权对提交的文书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
决定是否发布。

如文书网认为提交的文书不符合要求,承诺方将无条
件接受并按照文书网的要求进行修改或删除。

六、承诺方承诺,如因违反本承诺书内容而给文书网或第三方造成损
失的,承诺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七、本承诺书自承诺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承诺方与文书
网合作结束之日止。

承诺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文本,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

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继承纠纷案

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继承纠纷案

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继承纠纷案父亲去世,留下一套房产给儿子继承。

但是后来母亲再婚并带走了孙女(女),把小孙子(男)交由爷爷奶奶抚养。

这时候,原告却起诉要求继承该套房屋的大部分份额。

那么到底应当怎样处理呢?对于本案的处理应该如何?在我国《继承法》中规定,公民死亡之后,其遗产将被依法分割。

同时也明确规定:“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相关条款。

即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而转继承则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只能转移继承遗产的权利与义务于他的合法继承人。

此外,还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等几种特殊情况都可以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处理。

就本案来说,虽然在代位继承方面符合相关的规定,但根据“代位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因为遗产在继承开始前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共同财产”,故应当优先适用于第二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但因被继承人没有立下遗嘱,故在继承开始后无法确认各个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份额比例,而需要通过法院判决来确定各自的份额。

综上所述,本案属于典型的法定继承纠纷,而且涉及的继承人较多,因此具体的解决办法是通过调解或者判决的方式解决。

首先,应该考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如果在诉讼中遇到难以调解的情况,法官会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作出最终裁判。

其次,若通过诉讼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双方当事人申请进入“非诉讼程序”,即进行“法定继承”。

在非诉讼程序中,审理机构主要负责查清事实,提供证据材料,确定分割遗产的范围和份额,做出最终判决。

最后,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如果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又没有丧失继承权的,其继承权是不受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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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海民初字第21789号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海淀新区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永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IV区4号永丰商业中心2号楼B座。

负责人吕国清,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彬,男,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海淀新区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育新,男,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海淀新区支行职员。

被告徐倩,女,1985年1月6日出生,职业不详。

被告石铁成,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职业不详。

被告石英男〔系北京市友四方浴池业主〕,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海淀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与被告徐倩、石铁成、石英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石铁成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有管辖权的民事裁定。

经公告送达,该裁定已于2014年1月8日生效。

本院于2014年1月29日依法组成由法官柏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闫少梅、祖砚铭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彬、王育新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徐倩、石铁成、石英男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起诉称,2008年3月17日,徐倩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签订2008海淀新区个借00070《借款合同》,向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借款10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08年3月19日至2011年3月18日;月利率为6.93‰,按季付息,到期还本;借款逾期后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实际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逾期罚息;未按合同约定清偿的借款利息按逾期罚息率计收复利。

同日,石铁成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签订2008海淀新区个抵00070《抵押合同》,以其个人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三区15号楼1318、1011房产〔京房权证丰私字第68070号〕作为抵押物,为徐倩的上述借款提供房产抵押担保。

中国裁判文书网简易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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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简易使用指南中国裁判文书网,除拥有检索查看收藏分享下载的主体功能外,同时提供用户注册登录,建议,留言等附加功能,满足用户对裁判文书网多样的使用需求1快捷检索框快捷检索通过在快捷检索文本框输入关键词即可实现(1)快捷检索支持关键词联想推荐在快捷检索框中输入关键词后,联想推荐案由关键词审理法院当事人审理人员律师律所法律依据八个类型的信息(2)快捷检索支持拼音检索,包括全拼和简拼(3)裁判文书网支持检索记录自动保存裁判文书网可以保存最近五条检索记录2高级检索窗口高级检索通过在高级检索窗口中填写多个信息项来实现高级检索可以实现多个信息项组合检索裁判文书网的高级检索中提供全文案由案件名称案号法院名称法院层级案件类型审判程序文书类型裁判日期审判人员当事人律所律师法律依据等共计15个信息项的检索,从而实现多信息项组合检索功能3在结果中检索裁判文书网支持在结果中无限次检索在列表页检索框中输入或选择新的检索条件,默认在当前检索结果的基础上检索裁判文书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会展示哪些内容?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结果分别在列表页和全文页展现1在裁判文书列表中,除展现符合检索条件的裁判文书外,还有关联文书以及分类引导树的显示(1)关联文书关联文书通过文书案号,将一二审文书关联在一起显示,客观完整的展现案件的最终结果关联文书会显示文书的审理程序审理法院案号裁判日期结案方式五项信息(2)分裂引导树列表页左侧,分为关键词案由法院层级地域及法院裁判年份审理程序文书种类七种分类引导2在裁判文书网全文页,除展示裁判文书的具体内容,还有裁判文书关联文书目录概要的展示(1)关联文书全文页的关联文书展示与列表页关联文书相同的内容(2)目录用户点击全文页的目录图标,会展开当前裁判文书的目录;点击目录中的段落名称,会自动定位到裁判文书的相应位置(3)概要用户点击全文页的概要图标,会展开当前裁判文书的基本信息和法律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收藏功能如何实现?在用户登录状态下,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将检索条件收藏为查询模板将裁判文书的收藏至案例包以及对查询模板和案例包的增加删除查询名称修改1查询模板在登录状态下,在列表页中点击收藏检索条件按钮,可以将当前检索条件收藏至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查询模板登录用户可以在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查询模板中可以实现对查询模板的查询删除名称修改;点击模板名称链接,可以跳转到以该查询模板为检索条件的列表页;点击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查询模板中的查询模板列表中的查看信息,可以查看用户从上次登录到此次登录期间,该查询模板条件下,新增加的文书数量在登录状态下,在列表页中点击收藏,或批量收藏按钮,弹出选择案例包窗口用户选择或新增案例包,可以将文书收藏至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案例包登录用户可以在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案例包中可以实现对案例包的查询删除名称修改登录点击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案例包中的案例包名称,进入收藏文书列表页,可以查看下载收藏的文书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文书下载功能有哪些实现方式?中国裁判文书网提供文书单篇下载和批量下载1单篇下载登录的用户,在列表页点击下载在全文页点击下载在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案例包-文书列表页中点击下载按钮,可以实现单篇裁判文书下载2批量下载登录的用户,在列表页点击批量下载按钮,可以将已选中的多篇裁判文书以压缩包格式下载到本地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建议留言功能怎样实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提供与用户互动的建议留言功能登录的用户,点击意见建议链接,可以进入意见建议页面用户可以在意见建议页面提交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入口:意见建议页面:登录的用户,在全文页中可以针对当前裁判文书提交留言留言入口:。

律师国内三家主要司法案例数据库比较

律师国内三家主要司法案例数据库比较

律师国内三家主要司法案例数据库比较引言:在当今法律体系中,律师需要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案例以支持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案件分析。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司法案例数据库的选择是多种多样的。

本文将比较中国三家主要的司法案例数据库——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信息网络和裁判文书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中国裁判文书检索系统,探讨它们的特点、优势和劣势,并为律师选择理想的司法案例数据库提供参考。

一、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信息网络和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信息网络和裁判文书网,简称“案例信息网”,是中国最高法院设立和管理的公开网站,致力于提供各级法院的案例指导、法理研究和司法透明度。

案例信息网的优势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 真实可靠:案例信息网凭借着最高法院的权威性,提供的案例具备真实性和可靠性,律师可以放心地引用这些案例来支持他们的法律分析和辩词。

2. 广泛涵盖:案例信息网所收录的案例来自全国各级法院,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等。

律师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快速找到相关案件以支持自己的法律观点和案件主张。

3. 便捷搜索:案例信息网提供全文搜索功能,律师可以通过关键词快速定位到与他们的案件相关的法律案例。

此外,该网站还提供分类和标签功能,方便律师根据不同的法律问题来筛选案例。

然而,与案例信息网相比,案例信息网也存在一些劣势:1. 局限性:案例信息网虽然收录了大量的法律案例,但仍然无法涵盖所有的案例。

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法院和一些次级法院的案例可能无法在案例信息网上找到。

2. 信息不全:尽管案例信息网提供了全文搜索功能,但有时法院可能只公开发布案例的摘要和裁定结果,而没有提供完整的裁判文书。

这对于律师来说可能会限制他们对案例的全面了解和分析。

二、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是中国司法机关管理的大型法律数据库,致力于提供全国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

以下是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些特点:1. 全面收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了全国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确保律师可以找到大量的案例来支持他们的法律分析和辩词。

中国裁判文书网康立华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康立华民事判决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康立华民事判决书审理经过原告吴**与被告谢**、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刘*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阳春担任庭审记录。

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康*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吴*英诉称:2007年10月6日,被告谢**收取刘**50万元冷水江市东苑开发入股股金(刘**从未参与管理,谢**亦从未支付过利息及红利,即系名为入股实为借贷关系),后因刘**急需资金,要求谢**退还50万元入股资金,因谢**当时手中没有现金,就说服原告吴*英的父亲吴*找人顶替刘**入股,由于吴*与谢**系朋友关系,碍于朋友情面,吴*遂动员其女儿吴*英顶替刘**入股。

故吴*英分别于2008年11月6日(30万元)、2009年1月21日(20万元),通过银行账户共计支付刘**50万元,代谢**退还了刘**的50万元股金,谢**即向吴*英出具了50万元的股金收据。

2013年10月19日,经双方结算,谢**应按约定共计支付吴*英本息110.8万元(有谢**出具的亲笔结算单为证)。

康**与谢**系夫妻关系,谢**所负债务发生在与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其债务应当视为康**与谢**的共同债务。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前来,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谢**、康**偿还110.8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吴**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吴**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谢**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谢**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

3、被告康**常住人口信息,拟证明被告康**身份信息、诉讼主体资格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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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济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济民一初字第03871号原告杨丁军,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淑宾,济源市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济源石油分公司。

代表人韩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东波,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中亿石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天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胜宏,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丁军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济源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济源石油分公司)、被告济源市中亿石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亿石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丁军的委托代理人任淑宾、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东波、被告中亿石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胜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为了响应《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改制分流实施意见》,于2004年6月1日与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同时,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又委托被告中亿石油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代管《劳动合同协议书》,其到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处工作,期间的人员管理、考勤、业绩评定、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等全部是由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进行管理和支付;三年代管《劳动合同协议书》等同虚设,为此,其多次向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提出废除三年代管《劳动合同协议书》的要求,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答复:只不过是为了应付上级,你们仍是公司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以及福利待遇仍由公司按照原来的标准不变由公司支付,委托中亿石油公司只不过是让中亿石油公司代发工资、跑腿代缴社会保险费而已,不会影响你们的实体权益,再废除三年代管《劳动合同协议书》没有必要。

就这样拖至委托三年的代管《劳动合同协议书》期间届满,其未再续签委托代管《劳动合同协议书》,至今其仍留在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工作,其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及福利还由该公司支付。

由于成绩突出,其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

为切实保护其今后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其才申请确认2007年6月1日之后与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其的申诉请求。

其认为裁决是错误的,理由为:一、其虽然曾与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签订过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并不排除签订过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后不能再与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形成新的劳动关系。

仲裁委员会以其在2004年4月1日曾与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签订过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而认定2007年6月1日以后其与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再次形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存续的特征,该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根据当时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执行《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改制分流实施意见中有关规范劳动关系的具体规定》的情况,对进行改制后仍留在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所属企业管理的各类人员,当时是由济源石油分公司与中亿石油公司协商一致后,再由济源石油分公司委托中亿石油公司与该部分人员签订为期三年的代管协议,中亿石油公司与该部分人员签订为期三年的代管协议属于代理行为。

仲裁委员会将被告中亿石油公司代转其工资等履行代理的行为,以中亿石油公司向济源石油分公司出具的收费票据中载明项目为劳务费,认定其的工资支付方不是济源石油分公司,仲裁裁决是错误的。

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在2007年6月1日之后与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辩称:原告于2004年6月已与其公司书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与中亿石油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

其已将原告的社会保险、人事档案、组织关系转移至中亿石油公司,并经原告同意将原告应得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股金形式转入中亿石油公司,至此原告已成为中亿石油公司的股东和员工,此后原告等32人不受其管理,劳动报酬也非其发放,社会保险费也非其缴纳,另外,原告与其在2004年解除劳动合同至今未再建立劳动关系,故应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亿石油公司辩称:1、其与原告等32人之间是基于当时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下属劳动服务公司改制,与原告形成所谓的三年劳动关系,但该劳动合同签订后,无论是原告的工作岗位、人事管理、工资发放,还是日常工作当中的奖罚,均仍由济源石油分公司负责进行,原告等人也仍在济源石油分公司所属的工作岗位上工作,因此,其认为虽然有三年的劳动合同,但该劳动合同未实际履行。

三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等32人均不愿与其再签订劳动合同,认为均与济源石油分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一直未协商好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

2、虽然济源石油分公司每月以劳务费的形式向其支付原告等32人应得的工资以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其从未与济源石油分公司之间就原告等32人的工作情况以及劳务输出情况有任何协议,均是按照济源石油分公司的要求为原告等32人代发工资及代缴社会保险费,其在这一过程中并未向济源石油分公司收取过任何费用,从济源石油分公司按月支付原告等32人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这一形式来看,原告等32人仍与济源石油分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至于济源石油分公司改制文件中所称的将原告等32人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股金入股其公司这一行为并不能作为原告等32人与其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因此,根据济源石油分公司的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以及人员奖罚等情况,均说明原告与济源石油分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照片12张,以此证明其2007年6月1日之后仍在济源石油分公司工作,其的工作服、服务证均由济源石油分公司发放;2、荣誉证书7份,以此证明其2007年6月1日之后工作期间的考评、奖惩均由济源石油分公司管理;3、资格证书6份,以此证明职工的资格证书是由济源石油分公司申请并领取;4、2007年至2014年期间济源石油分公司制作的工资及各类基金情况表12张,以此证明表中显示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加班费均是由济源分公司支付给中亿石油公司代为转交,该表系中亿石油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供;5、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改制分流实施意见》中有关规范劳动关系的具体规定文件1份和济源石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1份,以此证明济源石油分公司改制后将仍留在公司的32人委托给中亿石油公司代为管理,并授权李社军代表济源石油分公司与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和代管三年协议书。

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照片的形成时间不明、地点不清楚,原告称工作证、服务证均由其发放,是因为加油站系其建造,如果销售人员穿上中亿石油公司的工作服,不利于石油销售,所以才发工作衣;对证据2,因原告等人是中亿石油公司派遣过来的员工,荣誉证书是其在接受中亿石油公司的委托后制作的,不能证明奖惩受其管理;对证据3,因中亿石油公司无申请资格证书资格,请其代为申请;对证据4的来源不清楚,其从未制作过该表格;对证据5,认为分流文件不能证明原告等人符合文件中所称的委托管理的条件,也未显示原告等人的名称,同时该文件规定的是可以进行管理,而不是应当进行委托管理,原告与中亿石油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不是代管协议,可以看出不是委托关系,授权委托书能证明其与原告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愿。

被告中亿石油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济源石油分公司的质证意见有异议,证据1、2、3、4可以证明原告等人均是在济源石油分公司工作,接受济源石油分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期间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奖惩情况均是由济源石油分公司进行管理、统计、制作、发放,其对原告等人未进行过任何的日常管理,也未向原告等人提供过任何的奖惩及福利待遇,更未对原告等人的工作岗位、工作情况进行过任何考核,更不存在其委托济源石油分公司对原告等人发放工作服、制作工作标牌、进行技术岗位申报,其并不是不能做这些工作,而是无权做这些工作,原告工作期间的各项待遇,均由济源石油分公司统计制作和交付其后,由其代为发放,其并未从中进行任何牟利,所有济源石油分公司委托转付的款项总额与原告等人领取的工资等款项相符,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等人虽然名义上经过改制,但实质上仍与济源石油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提供的证据有:1、改制方案和文件、资产转让合同2份、改制职工花名册1份、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1份,以此证明其单位的改制程序合法,原告等32人均在改制名单中并且同意改制;2、授权委托书1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1份,以此证明其单位委托李社军于2004年6月1日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3、2005年-2013年其与被告中亿石油公司之间的劳务费交易发票,以此证明其向中亿石油公司支付劳务费,并未向原告发放工资;4、原告与中亿石油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1份,以此证明原告与中亿石油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其的主张无关,其主张的是2007年6月1日之后与济源石油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2007年6月1日之后其与济源石油分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其在2004年6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后,仍一直在济源分公司工作;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发票上虽然书写的是劳务费,但该款项实际是原告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济源分公司应当提供该款项的额记账明细,中亿石油公司也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故该款项不是劳务费;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该合同不是原始合同,内容不全面。

被告中亿石油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是劳务费,而是原告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对证据4认为不全面,不认可。

被告中亿石油公司提供的证据有:转账凭证及发票、原告等32人的应付款项明细,以此证明原告系济源石油分公司职工,济源石油分公司制作了应付款项明细表,委托其代为发放,不是劳务费。

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均无异议,认为印证了其的主张。

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转账凭证及发票无异议,对应付款项明细不清楚。

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2、3、5,二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故对证据的真实性均予认定;对于证据4,被告中亿石油公司无异议,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虽不认可,但济源石油分公司认可原告在其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结合原告提供的荣誉证书和资格证书,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对于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提供的证据1、2、3,原告及中亿石油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对三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于证据4,原告及中亿石油公司均有异议,双方均称合同期限为三年,因济源石油分公司提供的合同中缺少关于合同期限的内容,且原告及中亿石油公司系合同签订的双方当事人,故应当认定该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

对于被告中亿石油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及济源石油分公司对真实性均不持异议,结合原告在济源石油分公司工作及接受管理的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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