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
福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档综[201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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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档综〔2014〕26号)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为进一步明确档案收集范围,加强档案资源建设,根据《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精神,结合我市档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档案局2014年5月15日福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构建覆盖人民群众、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把本馆建设成我市档案永久保管的基地、历史研究和现实工作查考的中心,贴近群众、服务民生、服务社会各界的公共档案馆,根据《档案法》、《福建省档案条例》、《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9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收集,是指国家综合档案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按照相关制度对本级各立档单位的档案实行有序接收和对散存在社会上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征集的过程。
第三条档案收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根据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收集应该由市档案馆保存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和形式的档案及有关资料,建立内容丰富、门类多样、结构合理、特色显著的综合性档案馆馆藏体系,全面维护本地区真实历史面貌,充分发挥档案资源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第二十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档案知识问答100题

档案知识问答100题一、档案工作基本术语概念(45题)1、什么是档案、档案价值?答:档案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价值是指档案对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有用性。
2、什么是档案工作、档案管理、档案学?答:档案工作是指管理档案和档案事业的活动。
档案管理是指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等活动。
档案学是指研究档案的形成规律、性质、特点以及档案工作方法与发展规律的科学。
3、什么是公共档案、私人档案?答:公共档案是指国家机构或其他公共组织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为社会所有的档案。
私人档案是指私人或私人组织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为私人所有的档案。
4、什么是文书档案、科学技术档案?答:文书档案是指反映党务、行政管理等活动的档案。
科学技术档案是指反映科学技术研究、生产、基本建设等活动的档案。
5、什么是专业档案、音像档案、会计档案?答:专业档案是指反映专门领域活动的档案。
音像档案是指记录声音或影像的档案,包括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6、什么是文件、电子文件、归档文件?答:文件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
电子文件是指以数码形式记录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
归档文件是指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7、什么是原件、复制件?答:原件是指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的原始文件。
复制件是指与原件内容相同的复制品。
8、什么是文稿、手稿?答:文稿是指文件起草过程中形成的历次稿子,可分为草稿和定稿两种。
手稿是指由作者用手写或打字等方式制作的原稿。
9、什么是文本、文种?答:文件是指同一文件由于作用不同而形成不同的版本,可分为正本、副本、试行本、修订本,各种文字文本等。
淄博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博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4.02.13•【字号】淄档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淄博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淄档发[2014]4号)市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各有关企业:根据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市档案馆制定了《淄博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做好本单位档案收集、整理、编目和移交进馆工作。
淄博市档案局2014年2月13日淄博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不断加强档案利用体系、安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山东省档案条例》和国家档案局《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淄博市档案馆档案收集范围的市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进馆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淄博市档案馆是市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是永久集中统一保管淄博市重要档案资料、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基地,是为社会提供利用档案资料服务的中心、市级政府信息公开中心和电子文件管理中心,负责接收、征集、寄存、代管属本馆收集范围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逐步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档案资源体系。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收集,是指淄博市档案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接收、征集、寄存、代管进馆单位和个人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等载体形态的档案和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和立档单位历史的各种资料,以及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第五条淄博市档案馆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重庆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渝档发〔2014〕21号

重庆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渝档发〔2014〕2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实现重大活动档案准确完整收集归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15号)、《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全市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门类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活动:(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我市的公务活动;(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我市的外事活动;(三)市和区县(自治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重大活动;(四)市和区县(自治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公务活动;(五)对市或区县(自治县)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生态方面的活动;(六)市或区县(自治县)与国(境)内外的重大交流与合作活动;(七)市或区县(自治县)承办的国家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八)市或区县(自治县)严重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事故抢救处置活动;(九)市或区县(自治县)的其他重大活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重大活动档案接收、保管及利用工作。
第五条重大活动组织、承办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在重大活动前或重大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相关工作。
第六条组织承办单位应当明确档案工作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第七条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工作职业素养,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安全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筑府办函〔2018〕47号•【施行日期】2018.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安全工作的通知筑府办函〔2018〕4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安全工作的意见》(档发〔2016〕6号)、省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黔档〈志〉通〔2017〕39号)以及全国和全省档案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建成“党委政府领导、档案部门依法监管、各部门各单位全面负责”的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三维度安全防范体系,有效防范各种档案安全风险,确保全市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的绝对安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档案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档案的性质和作用决定了档案安全对国家安全的重要意义。
从国家层面看,档案作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真实记录,包含了大量的国家秘密和重要敏感信息,一旦发生事故,必然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甚至危及国家的政权和主权。
从民族层面看,档案记录了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不仅有利于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而且有利于增强文化自信、维护文化安全,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重要保障。
从社会层面看,档案客观记录和反映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旦出现问题,无论丢失、损毁还是被涂改、被滥用,都有可能导致社会关系混乱、群众利益受损,由此引发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人民团结和社会稳定,最终也会危害国家安全。
全市各级各单位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深入学习领会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正确理解确保档案安全与维护国家安全的辨证关系,充分认识加强档案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抓好档案安全工作。
中国科学院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建档规范

中国科学院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建档规范(试行)1 总则1.1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承担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档案的建档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发挥项目档案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和科研辅助支撑等工作中的作用,为项目建设、运行维护、技术储备以及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和保障,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承担的国防科工局(含原国防科工委)及中国科学院投资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档工作。
1.3 本规范明确了项目建档工作的基本要求及管理职责,规定了项目文件的归档范围、质量要求、整理组卷和档案验收要求。
1.4 项目建设内容包含基建任务的,其基建文件的建档执行《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建档规范》(科发办字〔2006〕47号)。
1.5 项目建档工作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规范中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
GB/T ll822-2008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国防科工委国家档案局《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科工办〔2007〕161号)国防科工局《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准则》(科工计〔2011〕1271号)国防科工局《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科工计〔2011〕536号)ZKY/B002-2-2006 《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建档规范》(科发办字〔2006〕47号)ZKY/B002-5-2006 《中国科学院声像档案建档规范》(科发办字〔2006〕137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上述引用的标准、规范如另有更新,则按新标准、新规范执行。
3 术语3.1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国防科工局(含原国防科工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档案管理考核细则例文(四篇)

档案管理考核细则例文1. 考核目的档案管理考核旨在评估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态度、能力和效率,以确保组织的档案管理工作得以规范、高效地进行。
2. 考核内容2.1 档案管理准确性:员工能否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2.2 档案管理效率:员工能否根据工作量和时间安排合理地进行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工作进展顺利、及时完成。
2.3 档案管理安全性:员工能否妥善保管档案,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和防止丢失。
2.4 档案管理协作能力:员工能否与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完成档案管理工作。
3. 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3.1 档案管理准确性:考核指标:- 是否按照档案管理流程进行档案归档、检索和销毁操作;- 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整理、分类和编目档案;- 是否正确地填写档案管理相关的登记表和记录。
评分标准:- 优秀(90-100分):能够完全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进行档案管理工作,没有错误或遗漏。
- 良好(80-89分):大部分工作按照规定进行,但偶有一些错误或遗漏。
- 合格(70-79分):工作基本按照规定进行,但有一定错误或遗漏。
- 不合格(0-69分):工作中存在较多错误或遗漏,未能按照规定进行。
3.2 档案管理效率:考核指标:- 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档案管理任务;- 在面临工作压力时能够合理安排工作的优先级;- 能够利用工具和技术提高工作效率。
评分标准:- 优秀(90-100分):能够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 良好(80-89分):大部分工作能够按时完成,但偶有延误或加班工作。
- 合格(70-79分):工作基本能够按时完成,但有一定延误或加班工作。
- 不合格(0-69分):工作中存在较多延误或未能按时完成。
3.3 档案管理安全性:考核指标:- 是否妥善保管档案,防止损坏、灭失或泄露;- 是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流程处理档案;- 是否定期进行档案备份和恢复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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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中国国家档案局 2011年11月24日
第9号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已经2011年11月11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为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划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要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第二条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1.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所属各部门;
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3.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4.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6.各民主党派机关;
7.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8.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各级综合档案馆可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
乡镇机构形成的档案列入县级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
第三条新中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经协商同意,综合档案馆可以收集或代存本行政区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
第四条各级部门档案馆,收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但其中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档案,要按有关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五条各级专门档案馆,收集本行政区内某一专门领域或特定载体形态的专门档案或档案副本。
第六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档案馆,收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
国有企业发生破产转制,事业单位发生撤销等情况,其档案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本级综合档案馆接收。
第七条省级以上(含省级)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以上(含30年)的档案。
第八条档案馆要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有条件的档案馆应根据国家灾害备份的要求,建立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备份工作。
第九条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应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立档单位历史的资料,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第十条各级各类档案馆要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馆的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施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1986年2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