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
财税[2008]1号
![财税[2008]1号](https://img.taocdn.com/s3/m/ccbc2126453610661ed9f4a2.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2af62d1c1c708a1284a44ca.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008年03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标 签】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财税﹝2004﹞1号【发文日期】2004-02-17【实施时间】2004-02-17【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增值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监狱体制改革,扶持监狱、劳教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2005年年底以前,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监狱、劳教企业是指:为犯罪、劳教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生产单位,即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各监狱、劳教所的生产单位。
二、为了配合"监企分离"改革工作,对从监狱、劳教系统生产单位分离出来的由工人组成的新的生产单位,凡符合上述享受监狱、劳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在2005年年底以前继续实行上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返还的增值税税款主要作为增加国家对企业补充的资本金,其余部分用于解决狱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问题。
其中,用于增加国家资本金的部分不少于70%,用于解决狱(所)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的部分不大于30%。
具体比例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各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增值税税款的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对监狱、劳教系统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其他企业,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以及挂靠监狱、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不得享受上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119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1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1f892155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be.png)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正文: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年11月10日(89)国税地字第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劳改劳教单位的特点,现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
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蓄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凡是生产经营用地,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管教或生活用地与生产经营用地不能划分开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
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生产设施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结束——。
财政部关于监狱财务、会计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监狱财务、会计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2.21•【文号】财农字[1997]16号•【施行日期】1997.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监狱财务、会计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农字[1997]16号1997年2月21日)根据财政部印发的《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财农字[1997]14号),结合监狱实际情况,现对具体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监狱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
二、监狱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小型农田水支出补助费,继续由财政拨款。
三、关于监狱生产经营单位向监狱支付罪犯劳动补偿费问题。
(一)监狱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罪犯所提供的有效劳动,向监狱支付劳动补偿费,列入成本和费用。
(二)下列情形不支付罪犯劳动补偿费:1.罪犯从事非生产性杂务劳动;2.罪犯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和抢险救灾。
(三)罪犯劳动补偿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标准的制定应体现地区和行业差别。
(四)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应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所需费用列入监狱生产经营单位的成本和费用。
四、关于资产划帐问题。
(一)由监狱生产经营单位划给监管改造用的固定资产,按《监狱财务制度》和《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划分后,经监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监狱和监狱生产经营单位按资产划转清册分别转帐。
监狱按生产经营单位清册所列的固定资产帐面原值或重估价值增加监狱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基金。
监狱生产经营单位按固定资产划转清册数额,减少固定资产帐面原值、累计折旧,并按规定减少“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
(二)由监狱生产经营单位划给监狱的监管改造用流动资产:属在用低值易耗品等,无帐面价值的,移交登记卡;有帐面价值的,由监狱生产经营单位摊销;库存的低值易耗品、材料,暂不移交,待监狱领用时,按帐面价值结算;用专项拨款购置的监管改造用的低值易耗品、材料及未完工程,无偿划拨给监狱,监狱生产经营单位相应调整有关科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农字[1997]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农字[1997]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e60f131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b373353.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农字〔1997〕14号1997年2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监狱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及有关规定,制定了《监狱财务制度》、《监狱会计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监狱财务制度》二:《监狱会计制度》(内含4个附件)三:关于制定《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说明附件一:监狱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监狱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促进监狱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监狱财务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监狱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方针;注重经费使用效果。
第四条监狱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合理编制监狱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经费,参与财务决算。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监狱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对监狱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所属机构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监狱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标 签】监狱劳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文 号】财税(2004)1号【发文日期】2004-02-27【实施时间】2004-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监狱体制改革,扶持监狱、劳教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2005年年底以前,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监狱、劳教企业是指:为罪犯、劳教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生产单位,即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各监狱、劳教所的生产单位。
二、为了配合“监企分离”改革工作,对从监狱、劳教系统生产单位分离出来的由工人组成的新的生产单位,凡符合上述享受监狱、劳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在2005年年底以前继续实行上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返还的增值税税款主要作为增加国家对企业补充的资本金,其余部分用于解决狱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问题。
其中,用于增加国家资本金的部分不少于70%,用于解决狱(所)政设施维修经费不足的部分不大于30%。
具体比例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和各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增值税税款的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对监狱、劳教系统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其他企业,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以及挂靠监狱、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不得享受上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2008】1号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2-22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1﹞56号
【发文日期】2001-04-28
【实施时间】2001-01-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释: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废止。
参见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48号)
的规定,本文自2008年01月31日起全文废止。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