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违规处罚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48条处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48条处罚摘要:I.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简介- 法律背景及目的- 适用范围及对象II.银行业监督管理法48 条内容概述- 48 条具体规定- 违反48 条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III.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银行违反48 条被处罚- 案例二:某银行违反48 条被处罚IV.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启示- 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规-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预防违规行为V.结论-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48 条的重要性-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警醒作用正文:I.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简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我国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一部专门法律,旨在规范银行业的经营行为,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该法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II.银行业监督管理法48 条内容概述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1.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或者终止业务的;2.未经批准,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理银行业务的;3.违反规定,为关联方提供贷款、担保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持的;4.违反规定,对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聘任、调整的;5.违反规定,未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重大事项的。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警告;2.罚款;3.责令改正;4.限制业务活动;5.责令停业整顿;6.吊销金融许可证。
III.实际案例分析案例一:某银行违反48 条被处罚某银行在未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了业务范围。
经查实,该行为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该银行进行了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案例二:某银行违反48 条被处罚某银行在未经过批准的情况下,为其关联方提供了一笔贷款。
这一行为同样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银行法银行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银行法银行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措施银行是现代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通过储蓄、贷款、支付结算等功能,为经济体系提供了稳定的金融支持。
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机构和公众利益,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监管银行行为。
本文将重点探讨银行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措施。
一、银行违规行为的监管机制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经营行为需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和监管。
各国政府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或部门来进行有效监管和管理。
这些监管机构负责对银行的各项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国银保监会。
该机构负责全面监管银行业务,包括对银行的资质审批、风险防控、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有效监管。
银保监会设立了多个内设机构,分别负责不同方面的监管工作,如风险管理部门、资产质量监管部门等,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监管体系。
二、银行违规行为的种类银行违规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风险管理违规:包括未按照监管要求制定和执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违反风险管理规定进行不当操作等。
2. 内部控制违规:包括未能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导致财务风险增加,违反内部控制规定进行不当操作等。
3. 信息披露违规:包括未按照规定时间、内容和形式发布信息,故意隐瞒或虚假披露信息等。
4. 信贷违规:包括超出信贷额度、不当担保、不按照贷款用途使用等。
三、银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银行违规行为,监管机构通常会采取一系列的处罚措施来进行惩戒和改进,以维护金融秩序和保护金融机构和公众利益。
1. 警示通报:监管机构可以发布警示通报,对违规银行进行点名批评,警示其他银行引以为戒。
这种方式相对较轻,主要起到舆论监督和警示作用。
2. 罚款:监管机构可以对违规银行进行罚款,金额通常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来决定。
罚款是一种经济处罚,通过经济压力促使银行改正违规行为。
3. 暂停业务:监管机构可以暂停违规银行的某项业务资格。
银行违规处罚规定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违规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章程》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总行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第二章处罚原则第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一)本行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规定时一律平等;(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本行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处罚范围第五条本规定所指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一)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或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二)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经营风险或者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三)多次违规,屡教不改的;(四)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五)其他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一) 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轻微的;(二) 检查前自己主动查出违规问题并如实报告的;(三) 检查中积极配合提供线索的;(四) 检查后认真整改、及时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的,或主动赔偿违规造成的损失的;(五)责任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试图减少损失的。
第四章主管机构第七条有违规行为发生的,经其所在部门查实后将具体违规情况报给经营战略部,由经营战略部审核后依照本规定对违规责任人员作出处罚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5.29•【文号】银发[1998]221号•【施行日期】1998.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4号--废止<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7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5日)废止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8]22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严肃金融纪律,惩处、制止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秩序,严肃金融纪律,惩处、制止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金融机构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会计帐册从事帐外经营,对有关人员给予以下行政处分:(一)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起主要作用的领导成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参与决策,授意、指使或组织实施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二)业务经办人员对帐外经营行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金融机构违反利率政策和管理规定,擅自提高、降低或变相提高、降低利率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保险公司擅自或变相降低费率、提高手续费标准,对有关人员给予以处行政处分:(一)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参与决策,授意、指使或组织实施的,对主要负责人及起主要作用的领导成员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对其他领导成员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明知违法违规情况,但不予制止、不报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信用社(银行)违规处罚细则

信用社(银行)违规处罚细则1、未按营业环境规范要求,任意摆放、张贴、悬挂与规定无关的物品。
扣罚网点负责人、单位负责人5元。
2、临柜员工仪装仪表不符合规范化标准,扣罚当事人30-50元,网点负责人5元。
3、服务态度冷淡,服务过程或接电话时,未使用规范化服务用语,谈话生、冷、硬、顶,扣罚当事人20-30元,网点负责人5元。
4、在办公场所营业时间内,行为举止有失端庄,站立倚墙靠台、半躺半坐或趴在柜台、桌面上休息,扣罚当事人20-30元,网点负责人5元。
5、服务时有挖苦、嘲笑、讽刺、污辱客户的语言或行为,扣罚当事人100元,网点负责人、单位负责人5元。
6、发生和客户吵架事件。
当事人待岗,扣罚网点负责人、单位负责人5元。
7、服务效率低下,客户反映强烈,扣罚当事人30-50元,网点负责人、单位负责人5元。
8、在服务过程中,未按规定站立服务,对客户咨询不认真,不耐心,扣罚当事人30元,网点负责人、单位负责人5元。
9、营业期间带小孩,因私会客,串岗聊天营业时间看电视、吃零食、干私活、喧哗嬉戏等。
扣罚当事人30-50元,网点负责人、单位负责人5元。
10、因打私人电话影响办理业务。
扣罚当事人30元,网点负责人、单位负责人5元。
11、办理业务不遵守先外后内的服务规章,扣罚当事人20元。
12、故意为难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扣罚当事人20元,网点负责人5元。
13、迟到、早退、溜班。
扣罚当事人20元,网点负责人、单位负责人5元。
14、不按规定时间营业,扣罚当事人50元,网点负责人、单位负责人5元。
15、发生电脑线路故障不及时上报,影响正常业务的,扣罚网点负责人5元。
16、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不好,客户向上级投诉,且调查属实。
扣罚当事人50元,网点负责人、单位负责人5元。
按以上违规处罚细则,凡当事人被处罚金额累计达100元者。
待岗培训,直至下岗。
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纪律处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纪律处分办法本文档旨在规范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行为,特别是对于违规失职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进行规定。
以下是各类违规失职行为及相应的处分措施概述:违规行为分类及处分措施1. 违反法律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的行为:- 处分措施: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可能包括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处分。
2. 不按照银行规章制度执行工作:- 处分措施:可以采取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措施,严重者也可直接开除。
3. 工作不认真负责或不按照规定完成工作:- 处分措施: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采取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职、开除等处分。
4. 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处分措施: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给予降职等处分。
处分程序和实施机构1. 处分程序:- 首先,对于发现的违规失职行为,应及时进行严肃核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 其次,由工作人员所在部门或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工作,确保程序公正和证据充分。
- 最后,根据调查结果以及相关规定,由上级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决定处分。
2. 处分实施机构:- 处分行为的实施机构为工作人员所在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或者由上级领导指定的其他专门机构。
处分结果的记录和通报1. 处分结果记录:- 银行将对处分行为进行记录,并归入工作人员的档案中,以备将来参考。
2. 处分结果通报:- 银行将及时将处分结果通报给相关工作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以起到警示作用。
总结本文档对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失职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进行了详尽的规定,通过严格的处分措施,旨在引导工作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保障工作的公正、公平和规范。
银行将依据本办法对违规失职行为进行调查和处分,以维护银行业务的良好秩序。
银行业务违规处罚标准

银行业务违规处罚标准引言银行业务是金融机构的核心业务,为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利益驱动等因素,银行业务往往容易出现各种违规行为。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标准,以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二级标题1:违规行为分类银行业务违规行为可以分为多个分类,常见的包括: 1. 涉及资金流转的违规:包括非法集资、洗钱、资金挪用等。
2. 向客户提供虚假信息的违规:如虚报财务数据、误导性宣传等。
3. 不当销售和推销行为的违规:如不合规的套利销售、推销不适当的金融产品等。
4. 信息安全违规:如泄露客户隐私、未经授权使用客户信息等。
二级标题2:处罚标准概述银行业务违规处罚标准是一套规范了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处罚的指导标准。
这些标准通常由中央银行、银行监管机构等制定,以确保处罚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处罚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违规行为的界定和分类:明确各类违规行为的定义和界限,以便监管机构进行准确的判断和处罚。
2. 处罚的种类和程度:根据不同的违规行为,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程度。
一般而言,处罚种类包括罚款、警告、撤销资格证书等;处罚程度则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
3. 处罚程序和流程:规定了处罚的程序和流程,包括案件的立案、调查、听证、处罚决定的发布等环节。
二级标题3:具体处罚标准具体的银行业务违规处罚标准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处罚标准示例:三级标题1:虚假宣传处罚标准违规行为:银行在宣传中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对客户造成欺骗性误导。
处罚标准: - 第一次违规:警告,并要求银行立即更正宣传材料。
- 第二次违规:罚款500万元,并要求更正宣传材料。
- 第三次违规:罚款1000万元,并暂停相关产品的销售。
三级标题2:资金挪用处罚标准违规行为:银行将客户存款挪用于非法用途。
处罚标准: - 挪用金额低于100万元:罚款金额为挪用金额的2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规定。
本文将基于该法律条款,探讨其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该法律条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虚假宣传、虚报财务会计信息、隐瞒重要事实、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等。
其中,对于虚假宣传,指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以虚构、夸大的手法宣传自身的产品和服务,误导客户投资理财,损害公众利益和合法权益。
而虚报财务会计信息,则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故意操作财务报表,隐瞒真实财务状况,误导投资者和监管机构。
在这些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或者投诉之后,根据该法律条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会受到一系列的处罚措施。
这些处罚措施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改正等。
其中,警告是最轻的处罚措施,主要是起到告诫、警示的作用。
如果违法行为涉及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还可能被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在一些严重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可能面临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处罚。
此外,根据该法律条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过程中,还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例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和取证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同时,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构还可以采取限制、暂停、终止相关业务等措施。
要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处罚,除了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之外,还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加强执法力度,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效率。
此外,还需要加强监管机构的培训和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同时,也需要加强公众对于金融知识的理解和认知,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减少金融欺诈和虚假宣传的受害者。
总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规定,对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应该加强执法力度,提高监管水平,确保该法律条款的有效贯彻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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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违规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章程》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总行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第二章处罚原则第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一)本行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规定时一律平等;(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本行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处罚范围第五条本规定所指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一)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或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二)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经营风险或者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三)多次违规,屡教不改的;(四)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五)其他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一) 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轻微的;(二) 检查前自己主动查出违规问题并如实报告的;(三) 检查中积极配合提供线索的;(四) 检查后认真整改、及时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的,或主动赔偿违规造成的损失的;(五)责任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试图减少损失的。
第四章主管机构第七条有违规行为发生的,经其所在部门查实后将具体违规情况报给经营战略部,由经营战略部审核后依照本规定对违规责任人员作出处罚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经营战略部有权对全行发起主动调查,在管理、检查工作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可依规定对违规责任人员作出处罚措施。
第五章违规行为及处罚第九条处罚方式包括:通报、书面警告、撤职、降级、罚款、辞退等。
第十条违反信贷计划管理和资金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突破季度、年度信贷计划的;(二)未按规定程序调度资金的;(三)资金头寸管理失误导致本行头寸透支的。
第十一条违反利率管理规定,导致计结息错误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不按规定执行大额现金支取审查、审批制度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在贷款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前调查的;(二)对借款申请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未进行尽职调查与核实的;(三)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押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的。
第十四条在对客户的授信管理及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越权审批授信额度的;(二)未经授权超授信额度向客户提供新增信用的;(三)未按规定程序对客户进行授信或信用等级评定的;(四)客户信用出现必须降级的情况,未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的;对客户已经发生或能够预计将要发生的重大风险情况未及时调减或取消授信额度的。
第十五条在贷款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查的;(二)未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出具明显错误审查意见的;(三)对不同意的报备项目未按规定及时反馈报备审查意见的。
第十六条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和借款借据主要要素不全的;(二)未落实贷款审批条件发放贷款的。
第十七条在贷款使用的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客户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发生客户改变贷款用途的;(二)因未按照贷后管理规定对企业进行监管,以致未及时发现及有效制止企业违规行为,导致贷款被挤占挪用的。
第十八条在贷款运行的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登记贷款管理日常记录和月报台账的;(二)未按规定对贷款企业实物、财务、资金进行尽职检查的;(三)未按规定检查和确认抵(质)押物的价值和保管情况的;(四)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贷款展期的;(五)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或风险预兆未及时报告的;(六)未按规定管理信贷档案的。
第十九条在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借款人销售货款回笼情况进行监管,企业销售货款未及时归行的;(二)对借款人现金管理不力,企业违规坐支现金的。
第二十条在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借款人财务活动状况进行分析、检查、核对的;(二)发现重大情况没有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二十一条在贷款监测评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及时监测评价客户重要数据资料的;(二)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未经批准开办相关业务的及不执行有关业务停办要求的;(三)对监测发现的问题未及时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呆账核销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提供呆账贷款认定与核销的有关资料的;(二)呆账贷款认定与核销过程中有逆程序操作等违规行为的;(三)对已批准核销的贷款或其他损失,未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或未定期实施检查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会计核算原则和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双人临柜、钱账分管、换人复核以及现金、转账等各类收支业务的账务处理程序进行会计核算的;(二)对已发生的错账未按规定处理的;(三)未严格执行计息规则的,利息收支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四)未按规定列收列支、清理有关会计科目、各项临时和过渡性资金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对会计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实行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的;(二)会计人员离岗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第二十五条违反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未按规定打印、装订和收集整理归档的;(二)未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交接、销毁等管理制度的;(三)会计档案保管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现金、出纳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核对账款的;(二)白条抵库或票据抵库,账款不符的;(三)出纳长短款不按规定处理的;(四)违反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规定的;(五)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交接钱箱或金库的正、副钥匙和密码的;(六)对大额现金支取未进行审核、登记的;允许单位和个人超出规定范围、限额提取使用现金的;对单位和个人异常频繁大额提取现金不按规定报告或报批的;(七)未按规定兑换、支付残损币的;(八)未按规定没收、处理和上缴假币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立、使用、监督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的;(二)未按规定管理、使用、保管单位预留印鉴卡的;单位预留印鉴卡被盗用或丢失的;(三)对于客户出租、出借、转让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制止不力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票据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和正常的操作程序进行审查,未发现密押、印鉴存在问题的;(二)对客户签发空头支票行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三)对票据、证明文件等审查不严,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问题,造成透支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5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一)大额支付、汇划资金应审批而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二)大额支付交易、可疑支付交易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三)未按规定办理款项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对司法机关已经冻结的资金擅自解冻的。
第三十条违反财务收支核算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应当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标准计提各项支出的;(二)未按规定摊销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的;(三)未按规定标准、协议收取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和中间业务相关费用的;(四)未按标准计付代理业务手续费、分摊库存现金利息的。
第六章处罚程序第三十一条得到违规信息来源后当事人所在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开始调查工作,并向本行经营战略部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处理的具体建议。
第三十二条经营战略部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将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对象,并书面告知提出问责批示或建议的有关部门或个人。