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修正)

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修正)
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修正)

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修正)

发布部门 : 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 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批准部门 :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 : 2020.11.27

发布日期 : 2020.12.09

实施日期 : 2021.01.01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 水资源

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2007年10月30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8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水管理

第三章节约用水

第四章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总量控制、计划用水、定额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加强节约用水工程建设,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扶持对再生水、雨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

第五条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下设

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水资源状况、用水现状和节约用水潜力;

(二)节约用水目标和总体安排;

(三)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和指标体系;

(四)非常规水源的综合利用;

(五)节约用水实施计划及其保障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制定促进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对节水型社会示范区、节水型载体建设和非常规水源利用等项目给予支持。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新闻单位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节约用水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用水管理

第九条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与非居民用水分类管理。

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与行业用水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

自备水源取水的和使用公共供水年用水量六千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为计划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计划用水户名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计划用水户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下达。

新增的计划用水户应当在用水前三十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下达。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计划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予以公示。

除停止用水及其他正当事由外,计划用水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用水计划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限期提出;逾期仍未提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直接下达其用水计划,并通知计划用水户。

第十二条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根据下列内容下达:

(一)用水计划申请;

(二)行业用水定额;

(三)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用水计划;

(四)用水户本年度生产、经营、服务总量以及下年度生产、经营、服务预计增减

量;

(五)国家产业政策。

尚未制定行业用水定额的,依据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内容和该计划用水户上年度实际用水量或者设计用水量,下达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三条计划用水户确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可以申请增加年度用水计划。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下达。对用水量高于行业用水定额的,不得增加用水计划。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划用水户年度用水情况进行考核。

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度用水情况考核时,应当核查用水户年度实际生产、经营、服务总量。用水户申报的年度生产、经营、服务总量超出年度实际生产、经营、服务总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应核减其用水计划,并根据核减后的用水计划确定其超计划用水量。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用水量异常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查找用水异常的原因,指导其完善节约用水方案和措施。

第十六条计划用水户超计划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等自备水源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有关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计划用水户超计划使用公共供水的,实行累进加价收费。累进加价收费的加价部分可以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用于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

第十七条累进征收水资源费或者累进加价收费时应当注明计划用水量、实际用水

量、超计划用水量、收费标准等基本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对征收、收取以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制度。

供水企业应当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居民生活用水总量和非居民用水户用水情况的统计资料。

计划用水户应当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节约用水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用水情况考核、抽查或者调查时,用水户应当如实提供其全年实际生产、经营、服务总量等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章节约用水

第二十条居民生活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采用节水型器具。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采用节约用水工艺。

第二十一条禁止生产、销售或者采用国家列入淘汰名录的耗水设备、材料、产品或者工艺。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订节约用水措施和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节约用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非居民用水户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一)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明确节约用水目标和措施;

(二)确定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三)建立用水记录和用水统计分析制度;

(四)加强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五)开展节约用水宣传。

第二十四条用水单位应当采取一水多用、循环用水等措施。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五条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单位、使用净化水设备并产生尾水的单位,应当安装尾水回收设施,对尾水进行利用,不得直接排入污水管网。

第二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更新改造供水管网,加强供水管网维护管理,定期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发现管网损坏的,应当及时抢修。

供水管网的漏失率、供水产销差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超标准的部分不得计入水价成本。

拥有自备水源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渗、防漏措施,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和供水管网的维护。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推广喷灌、滴灌、渗灌等节约用水灌溉方式。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节水管理,推行计划用水管理,指导农业节约用水,建立水价形成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

禁止违法侵占、毁损农业节水灌溉设施。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山丘地区因地制宜建设环山截水沟、塘坝等雨水拦蓄工程,鼓励、扶持兴建集雨水窖、水池等工程,拦蓄、存贮利用雨水。

第二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农业节约用水的技术指导、培训和推广,培育生产农业节约用水设施的骨干企业。

第三十条在水资源严重紧缺或者发生突发事件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首先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四章非常规水源利用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非常规水源利用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非常规水源利用专项规划,统筹、协调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的建设。

在专项规划确定的非常规水源供水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当为非常规水源管网建设预留空间。

第三十三条城市绿化、道路清扫等市政用水和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等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使用再生水;冷却等企业生产用水,在再生水供水范围内,或者其他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使用再生水;采矿单位应当处理利用矿坑水。

第三十四条再生水应当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对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在下达用水计划时,优先配置再生水。对无正当理由未使用或者使用量未达到要求的计划用水户,应当核减其下一年度常规水源的用水计划。

第三十五条再生水经营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再生水供水合同,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合同约定的水质标准,水压应当满足用户需要,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第三十六条禁止再生水供水系统与公共供水系统连接。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管道、水箱等设备外表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取水口、排水口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并标有“非饮用水”字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下达用水计划;

(二)未依法征收加价水费;

(三)发现用水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四)未依法履行节约用水技术指导、服务职责;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供水企业未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居

民生活用水总量和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情况统计资料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九条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水单位未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工业间接冷却水、冷凝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削减用水计划。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法侵占、毁损农业节水灌溉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再生水经营单位擅自停止供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将再生水管道与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用途要求,可以进行使用的水。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

《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特种类:潜水作业)申办程序 及管理细则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沪安监管危化[2006]131号)和《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贯彻“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沪水务[2007]1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本市排水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坚决遏制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清理等潜水作业时,发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沪水务[2001]838号)的规定,特制订《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特种类:潜水作业)申办程序及管理细则: 一、凡需穿戴潜水装具从事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清理等作业的,均为潜水作业。 二、凡从事排水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泵站和排水管道等)养护、维修和清理等潜水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企业作业证书》(特种类:潜水作业)。无证单位不得进行投标和承担潜水作业任务。 三、根据《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沪水务[2001]838号),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代表市水务局负责本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的管理。经委托,由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具体负责该项评审工作。 四、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和清理等潜水作业单位的申请程序: 1、申请单位需向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厦门路180号204室)递交《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特种类:潜水作业)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申报表可向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办公室领取)并附以下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1)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申请时交验原件。 (2)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申请时交验原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证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申请时交验原件。。专业潜水人员不得少于四人。 (4)国家认可的潜水专业或相关专业部门颁发的潜水员本年度健康状况体检表的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潜水作业必须配备的通风式(隔绝式)潜水装具(TF-12型、JQ83-1型或同等功能产品)各二套以上(含二套)的所有权证明材料(如购买发票的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硫化氢检测仪、一氧化碳检测、可燃气体和氧气检测报警仪;防爆型照明灯具、现场急救车辆和潜水作业供气装置以及消防等安全防护器材所有权证明材料(如购买发票的复印件)及上述仪器设备的年鉴证书(报告)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仪器设备的年鉴证书(报告)申请时交验原件。 (7)潜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除新增申办潜水作业证书的单位外,2006年通过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年度复审的潜水作业单位,还应递交《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潜水作业安全证》原件。

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定额

附附录录六六 砂砂浆浆配配合合比比表表--------------------------------------------------------------------------------------------9977 上上海海市市河河道道维维修修养养护护定定额额 ((试试 行行)) 上上 海海 市市 水水 务务 局局 二二O O O O 四四年年三三月月 总总 说说 明明 一一、、《《上上海海市市河河道道维维修修养养护护定定额额((试试行行))》》((以以下下简简称称本本定定额额))是是依依据据《《上上海海市市河河道道管管理理条条例例》》、、《《上上海海市市河河道道维维修修养养护护技技术术规规程程((试试行行))》》、、《《上上海海市市河河道道维维修修养养护护考考评评办办法法((试试行行))》》,,参参照照《《上上海海市市水水利利工工程程预预算算定定额额》》((22000000))、、《《上上海海市市市市政政工工程程预预算算定定额额》》((22000000))、、《《上上海海市市市市政政设设施施养养护护维维修修定定额额》》((22000000))、、《《上上海海市市防防汛汛墙墙维维修修养养护护预预算算定定额额((试试行行))》》((22000011))、、《《上上海海市市海海塘塘维维修修养养护护定定额额((试试行行))》》((22000011))、、《《上上海海市市园园林林工工程程预预算算定定额额》》((22000000))等等,,并并根根据据上上海海市市水水利利、、市市政政工工程程施施工工及及验验收收技技术术规规程程,,按按正正常常的的施施工工条条件件和和合合理理的的施施工工组组织织,,结结合合河河道道维维修修养养护护的的特特点点进进行行编编制制。。 二二、、本本定定额额中中维维修修是是指指不不改改变变河河道道设设施施主主体体结结构构安安全全使使用用功功能能的的修修复复工工程程,,养养护护是是指指日日常常小小修修保保养养工工程程,,即即为为保保持持河河道道护护岸岸、、护护坡坡、、土土堤堤、、挡挡墙墙、、防防汛汛通通道道、、人人行行道道、、下下水水道道、、栏栏杆杆、、亲亲水水平平台台、、码码头头等等构构筑筑物物的的完完整整、、安安全全所所进进行行预预防防性性检检修修保保养养和和轻轻微微损损坏坏部部分分修修补补及及保保持持水水面面、、陆陆域域的的清清洁洁、、沿沿岸岸绿绿化化完完好好。。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向自来水供水企业提供原水的地表水水源。包括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和其他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采取措施推进本市集约化供水进程,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范围。 第四条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港口、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码头、船舶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相关设施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向环保等有关部门举报。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本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市和区县人民政府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精心整理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8月27日修订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9月28日批准,现将修订后的《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0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 作。 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并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确保供水安全。 第十条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等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供水工程、自建设施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设备、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章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查维护,加快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保障正常供水。 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限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对重大故障,应当及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用户投资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结算水表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 结算水表和表箱由用户负责保护,应当保持内外清洁,箱盖完好,无堆压物。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坏的,其维修、更换等有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四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确保用水安全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城市供水企业必 连接; 报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管理,提高制水质量,减少水损,降低成本,实行优质服务承诺制。 第二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厂取水口周围的水域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设立水源保护标志或者告示牌。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厂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定保护标志,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上海泵站运行基本条件

_标题:上海市公共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暂行规定- 最近更新(2007-02-26) _____ _ 上海市公共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公共排水泵站(以下简称排水泵站)运行管理,规范排水泵站运行和招投标市场秩 序,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结合排水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负责组织本市排水泵站运行基本 条件的评审。 第四条(作业类别) 排水泵站的种类分为:防汛雨水泵站;污水输送泵站;合流输送泵站(包括干线输送泵站、支 线输送泵站、截流泵站)。 排水泵站按排水能力分为三等: 种类 排水能力M3/S Ⅰ等泵站

Ⅱ等泵站 Ⅲ等泵站 防汛雨水泵站 ≥10 2≤~<10 <2 污水输送泵站 ≥1 0.2≤~<1 <0.2 合流输送泵站 ≥10 2≤~<10 <2 Page 1/4 https://www.360docs.net/doc/2d3339494.html, 主干线输送系统中有四座及以上泵站组成的,视作Ⅰ等泵站。 第五条(评审标准) 本市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 (一)企业从事排水泵站运行管理满5年的; (二)企业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上; (三)企业目前管理的排水泵站总数在20座以上,其中Ⅰ等泵站10座以上,并具有高压用电设备

(10kV以上电压等级)泵站的管理经验; (四)企业的生产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技术类高级职称,并从事排水泵站管理满5年的; (五)企业有工程技术(从事现职)、经济、统计等专业职称的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不 少于2人,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数不少于40%; (六)企业从事排水泵站运行操作的工人具有相应的岗位操作证书,其中技师、高级工不少于5人、 中级工不少于30人,且不少于操作工人总数的60%; (七)企业具有对排水系统的运行数据进行采集、分析、控制和调度等完整的计算机辅助管理信息传 递网络系统的管理经验; (八)企业有齐全的生产运行管理、设施设备保养维护、财务经济分析(成本或单耗)、安全管理等 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有组织保证; (九)企业有保证排水泵站设施设备正常安全运行的养护检修机制。 二级排水泵站运行基本条件: (一)企业从事排水泵站运行管理满3年的; (二)企业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三)企业目前管理的排水泵站总数在10座以上,其中Ⅱ等泵站4座以上,并具有高压供配电(10kV 以上电压等级)泵站的管理经验;

苏州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及其设施建设的管理,适用本办法。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设备、计量设施以及中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节水监督管理。市、县级市(区)节水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节水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园林和绿化、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设项目节水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节水措施方案应当包括水源条件、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节水措施、节水效果,以及节水设施设计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特点、方案比较分析、是否符合标准和规范等内容。工业类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单位产品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尾水利用量占排放水量的比例、间接冷却水循环率、蒸汽冷凝水回收率,中水回用率和雨水利用率等必要的用水参数。 第六条建设项目节水措施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单位产品取水量符合国家、省或者市规定的取(用)水定额。 (二)用水设备、器具选用符合国家现行节水标准的产品。 (三)建设项目安装制冷设备并采用水冷机组的,建设相应的水循环系统工程,其水循环利用率在95%以上。 (四)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按照要求建设相应的重复用水装置,其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在 95%以上,锅炉蒸汽冷凝水循环利用率在60%以上。 (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建设相应的工艺水回用设施,其工艺水回用率不低于行业标准。 (六)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配套建设雨水利用设施,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以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校园、居住区及其它民用建筑配套建设中水或者雨水利用设施。每1万平方米建设用地宜建设不小于10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池,路幅超过70米的道路两侧逐步配套建设雨水蓄水设施。 (七)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域性绿化建设项目采用节水灌溉设施。 (八)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自来水,逐步禁止绿化、环卫等使用自来水。 (九)非天然游泳池和水上娱乐设施配套建设水循环利用设施。 (十)建设项目中设置洗车场的,采用低耗水洗车方式、设备或者配套建设水循环利用设施,单位洗车取水量符合定额要求。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传统观点认为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主要通过间接手段,但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逐步发展,理论与实践中都出现了反垄断法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趋势。下文是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本市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严肃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积极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委)的工作。 第五条消保委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消保委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开展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在制定行业规则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

上海市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上海排水管理处

上海市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建立世博后本市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市场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形成区域性、专业化、规模化和适度竞争的格局,进一步规范本市排水管道维护市场秩序,引导养护企业做精做强做专业,强化政府监督与考核,从而提高本市排水管道维护水平,保障城市防汛和排水安全,根据上海市水务局文件《关于发布<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水务[2001]838号精神,制定《上海市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排水管道维护作业基本条件的管理,主要对象为从事本市公共排水管道疏通养护、维修和检测等作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定义)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排水管道是指公共排水设施中的污水管、雨水管、合流管及其附属设施。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排水管道维护作业是指排水管道的日常维护(含小修)和中、大修,以及排水管道的电视声纳检测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负责组织本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的管理。 第五条(作业类别)

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按规模和专业分为一类、二类、特种类、和暂定类,其中特种类包括特种维修和电视和声纳检测。 一类作业可承担排水管道各种管径的日常养护维修和中、大修; 二类作业可承担排水管道各种管径的日常养护。 特种类维修作业可承担各类管道注浆加固、管道内衬防腐、防渗等特种维修;特种类电视和声纳检测作业可承担各类排水管道电视和声纳检测等。 暂定类作业为未达到规定的从业年限,但其他条件符合一类、二类或者特种类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基本条件) 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在从业年限、人员素质、机具设备和注册资金等方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2019年水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2019年水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2019年水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选题: 1.2019年我国纪念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活动的宣传主题为 ( )。 A.节约水资,保障水安全 B.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行河长制 .坚持节水优先,强化水资管理 D.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设节水型社会 2.根据《水法》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社会。 A.节水型 B.生态型 .可持续发展型D.节能型 3.全面推行河长制,为加强水资保护,需落实最严格()制度。 A.水资管理 B.水开发利用 .水生态保护D.水污染防治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

域的()意见。 A.治污措施 B.水质达标 .限制排污总量D.排污限制 5.开发、利用地下水资,应当优先安排()用水。 A.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B.农业 .工业D.生态环境 6.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破坏和污染水资的行为。受害者()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A.无权 B.可以.有权 D.应当 7.节约用水实行( )分类管理。 A.单位用户和居民生活用户 B.个人用户和集体用户 .分散用户和集中用户 D.少数用户和多数用户 8.《水法》中规定,国家对水资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的除外。 A.农业灌溉用水 B.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取水 .工业生产用水 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9.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跨湖、穿湖、穿堤、临湖的工

违反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的处罚制度

违反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规定处罚制度 一、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违反规定的按第四十七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十二条规定了供水工程建设制度和标准,违反制度和标准的按第四十九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十八、十九条规定了供水管道和附属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及维修不及时的有关条款,违反规定的按第五十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条规定了输配水管网干线、支线边缘范围内的禁止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单位、个人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禁止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违反规定的按第五十四条法律责任处罚;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等行为,违反行为的按第五十三条法律责任处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且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

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且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一)发现危及水质安全情况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二)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栓供水的;(四)其他影响供水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且处以工程造价3%的罚款;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无证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的; 三、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和配件均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 四、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以及本年度建设计划或未办理供水工程建设审批手续的供水工程。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供水管理单位)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处以以下数额的罚款: 一、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危害水源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二、在输配水管网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供水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XX年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总结

XX年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总结 苏州位于长江下游,太湖之滨,境内河网密布、湖泊众多,总面积8488平方公里,其中水面积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气候温和,雨量充沛,水网密布,物产丰富,素有人间天堂的美誉。市区下辖吴中、相城、新区、园区、沧浪、平江、金阊七个行政区。XX年全市gdp达到6700亿元,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达到669亿元,其中市区gdp为2718亿元,地方一般预算收入269亿元。已先后在全国率先建成“国家园林城市”群、“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群,荣获“国际花园城市”、“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等称号。 为进一步提高节约用水水平,有效解决城市水污染,加快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步伐,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市从xx年起,按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要求,结合城市节水管理的实际,提出了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目标。几年来我市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重点,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为载体,加强节约用水和集约取水管理,推进城市生活节水管理和水资源综合利用,发展节水产业,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器具,提倡循环用水、一水多用、重复利用和污水处理回用,增加雨水资源供应渠道,鼓励“中水”回用,强调发展循环经济,把水资源利用、水环境保护和节约用水作为重要的目标任务。

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创建机构,加大节水投入,严格规范管理,广泛深入发动,扎实有效地推进城市水务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创建工作顺利实施 一是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我市一直高度重视城市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工作,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就成立了苏州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全市计划用水、地下水资源等城市节水管理工作。xx年为了更好地开展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市专门成立了由阎立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市水务局、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建设局、人事局、法制办、各区政府等32个区、局主要领导组成的“苏州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创建办公室。9月27日市政府召开了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动员大会,阎立市长作了动员报告,全面启动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创建工作会议,听取创建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部署和安排年度创建任务。 二是明确职责分工。对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我市结合创建工作实际,拟定下发了“苏州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意见”,并与各区、局责任单位签定“节水型城市创建目标责任书”,分别明确了各责任单位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并把创建工作作为政府年终责任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

上海市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

上海市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 2004年6月22日 前言 为科学规划本市工业和工业开发区的布局,加快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居住向城镇集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规范和引导工业开发区的建设管理,推进工业开发区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工业区管理处、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综合规划室、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夏雨、周强、龚仰军、亓书理、王强、朱婷、叶浩军、李清娟、陈彤、王少华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开发区的分类、产业导向、规划布局和土地利用,提出了电力、燃气、供热、供水、排水、通讯、道路、防汛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规范要求,以及工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和商务环境建设的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地域界限、以制造业企业集聚为主的工业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 1.3.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成片的工业用地可参照此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 *:G0407。本文是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综合规划室委托课题的修订稿。本课题作为地方标准,已以DB31/T320-2004于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用文件,其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制定本标准的各方研究确定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 GBJ 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2348-1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T 24001-1996 环境管理体系规范使用指南 GB 50028-199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02版) GB 50052-19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17-19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20-199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 50282-199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289-199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93-1999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 50318-2000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CJJ 17-2001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CJJ 34-2002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DB31/199-1997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上海市防汛条例》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上海市消防条例》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法规分类号】 【标题】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2002/10/29 【实施日期】2003/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文号】 【题注】(2002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 议通过)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 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本市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 侵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严肃 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并积极支持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第五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消费者协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能,积极发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开展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在制定行业规则 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来源:发布日期:2013/6/26 8:20:41 浏览:1619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实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DB31 425-2009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DB31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 31/425—2009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For Municipal Sewerage System (报批稿) 2009-05-06发布2009-09-01实施

目次 目次.............................................................................. I 前言............................................................................. II 1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与定义 (2) 4技术内容 (2) 5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2)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保障城镇下水道与污水处理系统安全运行,保护公众和排水养护运行管理人员健康,促进节能减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排水行业协会、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毛惟德、马远东、马德荣、沈乾铭、林洁梅。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苏平、冼巍、朱石清、汪松年、吴今明、阮仁良、唐建国、丁曜、戴勇萍、徐月江、高伟、陈坚海、陈其楠。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经由城镇下水道系统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中必须控制的污染物项目及标准限值,污染物项目的监测方法与标准实施、监督的责任主体。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由城镇下水道系统向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污水排放的排水户。 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和住宅等建设和养护期间的临时排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当按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排水行为符合排水管理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GB/T 6920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66 水质总铬的测定 GB/T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 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谱法 GB/T 7478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1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90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 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02 水质硒的测定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3 水质色度的测定 GB/T11911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12997 采样方案设计 GB 12998 采样技术指导 GB 12999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节水工作总结4篇

节水工作总结4篇 XX年节水宣传主题 节水节能节水工作总结(2)| 本学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 重要思想,胡总书记的xxxx 为指导。坚持在学校教育中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围绕认识健康,珍惜健康,创建健康校园,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改善学校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切实做好防病工作的原则。在上级和校长的统一步骤下,校长具体指导下,使学校的各项卫生工作有序进行。先总结如下: 一、关心学生的身体健康、保证环境、师生的饮水饮食卫生: 1、能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有班主任坚持做好晨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如有异常及时向卫生院防保组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早康复。卫生室严格把关,发现有发高烧学生和传染病疑似者进行追踪到底,直至查清原因为止,一旦发现疑似立即进行隔离。 2、做到消毒工作到位,除有传染病疑似学生活动过的地方消毒之外,每周对学校所有教室开展全面消毒,学生用车安排驾驶员落实好每天对车辆的消毒工作,做到了把传染病消灭在萌芽之中,保证了学生的身体健康。 3、对学校环境卫生,办公室、各班按照职责分工,保持长期整

洁,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工作。 4、学生的饮食饮水工作,教育学生不要喝生水,要喝开水。 二、做好季节性的预防工作: 1、学校能根据不同季节特点,开展各项宣传预防工作。严防各类传染病对师生的危害,及时尽早对师生做好知识性宣传工作,在学校每月每期宣传栏中按季节变化宣传防病知识,同时还利用集体晨会和书面形式发放给班级宣传。所以,本年度保证了师生的身心健康,维护了正常的上课次序。 2、本学期,能有效的防止了水痘、流感、腮腺炎、等呼吸道传染病的流行,流感及禽流感的防治工作。指导学生的饮食饮水卫生,教育学生饭前便后一定要洗手,同时要求学生不买摊贩和三无产品食用等工作。 三、常规性工作: 1、对学校的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长期监察,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人士联系,有个别班级包洁区长期不打扫,督促班主任做好各项卫生工作。 2、每开学前,开展对学生进行身高、视力测试,并完成对一、二年级的体检工作。体检结束后,对有疾病的学生要求到医院治疗,对近视学生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做到近视发病率有所下降,控制新发病率。 3、做好收齐预防接种卡补接种工作,目前根据上级要求升学必须带入新的学校,于是及时通知家长把在家的预防接种卡送入学

河道蓝线

蓝线是指河道工程的保护范围控制线。河道蓝线范围包括河道水域、沙洲、滩地、堤防、岸线等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侧因河道拓宽、整治、生态景观、绿化等目的而规划预留的河道控制保护范围。[1] 河道蓝线是城市规划的控制要素之一,是水务部门依法行政,指导河道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建设用地定界依据之一。河道蓝线主要作用是控制水面积不被违法填堵,确保防汛安全。 根据市、区水利行政部门批准的水利等河道规划,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河道规划用地范围控制线的绘制。一般有五条线组成,有河口线,河道中心线和陆域控制线。 [2] 二、编制河道蓝线的原则 河道蓝线的编制是一项系统性较强的工作,它不仅要考虑河道行洪、排涝、航运等功能,还应考虑到人与水的和谐相处,因此,河道蓝线编制的指导思想应是:以人为本、追求人与水和谐相处,保持上海所具有的江南水乡特色;与上海水务发展总体思路相一致,坚持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相统一,做到水资源“安全、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使河道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达到较好的结合。这样,河道蓝线的编制就不应是任意的、盲目的,而必须遵循如下一些基本原则: 1遵循流域水利规划和区域水利规划的原则。这是河道蓝线编制的依据。流域水利规划是全流域内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符合全流域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是为全流域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而区域水利规划是流域规划在一定区域的具体化,它必须符合流域水利规划,是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对上海而言,上海市河道蓝线的编制既要符合长江流域和太湖流域的水利规划,同时,也必须符合上海市水利分片治理规划,是上海市水利分片治理规划所确定的河湖水网系统的具体体现。 2遵循与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的原则。这是河道蓝线编制不可缺少的环节。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是上海城市建设发展的方向和依据,河道是上海城市发展的基础设施,河道蓝线的编制应充分体现河道服务社会的基本功能。因此,河道蓝线的规模和走向除应

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1997年发布)

【法规标题】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1997年发布) 【发布部门】上海市环保局【发文字号】【适用区域】上海市 【发布时间】1997-07-22【生效时间】1997-07-22【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保验收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 为了方便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手续,提高环保部门办事效率,实行政务公开,我们编写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办事制度》(简称《办事制度》)。《办事制度》简要地介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内容、申报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我们希望《办事制度》在给建设单位办事带来方便的同时也能起到社会监督的作用,促进和提高我们“秉公审批、依法监督”的水平,更好地为上海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依据、范围和内容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同时进行治理;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等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7)国环字第002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沪府发[1988]5号)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都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都是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依据。附录一列出了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主要环境标准目录,供查阅。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范围 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范围包括: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住宅建设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内资、合资、独资、合作等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不含土建的设备更新)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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