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上设施产品的持证要求
msc标准

MSC标准是海洋管理委员会(Marine Stewardship Council,简称MSC)制定的可持续渔业认证标准。
该标准旨在促进全球渔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渔业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保护。
MSC标准涵盖了渔业活动的各个方面,包括捕捞、加工、运输和销售等环节。
该标准要求渔业活动必须满足三个核心原则:可持续的鱼类种群、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以及有效的渔业管理。
为了获得MSC认证,渔业企业需要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并接受第三方机构的审核和评估。
审核过程包括对捕捞活动、捕捞方式、捕捞量、捕捞区域、捕捞时间等方面的评估,以确保渔业活动符合MSC标准的要求。
获得MSC认证的渔业企业可以获得市场认可和消费者信任,提高产品的价值和竞争力。
同时,获得认证的渔业企业也有责任继续采取可持续的渔业实践,确保渔业资源的长期稳定和生态平衡。
总之,MSC标准是促进全球渔业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对于保护渔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类食品安全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船级社船用产品发证须知

中国船级社船用产品发证须知摘要:一、中国船级社简介二、船用产品发证须知1.认证申请2.认证流程3.认证标准与法规4.认证后的维护与监督5.认证证书的获取正文:【中国船级社简介】中国船级社(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简称CCS)成立于1956 年,是我国船舶和海上设施的主要技术服务机构。
中国船级社主要负责船舶和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鉴证检验、公证检验、入级检验以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服务。
其目的是确保船舶和海上设施的安全、环保和节能,为我国航运事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船用产品发证须知】1.【认证申请】船用产品制造商需向中国船级社提出认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产品规格、技术文件、试验报告等。
在收到申请后,中国船级社将对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认证要求。
2.【认证流程】认证流程包括资料审核、产品检验、现场审查等多个环节。
中国船级社将根据认证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认证计划,并安排专业的认证工程师进行全程指导。
认证过程中,申请单位需积极配合,确保认证工作顺利进行。
3.【认证标准与法规】船用产品的认证标准主要参照国际标准和我国相关法规。
中国船级社将根据这些标准和法规,对申请认证的船用产品进行全面评估,确保产品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等要求。
4.【认证后的维护与监督】在船用产品获得认证后,申请单位需按照认证证书的要求进行生产和销售。
同时,中国船级社将对获证产品进行定期的维护与监督,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得到持续保障。
5.【认证证书的获取】在通过认证后,申请单位将获得由中国船级社颁发的认证证书。
该证书是船用产品符合国际和国内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证明,有助于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总之,船用产品制造商在申请认证时,需了解并遵循中国船级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得到充分保障。
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

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摘要:一、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的概念和作用1.定义和背景2.检验证书的重要性二、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的主要内容1.检验项目与标准2.检验过程与方法3.检验结果与结论三、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的申请与颁发1.申请检验证书的流程2.颁发检验证书的机构四、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的有效期及更新1.检验证书的有效期2.检验证书的更新流程五、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1.作为产品出口的通行证2.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正文: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是指对海上固定设施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后,由权威机构颁发的证明文件。
它是保障海上固定设施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我国海洋工程建设和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的概念和作用1.定义和背景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简称海固证,是指对海上固定设施产品(如海洋平台、海底管道、海洋观测设备等)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检查、测试和评估后,由检验机构颁发的证明文件。
海固证旨在确保海上固定设施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符合相关国家和国际标准、规范及法规要求。
2.检验证书的重要性海固证对于保障海上固定设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海固证可以证明产品质量和安全性,降低工程风险;另一方面,海固证有助于提高我国海洋工程建设的国际竞争力,为产品出口提供通行证。
二、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的主要内容1.检验项目与标准海固证的检验项目主要包括产品的设计、材料、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
检验标准主要包括国家和国际标准、规范及法规要求,如我国的国家标准《海上固定设施产品质量检验规程》等。
2.检验过程与方法检验过程通常包括样品的抽取、检测、试验、分析和评价等环节。
检验方法包括理化性能测试、结构安全分析、环境影响评估等。
3.检验结果与结论海固证的检验结果主要包括产品各项指标的检测数据、试验报告等。
关于海上设施产品的持证要求

国家经贸委《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 CCS《海上设施产品检验须知》 《WPOE708 海上生产设施专用产品检验发证管理程序》等。 (4)海上固定设施发证检验项目中的钻井装置设备及部件的产品持证要求:如 本通函附录 2 中未有规定,则可参见 CCS《钻井装置发证指南》。产品审图和检验由 CCS 具有相应项目经历或资历的产品审图和检验部门负责。 (5)海上固定设施发证检验项目中的油气处理设备的产品持证要求:如本通函 附录 2 中未有规定,则可参见 CCS《海上油气处理系统规范》。产品审图和检验由 CCS 具有相应项目经历或资历的产品审图和检验部门负责。 (6)对于上述情况之外的产品,若产品制造厂自愿向 CCS 申请检验时,CCS 可 参照上述适用规定执行检验。最终签发“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 4、拟用于海上浮式装置的产品的检验: (1)用于入级(和/或法定检验)海上浮式装置的产品的持证要求依照 CCS《海 上浮式装置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执行。其中,针对 CCS《海上浮式装置入级规范》 第 1 篇第 3 章与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相重叠部分的产品,若二者 持证要求不一致时,则以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中的相应内容为准。 CCS《海上浮式装置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附录 1~3 规定的产品按照船用产品检验 模式管理。 (2)钻井设备(如有)入级时的产品持证要求:对于申请我社钻井装置附加标 志(DRILL)的海上浮式装置,其附加标志所涉及的产品持证要求依照 CCS《钻井装置 发证指南》执行;产品审图由海洋工程技术中心负责,产品检验由 CCS 具有相应项目 经历或资历的适任验船师执行。 (3)油气处理设备入级时的产品持证要求:对于申请我社油气水处理装置附加 标志(PROCESS)的海上浮式装置,其附加标志所涉及的产品持证要求依照 CCS《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二)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的海上设施(以下简称海上设施);(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以下简称集装箱)。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条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船检局授权,可以代行法定检验。
第五条实施本条例规定的各项检验,应当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鼓励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第二章船舶检验第六条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
前款所列机构,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机构。
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

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摘要:一、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的概述二、检验证书的申请与办理流程三、检验证书的重要性和作用四、我国检验证书的国际认可度五、提高检验证书可靠性的措施正文:一、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的概述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是对海上设施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后,颁发的符合国际标准和我国相关法规的证明文件。
它旨在确保海上设施产品在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降低潜在的风险。
二、检验证书的申请与办理流程1.企业应向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并提供相关产品技术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资料。
2.检验机构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产品符合检验要求。
3.安排检验时间,进行现场检验。
检验内容包括产品质量、安装质量、安全性能等。
4.检验合格后,颁发检验证书。
不合格的产品需整改后重新申请检验。
5.企业应在产品投入市场前取得检验证书。
三、检验证书的重要性和作用1.确保产品安全:检验证书是对产品安全性能的权威认证,有助于降低使用过程中的风险。
2.提高产品质量:通过严格的检验程序,促使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满足市场需求。
3.符合国际标准: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的国际认可度,有助于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4.法律法规要求:在我国,销售和使用海上固定设施产品必须具备检验证书,否则将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
四、我国检验证书的国际认可度我国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已获得国际权威机构的认可,如国际劳工组织(ILO)、国际海事组织(IMO)等。
这使得我国检验证书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为企业走出国门创造了有利条件。
五、提高检验证书可靠性的措施1.加强检验机构资质管理,提高检验人员素质。
2.完善检验设备,提高检验水平。
3.严格遵循国际标准和国内法规,确保检验过程的公正、公平、透明。
4.强化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督促企业持续改进产品质量。
综上所述,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是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的重要保障。
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

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实用版】目录1.引言: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的概述2.产品检验证书的重要性3.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的具体内容4.申请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的流程5.结论: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的作用和意义正文一、引言: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的概述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是对于海上固定设施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所颁发的证书。
海上固定设施是指安装在海上,用于海洋石油、天然气开发,海上风电场等工程的各类设施。
这类设施对于海上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因此,对海上固定设施产品进行检验,确保其质量合格,是十分必要的。
二、产品检验证书的重要性产品检验证书对于海上固定设施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和使用商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于生产商来说,产品检验证书是证明其产品质量合格的重要依据,可以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产品的销售。
其次,对于销售商来说,产品检验证书可以让其对所销售的产品有更充分的信心,降低销售风险。
最后,对于使用商来说,产品检验证书可以确保其购买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可以安全、稳定地运行。
三、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的具体内容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产品的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等。
2.产品的检验结果:包括各项质量指标的检验数据和结论。
3.检验机构信息:包括检验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4.证书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年,具体时间可能会根据不同产品的特性和相关法规有所不同。
四、申请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的流程申请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的流程大致如下:1.生产商需先将产品样品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后,会按照相关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3.检验完成后,检验机构会将检验结果通知生产商。
4.如果产品检验合格,检验机构会颁发产品检验证书。
5.如果产品检验不合格,检验机构会告知生产商,并可能会提出改进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用产品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用产品证书一、概述船用产品证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部门颁发的,用于标识船用产品符合相关国际和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规定,船用产品证书是船舶操作和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国际船级社认可船舶安全性和适航性的重要依据。
二、船用产品证书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规和国际法规的要求,船用产品证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资格证书:用于证明船舶设备制造商或供应商的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型式认可证书:用于证明船用产品型式设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 发证型式认可证书:用于证明船用产品批量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 扩展型式认可证书:用于证明船用产品设计变更或扩展后仍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 测试报告:用于记录船用产品的相关测试数据和结果,作为船用产品证书的依据之一。
三、船用产品证书的申请流程1. 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资料、生产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体系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 若审核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部门将颁发相应的船用产品证书。
四、船用产品证书的重要性1. 保障船舶操作和安全:船用产品证书是船舶操作和安全的重要保障,确保船用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有利于减少船舶设备故障和事故发生。
2. 促进国际贸易:船用产品证书是国际船级社认可船舶安全性和适航性的重要依据,有利于提升船舶设备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3. 维护国家声誉:船用产品证书是船舶设备制造商或供应商的资质证明,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船用产品有利于维护我国船舶设备制造业的良好声誉。
五、船用产品证书的管理与监督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部门负责对船用产品证书的颁发、管理与监督工作,确保船用产品证书的严格实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部门会定期组织对持证船用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抽查和复核,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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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所涉及的产品持证要求依照 CCS《钻井装置发证指南》执行。 上述所提及的钻井设备的产品审图由海洋工程技术中心负责,产品检验由 CCS 具
有相应项目经历或资历的适任验船师执行。 (5)油气处理设备的产品持证要求:对于申请我社油气水处理装置附加标志
(PROCESS)的海上移动平台,其附加标志所涉及的产品持证要求依照 CCS《海上油 气处理系统规范》执行。产品审图和检验由 CCS 具有相应项目经历或资历的产品审图 和检验部门负责。
国家经贸委《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 CCS《海上设施产品检验须知》 《WPOE708 海上生产设施专用产品检验发证管理程序》等。 (4)海上固定设施发证检验项目中的钻井装置设备及部件的产品持证要求:如 本通函附录 2 中未有规定,则可参见 CCS《钻井装置发证指南》。产品审图和检验由 CCS 具有相应项目经历或资历的产品审图和检验部门负责。 (5)海上固定设施发证检验项目中的油气处理设备的产品持证要求:如本通函 附录 2 中未有规定,则可参见 CCS《海上油气处理系统规范》。产品审图和检验由 CCS 具有相应项目经历或资历的产品审图和检验部门负责。 (6)对于上述情况之外的产品,若产品制造厂自愿向 CCS 申请检验时,CCS 可 参照上述适用规定执行检验。最终签发“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 4、拟用于海上浮式装置的产品的检验: (1)用于入级(和/或法定检验)海上浮式装置的产品的持证要求依照 CCS《海 上浮式装置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执行。其中,针对 CCS《海上浮式装置入级规范》 第 1 篇第 3 章与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相重叠部分的产品,若二者 持证要求不一致时,则以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中的相应内容为准。 CCS《海上浮式装置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附录 1~3 规定的产品按照船用产品检验 模式管理。 (2)钻井设备(如有)入级时的产品持证要求:对于申请我社钻井装置附加标 志(DRILL)的海上浮式装置,其附加标志所涉及的产品持证要求依照 CCS《钻井装置 发证指南》执行;产品审图由海洋工程技术中心负责,产品检验由 CCS 具有相应项目 经历或资历的适任验船师执行。 (3)油气处理设备入级时的产品持证要求:对于申请我社油气水处理装置附加 标志(PROCESS)的海上浮式装置,其附加标志所涉及的产品持证要求依照 CCS《海
(5)对于上述情况之外的产品,若产品制造厂自愿向 CCS 申请检验时,CCS 可 参照上述适用规定执行检验。根据 CCS 执行浮式装置检验的具体情况,最终签发适用 的“船用产品检验证书”或“船用产品试验证书”或“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
5、本通函中所提及的 CCS《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钢质海船入级规范》、《材 料与焊接规范》、《海上浮式装置入级规范》、《海上油气处理系统规范》、《产品检验指 南》、《钻井装置发证指南》、《海上生产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信号设 备法定检验指南》、《海上生产设施防污染法定检验指南》、国家经贸委《海上固定平 台安全规则》、安监总局印发的《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安全规则》、须知、程序 文件等是针对适用的、现行有效的版本而言的,包括各自所适用的修改通报(如有时)。
统一海上设施用产品的持证要求、理顺产品检验与海上设施检验的接口关系从而加强 海上设施产品检验控制,保证产品持证要求的贯彻落实,参照我社相关规范,以及国 家海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主管当局的法定要求,并考虑到海上设施的特殊 性,结合执行“中国船级社(2012 年)第 4 号总第 166 号通函”以来所收集到的反馈建 议,制订本通函。 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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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通 函
Circular
中国船级社 (2015 年)通函第 4 号总第 542 号
2015 年 04 月 20 日(共 27 页)
发:本社总部有关处室,本社海工和产品验船师、海洋工程技术中心、产品审图中心、有关业主
关于海上设施产品的持证要求
一、目的 产品检验作为海上设施检验中的重要一环,直接影响到海上设施的安全质量。为
8、本通函自生效之日起,原中国船级社(2012 年)第 4 号总第 166 号通函作废。 附录:
附录 1 海上固定设施撬装设备持证要求 附录 2 海上固定设施非撬产品持证要求
本通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总部海工检验处联系。
第5页
附录1 海上固定设施撬装设备持证要求
序号 产品名称
1 热介质加热炉橇 2 热媒泵撬 3 化学药剂注入橇 4 氮气发生器橇 5 惰气发生器橇(IGG) 6 计量橇 7 分离器撬 8 燃气处理橇 9 压缩机橇 10 外输泵橇 11 直升机加油装置 12 空气处理橇 13 三甘醇脱水橇 14 三甘醇再生橇 15 海底管线关断阀橇 16 透平发电机撬 17 消防泵撬 18 注水泵撬 19 生产/测试管汇撬 20 天然气洗涤器撬 21 仪表气/公用气接收器撬 22 开排槽泵撬(气动隔膜泵) 23 天然气井测试管汇撬 24 闭排/放空分液罐撬 25 闭排及火炬分液罐撬
第4页
上油气处理系统规范》执行。产品审图和检验由 CCS 具有相应项目经历或资历的产品 审图和检验部门负责。
(4)若浮式装置不入级、仅执行发证检验(和/或四项法定检验)时,则所涉及 的相应产品的持证要求依照安监总局印发的《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安全规则》 中的“取证类别”执行。为便于执行和操作,可参照本通函关于“3、拟用于海上固 定设施的产品的检验”相应内容执行,最终签发“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
(6)对于非入级且非法定要求的产品,若产品制造厂自愿向 CCS 申请检验时, CCS 可参照上述适用规定执行检验,最终签发适用的“船用产品检验证书”或“船用 产品试验证书”。
3、拟用于海上固定设施的产品的检验: (1)对于海上固定式生产设施用产品,一般应在工厂制造阶段申请和获得“发 证检验机构”的产品证书(对于 CCS,则是指“海上固定设施产品检验证书”)。本通 函附录 1~2 针对发证检验产品的持证要求给出了推荐做法,是对执行国家经贸委《海 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设备取证分类”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若二者持证要求不一 致时,则以国家经贸委《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中的相应内容为准。除此之外,海 上固定式生产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航行信号设备、防污染设备(简称“四 项法定”)产品的持证要求见中国船级社《海上生产设施救生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 航行信号设备法定检验指南》及《海上生产设施防污染法定检验指南》(以下统称“四 项法定检验指南”),该部分产品须向 CCS 申请产品检验。 (2)固定式生产设施用产品常以撬装设备(一般称为撬设备或撬块)形式供货, 每个撬块是由底座、机械设备、管线、电气设备、控制系统和仪表等组成的功能化的 模块,以便于在平台上进行整体吊装。撬块的产品持证要求见本通函附录 1。CCS 执 行撬块的产品检验时,撬块的审图应由海洋工程技术中心负责;检验由 CCS 具有相应 项目经历或资历的适任验船师执行。执行撬块检验的验船师应对拟用于其中的零部件 产品持证加强控制:1)对于非撬块制造厂制造的零部件应尽可能早地向撬块检验申 请方阐明有关零部件的持证要求(参见本通函附录 2 及四项法定检验指南),并要求 其在订货清单中予以落实。零部件产品到撬块制造厂后,担当验船师应严格核对产品 证书,切实做好撬块组装前的零部件产品把关工作。2)对于由撬块制造厂自行制造
2、拟用于海上移动平台的产品的检验: (1)用于入级(和/或法定检验)海上移动平台的产品的持证要求依照 CCS《海 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执行。其中,针对 CCS《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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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篇第 3 章与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相重叠部分的产品,若二者 持证要求不一致时,则以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中的相应内容为准。 CCS《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附录 1~3 规定的产品按照船用产品检验 模式管理,其中对附录 1“13.3 齿轮升降/锁紧装置”、“13.4 插销式液压升降装置” 产品检验的特殊考虑见下述第(2)条规定;
本通函适用于拟用于海上移动平台(入级检验、法定检验)、海上固定设施(发 证检验、四项法定检验)、海上浮式装置(入级检验、法定检验、发证检验、四项法 定检验)的产品。 三、实施要求
1、海上设施建造检验项目的执行检验单位和验船师对拟用于海上设施的产品的 持证必须加强控制,应尽可能早地向建造厂/船东/业主等相关方阐明有关产品的持证 要求,并要求其在订货清单中逐项落实。产品到建造厂后,应严格核对产品证书,切 实做好产品安装上海上设施前的把关工作。
6、海上设施建造检验项目的执行检验单位和验船师,以及产品检验单位和验船 师在执行本通函的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将之反馈至总部海工检验处。总部海工 检验处将根据所反馈的意见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完善。
7、本通函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自生效日及以后:(1)对入级(和/或法定 检验)海上设施:定造方与建造厂签订建造合同;(2)对发证检验(和/或四项法定 检验)海上设施:CCS 收到委托方签署的中标通知书(如适用)、或委托方与 CCS 签 订检验服务合同、或项目开工,三者取早者。
(2)附录 1“13.3 齿轮升降/锁紧装置”、“13.4 插销式液压升降装置”的产品检 验职责划分如下:产品审图由海洋工程技术中心负责;产品认可由总部船用产品处负
责、总部海工检验处配合实施;未认可产品或不要求认可产品的单件/单批检验由各 辖区分社/办事处收到产品检验申请或相应信息后及时上报总部海工检验处,由总部 海工检验处决定是否受理并指定检验实施单位。
审图和检验参照以下文件(适用的、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执行: CCS《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 CCS《材料与焊接规范》 CCS《产品检验指南》 CCS《自升式海上移动平台升降系统检验发证须知》等。 (3)除齿轮、插销式之外的新型升降/锁紧设备的产品持证要求由海上设施建造 检验项目执行检验单位整理,并在项目开工前上报总部海工检验处批准。 (4)钻井设备的产品持证要求: 对于挂中国旗、未申请我社钻井装置附加标志(DRILL)的海上移动平台,钻井 设备的产品持证要求依照 CCS《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附录 2“8 钻 井高压泥浆/固井/试油系统”及附录 3“1.8 钻井架”执行; 对于挂中国旗、申请我社钻井装置附加标志(DRILL)的海上移动平台,其附加 标志所涉及的产品持证要求依照 CCS《钻井装置发证指南》执行,此外,试油系统(如 有时)的产品持证要求依照 CCS《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附录 2“8 钻 井高压泥浆/固井/试油系统”适用的相应要求执行; 对于挂外旗、未申请我社钻井装置附加标志(DRILL)的海上移动平台,钻井设 备的产品持证要求依照 CCS《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规范》第 1 篇第 3 章附录 3“1.8 钻 井架”执行; 对于挂外旗、申请我社钻井装置附加标志(DRILL)的海上移动平台,其附加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