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节约用水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4〕40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节约用水办法的通知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节约用水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4〕4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节约用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9日威海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和《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用水(含取水,下同)和节水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节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政府(管委)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加大节水资金投入,建立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城乡建设、农业、审计、环保、质监、物价、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节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节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接到的举报及时组织处理。
第七条对在节水及其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用水定额与计划第八条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_条例_

《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为了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了《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跨省的河流、湖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第四条全省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按统一规划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各项事业。
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涵养水源,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各单位应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九条省水利厅是省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城建部门负责管理省辖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对水体污染进行调查、监督和评价,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地质矿产部门负责地下水普查勘探和监测,并对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农村饮水安全两年攻坚行动工作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农村饮水安全两年攻坚行动工作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01•【字号】威政办字〔2019〕59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农村饮水安全两年攻坚行动工作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有关部门、单位:《威海市农村饮水安全两年攻坚行动工作方案(2019—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1日威海市农村饮水安全两年攻坚行动工作方案(2019—2020年)为进一步改善农村群众饮水条件,增强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代治水方针,以解决贫困人口饮水安全为底线,以推进规模化供水为方向,以水量水质达标为重点,以水源头到水龙头全程监管为关键,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综合治理,着力推进农村规模化供水,提升单村供水保障水平,加强规范化运行管理,构建水源保护、工程建设、运营管理、服务保障、政府监管“五大体系”,实现城乡供水同源、同网、同质、同服务、同监管“五项目标”,切实提高农村集中供水率、水质达标率和供水保证率,让农村群众全部吃上干净水、放心水,为“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2019年,以推进规模化供水和治理单村供水为重点,全面解决单村供水水量水质问题。
年底前单村供水村庄和并入规模化供水管网但暂未启用村庄直饮机、消毒设备覆盖率达到100%,饮用水水质合格率达到80%,省定贫困村及建档立卡贫困户饮水不安全问题全部销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6•【字号】威政办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14〕1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6日威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山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鲁政办发〔2013〕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便于操作的原则。
第三条市政府对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委、农业局、审计局、环保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市水利局作为考核工作组的办事机构,承担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
各区市政府(管委)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对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区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控制目标详见附件;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情况。
第五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水安全保障总体规划的批复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水安全保障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6•【字号】威政字〔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水安全保障总体规划的批复市水利局:你局《关于批复〈威海市水安全保障总体规划〉的请示》(威水请发〔2018〕8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威海市水安全保障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由你局负责印发并组织实施。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方针,通过《规划》实施,全面推进水源工程、节水型社会、水生态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和现代水管理改革建设,着力构建南北连接、中心贯通、江黄共济的水资源调配工程体系,建立以供水、防洪、生态安全为核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水安全保障体系,为实现现代化幸福威海建设新跨越提供有力支撑。
三、各区市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对本区域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抓好《规划》各项任务落实,确保城乡建设、产业布局、区域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四、你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环保、物价等部门共同推进水利建设、海水淡化、工业节水、城镇节水及中水回用、地质灾害防治、水污染防治、农艺节水、水源涵养及湿地建设、水价改革等各项工作,健全资金投入、行政审批、项目用地、规划选址、考核奖惩等方面保障措施,切实形成水安全保障工作合力。
威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26日。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威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完善水源地生态环境建设,提高水源质量,保障饮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解释】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镇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地。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饮用水地下水源地的保护,依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立法原则】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属地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市政府是辖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区市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范围,加大公共财政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投入,调整饮用水水源地流域范围内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协调发展。
第六条【宣传教育】各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水源地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活动,对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进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检举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八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准】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陆域范围为水库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河流入库口100 米范围内的陆域、所有正常水位线以上50米范围内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
威海市节约能源办法

威海市节约能源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能源以及从事节能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节能工作应当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技术推进、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各市区(包括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政府(管委)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市和各市区政府(管委)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工作,组织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知识,增强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生产和消费方式。
第七条市和各市区政府(管委)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辖区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机关事务、科技、财政、环保、统计、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市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实施全市日常的节能监察工作,组织编制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受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各市区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在市节能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本行政区域或本辖区内日常的节能监察工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集中管理的意见-威政发[2011]34号_1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集中管理的意见-威政发[2011]34号_1](https://img.taocdn.com/s3/m/73cf6f92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8d.png)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集中管理的意见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集中管理的意见(威政发〔2011〕3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水资源集中管理提出如下意见:1.规范取水许可制度。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许可的情形外,凡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申请,其中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用水单位和个人直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申请,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用水。
开发利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取水许可证后,必须依法向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矿许可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除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形外,在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范围内取用主要供水水源地地表水和取用地下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余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直接从水库、河流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并须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都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对于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新增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取用水和从污水处理厂取用再生水的企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期间,要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经审查属高耗水项目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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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批准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17.07.28
【发布部门】威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7.31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已于2017年6月28日经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7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7月31日
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
(2017年6月28日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水管理
第三章节约用水措施
第四章非常规水利用
第五章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节约利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用水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年度计划,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推动全社会节约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将节约用水纳入市民文明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和节约用水意识。
每年三月为全市节约用水宣传月。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节约用水举报处理机制,及时调查处理接到的举报。
第二章用水管理
第八条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城乡规划、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节约用水的内容。
第九条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相结合的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对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
第十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第十一条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年度内新增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在用水前提交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根据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用水计划建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计划等,下达本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减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
(一)单位用水量高于用水定额标准的;
(二)使用国家和山东省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三)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行业的淋浴设施未采用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标准的节水型器具的;
(四)洗车等行业未采取节约用水措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六)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而不使用的。
第十三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用水量超过计划的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一)百分之十以内的部分,按照到户综合水价的一倍加收;
(二)超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按照到户综合水价的二倍加收;
(三)超过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按照到户综合水价的三倍加收。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节约用水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纳入计划管理并且年用水量二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并将测试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技术、工艺流程和规模等发生变化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重新进行水平衡测试。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平衡测试国家标准,对非居民用水户的水平衡测试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