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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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展馆规章制度范本

展会展馆规章制度范本

展会展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展会展馆管理,维护展会展馆秩序,保障展会展馆参展商和参观者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展会展馆的所有工作人员、参展商及参观者。

第三条展会展馆管理机构负责本规章制度的解释和执行。

第四条展会展馆管理机构有权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人员进行处罚,并有权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条展会展馆管理机构对参展商和参观者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和服务。

第六条参展商和参观者应当遵守展会展馆规章制度,维护展会展馆秩序,共同营造和谐的展会展馆环境。

第七条对于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关法规、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参展商管理第八条参展商必须提前向展会展馆管理机构报名,并按规定缴纳展位费用,在展会展馆指定区域内参展。

第九条参展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展品搬入展位,搬离展品时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

第十条参展商不得将展位转让给他人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理展位。

第十一条参展商必须保持展位整洁,不得在展位内乱堆乱放物品,不得在展位内吸烟或做出其他有损展会展馆形象的行为。

第十二条参展商必须遵守展会展馆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私自搭建设施或进行危险性较大的操作。

第十三条参展商必须遵守展会展馆的开馆、闭馆时间,不得在非营业时间进入展馆。

第十四条参展商必须遵守展会展馆的场地布置和装饰管理规定,不得随意改动展馆内部结构和装饰。

第十五条参展商在展位陈列、宣传展品时必须遵守展会展馆的有关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参展商应当尊重其他展商的权益,不得进行恶意竞争或损害其他展商的利益。

第十七条参展商不得在展会展馆内擅自销售或兜售商品,必须按规定的方式进行商品展示和交易活动。

第十八条参展商应当主动遵守展会展馆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展馆管理机构的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参展商必须遵守政府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设置游艺设施或进行其他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章规定的参展商,展会展馆管理机构有权予以退展或暂停参展资格,必要时可向相关部门报警处理。

动漫展览会观众行为规章制度

动漫展览会观众行为规章制度

动漫展览会观众行为规章制度1. 为了维护动漫展览会的秩序,确保观众的安全和良好的展览环境,制定以下行为规章制度,请观众们严格遵守。

第一部分:安全须知1.1 观众进入展览会场前必须接受安全检查,包括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和人身安全的检查。

1.2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以及任何可能威胁他人安全的物品进入展览会场。

1.3 在展览会场内,观众必须遵守现场工作人员的指示,不得在展览区域内奔跑、推搡、爬坐或者进行任何危险行为。

1.4 当观众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或者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向工作人员报告,并按照工作人员的指示进行紧急疏散。

第二部分:观众行为规范2.1 在展览会期间,请保持基本的礼貌与素质,遵守公共秩序,不得进行恶意损坏展品、场地的行为。

2.2 禁止观众在展览区域内吸烟,触碰展品、爬坐展台、大声喧哗或进行任何妨碍他人观看的行为。

2.3 不得擅自使用闪光灯、激光器等会影响其他观众观看体验的设备。

2.4 禁止观众进行商业活动,包括未经授权的销售、宣传、推广等行为。

2.5 不得擅自拍摄、录音、录像或者传播展览会的内容,包括展品图片、展台布置等。

如有需要,需提前向工作人员申请并获得书面许可。

第三部分:参观须知3.1 观众进入展览区域前,请将手机调至静音或者关闭,避免铃声或消息声影响其他观众的参观体验。

3.2 在排队参观时,请保持顺序,不得插队或者推搡他人。

3.3 观众应轻声交谈,保持场内的安静,以免干扰其他参观者。

3.4 禁止观众在展览会期间大声喧哗、呐喊、吹哨或者进行其他妨碍他人正常参观的行为。

3.5 观众参观结束后,请自觉将废弃物投放至指定的垃圾桶内,保持展览区域的整洁。

总结:本规章制度是为了维护动漫展览会的安全与秩序,保护展品以及观众的权益而制定。

我们希望每一位观众都能遵守这些规定,并协助工作人员共同维护良好的展览环境。

感谢您的合作和支持,让我们共同创造一个愉快、难忘的动漫展览会体验!。

展览会展厅规章制度

展览会展厅规章制度

展览会展厅规章制度第一章绪论为了规范展览会展厅的管理,保证展览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展览会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展览会展厅内从事展览活动的个人和单位。

请遵守并遵循以下规定。

第二章展览会展厅开放时间和管理1. 展览会展厅的开放时间为每天上午9:00至下午6:00,展览会期间可以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展览会展厅的开放时间以展览会组织方或场馆管理方发布的公告为准。

2. 展厅内禁止随意堆放杂物,如有需要存放物品,请提前与场馆管理方沟通协商。

3. 展览会展厅内禁止吸烟、喧哗、赤膊等不良行为,违者将被责令离开并按规定处理。

4. 展览会展厅内展品的保护和保管由展会组织方和展品所有人共同负责,展品所有人需对展品进行24小时监护。

第三章参展单位及个人责任1. 参展单位及个人应遵守展览会组织方的相关规定,按时、按要求搭建、布展,并保持展位整洁有序。

2. 参展单位及个人应保证展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得展示任何违法、淫秽、暴力等内容的展品,一经发现,将取消展位资格。

3. 参展单位及个人须服从展览会组织方和场馆管理方的指挥和要求,配合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管理和现场指挥。

第四章参观人员纪律要求1. 参观人员需按照规定的入场时间和入场门口有序入场,出示有效证件验票进入展览会展厅。

2. 参观人员需在参观期间保持秩序和文明,不得大声喧哗、乱扔垃圾、破坏展品等不良行为。

3. 参观人员不得擅自触摸、损坏展品,如有发现,请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

第五章安全和应急措施1. 展览会展厅内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疏散标识,参展单位及个人应熟悉应急疏散路线和逃生方法。

2. 展览会展厅内设有安全检查点,所有进入展厅的人员、物品均须接受安全检查,如有发现危险品或违禁品,请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

3. 展览会期间如遇紧急情况,参展单位及个人应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有序疏散和撤离。

第六章处罚和申诉1.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参展单位及个人,展览会组织方有权取消其参展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和处理。

展览会安全管理制度

展览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展览会安全,维护展览会正常秩序,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参展商、观众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展览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展览会活动,包括筹备、布展、展览、撤展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展览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展览会主办单位应当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展览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展览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二)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三)检查、督促展览会安全措施的落实;(四)处理展览会安全事故;(五)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展览会参展商、观众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自觉维护展览会安全。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七条展览会现场安全管理:(一)展览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通道、疏散路线;(二)展览会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应急照明、安全梯等;(三)展览会现场应当设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巡查和应急处置;(四)展览会现场禁止吸烟、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五)展览会现场禁止擅自搭建临时设施,如需搭建,应当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展览会用电安全管理:(一)展览会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二)展览会用电线路应当由专业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三)展览会现场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非标准插座;(四)展览会现场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第九条展览会消防安全管理:(一)展览会现场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二)展览会现场禁止擅自改动消防设施;(三)展览会现场禁止使用明火,如需使用,应当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展览会人员安全管理:(一)展览会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二)展览会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三)展览会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安全。

展会展位规章制度范本

展会展位规章制度范本

展会展位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展会展位管理秩序,维护展商合法权益,提高展会品牌形象,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展商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展会主办方负责对展位进行分配,并根据本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条参展商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并对其展位负责。

第二章展位规划第五条展位规划由展会主办方制定,包括展位大小、位置、布局等内容。

第六条展位分为标准展位和特装展位,标准展位尺寸为3m*3m,特装展位尺寸和布局由展商自行设计。

第七条展位位置根据展商类别、展品特点等因素确定,展位布局应符合展会整体规划。

第八条展位不得随意更改位置、大小、布局,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主办方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三章展位使用第九条展商在展会期间应按时到场,装饰、陈列、经营展位。

第十条展商应保持展位整洁、美观,不得私自更改展位结构。

第十一条展商需严格按照展位使用规定设置展品,不得超出展位范围。

第十二条展商不得在展位外做宣传、促销等活动,如需举办活动应提前向主办方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四章展位管理第十三条展商应妥善保管展品和展位设施,不得私自转让、倒卖展位。

第十四条展商应遵守展馆规定的用电、用水等管理规定,确保展位供电供水正常。

第十五条展商需遵守展览行为准则,文明参展,不得干扰其他展商和参观者秩序。

第十六条展商需遵守展会安保规定,不得擅自加固展位,保障展会安全。

第五章展位维权第十七条展商如发生展位争议,可向主办方提出申诉,主办方将依据规章制度、合同等相关文件协调解决。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展商,主办方有权采取警告、罚款、取消展位等措施。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主办方所有。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展会管理制度范本

展会管理制度范本

展会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展会管理,规范展会行为,保障展会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展会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展览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举办的各类展览会、展示会、交易会、洽谈会等活动(以下简称展会)。

第三条展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展会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参展单位、观众及相关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展会秩序。

第二章展会组织和筹备第五条展会主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二)有与展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三)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四)具备举办类似展会的经验和技术能力;(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展会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二)有与展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三)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四)具备完成展会组织筹备工作的能力;(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展会筹备期间,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展会总体方案和详细计划;(二)确定展会主题、规模、地点和期限;(三)邀请参展单位,组织展品;(四)策划展会活动,宣传推广;(五)配备展会工作人员,培训服务;(六)准备展会场地,布置展览空间;(七)办理展会相关手续,保障展会合法合规进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展会进行和结束第八条展会进行期间,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展会现场管理,维护展会秩序;(二)为参展单位提供服务,协助解决参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三)保障展会安全,确保展会顺利进行;(四)监督参展单位遵守展会规定,处理展会违规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展会结束时,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参展单位撤展;(二)对展会进行总结评估,收集展会效果数据;(三)向参展单位支付参展费用;(四)按照规定处理展会剩余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展览会展厅规章制度范本

展览会展厅规章制度范本

展览会展厅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展览会展厅的管理,维护展览会展厅的正常秩序,保障展览会展厅的安全和良好运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展览会展厅所有职工、参展商、参观者及其他与展览会展厅有关的人员。

第三条展览会展厅的管理机构是展览会展厅的管理方,在展览会展厅内负责管理工作。

第四条展览会展厅的管理方有权根据需要,对本规章制度进行适时的修改和补充。

第二章展览会展厅的管理第五条展览会展厅的管理方负责对展览会展厅内的设施、设备、人员等进行全面管理。

第六条展览会展厅的管理方有权对进入展览会展厅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

第七条展览会展厅的管理方有权对展览会展厅内的展品、设施、设备等进行巡查,确保展览会展厅的安全。

第八条参展商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入、退出展览会展厅,并按照规定的位置进行展品的摆放。

第九条展览会展厅内禁止吸烟、酗酒、喧哗等行为。

第十条展览会展厅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毒性物品,以及其他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物品。

第十一条参展商应当对展品进行保管,并确保展品的安全。

第十二条参展商不得私自擅自更改展品的位置,如有需要,应当提前向展览会展厅的管理方进行申请。

第十三条参展商在展览会展厅内产生的任何损失,由参展商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参展商应当配合展览会展厅的管理工作,遵守管理方的管理规定。

第三章参观者的行为规范第十五条参观者应当遵守展览会展厅的秩序,不得干扰展览会展厅的正常秩序。

第十六条参观者应当遵守展览会展厅的相关规定,保护展品,不得擅自触摸展品。

第十七条参观者禁止随意涂画、刻划展览会展厅内的设施、设备等。

第十八条参观者应当保持展览会展厅的整洁,不得随意丢弃废弃物。

第十九条参观者在观看展览时,不得带入易燃易爆、毒性物品,以及其他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物品。

第二十条参观者在观看展览时,不得拥挤、喧哗、推搡等,以免影响其他参观者。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第二十一条在展览会展厅内发生火灾、地震、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时,参展商、参观者应当服从管理方的指挥,迅速撤离现场,并遵守管理方的安排。

艺术展览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艺术展览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艺术展览规章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方举办的所有艺术展览活动,旨在规范展览活动的组织管理、参展作者和作品的征集筛选、展览现场秩序及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推动我方艺术事业的良好发展。

第二条参展作者应遵守本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者,我方有权依据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我方所有。

第四条展览时间、地点、主题、组织机构等具体事项将另行通知并公布。

第二章参展条件及报名程序第五条本次展览针对具有一定创作经历和艺术水平的艺术家,欢迎各类绘画、摄影、雕塑、装置等形式的作品参展。

第六条参展作者必须是自己创作的原创作品,不得抄袭、盗用他人作品,如发现有抄袭行为,将取消其参展资格。

第七条参展作者需提交个人简历、作品图片、作品信息等材料进行报名,报名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第八条报名成功的作者需按时提交作品实物进行参展,不得擅自撤回或更改作品。

第九条参展作者需确保作品的质量符合展览标准,否则有权被取消参展资格。

第三章作品征集与评选第十条作品征集将由我方组织专业评委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及展览名单将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评选结果将由我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展作者,未入选作品的作者可以索取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入选作者须按时提交作品实物,并根据要求配合展览现场搭建及布展工作。

第四章展览现场管理第十三条参展作者需按时到达展览现场进行作品悬挂及布展工作,逾期未到者将被取消参展资格。

第十四条展览现场由我方统一安排展览布置及安保工作,参展作者需遵守现场秩序,禁止私自动用电器、改变作品的布展位置等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参展作者需保持作品的完好与干净,不得在作品上留下签名或痕迹。

第十六条参展作者应配合我方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及相关服务工作,对展览期间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紧急情况予以合作处理。

第五章展览结束及后续处理第十七条展览结束后,参展作者需按时及时撤离现场,不得滞留影响工作人员的清场工作。

第十八条参展作者如有作品需要在展览结束后进行搬运或寄存,需提前与我方工作人员沟通协商,并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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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会规章制度1. 主办单位及承办单位—展览会由主办单位组织,并由承办单位代表主办单位管理。

2. 参展许可—当参展商付清所有合同约定价款后,将获得参加展览会的资格。

承办单位可以分配展览位置(以下简称“展位”)给参展商使用。

本协议不构成且不应被视为租约。

在承办单位规定的付款时间内,参展商如尚未支付本合同中的全款金额,并未能对承办单位作出书面解释,参展商将被视为主动放弃参展,承办单位将保留收回所分配展台的权利,本协议终止。

3. 展位分配—展位分配由承办单位全权决定。

承办单位可改动展地的布排或参展商展品的陈列位置(以下简称“展览”)。

承办单位对展位改动的有关决定均对参展商有约束力。

即使参展商没有使用所订之展位,参展商仍必须缴纳全部合同约定价款。

已被参展商投入使用的展位可由参展商依照自己的意图使用。

若主办单位及承办单位没有展位可分配给参展商,参展商已付的金额将全额退还。

除此之外,主办单位及承办单位没有任何其它法律责任。

4.参展商—展品仅限于展会登记者有特定权益的材料、产品和服务项目。

承办单位保留决定任何材料、产品、服务以及为其作出的布置或广告是否有资格出展的权利。

承办单位可限制参展商在每个摊位所能代表的主体数量。

承办单位依据本协议而对摊位之实际用途或拟议用途拥有最终决定权。

5.保证—参展商承诺和保证其是以主体身份而非代理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的代表签订本协议并受其约束。

任何展品都没有侵犯或可能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以及其知识产权,并且同意,若有任何违反本协议的陈述、承诺和保证的事情发生,本协议项下授予的许可证可由承办单位终止(对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索赔,承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不影响承办单位行使其他权利和补救)。

若主办单位及承办单位因此产生任何费用、索赔、请求、损失、责任、指控、诉讼以及开支,均由参展商负责赔偿。

6.准入—展会将对所有已登记者开放。

承办单位可收取登记费。

承办单位保留对任何人员拒绝或管制其准入的权利。

7.布展服务—参展商须负担所有搭建布置展位所引起的费用。

参展商必须选择由主办方指定的装修商进行展台的现场施工,否则将不允许入场装修布展。

所有参展商,包括租用标准摊位的参展商,都须负担所有展位布置搭建及其因此而引起的相关费用。

详细内容请参见«参展商手册»。

由于参展商未按照展会规定进行展台装修而导致的一切损失,主办方恕不负责。

8.电机工程和电力供应—电灯、照明总制、插头、配电总制和发动机将根据《参展商手册》内所列而提供。

若参展商需要任何与其展览有关的电力接驳服务,此工作必须按《参展商手册》所述由承办单位任命的电机工程承建商负责。

参展商须承担所有在租用摊位内的上述电工费用以及耗电费用,并须在收到承办单位发出的书面缴费通知后立即缴付给承办单位,或根据承办单位的指示,按承办单位所估计的费用金额支付。

9.摄影及录像—承办单位保留所有对展会摄影及录像的权利。

根据《参展商手册》的规定,只有承办单位指定的摄影及录像人员才可以在展会期间进行摄影或录像。

10.宣传事项—承办单位均有权因任何理由禁止在展会现场派发任何宣传资料或者广告传单。

11.取消—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外,若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参展商决定退出不参加本次展会,承办单位都不退还参展费。

承办单位可保留参展商所支付的所有款项并可追索参展商在本本协议项下应支付的所有款项。

12.责任和风险承担—因参展商或其董事、员工、代理人、服务人员、邀请人员或独立承建商的任何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疏忽、或失误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任何费用、索赔、请求、损失、责任、指控或诉讼,均由参展商负责。

参展商保证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及其各自股东、展览场地出租方、展览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和法定机构及其董事、官员、代理和服务人员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全额赔偿其因此所发生一切损失。

上述赔偿应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参展商、参展商的展品或其工作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人或者财产的损失以及伤害,并包括上述人员在参观、检查、观察或者经过展品及其摊位或其他与展品陈列有关的宣传活动时遭受到的上述伤害或损害。

参展商须对其雇用人员、代理人、展品或者展览的损失承担责任和风险。

展品应由参展商承担其摆放运送之风险,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及其它们的董事、工作人员、代理人对展品的偷窃、损害、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政府部门、法定机构或者它们相关的董事、工作人员以及代理人对与任何陈列的或进出展览场所的展品或者财产、货物、物件有关的损害、偷窃、灭失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3. 保险单—参展商必须在承办单位要求的任何时候到承办单位许可的保险公司依照承办单位要求的形式和数额投保。

参展商须按照保险单如期缴付保险费。

如参展商未能遵守本规定,承办单位将代为投保并缴付保险费,但该全部费用经承办单位要求,参展商应如数返还给承办单位。

参展商不得做出或允许做出会使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办理的保险(如有)无效或使保险费率增高之行为。

否则,参展商须补偿使主办单位因此所遭受到的损失,并且偿付因主办单位违约而需要更新保单所新增的保险费及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若需要,参展商须促使出具保单的保险公司放弃对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的代位清偿权。

14. 安全,消防,健康及其它方面的法律法规—参展商必须时刻严格遵守由承办单位或当地政府部门和各类机构以及展会场地的出租人所适用的一切有关安全,消防,健康及其它方面的法律法规。

参展商必须确保与展品及摊位有关的保安方面的安排是充足、有效的。

15.禁展物品—可使用的军事装备,包括军需品、飞行器配备、小型武器和爆炸性装置、武器系统、战术导弹、火箭等均不得带进展会场地内。

承办单位也可禁止其他种类的物品进入展会。

参展商应独家负责确保展品和其参加展览所需的所有政府部门和其他法定机构的批准均在展会前已经获得,并且该等批准在整个展会期间持续有效。

16.损失—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因参展商的展品进出展览场地而受到的财产损失或装卸遗失或者金钱损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参展商须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17.终止 /延期—(a)如果根据承办单位的全权决定,展会场地不适合进驻,或如果展览会的举行、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依照本协议履行权利受到任何原因的干扰,或者展览受到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无法控制的原因的影响,本协议及/或本展览会(或任何其中某部分),将可能被承办单位立即终止或取消或延期或由承办单位依其选择另行安排,则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均无需对损失或参展商受到的其他损害负任何责任。

对上述终止或取消,主办单位只需按展览会剩余天数重新计算的应返还的合同约定价款退还给参展商。

而对上述延期或者重新安排,主办单位均无需退还任何款项。

(b)如承办单位认为参展商没有或不能履行或遵循本协议项下之任何义务,承办单位可立即终止本协议。

18.拒绝或驱逐的权利—承办单位有权在说明或不说明理由的情况下完全或部分拒绝、驱逐或禁止展品参展商或其代表的准入。

如果是在没有说明理由的情况下,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所承担的最大责任将不超过从驱逐时起算的剩余日数按比例计算的应返还给参展商的合同约定价款。

如展品或参展商因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或因为特定的理由被驱逐,任何部分的合同约定价款均不予退还。

19.占有权—为确保参展商依照本协议适当履行其义务之目的,参展商因此授权主办单位对参展商的财产,包括参展商陈列在展地的展品的占有权。

此占有权将优先于任何其他人。

所有这些财产将被视为履约担保以质押给主办单位来保证参展商能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且主办单位认为条件合适时,主办单位可清除、售卖或处理这些财产。

如这些财产在《参展商手册》中列明的闭馆清扫日期前仍未从展地清除,主办单位则可自行清除、售卖或处理这些财物,且承办单位可以为了其认为合适的目的而使用上述所得的净收益。

参展商应补偿主办单位对这些财物进行与清除、安全或处理行为有关而引起的的所有相关费用和开支以及第三人可能对这些售卖或处理的财物主张权利而引起的任何费用。

20.转让参展许可—本参展许可仅为参展商自己所有并且不可转让。

参展商不得将参展资格转让或给予任何其他人,且参展商不可让与或转租其展位或部分摊位予他人。

主办单位及/或承办单位可以让与或转让其权利及/或义务。

但参展商不得让与或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21.承办单位作为代理人—承办单位所行使的所有权利、权力及决定权或所作出的同意或签订的协议,均视为其是作为主办单位的代理人代表主办单位的。

承办单位对参展商或任何其它当事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22.责任,排他性和有限性—(a)因超出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所能控制的任何原因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迟延、被主张权利、被请求、损害赔偿、损失、成本增加、责任、变动、诉讼、花费或其他不利的情况,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b)为本协议之目的,上述“超出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所能控制的任何原因”应包括火灾、意外事件、水灾、疾病、传染病的危险、流行病、地震、爆炸或者事故、封锁、禁运、恶劣的天气、政府管制、国防部门或军事机构的管制或命令、公敌侵略、暴乱或民众的骚乱或暴动、恶意破坏、阴谋破坏、暴力行为、恐怖分子的行为或其它类似活动、罢工、停工、联合抵制或其它劳动纠纷或者动乱、无力保证足够劳动力、技术或其它人员、展览会所需场地的不足、无支付能力、损害或缺乏合适的交通工具、无力获得或被充公、征用或征募必需的供应物料或装备、本地法律、国家法律或其他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命令、判决或规则,无论立法的、执法的或司法的且无论合宪或违宪,或不可抗力并且词语“不可抗力”将包括“被威胁或知道被威胁”。

(c)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因为违约、侵权或其他),主办单位总计的责任(如有)均不超过参展商在本协议项下被授予的参展许可所支付的合同总价款。

承办单位指定的任何人员包括其指定的承建商和电机承建商在执行任何指定任务的时候,都是独立的合同当事人,而不是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的代理人。

23.适用法律及管辖权—本协议将根据主办单位成立所在地的国家法律解释并受其管辖。

为本协议之目的及与本协议有关,参展商在此不可撤销的并无条件的服从主办单位成立所在地国家的法院之非排他性的管辖权,并且放弃以不方便或类似的理由对该法院的审判地点提出反对的权利。

24.撤销—本协议一旦终止,参展商被授予的参展许可即被撤销,并且参展商须及时离开展会场地并清除其所有的展品。

25.印花税及其它税项— 参展商应缴付所有或任何本协议项下应付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印花税及其它税费或者关税,包括利息及罚金。

26.《参展商手册》及展会布排—有关更多关于展览会的规章及制度可参考承办单位不时提供的《参展商手册》及其它文件。

承办单位可以在任何时候并且随时进一步制定与展会任何方面有关的规章制度(即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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