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整治监狱劳教场所非正常死亡问题工作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司发[1994]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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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司发[1994]002号1994年1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的管理,准确地执行刑罚和法规,做好监管改造和思想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是监狱、劳教所执行刑罚和执行劳动教养的法律文书,是罪犯在监管改造期间和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形成的考核、奖惩、年终鉴定、出监(所)鉴定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
罪犯、劳教人员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做好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是监狱、劳教所和主管部门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罪犯、劳教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劳教局(处)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档案机构的监督、指导,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劳教局(处)和监狱、劳教所均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管理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工作,忠于职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档案专业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管理人员参加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第二章立卷归档第五条罪犯和劳教人员在服刑和劳动教养期间应建立单人档案;分正、副卷。
(一)罪犯(含少年犯)档案分别是:正卷:罪犯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加减刑判决书裁定书、入监登记表、照片(含底片)、监内鉴定等材料。
副卷:罪犯的有关刑事判决等法律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奖惩考核材料,年终鉴定及不归入正卷的经过查实的材料和正在承办过程中的有关材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1.12.11•【文号】•【施行日期】1981.12.1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1981年12月11日)公安部《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已经中央、国务院审阅同意,现转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国务院认为:劳动改造罪犯的工作,是我们党和国家改造人、改造社会的伟大、光荣事业的一部分。
切实做好这一工作,对当前争取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对进一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都有着重要意义。
各地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劳改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密切配合,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把劳改工作进一步搞好。
当前,劳动改造对象的情况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大多数是劳动人民家庭出身的、年轻的刑事犯罪。
很多人,特别是青少年,是由于受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影响,受国外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还有一些人的问题,本来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由于种种原因,矛盾被激化而犯罪。
我们必须根据改造对象的这种新情况,总结新经验,争取把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
对刑满释放的人,不得歧视,不要叫他们“劳改释放犯”,要切实帮助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给予参加学习、工作、劳动的机会,促使他们走上正路。
广大劳改工作干警为劳改事业作出了很大贡献,应当受到全党、全社会的尊重。
劳动工作干警要认真学习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一致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继续肃清“左”的思想影响,同时要克服涣散软弱状态,深刻认识新的历史时期赋予劳改工作的新任务,增强自豪感,振奋精神,兢兢业业,努力工作,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做出新的更大成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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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非法职业中介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部关于劳动力市场建设的部署和安排,决定今后三年(2000年-2002年),每年对劳动力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于每年2-3月,配合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在全国各城市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集中力量,对劳动力市场的所有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各种非法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以及职业中介活动中的各种非法行为,特别是以信息咨询、婚姻中介、房屋中介等名义非法从事职业中介的行为;各种制度不健全,管理、服务不规范的职业中介机构。
对各种非法机构和各种非法行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坚决依法查处。
对各种制度、管理、服务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
二、清理整顿要与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相结合。
要督促各职业中介机构认真执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劳动预备制和职业资格证书等制度,按要求做好求职和推荐就业各个环节的工作。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职业中介管理作为劳动力市场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同时,加快建立统一完善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劳动者的求职行为,以及职业中介行为的管理。
监狱罪犯死亡处理问题研究

监狱罪犯死亡处理问题研究内容摘要:近年来,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的死亡事件屡屡见诸报端,有的引起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在服刑期间导致罪案在监狱死亡的,无论是正常死亡还是有特殊原因的非正常死亡,监狱都应该依法、妥善及时处理,认真做好罪犯死亡后的善后处理工作,依法及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维护监狱和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从罪犯死亡。
关键词:罪犯;死亡;处理一、监狱罪犯死亡的定义和内涵监狱罪犯死亡,就是指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罪犯的生命在监狱终止,其死亡和一般的个体自然人的死亡一样,有正常的死亡,也有非正常的死亡,正常死亡就是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因为疾病等原因导致生理机能自然衰竭医治无效,进而生命终止。
罪犯的非正常死亡是指以外事件导致罪犯在监狱死亡。
和社会上的一般人一样,罪犯在监狱死亡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很正常的事件,但由于监狱的特殊性,如果罪犯在监狱死亡善后工作做得不到位,非常容易引起家属的怀疑,从而导致家属的不断上访、索赔巨额赔偿款甚至向法院状告监狱的事件不断发生。
因此,虽然在押罪犯在监狱内正常死亡是无可规避的事情,是正常的事情,但是我们也应该认真做好监狱罪犯死亡前后的相关善后工作,只有把善后工作做扎实、做到位了,就可以尽量争取到罪犯家属对罪犯死亡的正常心态,使他们相信监狱对罪犯的死亡没有负有直接责任,是罪犯生命的正常终结。
二、罪犯死亡处理存在的问题当前,监狱罪犯死亡的处理存在诸多问题,造成存在问题的原因既有监狱外部的、也有监狱系统内部的。
归结起来,罪犯处理存在的问题或者说给罪犯死亡后善后工作带来困难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媒体的负面宣传报道给监狱罪犯死亡的善后处理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媒体特别是都市类媒体一贯喜欢“报忧不报喜”,我们监狱工作搞得再好、工作做得如何到位、工作中如何人性化管理教育罪犯,对于这些,媒体们一般不怎么感兴趣,而一旦监狱发生点事情,比如正常地死了一个罪犯,媒体就会以敏锐甚至过敏的心态来深究罪犯死亡的原因,如果罪犯的死亡监狱有过错,媒体肯定就会穷追不舍,以寻求“新闻卖点”,当然,笔者并不是批评媒体,也不是否定媒体对监狱管理教育工作的监督权利,而是说报道这方面的内容确实也是媒体生存的需要,是和其工作特点紧密相联的,在这方面我们监狱系统是有深刻的教训的,如果稍微不注意,就会引起社会舆论潮流般攻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12.08•【文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已经2021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本规定进一步深化监狱巡回检察工作,全面推开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8日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狱、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实行巡回检察,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纠防冤错案件,促进监狱、看守所严格执法,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证国家法律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
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对监狱、看守所的巡回检察,对承担派驻检察职责的检察机关履职情况进行检查,推动检察监督和监管执法水平的共同提升。
第三条巡回检察可以采取常规、专门、机动、交叉等方式,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或者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根据本规定分层级组织实施。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进行巡回检察,与监管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推进监管执法规范化,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统一和刑事执行的公平公正。
第五条巡回检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司法部关于坚决防止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紧急通知

司法部关于坚决防止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5.11.30•【文号】司发通[2005]89号•【施行日期】2005.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司法部关于坚决防止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紧急通知(2005年11月30日司发通(2005)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11月27日21时40分,黑龙江省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东风煤矿发生井下爆炸事故,事故发生时,共有221名工人在井下作业,目前证实已经遇难的达148人。
这起事故损失严重,教训深刻,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为了坚决有效地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监狱、劳教单位的安全稳定,现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防范安全事故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多次就安全生产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研究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加强监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
11月24日,国务院召开了专题会议,分析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形势,研究了今冬明春的安全生产工作。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形势稳定,但是近一段时期重特大事故上升,反映出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松懈麻痹,责任不落实。
会议强调:冬春季节历来是安全生产事故易发期、多发期,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早部署,认真做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烟花爆竹及消防安全等重点工作,把工作抓紧、抓实、抓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和劳教局要坚决按照中央领导的批示和国务院专题会议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任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监狱、劳教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督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司法部、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加强对劳改、劳教人员文化、技术教育的通知-[85]司发劳改字第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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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加强对劳改、劳教人员文化、技术教育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加强对劳改、劳教人员文化、技术教育的通知((85)司发劳改字第255号1985年6月11日)中央多次指示要把劳改、劳教场所办成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
这是劳改、劳教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是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改、劳教工作方针,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措施,也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几年来,各地劳改、劳教单位在对劳改、劳教人员进行文化、技术教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在师资、教材、学习考核和劳改、劳教人员刑满释放、解教后的就业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的指示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劳改、劳教部门要根据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关于三、五年内基本上把劳改、劳教场所办成学校的要求,制定具体规划,采取切实措施,分期分批地组织实行。
要建立健全教学机构,增添必要的教学设施,加强师资力量,认真解决办学过程中的各项具体问题。
要和教育、劳动人事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劳改、劳教人员的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劳改、劳教单位办学,既要符合本部门办学的标准,又要具备教育和劳动人事部门要求的条件,确保教学质量。
具体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教育、劳动人事部门共同制定。
二、劳改、劳教人员的文化学习教材,现在可采用教育部门编写的“职工业余中等学校课本”和“工农业余初等学校课本”。
劳教所和少管所也可以采用普通中、小学课本。
浅谈处理狱内罪犯死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狱内死亡原因的界定(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狱内死亡被划为“因病死亡”,(亦称为正常死 亡)和非正常死亡,并对这两种不同的死亡事件规定了不同的鉴定与处理程 序。对于何谓“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至今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均未作 出概念性的界定。 “两个规定”对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表述:
浅谈处理狱内罪犯死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房老师
近年来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的死亡事件屡屡见诸报端,有的引 起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服刑期间导致罪犯在监狱死亡的, 无论是正常死亡还是有特殊原因的非正常死亡,监狱都应该 依法、妥善及时处理,认真做好罪犯死亡后的善后处理工作, 依法及时维护监管改造秩序,维护监狱和社会和谐稳定。
五、与家属谈判时应注意的相关技巧
1、熟悉死亡罪犯的家庭背景
2、要对死亡罪犯改造表现深入了解,熟悉死亡罪犯的病情、抢救、死亡原因 3、监狱处置小组应尽快准备好与家属谈判的材料
4、把控好谈判局面、控制好谈判气氛
5、有利于我方的证据“神秘化” 6、表明我方的态度
7、适时释放“人道主义”关怀
8、捕捉对方拥有“话语权”的人
目前,狱内罪犯死亡处理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规定, [2015]5号文。在此之前,广东省监狱系统处理罪犯的死亡是按“二院四厅”(法院、 检察院、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卫生厅)联合发文:粤检会字[2011]9号文规定处 理。([2015]5号文,专指了监狱罪犯,[2011]9号文是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处理规定) 羁押场所是广义上的监管场所,是指权力机关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个场所。 监管是一种活动,羁押是指被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状态。这两个规定都是依法制 定的,但[2015]5号文又有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条款,可以说是这两个规定法律效力较弱, 在司法实践中,只能以规范性文件来执行。显然,对监狱处理狱内死亡带来极不利的因 素:1、强制力不够,2、条文比较原则,3、容易引发涉访涉诉等。 因此,监狱对 死亡罪 犯的处理往往处于被动状态,上级又把处理全狱的死亡上升到 事关监狱安全稳定、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来抓,在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监狱执法活 动的背景下,对死亡罪犯的处理显得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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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整治监狱劳教场所非正常死亡
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监所狱政
【发文字号】司办通[2010]81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10.04.08
【实施日期】2010.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整治监狱劳教场所非正常死亡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0年4月8日司办通[201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现将《集中整治监狱劳教场所非正常死亡问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集中整治监狱劳教场所
非正常死亡问题工作方案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治理监狱劳教场所非正常死亡问题,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司法部决定,从今年4月至12月,在全国监狱劳教场所开展非正常死亡问题集中整治。
一、明确目标任务
切实防范、努力杜绝罪犯、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
杜绝警察体罚虐待罪犯、劳教人员,罪犯、劳教人员行凶斗殴致死等非正常死亡案 (事)件。
杜绝“牢头狱霸”和“所王所霸”现象。
进一步增强维护罪犯、劳教人员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执法公信力。
进一步完善预防非正常死亡的工作机制。
二、认真组织动员
迅速组织全体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学习贯彻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学习《监狱法》、《禁毒法》和劳教工作法律、法规,对照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规定》(政法[2009]4号)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防范和杜绝非正常死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扎实实地开展集中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