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违章处罚标准.doc

合集下载

煤矿安全三违处罚 细则(参考)

煤矿安全三违处罚 细则(参考)

XX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二〇一八年八月目录第一章管理制度第一节对一类违章的处罚第1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一类违章。

给予500~1000元罚款。

如因违章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则给予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携带火种、烟草入井者。

2、井下擅自拆卸矿灯者。

3、特殊工种,如绞车司机、机车司机与跟车工、电工、耙斗机司机、通信工、瓦斯检查工、爆破工等,未经培训合格就擅自安排上岗的责任者。

4、偷盗火工产品及煤矿内的主要安全、生产物资者。

5、因违章、安全事故而打击报复举报人、劝阻人或管理人员者。

6、造成严重安全事故影响极坏的直接责任者。

第二节对二类违章的处罚第2条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二类违章,给予违章者罚款500元。

1、警戒人员擅自离开警戒位置或睡觉者。

2、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者。

3、现场跟班队管人员脱岗者。

4、新员工未经煤矿组织入井岗前培训就安排上岗的责任者。

5、因个人责任事故造成自己或他人骨折或内伤出血的责任者,或一次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受伤的责任者。

6、在井下睡觉者(以矿灯直射面部,开关三次矿灯未睁开眼睛者视为睡觉)。

第三节对三类违章的处罚第3条煤矿每天必须由矿级领导组织部门、队、班长及有关人员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缺一次处煤矿领异罚款100元,矿、科、队地面值班人员不假脱岗者,处罚款100元。

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每月负责组织召开一次瓦斯治理专题会议,并有专门记录。

未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每少一次罚矿长、技术负责人各200元,并有记录可查。

矿、科、队必须按瓦斯治理专题会议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整改。

未按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整改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4条无值班队干组织召开班前会,对值班队干罚款150元。

第5条紧急情况下,煤矿调度室找不到安全生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6条队召开班前会时,其记录本上无当班安全工作具体注意事项,对值班队干罚款50元。

第7条现场跟班队干不检查处理或应该检查出而未查出当班生产活动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就组织生产(带隐患作业),对跟班队干罚款50元。

煤矿质量标准化处罚标准范本

煤矿质量标准化处罚标准范本

煤矿质量标准化处罚标准范本为了确保煤矿生产达到标准化要求,加强对煤矿生产质量的管理和监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煤矿质量标准化处罚标准范本。

该文档规定了煤矿质量标准化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标准,以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质量的可持续发展。

一、违规行为分类1. 生产过程违规行为1.1 未按规定进行煤矿日常巡检和记录。

1.2 未进行煤矿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

1.3 未按要求制定和实施煤矿生产计划。

1.4 未进行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1.5 未建立健全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2. 产品质量违规行为2.1 煤矿产品未按规定分类、分级和质量指标进行出矿。

2.2 煤矿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不合格问题。

2.3 未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煤矿产品的质量检验。

二、处罚措施和标准1. 生产过程违规行为处罚措施1.1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巡检和记录的,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时间不少于3天。

1.2 对于未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的,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时间不少于7天,并处罚款不少于10万元。

1.3 对于未按要求制定和实施生产计划的,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时间不少于10天,并处罚款不少于20万元。

1.4 对于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的,责令进行补救和改正,并处罚款不少于5万元。

1.5 对于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令整改,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不少于30万元。

2. 产品质量违规行为处罚措施2.1 对于未按规定分类、分级和质量指标进行出矿的,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时间不少于3天,并处罚款不少于10万元。

2.2 对于存在严重质量不合格问题的产品,责令召回,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时间不少于15天,并处罚款不少于30万元。

2.3 对于未按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的产品,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时间不少于5天,并处罚款不少于10万元。

三、监督与管理对于煤矿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对煤矿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的抽查和抽样检测,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加强煤矿安全监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煤矿矿井生产违章处罚规定(试行)

煤矿矿井生产违章处罚规定(试行)

煤矿矿井生产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煤矿矿井生产违章处罚规定(试行)一、总则1.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消除人为的不安全因素,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的处罚对象是项目部的职工和管理人员,涉及的范围包括项目部井上、井下各工种,各工序。

3.本规定所列条款对违章行为作了罚款规定,如因违章造成其他后果,除按本规定外,还必须按有关其它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结果意见处理。

4.本规定所述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各类规程、规章制度等;涉及交通、消防方面,由后勤有关部门按有关法规处理。

5.本规定的解释权和执行机构为项目部安质站;执行开始时间为2005年6月10日。

二、一般规定1.凡应持证上岗人员,不持证上岗者,罚款10元。

2.未经培训上岗者,或培训无故缺席,罚责任者2050元。

3.穿化纤衣服入井者罚款20元。

4.酒后入井者,罚款100元。

5.带烟火入井者,罚款100元。

6.未组织职工开班前会或未作好班前会记录,班长(代班长)和值班队干各罚款20元。

7.跨队(班)作业人员不给值班队长(或班长)报告(在井下),罚责任者10~20元。

8.相关人员未按规定佩带自救器和瓦斯检测便携仪者,罚款20元。

9.井下睡觉、离岗、脱岗者,罚款20~50元。

10.值班队长、班组长,安瓦员违反交接班有关规定,罚款20~30元。

11.队、班长不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强行生产者,罚款30~50元。

12.井下打骂、斗殴者罚款50~100元。

13.对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人员进行漫骂、侮辱、殴打者,罚款50~150元。

14.人为损坏一般安全设施或不按规定使用安全设施者,罚款100~200元。

15.发生事故不及时组织处理或隐瞒不汇报者,罚责任者200~500元。

三、掘进16.掘进时,碛头有危岩不处理或不找顶继续作业者,罚班长和副班长30元。

17.掘进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支护(用点柱),空顶作业者,罚班长和值班队长40元。

XX煤矿三违认定及处罚规定[修改版]

XX煤矿三违认定及处罚规定[修改版]

第一篇:XX煤矿三违认定及处罚规定XX煤矿三违认定及处罚规定一、严重违章:1、机电专业1、电气设备不按规定安设接地极的责任者;2、设备在运行中脱岗的;3、停电操作无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字样或操作结束后无摘牌消号的;4、带电检修、移动设备的;5、甩掉漏电继电器,过流保护装置的;6、甩掉漏电继电器、照明综合保护和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的;7、有故障的设备及线路强行使用或送电的;8、失爆电器入井使用的;9、使用明火、明接头打信号或按钮盖打开的,用铜、铝、铁等物品代替保险丝的责任人;10、无坚持检验漏电继电器试验制度的;11、破坏各种设备或电缆的;12、故意破坏线路、设备使信号造成失灵的;13、不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的;14、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鞋或站在绝缘台上的;15、电气设备失爆的;16、非专职电工在井下打开电器设备或检修的;17、在井下擅自拆卸矿灯的;118、未经允许已停的线路或设备擅自送电的;2、运输专业1、跨越运行中的矿车,皮带的;2、乘坐皮带(刮板)输送机或在皮带上行走的;3、斜巷提升绞车不带电往下送车的;4、胶带输送机跑偏磨机架的责任者;5、胶带输送机托辊被浮煤积水埋没的相关责任者;6、胶带输送机底胶带拖地运行的责任者;7、胶带输送机机尾掖死的;8、无措施使用胶带输送机运送物料的;9、运输设备转动部位连轴器没有护罩,皮带缺托辊、托辊不转或损坏不及时更换的分管责任者;10、井下闯红灯的;11、挂勾工违反规定多挂车的;12、矿车撞击风门的;13、提升时,车掉道一人操作处理的或将车辆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岗的;14、提升绞车未按规程规定试验或配齐各种保护的;15、绞车司机听不清信号开车或无信号开车的,离开工作岗位不切断电源的;16、把钩工责任心差、造成提升装置损坏的;17、提升时,违反“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的;18、用其它物代替矿车销子的;219、开车造成过卷的;20、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不及时维护的责任者;21、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责任者;22、运输斜巷未安设防跑车装置的责任者;23、把钩工无挂车尾巴和保险绳而提升矿车或无使用保险绳下放矿车的;24、井下小绞车固定不牢固、缺点柱、无准运证运行的;25、提升时,信号工用口传信号或用矿灯代替声光信号;26、斜井巷道的跑车防护装置,未处于常闭状态的;27、上、下山轨道内的地磙不齐全或损坏不及时更换的;28、绞车无护绳板、绳发圈、松绳、缺顶丝、钢丝绳上垛;29、绞车钢丝绳断头率超过规程规定不及时更换,继续使用的;30;主、副井口把钩工、打车工工作中不戴安全帽的;31、绞车司机、运输机司机、皮带司机、未听准信号开机的;32、绞车运行中或掉道时,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台的;33、绞车运行中或调绳时没有锁住活磙筒的;34、绞车运行中磙筒上余绳没有3-5圈的;35、乘坐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的;36、人力推车、放飞车的或者在坡度大于7‰的巷道使用人力推车的;3、通防专业1、瓦斯超限继续组织作业的;2、故意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作用的;33、违反规定排放瓦斯的责任者;4、携带香烟、易燃物品火种入井的;5、井口附近20m内吸烟的,井下吸烟的;6、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汇报或未执行现场交接班的当班瓦斯检查员;7、井下工作地点瓦斯超限不及时撤人的;8、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或汇报数据弄虚作假的;9、现场不执行瓦斯防治措施的;10、对积尘超过规定不及时清理浮尘、洒水防尘的;11、损坏通风设施的;12、损坏安全仪器仪表的;13、私自随意开关风机的;14、在设有两道风门的地点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15、敞开风门不关,造成风流短路的;16、一台风机吹两个施工工作面的责任者;17、造成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的责任者;18、停风区域未按规定停电撤人的责任者;19、临时停工的盲巷没有按规定打栅栏、揭示警标的责任者;20、长期停工的盲巷没有封闭或封闭后,没有切断导电体的责任者;21、未按规定进行测尘、测风或弄虚作假的;22、运输机转载点洒水装置不齐全、不完好、不使用,造成煤尘飞扬的;423、局部通风机没有按规定装备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和风电、瓦斯电闭锁而决定开工的责任者;24、超过规定距离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的责任者;25、停风时间较长,未进行瓦斯排放而私自送风的;26、私自进入密闭巷道的;27、送风时,使用一风吹的;28、井下无措施或不按措施要求实施电气焊的;29、在井下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的;30、无计划停风停电的;31、擅自拆卸瓦斯传感器、便携仪的;4、综合管理1、携带非防爆设备、仪表、仪器、物品下井的;2、对安检员或制止违章人员打击报复的;3、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向调度室、安监部汇报,或弄虚作假的;4、酒后入井、穿化纤衣服入井,带电子表入井的;5、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中睡觉的,作业人员擅自脱岗的;6、无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擅自施工的;7、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8、已下达停产通知书的作业地点擅自生产的;9、随意破坏井下安全设备设施的;10、在事故调查期间隐瞒事实真相的;11、特殊岗位班中脱岗的;512、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以下要害场所(机电硐室、变电所等)的;13、没有按规定对转岗,重新上岗,调换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的责任者;14、指派无证人员顶替特殊工作人员上岗操作的责任者;15、跟班干部无故脱岗的;16、阻挠安全质量检查的责任者;17、不按限定日期整改隐患的责任者;18、地测人员对井下积水区的位置、标高、范围、积水量未按要求及时上图的责任者;19、地测人员不按规定编制探放水工程设计的责任者;20、井下探放水工作,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责任者;21、卸大件、长料或大型设备不制定安全措施的;其他违反各种规定认定是严重违章的;22、当班隐患未处理完毕,而没有向下一班接班人交清楚的;23、顶板管理措施不到位而空顶作业的;24、班中脱岗、饮酒的;其他违反各种规定的,认定为严重违章的;二、一般三违1、机电专业1、坐在电器设备或电缆上休息的;2、电钳工不使用工具包、套或将工具挂在腰间的;3、电气焊工不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64、设备开关不上架的;5、电缆落地或用铁丝吊挂的;6、大绞车提升钢丝绳空班漏检的;7、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8、高压停、送电无工作票的;9、维修电工不带停电牌、不带验电笔及验电工具的;10、不按规定时间实验各种保护装置的;11、非维修人员私自调整整定值的;12、主提升司机监护不到位的。

煤矿安全生产矿长违规处罚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矿长违规处罚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矿长违规处罚细则煤矿安全生产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肃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矿长违规处罚细则。

该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违规行为责任划分1. 矿长负有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培训、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等。

如矿长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应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2. 对于特定的违规行为如违章指挥、违规施工等,根据责任划分之后,责任主体为矿长的,应按照违规程度进行处罚。

二、处罚标准1. 轻微违规行为:包括轻微违章指挥、轻微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一经查实,矿长将被处以警告。

2. 一般违规行为:包括一般违章指挥、一般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等,一经查实,矿长将被处以罚款5000元。

3. 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严重违章指挥、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等,一经查实,矿长将被处以罚款1万元,并暂停其矿长职务6个月。

4. 极其严重违规行为:包括极其严重违章指挥、极其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等,一经查实,矿长将被处以罚款3万元,并撤销其矿长职务。

三、处罚程序1. 接到举报或发现矿长违规行为后,相关部门将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2. 调查核实结束后,将形成调查报告,并通知矿长进行听证。

3. 在听证过程中,矿长可申请陈述申辩,并有权委托律师参与。

4. 听证程序结束后,根据听证情况和调查核实结果,煤矿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作出处罚决定。

四、处罚的公告和执行1. 煤矿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处罚决定公告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平台以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包括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决定等内容。

2. 矿长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3. 处罚决定生效后,矿长应当执行处罚决定,若拒不执行的,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如在限期内未支付罚款的,将采取法律途径追缴。

五、处罚结果的法律效力1. 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并送达矿长,即具有法律效力。

煤矿“三违”界定及处罚规定

煤矿“三违”界定及处罚规定

练、义务劳动四种形式。

1、一般“三违”。

罚款300元,停工培训1天,义务劳动2天,准军事化培训3天。

向所在区队写出一份保证书。

2、严重“三违”。

罚款500元,停工2天,义务劳动2天,准军事化培训3天。

向所在区队写出一份保证书。

3、“三违”人员停工培训期间不计发工资,义务劳动和准军事化培训期间工资每天按50元发放。

4、“三违”人员完成停工培训后,由综合调度室负责安排义务劳动,并根据其表现情况评估其是否符合返岗工作条件。

5、由民警队负责,组织开展“三违”人员准军事化培训。

6、对未查出“三违”或时间过半、任务未过半的最后一名管理人员进行为期3天的准军事化培训。

7、各区队接到停工通知单后,开始安排进行停工培训,发现停工期间“三违”人员仍在上班的,对责任区队队长、支部书记各罚款100元。

8、安检科负责对“三违”人员停工培训、义务劳动、准军事化培训情况进行督查,安检科下发“三违”通知单后机电队对“三违”人员进行锁灯,帮教程序结束后“三违”人员拿结业证明到机电队开灯。

(若有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由区队队长向安检科说明情况,调整到下月进行帮教,但最多延期不能超过两个月)。

9、由于“三违”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程序进行帮教。

造成重伤的,按程序对责任人留用查看一年。

由于“三违”造成他人伤害的,按程序对责任人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10、由于“三违”造成本人伤害的,根据受伤害程度,对其按一般“三违”或严重“三违”进行帮教。

11、个人月度连续发生2起一般“三违”的人员,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12、区队当月连续出现2起严重“三违”行为的,对队长、支部书记各罚款50元。

13、区队当月内出现3起严重“三违”的,对队长、支部书记各罚款100元;同时,队长或支书陪同“三违”人员一起参加为期3天的准军事化训练。

14、月度内班组累计发生3起“三违”行为的,对班组长按一般“三违”进行帮教。

三、有关要求1、安检科负责“三违”日常监督管理,每月对矿井“三违”查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通报。

煤矿三违处罚条例

煤矿三违处罚条例

三违处罚条例【三违】人员处罚条例实施细则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作业规程,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使全矿干部职工都意识到“三违”的危害性,认识到它是危害矿工生命安全、给矿工亲人带来痛苦,破坏家庭幸福,影响矿山建设和矿井正常生产秩序的大敌。

对“三违"人员不严惩,职工的身体建康、矿山面貌、煤矿工人的形象就无法得到改变,为了使我矿的安全工作得到彻底的改变,加强对“三违”人员的安全教育,按照“以教育为主,惩罚结合”的原则,经研究特制定“三违”人员处罚条例实施细则。

二、全矿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全矿干部职工都不得违反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三、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一律按本条例有关规定严惩.第一章惩治“三违”的具体规定一、凡是“三违”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触犯刑法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二、凡个人有“三违"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未能触犯法律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和赔偿经济损失的百分之10-30,并开除出矿。

三、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拒绝接受,并有权向矿委会反映实际情况,矿委会调查清楚后,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章违反下列规定的处罚一、凡违反《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一通三防》、《顶板管理》、《爆炸物品管理》、《煤矿作业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按本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上级和本矿安全大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开采支护的,瓦斯超限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加倍处理。

二、违反入井须知和开会制度的1、进出班要按规定登记;每人出井后必须自己签字,否则罚款50元一次。

2、开会迟到、早退、手机不设置为振动、交头接耳、会场睡觉、乱扔烟头;罚款50元一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罚款100元。

3、在井下打开矿灯,私自带矿灯离矿罚款200元.不戴安全帽;罚款100元。

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

星光一号井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切实加强煤矿现场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范对“三违”行为的处罚,有效减少“三违”行为,坚决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集团公司煤炭产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依据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上级管理部门近期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在公司原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修订而成。

第三条本《细则》是公司及所属煤矿全体干部、职工共同遵守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准绳,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及集团公司机关所有干部及全体从业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未能涉及的相关内容及条款,可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三违”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建设中所发生或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和行为。

第六条依据“三违”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将“三违”界定为一般“三违”、较重“三违”、严重“三违”。

《细则》中将员工责任心差或管理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三违”列为从严处理对象。

第七条对“三违”人员处理坚持“教育为主,教罚结合”的原则,对于认识态度较好,有改正决心的一般“三违”人员,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态度不好,或出现较重以上“三违”现象的要加重处罚。

第二章“三违”处罚通用部分第十条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3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擅自中断数据传输或人为将瓦斯传感器摘离规定位置,进行监控作假,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3、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糊堵瓦斯传感器,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

4、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及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设施。

5、虚打瓦斯抽、排钻孔,虚报钻孔深度和数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矿违章发现以下严重动态违章行为的,责令停产整改,并按反面典型给予通报处理,对直接责任者罚款200-300元,跟班干部200-300元,安监员、质量验收员、当班的班(组)长100-150元,联责值班干部100-200元。

11.施工单位值班人员不写派工单私自安排工作,造成安全监督失控的。

12.零星工程施工安全负责人不是安全网员及以上班组管理人员的;13.区队安排零星工程施工人员少于三人操作的。

14.采煤面空顶作业,大面积无临时支护或顶梁不起作用。

15.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规定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6.采煤面底板松软不采取措施,造成大面积支柱钻底或支柱歪斜的。

17.采煤面特殊地段回撤无人监护或人探身子进入采空区拾料。

18.采煤面支柱、回柱放顶同放炮平行作业距离违反规程规定的。

19.采煤工作面控顶距违反规定,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的。

20.掘进迎头空顶作业,没有临时支护或前探支护不起作用的。

21.新开门、过断层、老巷、三岔门、四岔门施工无专项措施的。

22.迎头无计划透老巷或透老巷(老空)、巷道贯通预透前不按措施施工。

23.巷道贯通预透不执行先探后掘,对预透处原有支护没有进行加固的。

24.扒装机与迎头施工人员平行作业。

25.高空作业或在浇灌煤仓(溜煤眼、小井)过程中,施工人员没有拴系安全绳的。

26.斜巷掘进扒装机无防跑装置、防跑装置不全或失效、回头轮固定不符合要求。

27.现场不具备运输条件或安全设施不齐全灵敏可靠而强行运输的。

28.小绞车斜巷运输不执行司机、上下车场把钩工,三人操作。

29.凡是零星运输的,安全负责人不携带运输线路检查记录的,或记录内容与现场不符的。

30.使用矿车运送超过车厢长度、宽度、和高度的物件,如使用矿车运铁棚、铁管、铁路等。

31.用花车运料装车偏载,装车高度超过花车高度、宽度的。

32.使用绞车绳、保险绳封车者或封车不合格的。

33.上、下山装运吊钩期间没有防跑车装置的或司机擅自离岗的。

34.放炮不执行放炮监护制度或放炮派人站岗不全有漏岗。

35.放炮出现拒爆现象时,爆破工不取下把手或钥匙,未将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的。

36.私自损坏通风设施或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者。

37.瓦斯浓度发生异常变化,没有及时采取停电撤人措施也没有进行汇报的38.严禁带电检修、移动、搬迁电器设备、电缆和电线;39.漏电保护失灵不及时维修而继续使用。

发现以下动态违章行为的,对责任者每人次罚款200元,跟班副区长每人100元、当班工长(班组长)、安监员每人50元。

40.采煤工作面一人回柱无人监护、先回后支、后退路不畅通、近距离回柱子。

41.采煤工作面支架变形不及时采取戗棚支护、连续引挂悬臂梁而不支设柱子。

42.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3米范围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

43.工作面面前伞檐、活石不处理进入面前作业。

44.私自用溜子随意运送物料的。

45.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修复点以里有人、不按规程规定支设临时支护、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

46.修复巷道需挖地槽时,未对原有支护进行加固的或采取措施不当,可能造成片帮或漏顶的。

47.在倾斜巷道整改支架时不采取防倒棚措施的。

48.无证进行爆破作业的责任者。

49.放炮员不按规定处理瞎炮。

50.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处理装药的炮眼,不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接清楚的。

51.故意破坏通防、监测设备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

52.放炮不执行“三保险”制度或制度流于形式的。

53.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以及其他形式造成风流短路的行为。

54.停电不挂牌闭锁,违犯停送电制度。

55.电缆破皮漏电,电气设备或小型电气失爆。

56.设备(开关、皮带等)甩掉电气保护不用或失灵。

发现以下动态违章行为的,对责任者每人次罚款100元,联责考核跟班干部70元,当班工长(班组长)、安监员每人30元。

57.各类特殊工种操作不执行“手指口述”操作法的。

58.采煤工作面10米内打眼与回柱平行作业的,扒装与迎头施工平行作业(有措施除外)。

59.采煤工作面端面距超规定长时间不及时加强支护的。

60.连续两架顶梁高挑影响下循环挂梁以及连续三棵支柱初撑力低于8兆帕的。

61.跟面第一部溜子停止后不停电;延缩溜子不停电。

62.采掘面漏顶不采取加强背顶支护措施而继续生产的。

63.采煤面机组与循环溜子不闭锁进行作业的、更换截齿不停电闭锁、开溜期间机组司机擅自离岗的。

64.割煤、松机、跟机挂梁、回支临时柱超距离的。

65.刮板运输机连续缺螺丝、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动的。

66.刮板运输机延缩时掐接链子不使用专用紧链器的。

67.用顺槽溜子移动工作面循环溜子机头的或回撤单体支柱、棚梁的。

68.巷道漏顶不进行穿帮背顶而继续进行迎头作业的。

69.锚网、锚喷巷道检测工具不全或不合格的。

70.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的。

71.风电闭锁甩掉不使用的、接地保护甩掉不用或不合格的。

72.设备的各类安全保护不起作用,仍然开机运行的。

73.机械设备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

74.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者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

75.6KV以上变电所不执行挂牌送电,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的。

76.机械设备转动部位没设防护罩或防护罩不合格。

77.检修电气设备不按“停电、挂牌上锁、验电、放电”程序操作。

78.副井信号及罐笼到位闭锁装置不灵敏、不可靠。

79.开关(综合保护装置)保险压铜丝或铁丝。

80.架线巷道不按规定携带长柄工具或横跨车辆的。

81.绞车把钩工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及封车不好不制止的。

82.小绞车未经验收或不合格使用,斜巷吊车时绞车无人管理。

83.拉上山的回头轮绞车,不设置护身点柱开车的。

84.倒拉牛绞车固定梁回头轮不合格,插入两帮小于300mm、85.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司机或乘客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

86.电机车车速超过4m/s或电机车顶车不挂肖环的。

87.大巷顶车不连环或使用不合格绳套拉车的。

88.主要上下山绞车钢丝绳不执行日检制度或安全装置不可靠、不灵敏。

89.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检身或把钩人员正确指挥的。

90.往井下运送火药雷管不落实保管和监护制度的。

91.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司机。

92.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或不听信号开车。

93.平斜巷车辆发生掉道时,用电机车或绞车复轨的94.矿车掉道复位工作无安检人员监护。

95.倒拉提升小绞车导向轮或固定不合格使用的。

96.大巷电机车同向运行间距不足100米的、大巷人力推车的。

97.违反谁联炮谁放炮制度的责任者。

98.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而装药放炮的。

99.放炮时出现拒爆现象,不按规程规定的间隔时间,进行沿线路检查的。

100.放炮器把手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

101.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或放炮拉线距离不够的。

102.掘进迎头定炮与打眼平行作业。

103.炸药、雷管混放及火药箱子不上锁的。

104.巷道贯通后24小时内临时通风设施不齐全的。

105.责任心不强造成注浆管路堵塞的。

106.钻机固定不合格进行施工的。

107.用管钳控制钻具升降速度的。

108.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及其附近的煤粉的。

119.运输机运行期间正对溜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

110.随意不使用或损坏人员定位装置的。

111.伪造瓦斯数或密闭墙前、盲巷、采煤面下隅角氧气浓度低于18%不及时汇报的。

112.瓦斯检查员携带仪器不全或没有按规定时间检查作业地点的。

113.大巷行走肩扛钎子等金属类较长的工具或物件。

114.采、掘面交接班期间放炮作业的。

115.采掘井下职工工作打点时间超过90分钟仍不上井而继续疲劳工作的。

116.其它形式的野蛮施工,冒险作业现象。

十、违章指挥的界定及处罚标准发现以下违章行为的:直接责任者罚款100元,对严重违章指挥,当班安监员不制止的,联责扣罚当班安监员50元,责任者在生产会或班组长例会上作检查。

1.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2.设计、作业规程、措施违反上级有关规定3.不组织传达学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4.固定安全设施不齐全,安排施工5.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6.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安排作业7.无防尘设施或防尘设施不完好安排作业或粉尘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处理且机组喷雾与回风侧水幕未有施行水、电联动闭锁喷雾8.瓦斯异常地点不按公司、矿措施管理9.掘进巷道不按规定使用双风机、双电源,安排施工10.现场违章作业现象严重,不加制止11.安排未按规定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上岗12.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3.巷道开门、贯通、停头、复工、停采等无通知单14.打钻现场施工人员少于三人15.其它违反规程、措施施工,造成安全隐患的十一、严重违章的界定及处罚标准发现以下违章行为的:直接责任者罚款50元。

(一)通用部分16.电机车运行时不站立躲避17.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或使用过期证件18.罐笼内、井下打仗19.干打眼(有措施的除外)20.不经批准动用应急救援设备或物品21.放炮拉线站岗距离不够数或警戒线内有人(二)采煤部分22. 端头支护不合格或提前卸支护23.支柱超高使用。

24.锚网支护巷道放顶前不卸锚盘。

25.采煤工作面缺失每月地质预报26.超前支护距离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27.移溜器不合格、不及时更换28.连续2架顶梁背顶不实或不接顶29.支柱钻底超规定、垫底质量差30.套使钢梁单挑31.特殊支护不合格32.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缺压柱、失效、不合格(三)掘进部分33.不打锚杆锚喷。

34.喷浆施工巷道不洒水养护35.迎头锚杆超过距离不打锚杆36.风筒口距迎头超规定(四)机电安全质量管理部分37.高、低压电气设备的短路、漏电、接地、过负荷等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或接地细则要求38.熔体选用不合格39.未经允许或不遵守负荷审批制度而乱接、乱改负荷40.三件及以上小电不集中上板41.进线嘴压紧后无余量,线嘴与密封环之间无金属垫圈42.低压电缆引入铠装电缆时密封圈未套在铅皮上43.高低压电器设备各类保护未做到齐全、合格44.高低压电器设备超容量、超电压使用45.漏电继电器不灵敏可靠46.综保开关各种保护未做到灵敏可靠,信号指示正常47.接触器未达到绝缘无损伤、不过热、不老化、绝缘要求48.电缆露出芯线绝缘或屏蔽层,护套损伤伤痕深度超过厚度的1/2,长度大于20mm(或沿周长1/3),老化(五)运输安全质量管理部分49.11.4KW绞车未达到闸把灵活可靠,施闸后闸把位置不超过水平位置,其它绞车闸的工作行程不超过全行程的80%。

50.绞车闸把闭锁装置不灵敏可靠,闸皮接触面积及磨损不符合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