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和委托完成发明创造的归属

合集下载

委托开发技术的知识产权归属

委托开发技术的知识产权归属

委托开发技术的知识产权归属当事⼈咨询:当事⼈委托甲研发⼀套设备,在委托开发协议中并未约定对所开发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归谁所有。

设备开发完成后,当事⼈随即在上市销售设备之前申请了专利。

后当事⼈发现甲在⽣产并销售同样的设备,拟起诉甲侵害专利权。

⼀、当事⼈是否可以起诉甲侵害其专利权呢?理论上来说当然可以,当事⼈享有专利权,甲销售了落⼊当事⼈专利保护范围的设备,表⾯上看是构成了侵权,但当事⼈的维权⼀定能成功吗?《专利法》第⼋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个单位或者个⼈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为专利权⼈。

根据以上规定,当事⼈委托甲开发技术,双⽅在没有对申请专利的权利有约定的情况下,申请专利的权利归甲所有,当事⼈仅享有实施该技术的权利。

当事⼈起诉甲侵权的情况下,甲可能会因此提起专利权属之诉并胜诉,进⽽获得专利权,当事⼈将丧失据以主张甲侵权的权利基础。

因此,委托他⼈开发技术的,委托⼈若想获得申请专利的权利,需要与受托⼈在协议中加以明确。

⼆、与委托开发技术类似,委托创作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也有类似规定。

《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和受托⼈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

三、⽐较特殊的是委托设计商标标识,通常来说,委托他⼈设计商标标识,委托⼈当然享有注册商标的权利。

但受托⼈所设计的商标标识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在没有协议约定的情况下,设计商标的受托⼈却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因此,商标权⼈最好在委托创作协议中与创作者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工程项目合同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探析

工程项目合同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探析

工程项目合同中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探析介绍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在许可方被许可方、以及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方面,容易引发争论的若干问题,包括工程设计、项目设计图纸等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尤其是署名权的归属问题;委托方和受托方,以及合作方在知识产权权益的划分上的法律依据,以及在没有合同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双方如何合理地享有应有知识产权;技术改进成果分享的法律依据,以及技术回授中应注意的问题。

标签:知识产权;著作权;职务作品;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改进;技术回授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是富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

工程技术人员利用工程勘察设计理论、技术与实践经验所完成的每项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成果都凝结着他们的心血、智慧和创新精神。

对这种原创或创新性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是对工程技术人员创新与发展的鼓励,有助于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进步,同时也符合建设单位的利益。

对于石油化工等技术、资金、成本及资源密集型建设项目,必须整合出资方已有建设资源、勘察数据,设计方和施工方拥有的技术能力、设计、施工等工程经验,才能建设成满足出资方要求的工程项目。

尽管工程的质量、安全、收益、环保等是各方均追求的目标,但同样在项目的招投标、立定合同以及协议等时,各方对项目中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一直是各方争论的焦点。

下文将分别就工程项目合同谈判中容易引起争议的热点问题进行分析讨论。

一、智力成果的著作权归属工程设计、项目设计图纸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是合同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亦称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亦称经济权利)构成著作权的内容。

它指的是著作权人对作品依法享有权利和其他人所承担的义务。

(1)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对作品依法享有的精神权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作者的身份权。

作者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只有在创作出作品后才产生,由作者终身享有,一般是不可轉让和剥夺的。

我国产学研合作中科技成果权利归属的确定

我国产学研合作中科技成果权利归属的确定

我国产学研合作中科技成果权利归属的确定刘西怀【摘要】科技成果权利化的实质就是要确定产学研合作中形成的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产学研合作中科技成果的权属问题涉及企业、高校和科研人员等多方.本文基于约定确定科技成果权利归属、任务确定科技成果权利归属、条件确定科技成果权利归属等三个层面探讨分析了不同情况下产学研合作成果产出的权利归属问题.【期刊名称】《创新科技》【年(卷),期】2017(000)003【总页数】4页(P42-45)【关键词】产学研;科技成果;权利;归属【作者】刘西怀【作者单位】河南省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河南郑州45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322.7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1]。

在产学合作中,企业与高校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均会出现,本文仅考虑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时确定科技成果归属情况。

1.1 作品类科技成果权利归属1.1.1 合作作品的权利归属。

在产学研合作中,企业与高校若存在合作创作的情况,如双方的科研人员对于作品的创作均直接付出了智力劳动,企业与高校共同享有著作权。

依照《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如果合作作①品可以分割使用,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①,这样来说,企业和高效就可以对在产学研合作中所产生的成果各自享有著作权;如果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企业和高校则不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只能对整个作品共同享有著作权。

比如产学研合作中常见的图形类作品和计算机软件,这些成果的著作权是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分割使用不是很常见,在这种情况下,参与产学研合作的企业和高校只能共同享有著作权[2]。

值得注意的是,在合作创作作品的情况下,著作权法不允许企业与高校对著作权进行约定,仅规定合作双方共同享有著作权,明确排除了企业与高校约定著作权的可能性。

论大学和企业合作中专利的所有权

论大学和企业合作中专利的所有权

论大学和企业合作中专利的所有权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论中国大学和企业科研合作中专利的所有权王兵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中国大学和企业科研合作中专利所有权的重要性中国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可以持有专利权。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资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所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或个人所有。

”根据该条款,大学研究者的职务发明应由大学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应由大学持有。

中国大学有许多应用研究和开发的项目,所以是发明创造的一个重要来源。

这就使中国大学更多地申请专利并持有相当多的专利。

近年来,“科学技术要面向经济建设,经济建设要依靠科学技术”的方针得到深入的贯彻。

中国大学已经越来越多地开展技术开发和技术商品化。

随着时间的推移,处理大学和企业合作中的专利权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

只是在198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以后,专利技术和其他技术才成为商品。

在那时之前,中国的企业一直无偿使用大学的技术。

这使得处理大学和企业合作中的专利所有权更困难和更重要。

处理大学和企业科研合作中的专利所有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处理大学和企业合作中专利权的法律依据。

中国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单位所有或者持有。

”专利法第6条也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资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专利法中所指的发明人或创造人是指对该发明创造的实质特征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专利法名词解释

专利法名词解释

专利法名词解释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委托发明(合作发明)的申请人。

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概念,是指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权的主体概念:申请专利权的主体是根据法律规定有资格申请专利的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其中发明人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完成人,设计人是指外观设计的完成人。

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遗传功能:生物体通过繁殖将性状或特征代代相传使整个生命体得以复制的能力。

共同发明(合作开发)的申请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同一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共同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委托发明(合作发明)的申请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概念,是指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人指发明创造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抵触申请如果一项申请提出以前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则该申请与他人在先提出的申请构成抵触申请创造性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而外观设计无此需要,仅要求与已有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专利代理师金色考点及真题-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专利代理师金色考点及真题-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

专利代理师金色考点及真题-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1、申请人的概念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

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

请求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其中,申请人国籍、注册地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1)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2)申请人所属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3)申请人所属国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

申请人是个人的,其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琼斯。

姓名中不应当含有学位、职务等称号,例如××博士、××教授等。

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正式译文的全称。

对于申请人所属国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某些称谓允许使用。

真题1:下列哪个主体不能作为专利申请人? (单选)A.某研究所课题组B.某有限责任公司C.某监狱服刑人员D.某十四周岁的中学生答案:A解析: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作为专利申请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剥夺政治权利人、精神病人、服刑犯人等均可以作为专利申请人,而课题组不具备法人资格,申请人应该是该研究所;真题2:下列哪些主体可以作为专利法规定的申请人?(多选)A.中国中央电视台B.清华大学教务处C.北京市民李某D.专利代理人张某答案:A,C解析:《专利代理条例》第18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2、发明人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司法考试考点-专利法

司法考试考点-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发明创造]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管理部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涉及保密事项的处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考点:所谓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是指该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法律相违背,例如吸毒的器具。

第六条[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非职务发明]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合作发明与委托发明的专利权归属]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律关系的主客体

专利法律关系的主客体

案例二、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 • 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一
• 【案情摘要】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田株式 会社)是 “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简称本专利)的专 利权人。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环公 司)、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 新凯公司)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 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本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 员会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简称证据1)属于相近似 的外观设计,决定宣告本专利无效。本田株式会社不服该 无效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一审法院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的外观设计虽存在一定的 差别,但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别,且对于汽车整体外观而言, 一般消费者更容易对汽车整体的设计风格,轮廓形状、组 成部件的相互间比例关系等因素施以更多注意,二者的上 述细微差别尚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对两者整体外观设计产 生明显的视觉差异。因此,本专利与证据1属于相近似的 外观设计,本专利应被宣告无效。遂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 员会的无效决定。 • 本田株式会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二审支持一审法院有关本专利与证据1属相近似的外 观设计的认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申请人通常是发明人,但不一定。 • 原因:职务发明、合同转让、继承
• 专利权人
• 申请人不一定是专利权人
(三)合作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主体 •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 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 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 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 协议归属 • 无协议,双方共有
•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 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负责组织工作、为物质 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辅助工作的人 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作和委托完成发明创造的归属
根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合作发明和委托发明,均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法律关系。

那么,什么是技术开发合同呢?专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合同法的技术合同一章有规定,合同法第330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那么,合作法律关系与委托法律关系的区别何在?合作法律关系是指双方均有投入,这种投入即可以是物质上的,如土地、房屋、也可以是抽象的劳动。

即在合作法律关系时,合作的双方均可能是完成发明的人。

但在委托法律关系则不同。

在委托法律关系中,完成发明的人只能是受托人。

合同法中的技术合同章不仅对技术开发合同给出了定义,而且对因此产生的权利的归属也比专利法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因此,在确认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时,不能单单的依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还要考虑和依据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8条和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应当认为,合作和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有如下特点:
1、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其权利归属有协议的,按协议办;
2、如果委托合同中对权利归属没有约定
(1)“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注1];
(2)“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注2]。

(3)“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注
3]。

3、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权利归属有协议的,按协议办。

4、如果合作合同对权利归属没有约定
(1)“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前提是双方均对专利性实质性特点作出了贡献)[注4]
(2)“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注5]。

(3)“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注6]。

(4)“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注7]。

就委托和合作开发合同来讲,合同法中的规定相对于专利法中的规定更为具体和详细,不仅规定了权利的归属,还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合作和委托法律关系不仅在专利法律关系中存在,在所有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均存在合作和委托的问题。

如果我们仔细查看其他知识产权法中的有关规定,可以发现它们之间存在共同的规则,即“在合作或委托合同中如果就权利的归属有约定,则按约定办,如果没有约定,则权利归完成人”这一规律,应当适用于包括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所有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存在的只是文字上的表述不同,实质上的逻辑标准是完全相同的。

但亦有人提出委托完成的知识产权,如果没有协议的,应当归委托人更为合理。

因为是委托人花的钱,成果自然应当归委托人。

该观点亦不无道理,但细考虑,基于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就权利的归属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既然没有规定,也只好归受托人,即完成人了。

还需要提到的是,专利法第8条中的“单位”应当作怎样的理解?是否和申请专利的单位的外延相同?回答是肯定的。

因为委托或合作合同中的“单位”,属于申请专利的主体,应当和申请专利中的“单位”、职务发明中的“单位”内涵和外延相一致。

根据目前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单位通常情况下应当是法人单位。

因此,合作和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单位”,应当通常指法人单位,如果包括非法人单位,就会造成非法人单位也有权申请专利的逻辑上的矛盾。

注1、2、3:参见合同法339条
第三百三十九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对履行委托开发合同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的规定。

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但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以优先受让该专利申请权。

注4、5、6、7:参见合同法第340条
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释义】本条是对履行合作开发合同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的规定。

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