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要点
VOCS重点行业现场督察检查环节及要点

VOCS重点行业现场督察检查环节及要点一、背景介绍: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一类在常温下能够挥发出来的有机化合物,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危害。
为了减少VOCS的排放和保护环境,政府部门对VOCS重点行业进行了现场督察检查。
二、行业类别:三、检查环节及要点:1.企业准备:(1)企业应提供与VOCS排放相关的材料,包括排放许可证、VOCs治理设施的设备清单和运行记录、废气排放监控数据等;(2)企业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确保检查人员的安全。
2.基本信息核查:(1)核查企业的法定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环境许可证等;(2)核查企业的排放许可证,确认是否合法有效;(3)确认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
3.设备检查:(1)检查企业的VOCS处理设施,包括废气处理设施、储罐、管道等;(2)核查设备的设立、运行情况和维护记录;(3)检查废气治理设备的效果和废气排放是否符合排放限值。
4.运行记录检查:(1)要求企业提供设备运行记录,包括设备运行时间、排放浓度、废气收集率、处理效果等;(2)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3)核查监测设备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5.废气监测及排放测量:(1)进行现场废气采样,将采样结果送至检测机构进行分析;(2)对废气排放进行测量,核实企业的排放浓度和总量是否超过限值。
6.环境影响分析:(1)对企业的VOCS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2)评估企业采取的治理措施对环境的减排效果。
7.问题整改要求:(1)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要求企业制定整改措施;(2)督促企业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治理,整改达标后及时通知政府进行验收。
8.成果汇报:(1)对督察检查结果进行汇总,编写检查报告;(2)将检查结果和问题整改情况及时通报给企业以及相关政府部门。
四、注意事项:在进行VOCS重点行业现场督察检查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检查人员应尽量减少对企业生产的干扰,确保企业正常生产运营;(2)检查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确保自身和检查人员的安全;(3)检查人员应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以便对企业的VOCS 排放进行准确的评估;(4)检查人员应与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了解企业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合理制定整改措施。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探讨

地球科学与环境工程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总第875期第4期2024年2月收稿日期:2023-08-22作者简介:马梦杰(1992—),女,硕士,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环境监测。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探讨马梦杰 范传艺 杨明沁(河南省焦作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南 焦作 454000)摘 要:【目的】近年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日益增多,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固定污染源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是其主要来源。
管控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对大气污染防治至关重要,需要对其测定方法进行探讨。
【方法】介绍了国内现行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标准、列出了现行有效的VOCs 采样方法、分析了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 实验室测定方法和现场测定方法及其优缺点。
【结果】实验室监测准确度高、可分析污染物种类多,但样品运输和保存过程会影响测定结果;现场测定快速、简便,但准确度低。
【结论】在今后的研究中,可将现场测定和实验室测定有机结合,使监测数据更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更好地助力大气污染防治。
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固定污染源;废气中图分类号:X8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4)04-0122-04DOI :10.19968/ki.hnkj.1003-5168.2024.04.022Discussion on the Determination Methods of Volatile OrganicCompounds in Waste Gas from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sMA Mengjie FAN Chuanyi YANG Mingqin( Jiaozuo Ecological Environment Monitoring Center of Henan Province, Jiaozuo 454000, China)Abstract: [Purposes ] In recent years, the emiss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has been in⁃creasing, and the composition is complex. It has serious impacts on the environment, which attracte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VOCs generated from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s is the main source.Control⁃ling VOC emissions from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s is crucial for air pollution control. [Methods ] This article introduces the current domestic standard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in waste gas from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s, lists the effective methods for sampling VOCs, analyz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laboratory measurements and on-site measurement methods. [Findings ]The accuracy of laboratory monitoring is high, and many kinds of pollutants can be analyzed, but the transportation and storage process of samples can affect the measurement results. The process of on-site measurement is fast and simple, but the accuracy is low. [Conclusions ] In future research, on-site mea⁃surement and laboratory measurement can be organically combined to make the results more real, accu⁃rate and complete, so as to better assist i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air pollution.Keywords: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s; waste gas0 引言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是一类有机化合物的统称,主要包含各种烃类化合物(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卤代烃化合物、含氧有机化合物(醛类、酮类、醚类、酯类)、含氮有机化合物(胺类)等。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5.1.4 采样器具
5.1.4.1 使用气袋采样应按照 HJ 732 中的技术规定执行。
5.1.4.2 使用吸附管采样应按照测定方法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执行,并符合 HJ/T 397 中的质量控 制要求。
5.1.4.3 使用采样罐、真空瓶或注射器采样时,应按照测定方法规定的采样方法执行,并符合 HJ/T 397 中对真空瓶或注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采样的质量控制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在选用检测方法规定的条件下,对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 及其衍生物的总和(以碳计)。 3.2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 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浓度。
5.1.2 采样口及采样平台
有组织废气排气筒的采样口(监测孔)和采样平台设置应符合GB/T 16157、HJ 397的规定要 求。
5.1.3 采样频次及时段
5.1.3.1 连续有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大于 1 小时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 况下进行采样,连续采样时间不少于 20 分钟,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 10 升;或 1 小时内以等时间 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其测试平均值作为小时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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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3 当废气中湿度较大时,应按 GB/T 16157 中要求执行,在采样枪后增加一个脱水装置,然 后再连接采样袋,脱水装置中的冷凝水应与样品气同步分析,冷凝水中的有机物含量可作为修正 值计入样品中,以减少水气对测定值干扰所产生的误差。 5.1.5.4 排气筒中挥发性有机物质量浓度较高时,应优先用仪器在现场直接测试,使用吸附管采 样时可适当减少吸附管的采样流量和采样时间,控制好采样体积,第二级吸附管吸附率应小于总 吸附率的 10%,否则应重新采样。 5.1.5.5 特征有机污染物的采样方法、采气量应按照其标准方法的规定执行,方法中未明确规定 的,验证后可用气袋、吸附管等采样后分析,验证方法按 HJ 732 中的规定执行。 5.2 无组织排放 5.2.1 采样点位布设 5.2.1.1 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和设置,按 HJ/T 55 执行。相关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按 标准中规定执行。 5.2.1.2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或设施在带有集气系统的密闭工作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 监控点设置在密闭工作间(厂界)外 1 米,不低于 1.5 米高度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 3 个,并 选取浓度最大值。 5.2.1.3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或设施未在密闭工作间内完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设置在 生产设备外 1 米,不低于 1.5 米高度处,监控点的数量不少于 3 个,并选取浓度最大值。 5.2.1.4 如有防爆等安全要求的,可参照以上原则选点,与生产设备的距离不受以上限制。 5.2.2 采样频次及时段 5.2.2.1 对无组织排放的采样,应优先使用内壁经惰性化处理的采样罐,采样罐的清洗和采样、 真空度检查、流量控制器安装与气密性检查应按照 HJ 759 中的规定执行。 5.2.2.2 连续无组织排放源,其排放时间大于 1 小时的,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 况下,使用采样罐或气袋采样时,应恒流采样 20 分钟以上,气袋采气量应不小于 10 升;或者在 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 3~4 个样品,其平均值作为小时平均浓度。 5.2.2.3 间歇无组织排放源,应在排放时间段内恒流采样,连续采集 2~4 个间歇生产过程,恒流 采样,累积样品采气量不小于 10 升;或在排放时段内采集 3~4 样品,计算其平均值作为小时浓 度。 5.2.2.4 使用吸附管采集低浓度挥发性有机物时,采样体积应不低于相关标准中方法检出限的采 样体积。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采样的注意事项

Environmental Science234《华东科技》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采样的注意事项陈 金(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中心,甘肃 嘉峪关 735100)摘要: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采样工作是当前污染源检测当中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对废气的有效监测能够对环境保护与环境计划提供重要的依据。
当前是企业在新时期的重要转型阶段,所以应当完成对企业实施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而在固体污染源废气的实际监测上需要精准和紧密,这样才能够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良好的监测数据能够对项目的建设、污染纠纷和环境仲裁等提供科学的依据,综合的保证对样本质量的较好控制,确保其向着更好的方向进行发展。
关键词: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质量控制环境监测为环境决策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支持,所以对于固定污染废气监测和采集是需要注意各种外在的问题,通过各种设计管理能够保证对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够都要完成全面的提高,综合的满足实际发展需求,并且应当科学的完成各种污染源废气监测方法和流程的实际控制,更好的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所以在实际的开展过程中应当完成对项目建设、污染纠纷和环境仲裁等科学有效的操作,确保对环境保护效果进行进一步的提升,使其更好的满足具体发展需求,防止环境受到进一步污染。
1 前期准备工作 1.1 采样方案制定 针对目前的检测工作来说,在实际的开展过程中应当对生产污染源头都进行更好的调查,熟悉其生产工艺,掌握生产过程中各种污染物种类,针对性的完成处理,并且可以探讨其处理设施的净化园原理。
其次工作人员需要对实际的检测内容都进行更好的明确,同时在具体工作的开展上应当对各种使用的设备和技术都要完成整体掌握,了解其实际的情况。
最后可以结合国家制定的采样标准高来完成采样规划,此过程中需要明确采样人员的自身安全,实际的开展上要完成相应的保护,提升具体的采样安全程度。
1.2 实验室准备阶段 在进行实验开展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完成各种准备工作,具体内容上包括处理和过滤各种吸收液的准备,实验人员应当对各种检测工作都要完成事先的准备,更好的完成采样介质的确定,整体操作上需要对各种设备都让其满足具体的称量条件,并且需要做好记录。
企业自测、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2020.8.1中国环境协会

7信息记录和报告
8监测管理 排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排污单位应积极 配合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2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 )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标准编制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环境监测 中心、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第一次修订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HJ 819-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1、HJ 820-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2、HJ 821-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 3、HJ 848-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 4、HJ 878-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 5、HJ 879-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 6、HJ 880-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 7、HJ 881-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提取类制药工业 8、HJ 882-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发酵类制药工业 9、HJ 883-201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 10、HJ 946-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 11、HJ 947-20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 12、HJ 1086-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2020-04-01 实施 13、HJ 1084—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食品制造2020-04-01 实施 14、HJ 1083—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2020-04-01 实施 15、 HJ 985-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工业2019-03-01 实施 16、HJ 1087—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料油墨制造2019-03-01 实施 17、HJ 1085—20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酒、饮料制造2020-04-01 实施 18、HJ 98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 19、HJ 948.1—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氮肥 20、HJ 98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业 21、HJ 988-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的监测准备、采样、安全防护、样品保存、运输与交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资料整编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6.14 爆炸性环境第14部分: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39800.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168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01 环境空气和废气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HJ 1006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42 环境空气和废气三甲胺的测定溶液吸收-顶空/气相色谱法HJ 1078 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硫醇等8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气袋采样-预浓缩/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079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1153 固定污染源废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1. 适用范围本方法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24种挥发性有机物测定的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 质谱法。
本方法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24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24种挥发性有机物包括:丙酮、异丙醇、正己烷、乙酸乙酯、苯、六甲基二硅氧烷、3-戊酮、正庚烷、甲苯、环戊酮、乳酸乙酯、乙酸丁酯、丙二醇单甲醚乙酸酯、乙苯、对/间二甲苯、2-庚酮、苯乙烯、邻二甲苯、苯甲醚、苯甲醛、1-癸烯、2-壬酮、1-十二烯。
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经过验证后也可使用本方法。
当采样体积为300ml时,本标准的方法检出限为0.001~0.01mg/m3,测定下限为0.004~0.04mg/m3。
详见附录A。
2. 方法原理使用填充了合适吸附剂的吸附管直接采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或先用气袋采集然后再将气袋中的气体采集到固体吸附管中),将吸附管置于热脱附仪中进行二级热脱附,脱附气体经气相色谱分离后用质谱检测,根据保留时间、质谱图或特征离子定性,内标法或外标法定量。
3. 试剂和材料除非另有说明,分析时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分析纯化学试剂。
3.1 甲醇:农残级或者等效级。
3.2 内标溶液:ρ=2000µg/ml或2500µg/ml,市售有证内标溶液(挥发性有机物分析专用)。
3.3 4-溴氟苯(BFB):ρ=50µg/ml。
用于GC-MS性能检验。
取适量色谱纯的4-溴氟苯(BFB)配制于一定体积的甲醇中。
3.4 标准物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标准物质可以使用气体标准,也可以使用液体标准。
3.4.1 气体标准使用高压罐储存的气体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际权威机构认证的标准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标准气体的稀释建议使用动态稀释方法。
3.4.2 液体标准贮备溶液:ρ=1000µg/ml。
购买色谱纯的目标化合物,取一定体积用甲醇稀释,配制成ρ=1000µg/ml 的标准贮备液。
vocs检查要点

vocs检查要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是一类在室内和室外环境中广泛存在的有机化合物,它们具有挥发性和易在空气中释放的特性。
VOCs检查通常是为了评估环境空气质量或确保产品符合特定的VOCs排放标准。
以下是进行VOCs检查时可能关注的一些要点:1.VOCs种类:确定要检测的具体VOCs种类。
不同的VOCs具有不同的健康和环境影响,因此确定目标VOCs种类是至关重要的。
2.采样点和采样时间:确定在哪些位置进行采样以及采样的时间。
这可能包括室内和室外采样点,以及不同季节或特定活动期间的采样。
3.采样方法:选择适当的采样方法,这可能包括空气采样、涂料或涂层样品采样等。
采样方法的选择应当符合实际应用场景和标准要求。
4.采样设备:确保采用合适的采样设备,以确保采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可能包括吸附管、色谱柱等设备。
5.标准和法规要求:遵循相关的VOCs排放标准和法规要求。
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标准和法规,了解并遵守这些要求是必要的。
6.分析方法:选择合适的分析方法,通常使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GC-MS)等技术进行VOCs的定性和定量分析。
7.采样前处理:进行必要的采样前处理步骤,例如样品的净化、富集等,以提高检测的灵敏度和准确性。
8.质控:建立质量控制程序,包括标准品的使用、质量控制样品的加入和仪器的校准,以确保测试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9.数据解释和报告:对采集的数据进行解释,并根据标准和法规要求,编制详细的检测报告。
VOCs检查的具体要点可能因行业、应用和监测目的而有所不同。
在进行VOCs检查之前,建议与专业的环境监测机构或实验室合作,确保采样和检测过程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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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要点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固定源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
机物的废气排放。
这些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
生严重的污染和危害,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监测和管理。
以下是固定污染源
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的要点:
1.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挥发性有机物指在环境温度下具有蒸气
压的有机化合物。
根据环保部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可将挥发性有机物按照23种常见有机物定性为总挥发性有机物(VOCs)。
2.监测方法和仪器: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可采用两种
方法,连续监测和间歇监测。
连续监测通常采用气相色谱仪(GC)或质谱仪(MS)等仪器进行在线分析。
间歇监测则是采集一定时间内的废气样品,然
后送样到专业实验室进行分析,常用的方法有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C-MS)。
3.指标和限值要求:根据环保部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同行业的固定
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有所不同。
监测时需要按照相关标准和
规定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种类和浓度进行测定,确保企业排放的废气符合国
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4.监测点位和频次:监测点位是指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废
气排放的各个环节。
监测点位的选择应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废气排放
量以及可能产生污染物的环节来确定。
监测频次根据企业排放情况和监管
要求来确定,一般连续生产的企业应按照周/月/季度进行监测。
5.废气排放管道和设施的管理:为了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对废气排放管道和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
排放管道应检查是否存在渗
漏、堵塞和损坏等情况,设施如吸附装置和净化装置等应保持正常运行并进行定期的检修和保养。
6.数据记录和报告:监测过程中需要详细记录监测点位、采样时间、监测仪器型号和参数、分析方法和结果等信息,并建立台账进行保存。
监测结果应编制成监测报告,报告中应包含监测数据、排放浓度、超标情况等信息,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污染治理和整改。
7.监测结果的处理和利用:监测结果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监测结果也可用于制定和调整环境管理政策,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是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重要措施。
通过执行上述要点,能够有效监测和治理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程度,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