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洛政[201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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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洛政〔2014〕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3〕69号)精神,进一步提升生态文明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把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到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保护的各方面和涉水规划、建设、管理的各环节,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核心,通过实行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有效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大力推进水生态文明试点建设,建设具有洛阳特色的水生态文明,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通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使用水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用水效率显著提高,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科学合理的水资源配置格局基本形成,防洪安保能力、水资源保障能力显著增强;水资源保护与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基本建成,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得到有效修复;水资源管理与保护体制基本理顺,水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河南省下达我市“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为:(一)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全市用水总量到2015年控制在16.861亿立方米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7.981亿立方米以内,到2030年控制在18.416亿立方米以内。
节水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完整版)

节水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完整版)一、单项选择题:1.《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于 2010 年 11 月通过审议,批准于()年实施。
A.2008B. 2009C. 2010D.20112.根据《水法》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社会。
A. 节水型B.生态型C. 可持续发展型D. 节能型3.我国《水法》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制度。
A.总量控制,定额管理 B.总量控制,分级管理 C.定额管理,分级管理 D.分级管理,定量管理4.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
A.监督、检查、批评教育B.检查、制止、举报C.罚款、制止、检查D.监督、制止、举报5.用水应当()收费,()实行包费制。
A. 计量;限制B.计量;禁止C. 测量;鼓励D.估量;允许6.根据《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有以下(),( a)纳入取水许可管理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的;(b )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且月用水量达到 200 立方米以上的;(c)经营洗浴、游泳、洗车等特殊用水的。
A.a;B.a,b,c;C.b ,c;D.a ,c7.增加用水指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发展需要;(二)已经采取相应的节水措施;(三)水的()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
A. 重复利用率、用水定额B. 循环利用率、用水消耗C. 污水回用率、用水定额D. 用水工艺、用水定额8.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的,可以罚款()元。
A.500~5000B.3000~5000C.5000~50000D.500~10009.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可以处罚,罚款金额()元。
A. 2000~20000B. 200~2000C. 2000~5000D. 3000~2000010.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需要于当年10 月()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经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6〕14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6〕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21日洛阳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3〕104号)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洛政〔2014〕4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组织实施和对象(一)组织机构。
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组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农业局、审计局、统计局、水文水资源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全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考核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等水资源三条红线重要指标完成情况,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和相关配套政策及制度建设等情况,主要考核指标及内容根据省下达我市的指标及内容,经分解细化后下达至各县(市)。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节水设施、器具的;
(二)计划用水单位拒不安装水计量器具的;
(三)计划用水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
(四)计划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五)供水单位实行包费制的;
(六)应被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或个人,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改正到位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设备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用或者未回收使用的;
(二)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改正到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3)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

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正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经济、技术、管理等措施,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集约节约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节水优先、人水和谐、统筹规划、科学配置、总量控制、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节约用水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评选指标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省节约用水政策和措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衔接,制定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政策。
洛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洛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1.28•【字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洛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08年10月15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国家、省管理的水事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地下水、鼓励使用中水和雨水、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
水资源管理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综合规划,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2005)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200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6•【字号】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施行日期】2005.07.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7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贵基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储存、加压,再供用户饮用的形式”。
二、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受其委托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的内容。
三、删去第四条。
四、原第五条修改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原第六条、第七条合并为一条,内容修改为“独立系统的二次供水设施和与建设项目配套的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应当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六、原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定期进行水质监测,保证用水安全”。
第三款修改为“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帮助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用水安全”。
七、原第十五条“二次供水使用单位”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删去“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内容。
八、删去原第十六条第一款中“或其委托的供水企业”、“补办手续”、“吊销‘二次供水准用证’”的内容。
洛阳商住两用水费标准

洛阳商住两用水费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洛阳市的商住两用水费标准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
对于商住两用建筑物中商业用水的部分,根据用水量采取计量收费的方式,即按照每立方米水费来计算。
商业用水量大的建筑物需缴纳的水费相对较高。
对于住宅用水的部分,一般采取固定水费的方式,即按照建筑物的面积来确定住宅水费。
这样既方便了用户计算水费,也能够确保用水量相对稳定。
洛阳市政府在确定商住两用水费标准时,还会考虑到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商住两用建筑物的特点和用水需求。
在市中心的繁华商业区,商住两用建筑物的水费标准可能相对较高,因为用水量大、水资源紧张。
而在城市的郊区或者新开发区,商住两用建筑物的水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低,以鼓励更多的人们来参与商住两用建筑物的开发和建设。
洛阳市政府还会对商住两用建筑物中的节水设备和水资源回收设施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对于安装了节水器和水质处理器的商住两用建筑物,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水费优惠;对于进行水资源回收利用的商住两用建筑物,也可以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和奖励。
洛阳市商住两用水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分配。
政府在制定水费政策时会充分考虑市民的利益,尽量使水费标准合理、公正。
同时也倡导市民节约用水,倡导绿色生活方式,为城市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要加强对用水的管理和节约,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减少浪费。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保护我们的水资源,建设美丽的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希望大家都能意识到水资源的宝贵,珍惜水资源,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一片清洁、丰饶的土地和水域。
【洛阳商住两用水费标准】的文章到此结束。
第二篇示例:洛阳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化名城,拥有着众多古迹和名胜。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洛阳的商住两用建筑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随着商住两用建筑的增加,水费的问题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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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2010年6月24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遵循计划用水、科学开发、循环利用、惠及民生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节约用水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推进中水、雨水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单位、社区、家庭、灌区。
第五条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
市、县(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用事业、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举报。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宣传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水意识。
第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措施,对节约用水及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计划用水第九条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市、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公共供水状况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本区域年度用水总量计划。
用水定额执行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河南省地方标准。
对地热水、矿泉水等稀缺水资源实施有效保护,根据资源总量和政府相关规定控制开采,严格按计划取水,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采。
第十一条下列单位和个人用水实行计划管理:(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的;(二)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且月用水量达到二百立方米以上的;(三)经营洗浴、游泳、洗车等特殊用水的。
第十二条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本单位用水需求,于当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申请,报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定。
第十三条市、县(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用水总量计划、用水定额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参照计划用水单位的水平衡测试结果、合理用水水平、近年度用水量和发展需求等核定计划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于本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向计划用水单位下达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指标。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按月、按用水性质分解计划用水量,报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计划用水单位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定下达,逾期视为同意调整用水计划指标。
用水量大的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可能超出用水计划指标时,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给予提示。
第十五条计划用水单位用水项目、规模发生改变时,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可根据计划用水单位实际用水状况调整其用水计划指标。
计划用水单位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等节水措施减少实际用水量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不得核减其下年度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六条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及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用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手续到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办理临时用水计划指标。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十日内予以办理。
第十八条用水应当计量收费,禁止实行包费制。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分级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安装应当符合水平衡测试要求。
注册计量设施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禁止擅自安装、移动、拆换注册计量设施。
第十九条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帐,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按月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节水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对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加价水费。
第二十一条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水费,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核定:(一)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超出部分按照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的二倍收取;(二)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超出部分按照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的三倍收取;(三)超出计划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的四倍收取。
第二十二条使用自建设施取水的单位超计划取水的,对超出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具体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取水的,超出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八倍收取。
第二十三条计划用水单位的加价水费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收取。
加价水费应当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节水技术研究、节水管理、节约用水奖励、节水工程建设和改造等。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加价水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统计制度,每月抄表结束后的十日内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上月分类用水统计表、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及取水、供水、漏损等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可靠。
第二十五条农业灌溉应当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提高水的利用率。
灌溉用水单位应当推广节水灌溉技术,逐步安装水计量设施,按照批准的灌溉用水定额用水。
农业灌溉供水单位应当健全水费收取制度,定期向用户公开用水量、水价和水费,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水价制度。
第三章节约用水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年设计用水量二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报告中附具用水、节水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竣工后,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参加对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下列新建工程,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一)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且设计日用水量在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等建筑;(二)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且设计日用水量在四百立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医疗机构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场所;(三)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且设计日用水量在一千立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现有符合前款规定的建筑物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改造建设中水设施。
第二十九条建筑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生态环境用水,应当优先利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推广滴灌、微喷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第三十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设备、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用水单位购买、使用特定的节水设备、器具。
第三十一条用水单位应当经常对用水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减少水的漏损量。
用水设施、设备损坏造成跑、冒、滴、漏水的,应当及时维修。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用水单位的设备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不得直接排放。
用水单位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达不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
在达标前不得增加用水计划。
第三十二条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标准。
生产后的尾水必须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三十三条经营洗浴、游泳、洗车等特殊行业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设施、器具。
营业性洗车场(点),应当采用低耗水洗车技术,优先使用中水。
具有二个以上洗车位的,应当建立循环用水系统。
第三十四条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水平衡测试的结果应当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凡月用水一万立方米以上的,每三年至少测试一次;月用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下的,每五年至少测试一次。
当其生产的产品结构和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半年内及时复测。
第三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的检查、维护,并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
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后,应当及时进行抢修,减少漏失。
管网漏损率和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应当控制在国家或者行业规定范围内。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供水管网改造。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用水管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农业灌溉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发展高效节水型农业。
因地制宜建设农业节约用水设施,发展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喷灌、微灌等农业灌溉新技术,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率。
推广、使用集约化节水型养殖技术和养殖废水处理再利用技术,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在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基础上,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水价机制,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
第三十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各种信息化手段,建立节水信息管理系统,提高节约用水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用水计划,建立节约用水考核制度,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四十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增加节约用水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节水宣传、奖励、节水设施改造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第四十一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建设集雨水窖、水池、水塘等蓄水工程,适时拦蓄雨洪水,增加有效水源。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计划用水单位未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计划用水单位拒不安装水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未达到水平衡测试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